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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206377 上传时间:2018-10-0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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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 城 市 管 理 局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市 城 管 局 机 关 、科 室 及 所 属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节约 会 议 费 开 支 ,根 据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湖 北省 省 级 党 政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及 *市 级 党 政 机 关 会 议 费 管理 办 法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局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市 城 管 局 机 关 、科 室 、协 会 和 局 属 各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会 议 的 分 类 、审 批 和 会

2、议 费 管 理 等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各 单 位 召 开 会 议 应 当 坚 持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规 范 简 朴 、务 实高 效 的 原 则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数 量 ,规 范 会 议 费 管 理 。提 倡 合 并 召开 或 套 开 会 议 ,减 少 会 议 次 数 、压 缩 会 议 时 间 。第 四 条 会 议 分 类依 照 *市 级 党 政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会 议 分 类 精 神 ,局级 会 议 管 理 分 为 三 类 。一 类 会 议 。以 省 住 建 厅 以 上 名 义 (含 省 级 )召 开 的 行 业 会 议,要 求

3、 州 (市 )、县 (市 、区 )党 委 、政 府 或 省 级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参 加的 会 议 ;邀 请 专 家 召 开 的 项 目 建 设 评 审 研 讨 会 ;接 待 外 地 市 级 以上 (含 市 级 )部 门 或 同 级 城 管 系 统 领 导 来 宜 参 观 、考 察 、交 流 等会 议 。二 类 会 议 。召 开 全 市 城 管 系 统 或 相 关 城 市 行 业 管 理 工 作 会议 (含 城 管 协 会 ),要 求 县 (市 )区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的 会 议;以 城 管 委 名 义 召 开 的 工 作 例 会 ,要 求 市 直 机 关 部 门

4、或 市 城 管委 组 成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的 会 议 。三 类 会 议 。召 开 主 城 区 和 局 属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的 城 市 管理 相 关 工 作 例 会 、小 型 研 讨 会 、座 谈 会 、经 验 交 流 会 等 ;召 开 局属 系 统 全 体 人 员 或 部 分 人 员 参 加 的 大 中 型 党 代 会 、动 员 会 、表彰 会 等 。第 五 条 会 议 审 批 和 开 支 渠 道各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包 括 会 议 名 称 、召 开 理 由 、主 要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代 表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5、数 、所 需 经 费 及 列 支渠 道 等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并 报 局 办 公 室 备 案 ,经 局 务 会 讨 论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纳 入 各 单 位 本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遵循 节 约 自 留 、超 支 不 补 原 则 。一 类 会 议 实 行 一 会 一 审 ,一 会 一 包 。由 主 办 单 位 或 承 办 单位 拟 定 会 议 方 案 ,报 局 分 管 领 导 审 签 ,经 局 主 要 领 导 批 准 后 ,由局 办 公 室 填 写 “会 议 审 批 单 ”报 政 府 办 公 室 分 管 秘 书 长 备 案 。二 、三 类

6、会 议 。由 主 办 单 位 (科 室 )或 承 办 单 位 (科 室 )拟 定会 议 方 案 ,报 局 分 管 领 导 审 签 ,经 局 主 要 领 导 批 准 ,报 局 办 公 室备 案 。各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因 工 作 需 要 到 外 地 开 会 的 ,凭 会 议 邀 请函 、文 件 、通 知 书 ,事 先 书 面 报 告 局 分 管 领 导 审 签 ,经 局 主 要 领导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六 条 会 议 规 模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业 务 工 作 需 要 、会 议 费 管 理 规 定 、会 议 费预 算 等 情 况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会 议

7、次 数 、会 议 人 数 。各 单 位 主持 召 开 的 二 、三 类 会 议 原 则 上 每 年 不 超 过 2次 。一 类 会 议 参 会 人 员 按 照 会 议 文 件 ,严 格 确 定 和 规 范 参 会 人员 ,严 格 限 定 本 地 参 会 代 表 、陪 同 人 员 和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二 类 会 议 参 会 人 员 控 制 在 批 准 的 人 数 以 内 ,工 作 人 员 控 制在 代 表 人 数 的 8%以 内 。三 类 会 议 参 会 人 员 根 据 会 议 内 容 确 定 ,严 格 限 定 参 会 人 员。第 七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会 议 费 开 支

8、包 括 会 议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会 议 室 租 金 以 及 交通 费 、文 件 印 刷 费 、医 药 费 等 杂 项 费 用 。交 通 费 是 指 用 于 会 议 代 表 接 送 站 及 统 一 组 织 的 代 表 考 察 、调 研 等 发 生 的 交 通 支 出 。会 议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费 ,按 照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回 单 位 报 销 。第 八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标 准各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会 议 费 预 算 管 理 ,控 制 会 议 费 预 算 规 模 。会 议 费 应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并 单

9、 独 列 示 。会 议 费 开 支 实 行 综 合 定 额 控 制 ,各 项 费 用 之 间 可 以 调 剂 使用 (有 特 别 规 定 除 外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是 会 议 费 开 支 的 上 限 ,各单 位 应 在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以 内 结 算 报 销 。会 议 费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如 下 :单 位 :元 /人 天会 议 类 别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其 他 费 用 合 计一 类 会 议 120 100 80 320二 类 会 议 自 理 80 50 130三 类 会 议 60 20 80第 九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纪 律一 类 大 型 会 议 租 赁 费

10、 、统 一 交 通 费 、参 观 考 察 、会 议 工 作 餐纳 入 大 会 组 委 会 预 算 范 畴 ,住 宿 及 其 他 活 动 (含 旅 游 、观 光 、礼品 )采 取 统 一 安 排 、费 用 自 理 的 原 则 。小 型 会 议 住 宿 费 原 则 上 由参 会 人 员 自 理 (注 :专 家 评 审 会 住 宿 费 可 单 列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180元 /人 天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不 得 超 过 400元 /人 天 ),其 他 费 用 严 格按 照 会 议 费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执 行 。二 类 会 议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会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11、2天 ,原 则 上 不 安排 住 宿 ,距 城 区 较 远 的 县 市 可 统 筹 安 排 住 宿 ,费 用 自 理 ,其 他 费用 严 格 按 照 会 议 费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执 行 。三 类 会 议 会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1天 ,原 则 上 不 安 排 工 作 餐 ,确 需安 排 工 作 餐 的 应 以 自 助 餐 为 主 ,不 得 安 排 酒 水 ,工 作 餐 不 得 超过 该 类 单 项 标 准 。各 类 会 议 的 陪 同 人 员 和 工 作 人 员 均 不 得 安 排 住 宿 。会 议 会 场 不 得 摆 放 花 草 、不 上 烟 、不 提 供 水 果 。各 类 表

12、彰 会 以 精 神 鼓 励 为 主 ,不 得 发 放 奖 金 或 礼 品 。有 国家 规 定 需 要 发 放 奖 金 或 礼 品 的 ,其 奖 励 数 额 和 标 准 ,按 程 序 另行 审 批 。第 十 条 会 议 地 点各 类 会 议 地 点 应 综 合 考 虑 、节 俭 方 便 、经 济 适 用 的 原 则 。一 类 会 议 不 得 选 择 在 四 星 级 以 上 酒 店 、宾 馆 、饭 店 、风 景 名胜 旅 游 区 开 会 。二 、三 类 会 议 地 点 应 首 先 考 虑 本 单 位 或 局 属 单 位 会 议 室 。因 会 议 需 要 ,大 中 型 会 议 不 得 选 择 在 三

13、 星 级 以 上 酒 店 、宾 馆 、饭店 开 会 。各 类 会 议 的 会 场 租 赁 费 应 纳 入 会 议 费 预 算 管 理 ,不 得 使 用会 议 费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会 议 费 由 主 办 单 位 或 承 办 单 位 承 担 ,不得 向 参 会 单 位 另 外 收 取 和 向 下 属 单 位 摊 派 、转 嫁 会 议 费 ,不 得安 排 在 风 景 名 胜 旅 游 区 开 会 。第 十 一 条 会 议 费 报 销各 类 会 议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会 议 费 报 销 时 应 提供 会 议 审 批 文 件 (或 审 批 报 告 )、会 议 通

14、知 及 实 际 参 会 人 员 签 到表 ,会 议 服 务 单 位 提 供 的 费 用 原 始 明 细 单 据 、电 子 结 算 单 等 凭证 。财 务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规 定 审 核 会 议 费 开 支 ,对 未 列 入 会 议 计划 ,以 及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经 费 不 予 报 销 。第 十 二 条 会 议 费 支 付 方 式会 议 费 支 付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和 公 务 卡 管 理 制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以 银 行 转 账 或 公 务 卡 方 式 结 算 ,禁 止 以 现金 方 式 结 算 。第 十 三 条

15、会 议 费 公 示 和 年 度 报 告 制 度各 单 位 每 半 年 应 将 非 涉 密 会 议 的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参 会 人数 、经 费 开 支 等 情 况 报 局 会 计 集 中 审 核 监 管 中 心 ,局 会 计 集 中审 核 监 管 中 心 汇 总 后 报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备 案 。年 底 连 同 本 单 位 财务 决 算 在 单 位 内 公 示 。第 十 四 条 管 理 职 责局 办 公 室 主 要 职 责 :负 责 编 制 、汇 总 本 局 各 单 位 年 度 会 议计 划 ,对 会 议 的 可 行 性 、必 要 性 、合 法 性 等 进 行 审 核 ,并

16、提 出 处理 建 议 。按 规 定 报 送 会 议 年 度 报 告 ,加 强 对 各 单 位 会 议 费 使 用的 内 控 管 理 。承 办 局 级 以 上 大 型 会 议 和 局 办 公 室 职 责 范 围 内 的会 议 ,配 合 各 单 位 做 好 小 型 会 议 协 调 会 务 工 作 。局 会 计 集 中 审 核 监 管 中 心 主 要 职 责 :按 规 定 对 各 单 位 会 议费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确 保 票 据 来 源 合 法 ,内 容 真 实 、完 整 、合 规 ;对 会 议 费 支 付 结 算 实 施 动 态 监 控 ,对 各 单 位 报 送 的 会 议 年 度 报告

17、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并 提 出 加 强 管 理 措 施 和 建 议 。局 纪 检 监 察 室 主 要 职 责 :配 合 局 会 计 集 中 审 核 监 管 中 心 对各 单 位 会 议 费 合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依 照 上 级 有 关 规 定对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负 责 对 上 级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报 告 本局 会 议 费 执 行 情 况 。第 十 五 条 责 任 追 究局 办 公 室 、局 会 计 集 中 审 核 监 管 中 心 应 积 极 配 合 局 纪 检 监察 室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行 为 的 ,依

18、法 追 究 会 议 举 办 单 位 和 相关 人 员 的 责 任 :(一 )计 划 外 召 开 会 议 的 ;(二 )以 虚 报 、冒 领 手 段 骗 取 会 议 费 的 ;(三 )虚 报 会 议 人 数 、天 数 的 ;(四 )违 规 扩 大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擅 自 提 高 会 议 费 开 支 标 准的 ;(五 )违 规 报 销 与 会 议 无 关 费 用 的 ;(六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行 为 的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除 追 回 资 金 外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对 直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相 关 负 责 人 ,按 规 定 程 序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党 纪 处 分 ,涉 嫌 违 法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局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与 此 相 关文 件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2014年 9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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