1、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学生姓名 系(部) 专 业 指导教师 2013 年 05 月 20 日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I摘 要近代社会,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城市化的兴起, 人们生活环境的大大变化, 使得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 变化之中。恋 爱自由的提倡, 给婚姻带来了自由的选择。由于爱情中情感因素的增加, 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比较明显, 在此种情形下, 婚姻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据调查, 有过婚外性行为的人的比例在逐年递增, 人们的观念愈来愈开放。因此, 由于一系列生活方式、价值观 念的改变, 离婚也愈来愈多。近年来, 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的产生, 势必
2、给无过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 损失。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 但婚姻契约又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契约, 它既具有财产要素, 又具有人身要素, 由此决定了带给无过错方的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这就需要法律来制定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给予物质赔偿, 从而体现惩罚、保护、 补偿与补助的功效。本文试着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几个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讨。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 现状 问题 完善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II.AbstractIn modern society, with the
3、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the rise of city, peoples living environment changes greatly, make the idea of people, the pursuit and desire are constantly changing. Free love advocate, to marriage has a free choice. Because love emotion factors increase, marriage in the unstable factors obviou
4、sly, in this case, the marriage in varying degrees by impact. According to the survey, had sex outside marriage proportion of people at increased year by year, and the idea of people is more and more open. Therefore, as a result of a series of ways of life, values change, more and more divorce. In r
5、ecent years, Chinas divorce rate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Divorce, it is bound to bring huge loss of no-fault parties. The nature of marriage is a contract, but the marriage contract is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l civil and commercial contract, it not only has the property of elements, and has the
6、 personal factors, which decides to bring the no-fault party including property damage and mental damage, this needs the law to make the no-fault party property damage and loss of spirit, to give material compensation, which embodies the punish, protection, compensation and benefits. This article tr
7、ies from the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of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of the concept, the legal nature of compensation for divorce damag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ompensation for divorce damag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and how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divo
8、rce damage and several other aspects of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to explore.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III目 录摘 要 IAbstractII前 言 .1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2(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2(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2(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2(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3(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4二、影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 .4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5(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5(二)我国离婚损
9、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措施 .6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8(一)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 .8(二)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三)保障离婚自由的实现 .9五、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 谢 .11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IV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1前 言马克思说过: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从立法意义上来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过错行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并导致婚姻破裂结果的赔偿制度。这种过错,不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婚姻破裂,都应予以赔偿。 婚姻法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细化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方式,确
10、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这些规定适应了我国现实情况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稳定婚姻和家庭不仅是婚姻当事人的责任,也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责任。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不断的上升,重婚、纳妾、通奸、姘居,以及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等现象日益突出,已形成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行为不仅冲击我国的一夫一妻制,而且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且严重败坏了我国的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的基础,必须给予必要的法
11、律制裁。对此,我国在婚姻法方面做出了进一步完善,2001年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第一次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2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1、法定性 指离婚损害赔偿主体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则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婚姻法46 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的行为不能请求赔偿。2、救济性 指通过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物质损失得到有效弥补,精神伤害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利益得到救济和恢复。 3、惩罚性 离婚本身不
12、具有惩罚功能,但若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和对受害方的不公,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理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该制度来惩罚造成离婚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意见:违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是建立在婚姻契约说的基础上的,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而侵权责任论的主要依据则缘于婚姻制度说,认为婚姻已不仅仅是婚姻当事人意思自主的产物,而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承担着分配生育责任,
13、保证人类物种繁衍,维系社会伦理秩序的功能。配偶一方对婚姻制度的侵犯不仅侵害了该制度的社会功能,而且还将对配偶另一方造成损害,因此离婚损害赔偿更带有一种侵权责任的色彩。从婚姻本质和立法状况来分析,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之于侵权责任似乎更合理。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属于违约责任范围,而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婚姻
14、法解释(一) 第 2 条规定, 婚姻法第 46 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3没有规定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较困难。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 3 个月以上。2、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等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在实际审判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婚姻法第 46 条赔偿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又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根据婚姻法第 46
15、 条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解释(一) )第 29 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1、主观上存在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 ” “过错标志着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轻慢,以及对义务和公共准则的漠视。 ”过错在范围上是有限的,指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行为,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情况。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在离婚案件中主要表现为故意。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以客观的行为过错来承担赔偿责任,是简单而客观有效的。2、因违法行为导致离婚事实的发生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因一
16、方侵害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得以请求损害赔偿,所以离婚事实的发生也是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依条文观之,虽有婚姻法第 46 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无过错方原谅对方的侵害行为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3、必须具有损害结果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根据解释(一) 第 28 条的规定,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害,由于“损害”仅指由婚姻法第 46 条所列举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这四种行为对对方所造成的损害,所以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
17、,误工费等。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因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产生的悲伤、恐惧、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损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表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精神上的痛苦。4、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联系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4配偶一方实施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夫妻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
18、以认定。(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如下功能:1、填补受害配偶遭受的损害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弥补,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所受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此外,对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也具有明显的填补功能,在这一点上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是一致的。2、抚慰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补偿和抚慰双重功效
19、。夫妻本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侵害,其精神打击之大。虽然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弥补,但财产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是为了让受害方在感情上和精神上获得一种有力的慰藉,有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重新设定新的人生目标。3、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作用。法国学者里培尔指出:“当法官为了确定赔偿的数额,去考虑被告人过失的重大性和财产状况时,实际上,在赔偿的形式下隐藏着惩罚。 ”3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抚慰无过错配偶的精
20、神创伤,预防并惩罚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二、影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1、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52、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4、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5、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
21、题,虽然离婚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一个大概的依据,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旧很大。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细化,显示了我国婚姻立法的长足进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本身仍存在一些缺陷,不论在理论上、立法上都存在不少问题:1、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少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四种过错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然而实际上该四种过错情形远远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通奸生子,配偶一方与
22、他人偶然通奸并生子,并由于该孩子的存在而引起家庭的不宁、夫妻感情的不和、财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配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往往可能比同居的情形更甚,受害的一方的财产损失如何得到赔偿,其精神损失如何得到弥补?美国的普通法就规定了两个不同的起诉通奸的条件:“离间夫妻感情”和“通奸” 。 侵权法重述 ,这一美国法律研究院对普通法进行总结的重要成果之一,对“通奸”这种起诉做了如下描述:“与有配偶者发生性关系者,应该对由此引起的另一方的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利益的损害承担责任。 ”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限制太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仅为“无过错方” 。这样规定,导致
23、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歧义和争论。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任何一个破裂的婚姻,夫妻双方都没有绝对的“过错方”或“无过错方” ,往往双方都是负有责任的,只有过错多或过错少的差别。就与他人同居而言,一方有可能因为另一方的虐待而与他人同居,甚至还可能因为对方的重婚而与他人同居,如果其因此而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有失公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6允。杨立新教授认为, “在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关系中,是完全可以向重婚和同居的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因为他们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放纵第三者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指“离婚诉讼
24、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但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情形下会涉及到第三人责任的问题。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妨害了他人家庭的安宁,违背了社会基本的道德准则,而且冲击了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质上是对法律的破坏和违反,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应当将第三者列为赔偿义务主体。从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来看,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就过于狭窄,纵容了第三者,不利于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平衡功能。4、缺乏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过错方举证难的救济措施“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根据现有的证据规则,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也如此,但婚姻关系中发生的过错行
25、为往往具有隐秘性,无过错方要获取证据非常困难。比如,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往往只能通过跟踪、拍照、 “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即便如此,也会因其证据取得的合法性等原因而难以被法院认定和采纳。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即使受到了不法侵害,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5、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的时效与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相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即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可以在离婚诉讼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司法解释中的“一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根据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如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
26、讼时并不知晓,离婚一年后才发现对方有四种过错情形,就不得提起赔偿请求,这有失公平。离婚之诉虽然是一个合并之诉,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是其牵连之诉,但只要解除婚姻关系之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就不应影响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独立提起。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要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理由在于:这种事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举证困难,而且一旦判决后,执行也是问题,因为早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再执行有过错方的财产,难以保证权利得以实现。因举证难和执行难而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有损公允,也限制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裁、惩罚过错方功能作用的发挥。(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措施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7我国的离婚损
27、害赔偿制度立法还很不完善,在立法上仍然有理论上的不足,存在着诸多缺陷,司法实践中的很多问题在现有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下难以解决。因此,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并加以完善成为司法实践的必需。1、增加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导致离婚中无过错方配偶遭受损害的情形多种多样,远远不止新婚姻法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在立法技术上应考虑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列举性规定之后增加一个保底条款,如“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 ,至于具体何种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可由法官根据过错情节、伤害大小、伤害后果等来确定。2、放宽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主体的限制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显然是
28、将提起赔偿的请求权主体限定为无过错方,排斥了与婚姻当事人双方共同生活的、受离婚过错方暴力侵害或虐待、遗弃,以及心理伤害的其他家庭成员。但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下,受害人往往不仅仅是有过错一方的配偶,有时还涉及其父母,子女。他们也是家庭关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尤其是下一代。婚姻是道德与法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实体,结婚以后,感情的好坏并非是维持婚姻的唯一纽带,对子女、家庭、社会的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也是维系婚姻的重要纽带。 ”婚姻法所调整的,不仅仅是配偶双方的法律关系,同样也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所以,我认为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加以
29、拓宽。3、拓宽赔偿义务的主体范围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但有条件地赋予无过错配偶方向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不仅能起到补偿,慰抚受害方的作用,而且也惩罚了有过错的第三者,从而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平衡功能,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事实上,第三者的民事责任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属于违法行为。其次,存在着损害后果,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而导致他人离婚的行为往往给无过错方配偶带来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和痛苦。第三,无过错方配偶所受的损害与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第四,第三者是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实施破坏他人
30、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存在着主观过错。当然,如第三者不知对方有配偶,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三者应向无过错方配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并且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84、建立对受害方举证难的救济措施按照现有证据规则,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受害方处于弱势地位。中国传统观念里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想法,受害方即使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下也往往难以取得关键的证人证言。对此,应该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可以考虑从法律上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条件,适用高度概然性
31、证明标准。法官可基于概然性认定案件事实,从证据推出的结论虽还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至少有十之八九可以得出待证事实的结论就可以了。二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是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比如可规定对无正当理由长期夜不归宿的过错方负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推定其有过错。三是基层组织、受害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当受害人提出请求时,应对家庭暴力或虐待予以制止、劝阻、调解,从而为受害人固定证据。5、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一致婚姻法在性
32、质上属于民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人身受到侵害的请求权,因此民法规定的关于诉讼时效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婚姻法。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是要对已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让受害方的利益得到救济。如果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界定在“离婚后一年内” ,则可能会使该制度达不到其应有的目的。再则,司法解释对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也是“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的两年” ,这也是遵循民法通则时效规定的体现。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这样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应当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无过错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法定过错情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3、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具有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功能,有利于制裁、预防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这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情况的需要, 符合我国所倡导的先进思想,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对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利益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具体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有关部门在追究过错方法律责任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9国的婚姻制度融入了人性因素,体现了法制的规范化。(二)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
34、合法权益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性行为或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后离婚案件总数的 60%以上。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可能因过错配偶的一些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受到实际损害,而在新制度实施之前却得不到法律救助,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尤其是无过错方妇女的合法权益。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因方过错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如果不能够得到救济,则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三)保障离婚自由的实现婚姻关系中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多为女方,许多女方配偶
35、没有经济收入,基本上是依靠男方来养活,而离婚是终止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弱者往往预知离婚所带来的心理痛苦与伤害,更是担心离婚后连基本的物质生活也没有保障,宁可选择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经济上处于劣势一方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离婚自由得以真正实现。 五、结语家庭是一个社会的基石,只有基石稳固了,社会才能健康发展。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准则的婚姻法 ,一定要本着尊重婚姻,尊重家庭,同时尊重家庭中每一位成员的原则,起到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惩治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淳化社会风尚,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自律意识的作用,使它能真正成为我们自我保护,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总之,离
36、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作为一项离婚救济措施制度,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需要的最后一道屏障。它反映了婚姻义务的本质要求,明确了婚姻当事人所承担的婚姻义务和道义责任;它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地抑制了重婚、姘居等违法行为,并进而达到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它完善了立法,使婚姻法能从不同的角度对侵犯婚姻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调节、规范和制裁,使我国的离婚立法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并与国际社会的立法相接轨。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会变得更加完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10参考文献1 石春玲、田
37、松:“婚外恋的道德与法律评价兼评婚姻家庭法草案相关规定” ,载政法论坛1998 年第 5 期。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专家建议稿 , 民主与法制2000 年第 1 期。3 加藤一郎等抚慰金的比较法研究 (日) 比较法研究 ,1982 年版第 7 页,转引自王利明人格权新论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 658 页。4对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范分析5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二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1版,第 145 页。6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出版,第 158页。7 夏吟兰 蒋月 薛宁兰 21 世纪
38、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 9月版 291 页。8 安东尼.W.丹尼斯 罗伯特.罗森 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5年 8 月版9 参见刘芳军、谢媚著: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载于湖南审判研究2007 年第 1 期,第 23 页。10 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 年第 1 版,第 315 页。11 参见陈苇著: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载于现代法学 ,1998 年第6 期,第 28 页。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11致 谢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特别感谢 XXX 老师的热情关怀和悉心指导。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X 老师倾注了大量
39、的心血和汗水,无论是在论文的选题、构思和资料的收集方面,还是在论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成文定稿方面,我都得到了杨老师悉心细致的教诲和无私的帮助,特别是她广博的学识、深厚的学术素养、严谨的治学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使我终生受益,在此表示真诚地感谢和深深的谢意。另外我还要感谢学院和我们社科系对我的培养与帮助,在这里我学到了知识,开阔了思维,感受了快乐。最后真诚的谢谢所有给予我关心与帮助!感谢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最后,向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对本文进行评审并提出宝贵意见的各位专家表示衷心地感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题目名称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学生姓名 所学专业 班级指导教师姓名 所学专业
40、 职称一、设计(论文)主要内容及进度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特征、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功能)2、影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4、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二、主要技术指标(或研究目标 )通过对离婚损害制度的特征、适用范围、功用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对我国现存的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点和暴露出的问题做出简要的分析。三、进度计划1、2011 年 10 月确定论文题目2、2011 年 11 月阅读相关学术论文,查找相关资料并作出记录。3、2012 年 4 月完成论文初稿,并交老师审查给出意见。4、2012 年 5 月根据老师对论文的意见和指出的不足,进
41、一步修改完善论文直至定稿。四、重要参考文献1 石春玲、田松:“婚外恋的道德与法律评价兼评婚姻家庭法草案相关规定” ,载政法论坛1998 年第 5 期。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专家建议稿 , 民主与法制2000 年第 1 期。3 加藤一郎等抚慰金的比较法研究 (日) 比较法研究 ,1982 年版第 7 页,转引自王利明人格权新论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 658 页。4对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范分析5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二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1 版,第145 页。教研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目名称 论我国
4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学生姓名 专业 班级一、选题的依据和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在得到引进的同时,一些不良生活方式也乘机涌入,养小蜜,找情人等行为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限制和制裁这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维护健康、文明和先进的婚姻家庭关系在现阶段显得极为迫切,极为需要。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是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赋予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有关婚姻的立法体系,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二、
43、国内外研究综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是适应新形式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他表现为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从国外立法体例看,有的国家立法有明文规定,有的国家是通过判例、司法解释给予承认,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立法类型,采原则性规定的立法模式。即亲属法中仅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原因、赔偿范围、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做出原则规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给付方式等则适用民法有关侵权行为法之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第二种立法类型,采原则性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亲属法中不仅原则性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
44、原因、赔偿范围、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且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行使的时间、赔偿金数额之确定与应考虑的因素、给付的方式和与担保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从而设立了专门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三、设计(或研究)的内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完善,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等方面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对几方面的问题做出自己浅显的建议。四、毕业设计(论文)所用的方法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为保障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已经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可借助此类文章分析比较。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定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是法律
45、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3、对我国在新婚姻法中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具体剖析、总结。并且,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对策。五、主要参考文献与资料获得情况1 石春玲、田松:“婚外恋的道德与法律评价兼评婚姻家庭法草案相关规定” ,载政法论坛1998 年第 5 期。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专家建议稿 , 民主与法制2000 年第 1 期。3 加藤一郎等抚慰金的比较法研究 (日) 比较法研究 ,1982 年版第 7 页,转引自王利明人格权新论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 658 页。4对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离
46、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范分析5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二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1 版,第 145 页。6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出版,第 158 页。7 夏吟兰 蒋月 薛宁兰 21 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 9 月版 291 页。8 安东尼.W.丹尼斯 罗伯特.罗森 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 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8月版9 参见刘芳军、谢媚著: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载于湖南审判研究2007 年第 1 期,第 23 页。10 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 年第
47、1 版,第 315 页。六、指导教师审批意见年 月 日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学生自查表系部: 检查日期: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设计)论文题目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确定了论文题目。2、论文大纲以及文献综述已经编制完成交予指导老师。3、根据大纲的要求已经收集了相关资料。4、论文初稿的撰写工作已经结束。目前已完成任务 是否符合任务书要求进度 是进一步撰写完善初稿,对有的地方进行修改,进一步收集资料,进行论文的修改、定稿、校对、排版、打印和装订、以及论文的答辩。尚须完成的任务 能否按期完成任务 能存在的问题文章尚有缺陷,不够深入细化,可以再搜集些资料,详尽深入的突出一两个
48、问题。有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拟采取的办法1、参考指导老师的建议修改论文内容2、广泛的收集资料补充论文内容,把握重点,重新修改,调整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对学生劳动纪律、设计(论文)进展等方面的评语系部负责人签字毕业设计(论文)的评价意见指导教师评语:分数: 签名: 年 月 日评阅人评语:分数: 签名: 年 月 日答辩小组评语:答辩小组成员签字:分数: 签名: 年 月 日答辩委员会意见(同意给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次)分数: 签名: 年 月 日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表学 号 姓 名 班 级系 别 专 业 答辩时间设计(论文)题目参加答辩教师姓名教师提问情况记录学生回答情况记录综合评定记录人: 年 月 日河南工程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表教学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专业学生情况姓名 性别 专业技术职务 所在单位指导教师情 况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主要涉及研究方向选题依据及背景实验、实践或实习基础主要研读书目指导教师评语指导教师签字: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