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标准、指导和评估方法2011 年 10 月 1 日本刊物可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网站( www.iaisweb.org)上查阅。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 2011。版权所有。在声明信息来源的前提下可以复制或者翻译本刊物的某些简短片段。保险核心原则、标准、指导和评估方法一、 引言 3二、 评估方法 .7保险核心原则 1:监 督官的目标、权力和责任 .11保险核心原则 2:监督官 .13保险核心原则 3:信息交流和保密要求 16保险核心原则 4:授予许可 20保险核心原则 5:人员适宜性 25保险核心原则 6:控股变化和组合转让 30保险核心原则 7:公司治理 32保险核
2、心原则 8: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46保险核心原则 9:监督审核和报告” .61保险核心原则 10:预防和纠正措施 .68保险核心原则 11:执行 .69保险核心原则 12:破产清算和退出市场 71保险核心原则 13:再保险和其他风险转让形式 .72保险核心原则 14:估值 .82保险核心原则 15:投资 .94保险核心原则 16:针对偿付能力的企业风险管理 .104保险核心原则 17:资本充分性 126保险核心原则 18:中间方 .172保险核心原则 19:业务行为 186保险核心原则 20:公开披露 201保险核心原则 21:反保险欺诈 217保险核心原则 22: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 .
3、222保险核心原则 23:全集团监管 228保险核心原则 24:宏观审慎监理与保险监管 .242保险核心原则 25:监管合作与协调 .245保险核心原则 26:危机管理上的跨境合作和协调 .269一、 引言1. 一个健全的监管体系将有助于维持保险行业的公平、安全和稳定 1,促进和保护投保人、受益方和索赔人(本文件中统称为投保人)的权益和利益,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做出贡献。2. 保险业如金融系统的其他成分一样,为了适应社会力量、技术力量和全球经济力量等广泛影响,需要不断发生变化。保险监管的制度和实践必须随着各种力量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升级。当保险行业出现关于金融和系统稳定性的担忧,并与其他金融行业发生交
4、互影响,保险及其他金融部门规管和监督机构应了解并解决这些担忧。3. 保险业务的性质旨在为经济、金融和企业经营以及家庭担保风险,与其他金融行业比较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有别于大多数金融产品,保险的主要特征是以订立保险合同并收取保费为前提逆转生产周期,仅当特定事件发生时才可提起索赔。保险公司直接充当风险事件的中间方。保险公司通过多样化和风险共担以及一系列其他技术协助来管理风险。4. 除了商业风险,资产负载表的负债方面也将给保险公司带来重大风险。这些风险称为技术风险,与负债估算中采用的精算和/或统计计算以及与此类负债有关联的其它风险相关。保险公司通过其投资和金融操作产生市场、信用、流动性和操作风险,
5、其中包括由于资产与负债不匹配产生的风险。人寿保险公司还提供寿险保障,包括储蓄内容和养老金产品,一般着眼于长期管理。监管体系必须解决所有上述风险。5. 最后,由于保险集团和金融财团在市场中的影响日趋加强,监管体系必须具有良好的应对措施,并处理好金融混业。保险行业对于金融事务保持稳定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监督需要针对更大范围的风险加大关注力度,这对于做好保险监督工作将会产生多种影响 2。地方司法和国际级别的监督官必须通力合作,确保有效监督上述实体,从而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最大程度减少风险从一个行业蔓延到另外一个行业;缩小监管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管。保险核心原则的范围和险种
6、6. 保险核心原则(保险核心原则)针对保险行业规定了全球都可接受的监管框架。保险核心原则的内容依据监管材料的层级结构制定。保险核心原则声明在层级上排列于最高位置,并规定了监管制度中必有的重要成分,以促进保险行业在金融方面的健康发展,为投保人提供充分的保障水平。标准在层级中位于次席,主要与具体保险核心原则规定有关联。标准列明了对于执行保险核心原则声明具有根本性的重要高位次要求,相关监督部门应实现上述标准,以证明符合特定保险核心原则规定。指导材料在等级中排于最低位次,主要为保险核心原则声明和(或)标准提供支持。指导材料还为如何执行保险核心原则声明或者标准提供详细说明。但指导材料没有提出新的规定,而
7、是解释了保险核心原则声明或者标准的含义,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为执行要求提供方式范例。7. 保险核心原则材料提交的目的旨在按照如下方式清楚地理解层级:- 保险核心原则声明:有编号,以粗体并外加方框列出- 标准:与保险核心原则声明相连,以粗体并外加方框列出,相应原则声明编号后接标准编号,例如1 保险指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业务,其中包括自保公司。2 监督指规管和监督。监督官包括规管人员。保险核心原则声明 3 项下的第二项标准被标示为 3.2- 指导材料:与特定保险核心原则声明和(或)标准相连。指导材料采用常规字体,保险核心原则声明和标准后接指导编号,例如标准 1.3 项下的第二款指导被标示为 1.3
8、.2。8. 保险核心原则在所有司法管辖区中适用于保险监督,无需考虑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或者复杂程度以及受监管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的类型。尽管如此,监管措施应有利于实现一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督目标,并且不应超出实现上述目标的必要程度。众所周知,监督官需要依据特定保险公司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调整某些监督要求和措施。在这方面,监督官应能够灵活调整监督要求和措施,以顺应特定保险公司为保险行业或者整个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以及潜在风险。保险核心原则和标准在相关章节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9. 所有保险公司,无论私营或者国家控股并与私营企业竞争的保险公司,无论其业务经营地点位于何处(包括电子商务),都应接受保险核心原则
9、的监督。如果原则不适用于再保险公司,将在文中明示。保险核心原则在正常情况下不适用于对中间方的监督,但如果适用,将具体明示。10. 在某个司法管辖区中的保险监管可以由多个部门负责。例如,为保险监督制定法律框架的机关可以与执行该框架的机关区分开来。可以说,保险核心原则在司法管辖区内的适用将由所有部门依据其各自与保险行业相关的职责(以下称之为“监督官”)来进行,而不必一定由一个部门适用保险核心原则。然而,如果多个部门并存,应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安排,确保在司法管辖区内执行保险核心原则时有一个可以问责的框架,这一点非常重要。11. 监督官在执法时必须保证透明和可问责的工作方式。这需要合法授权来为任务
10、履行提供支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拥有合法授权不足以证明符合保险核心原则:监督官还应证明其可以在实践中行使其合法授权。同样,仅由监督官制定监督要求是不充分的;还须确保这些要求可以落到实处。监督官应具有必要的资源和能力,确保有效执行其合法授权并执行监督要求,这一点至关重要。12. 监督官必须承认,透明度和问责性在其所有职能方面都可以促进其合法性和信誉度。监督官可以在监督政策的制定方面以及在建立和修订规则和规定方面,为有意义的公众咨询创造机会,这是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成分。为了进一步确保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转并促进透明度和问责性,监督官应在适当情况下为公共咨询和实践活动建立明确的时间线。保险核心原则和标准
11、应适用于全集团范围的监管13. 除非另有规定,保险核心原则和标准可以在法律实体以及保险集团层面上适用于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定保险核心原则和标准应用于保险公司时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有必要,应在特定保险核心原则和标准项下提供其他指导。14. 众所周知,取决于一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督权力和结构,与全集团范围监督相关的保险核心原则和标准可能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内各有不同。对于全集团范围内的监督可以采用直接和间接的方法。按照直接方式,监督官可以对保险集团的母公司和其他实体行使必要的权力,同时可以直接向包括非受监管实体在内的实体提出相关监督措施。按照间接方式,监督权力主要着眼于保险法律实体,同时监管措施可以适用于保
12、险法律实体,以解决其他实体在集团范围内产生的全集团范围风险,其中包括非受监管实体。还可能有直接和间接方式的不同成分组合。15.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监督官必须能够证明,相关结果应与针对产生风险的保险集团内部实体直接应用监督要求相似。这是为了确保有效的全集团范围监管,其中包括确保适当解决所有影响保险实体的相关全集团范围风险。执行和评估16. 保险核心原则可以被用来建立或者增强某一司法管辖区的监督体系。保险核心原则还可以作为评估现有监督体系的基础,借此可以找出其弱点,其中一些弱点可能会影响投保人保障和市场稳定性。评估方法(11 页至 15 页)规定了在使用或者执行上述保险核心原则时应考虑的因素,同时
13、可以说明怎样评估符合程度。17. 但在一个司法管辖区内执行保险核心原则和标准时,考虑金融制度和总体宏观经济条件的国内环境、产业结构和发展阶段是非常重要的。执行方式将在各个司法管辖区内各有不同,在牢记已有实践措施的同时,并没有强制的执行方式。在保险核心原则中,“法律”一词包括主体法律(一般要求充分的司法许可),以及次要和其他法律形式,包括制度和规定,这些制度、规定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通常由监督官负责执行。18. 对于一个被视为应由司法管辖区“遵守”的保险核心原则,必须满足标准,且没有任何重大缺陷,虽然人们可以通过实例证明,保险核心原则已经通过与标准不同的方式被遵守。相反,由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各自
14、不同条件,本文件中所述的标准可能不总足以实现具体保险核心原则的目标,因此可能必须考虑附加成分。有效保险监管的前提条件19. 一个有效保险监督系统需要几个外部成分或者先决条件,依靠这些成分或者先决条件可以在实践中对监督产生直接影响。这些先决条件包括: 健全和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行业政策; 比较发达的公共基础设施; 金融市场内的有效市场规管; 提供适当保障水平的机制(或者公共安全网);以及 高效的金融市场。20. 由于这些前提条件在正常情况下不在监督官的控制和影响范围之内,不应按照这些前提条件来要求监督官。然而,前提条件可能会对监督实践的有效性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监督官应
15、向政府通报这些缺陷及其对实现监管目标产生的实际或者潜在的负面影响,同时应力图减少这些缺陷对监督有效性产生的影响。监督官应有必要的权力来制定规则并建立规程,以解决缺陷。如果还没有满足有效保险监督的前提条件,监督官应有其他权力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克服这些弱点。21. 健全的宏观经济政策必须成为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的基础。这不在监督官的职权范围之内,但是如果感觉到现有政策正在损害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健全,监督官需要做出反应。此外,金融行业监督需要在一个透明政府政策框架内实施,旨在确保金融稳定,其中包括保险和其他金融行业的有效监督。22. 发展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需要包括以下成分,如果未能充分具备这些成分,将会削
16、弱金融体系和市场或者破坏其改善: 一项一贯执行的商业法律体系,其中包括法人、破产清偿、合同、消费者保护和私有财产法律,将为公平解决争议提供机制; 有效和独立的司法制度; 国际公认、定义准确的综合会计原则和规则; 针对公司的独立审计制度,确保保险公司等财务报表的用户可以独立保证,该等账目将为公司的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和公平的反映,并按照现有财会原则编制,审计员将为其工作负责。 熟练、胜任、独立和有经验的精算师、会计师和审计师,其工作符合官员或者专业部门按照国际原则制定并实施的透明技术和道德标准,同时需要接受适当监督; 针对其他金融行业以及(如果适当)其参与者制定的良好规则治理以及充分监督; 关于金融
17、交易结算的安全付款和清算制度,可以很好地控制交易对手风险;以及 基础经济、金融和社会统计数据(针对监督官、金融服务和公众)23. 有效的市场约束部分取决于信息在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充分流动,对良好管理机构的适当财政激励和回报,以及能确保投资者不会与其决定结果相隔离的安排。其中要解决的问题包括适当公司治理框架的存在,并确保借款人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精确、有意义、透明以及及时的信息。24. 总体上,选择合适等级的投资者保障是相关部门应解决的一个政策性问题,尤其是当该政策性问题会产生公共资金义务。由于监督官对涉及的实体有深入的了解,监督官在正常情况下将会起到一定作用。监督官应尽可能做好准备,具有充分条件
18、管理涉及保险公司的危机。该等保障机制可能在投保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纳入投保人补偿制度。如果该制度经过良好设计,可以限制道德风险,该制度应能够有助于在体系中建立公众信心。25. 高效的金融市场对于向保险公司提供长期和短期投资机会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市场将有助于保险公司评估其金融和风险状况,执行其投资和风险管理策略。一旦金融市场失去其效率,金融市场的评估和风险状况可能对投资者和监督官都将造成更多挑战。因此,监督官需要相应考虑金融市场效率对其监督措施效果的影响。二、 评估方法1. 有效保险监督的前提条件审核1. 前提条件的审核应包括有效保险监督前提条件的审核,见引言第 19-25 款的说明: 健全和
19、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金融行业政策; 比较发达的公共基础设施; 金融市场内部的有效市场规管; 提供适当系统保障水平的机制(或者公共安全网);以及 高效的金融市场。2. 按照上述第 1 款中列明的标题,该审核应密切关注前提条件的充分性,以及提供简要和结构良好的事实摘要。该审核应为前提条件与遵守保险核心原则评估之间的互动给出一个清晰的图景,同时应针对最可能受到前提条件中的任何重大薄弱环节影响的特定保险核心原则做出标记。3. 审核不应评估一个司法管辖区是否遵守前提条件,因为这超出了关于遵守保险核心原则的评估范围。相反,前提条件审核的目标应该是报告保险核心原则的评估。正常情况下,该报告针对每一个前提
20、条件类型的内容应不超过一段或者两段。评估人员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参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官方文件,来评估前提条件涉及的问题 3。4. 尤其是关于健全和可持续性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存在,关于前提条件的报告应具有描述性,除非通过参考现有官方文件中的分析和推荐,否则不应对上述区域中政策的充分性发表观点。如果相关,审核应试图包括对上述因素与保险行业稳定性之间联系的分析。5. 审核还应包括对相关政府金融行业政策的审核,其中包括是否有明确的、已公布的框架,为涉及金融稳定性和监管工作的不同机关分配责任。6.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事实审核应主要关注与保险行业相关的要素。7. 市场规管的有效性审核可以涵盖
21、以下方面,例如,公司治理规律的存在、透明度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披露,针对雇佣和解聘经理和董事会成员的适当激励结构,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利的保障,充分的市场可用性和消费者信息,以及针对新加入者、兼并、接管和收购实体权益(包括涉及的外国实体)的有效框架等。8. 关于安全网适当性的审核可以包括以下成分:例如,关于包括监督官、投保人保障基金以及(如适用)中央银行在内的不同实体职能的分析。该审核应包括监督官为管理一个或者多个保险公司危机的准备和配备程度,其中包括是否开展激励实践以及适当技术和充分资源的可用性。该审核还应包括关于公共基金使用安排的审核(其中包括中央银行基金)以及是否采取措施将道德风险降到最
22、低。9. 对是否有高效的金融市场的审核可以涵盖以下金融工具和发行商(例如,公共行业证券利差、与指数关3 在金融行业评估计划项下,评估人员应参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文件,并且应力图确保说明和推荐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针对该等问题的观点一致。联的以及传统政府债券)以及可出售到期证券利差。审核可以关注流动性如何于盈利期间在市场上受到影响。审核应该为保险业务的持续开展关注某些问题,将提供的产品纳入考量,例如是否已经提供了年金或者其他长期保险合同。2. 保险核心原则的评估10. 当评估一个司法管辖区或者部门是否遵守保险核心原则时,应考虑以下列明的因素,标准如下。当开展合规性评估时,应考虑财务
23、制度和总体宏观经济条件的国内环境、产业结构和发展阶段,这一点非常重要。11.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特别建议执行由保险核心原则所说明的有效监督框架。评估可以通过在一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督框架之内指出任何薄弱环节(尤其是可能影响投保人保障和保险行业稳定性方面的薄弱环节)的程度和性质,以及推荐可行的补救措施来加强规管执行。12. 保险核心原则中说明的框架具有一般性。监督官在确定具体执行方法时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国内环境(例如法律结构和市场结构)做适当调整。标准规定了对每一个保险核心原则的执行具有根本意义的要求。这些要求还促进了评估的综合性、精确性和一贯性。虽然评估的结果可能并不总是向公众公开,但各个司法管
24、辖区之间的执行方式具有广泛的统一性,这对其信誉度来说依然十分重要。范围13. 按照保险核心原则的评估可以在很多环境中进行: 由保险监督官按照一整套保险核心原则或者按照具体保险核心原则进行的自我评估,有时候需要其他专家的协助。自我评估后可以开展同行审核和分析。 由第三方开展的审核 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金融行业评估计划开展的审核。14. 在正常情况下(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保险核心原则应同样适用于寿险和非寿险行业,以便确定总体评级。同样,保险行业的某些专门领域可能会遵守在司法管辖区中不同于其他保险业务的保险核心原则。如果法律或者实践在与寿险和非寿险之间存在明显不同,或者涉及司法管辖区中的保
25、险业务专门领域,使得分别开展评估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分级,评估人可以考虑在该特定原则方面为保险行业两个领域分别确定合规等级。在这种情况下,在报告中应做出清晰的标示和区分。15. 通常情况下,评估应建立在全系统范围内的司法关系基础之上。然而,后续评估可能会聚焦于确认的薄弱环节或者特定风险区域。充分的保险行业评估计划审核在操作时总是将司法管辖区作为一个整体。如果有多个部门参与监督流程,在评估中应清楚说明各个监督角色的互动。如果由一名监督官执行评估,并且由该司法管辖区内的另一个部门负责,那么标准可以被评估为不适用,但负责标准合规的部门应在报告中列明。开展独立评估:专家评估16. 针对只能由有资质和有实际
26、相关经验的评估人员提供的大量成分,要求评估每一个保险核心原则的流程对此做出评判和权衡。不熟悉保险行业的评估人员可能会由于缺乏具体行业知识而形成不正确或者误导性的结论。因此,独立的评估只能由具有相关背景和专业经验的人员实施。开展独立评估:获取信息17. 开展独立评估时,要求预先从当地相关部门获得同意,评估人员由此可以获准接触一系列信息和人员。所要求的信息不仅可能包括法规和行政政策等已经公布的信息,还可能包括自我评估、保险监督官的操作指南以及其他未公布的信息。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应提供该等信息。该等信息应尽可能提前提供和分析,以确保随后的实地考察卓有成效并产生最大价值。评估人员将需要会见不同的
27、个人和组织,其中包括保险监督官、其他国内监督部门、相关的政府部长、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师、审计师和其他金融部门的参与者。评估分类标准的评估18. 评估时,每一个标准都需要考虑。对标准的评估应采用五个类别:已遵守、基本遵守、部分遵守、未遵守和不适用。19. 如果一个标准被视为已遵守,监督官通常有必要具有执行任务的合法授权,并以合理的水平行使该权力。如果监督官提出要求,还应确保有效执行这些要求。如果监督官希望有效执行这些要求,拥有必要资源是必不可少的。法规赋予的权力不足以规定充分遵守一项标准,除非该标准在这一方面有具体限制。如果监督官有采用某一实践措施的经历,虽然对于该实践没有明确的合法授
28、权,该评估可以被视为已经被遵守,前提是该实践措施被明确证实已经普遍并且一般性地接受。20. 评估仅基于当时现有的法规以及其他监督要求和实践。尽管如此,已经由监督官提出的改善可以通过附加意见的方式记入评估报告,以承认在评估时做出的重要工作还没有充分执行。同样,如果法规在实践中没有达到合理的合规水平,则不能提供依据将标准记录为“已遵守”。因此,有必要确认评估执行时间,并将其记录在报告中。21. 对于被视为基本遵守的标准,则仅能存在一些微小的缺陷,同时这些微小缺陷不会提升任何关于监督官是否有能力充分实现合规标准的关注。如果缺陷足以使人怀疑监督官是否有能力实现合规标准(尽管有进步),那么该标准将会被视
29、为部分遵守。如果在实现合规方面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步,标准将被视为未遵守。22. 如果由于一个司法管辖区的特殊结构、法律和体制因素没有适用一项标准,该标准可以被视为不适用。原则的评估23. 如上所述,每一个保险核心原则的合规水平反映了对其标准的评估。如果,当所有标准都被视为已遵守或者除了某些被视为不适用的标准之外,其它所有标准已被遵守,那么保险核心原则应被视为已遵守。如果标准被视为不能适用,保险核心原则应同样被视为不适用。24. 如果一项保险核心原则未被遵守或者不适用,类似的指南应被当做适用于标准本身来使用。因此,如果一项保险核心原则被视为基本遵守,则仅能存在一些微小的缺陷,同时这些微小缺陷不会
30、提升任何关于监督官是否有能力充分实现合规标准的关注。如果缺陷足以使人怀疑监督官是否有能力实现合规标准(尽管有进步),一个标准将会被视为部分遵守。如果在实现合规方面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步,标准将被视为未遵守。25. 虽然一般认为,通过遵守标准可能会实现充分遵守保险核心原则,但一个司法管辖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证明,充分遵守一项保险核心原则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实现。相反,由于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具体条件,满足标准可能不足以实现遵守保险核心原则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特定保险核心原则的合规被视为有效,还需要其他措施。报告26. 关于按照保险核心原则开展的评估,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没有规定相关评估报告的具体格式或者
31、内容。然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认为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合规评估本身以及本节中提及的任何附加信息 确认评估的范围和时间安排 如果采用外部评估,应列明评估人员 如果采用外部评估,应提及被审核的信息以及召开的会议,并记录是否存在未提供的必要信息,及其对于评估的精确性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如果采用外部评估,应包括为实现改善保险核心原则的合规目的所提出的优先建议,同时承认评估本身不是最终目的。 如果采用外部评估,应包括由监督官针对评估提出的正式意见。 包括本节中列明的各领域审核,作为有效监督的前提。27. 关于评估结果公布的问题,将由当地部门负责。保险核心原则 1:监督官的目标、权力和
32、责任已对负责保险监督的部门以及保险监督目标进行了明确定义。1.1 主体法律清晰地定义了负责保险监督的部门。1.1.1 应在主体法律中详细列明负责保险监督的部门。如果有多个部门负责保险监督(例如针对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督,宏观和微观监督,或者许可及持续监督的不同部门),为澄清之目的,并确保实现所有保险监督的目标,有必要在法律中清楚地列明各部门的制度框架和责任。1.2 主体法律详细地规定了保险监督的目标以及监督官的授权和责任,同时授予监督官充分的权力来执行保险监督,其中包括通过行政手段颁布和执行规则以及采取直接行动的权力。1.2.1 公开限定的目标培育了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公众、政府、立法机关以及
33、其他利益部门可以形成关于保险监督的预期,并且评估该部门如何实现其授权并履行其职责的。1.2.2 根植于主体法律,确保了监督官的授权和职能不会随意发生变化。定期修订主体法律的流程可能会通过公开讨论相关问题的方式促进透明度;然而,如果修订过于频繁,利益相关者可能会认为政策制定过程不是很稳定。因此,应谨慎修订,避免主体法律的规定过于细致,例如主体法律可按照需要通过修订法规来增补。1.2.3 法律应清晰列明并充分拓展,以允许法律实体和全集团范围监督实现其目标,同时监督官有充分权力实现上述目标。1.2.4 全集团范围监督的目标可通过直接方式实现,监督官在此对于集团内部实体以及集团领导有明确的权力和授权,
34、或者通过采用间接方式,监督官对于受规管的保险公司有充分的权力和授权,可以获得关于集团领导和其他实体的信息,并提出相关要求。1.2.5 作为集团监督的总协调人,全集团范围的监督官应有足够的法律权力和授权,以在集团范围内开展监督,同时也可以与其他相关监督官开展合作和协作。1.2.6 全集团范围的监督官应有充分权力和授权,可以协调和公布基本信息,用于审核和评价风险以及评估整个集团的负债偿还能力。全集团范围的监督官最终应负责确保有效和高效的全集团范围监督。1.2.7 在司法管辖层面上,法律有必要为作为集团一部分的某保险公司的监督官提供支持,以在集团范围内对集团监督做出适当贡献。1.3 监督的主要目标是
35、为了促进和维护保险行业的公平、安全和稳定,为投保人创造利益,提供保障。1.3.1 虽然确切的监督目标可能因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而各有不同,所有保险监督官都应承担保障投保人利益的职责。1.3.2 监督官的授权通常包括几个目标。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基于当前的金融状况,监督官可能会变更针对一项特定目标的关注,同时,如有要求,应对此做出解释。1.4 在实现目标的同时,监督官应列明法律和监督目标之间的冲突,监督官应发起或者提出关于修正法律的建议。1.4.1 随着市场的发展,监督官可以针对法律当前没有涉及的保险行业,指出影响其公平、安全或者稳定的变化。监督官应发起或者提出关于法律修订的建议,确保监督目标
36、可以继续实现。保险核心原则 2:监督官监督官在行使其职能和权力过程中,应确保: 在具体操作方面保持独立、可问责和透明 不披露保密信息 拥有适当的法律保障 拥有充分的资源 符合高专业标准2.1 监督官的治理结构应界定明确。应制定包括内部审计安排在内的内部治理程序,确保监督行为的统筹规划。在监督官监督范围内,对重要问题有着有效交流并快速提升至适当水平。对监督官决策线的组织方式,应确保在出现危机时能立即采取行动。2.1.1 独立性应辅以问责性,以确保监督官依据法律中规定的授权履行其职能,同时确保其行为不超出其权力。如果监督官未能满足或者偏离其目标,应向相关利益相关者做出解释。监督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
37、为其采取的行动向授予该职责的部门,即政府或者立法机关,以及向接受其监督的各方和全体公众负责。监督官应为采取的各项措施提供理论依据。2.2 关于总监督官及其管理机构(如果有此类管理机构)成员的委任和罢免,应存在明确的程序。如果总监督官及其管理机构成员的职位被罢免,应向公众公布罢免原因。2.2.1 “总监督官”指领导管理团队(在某些章节中称为“管理委员会”),并针对监督官的日常工作和决策行使管理职责的个人,而“管理机构”可能由个人组成并针对管理团队行使监督职能。“总监督官”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管理机构”的成员。2.3 监督官和执行部门以及司法部门之间的制度关系应清晰界定并确保透明。在某些情况下应允许
38、越权管理,但须具体说明。2.3.1 有必要明确监督官和执行部门以及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共享信息的情况和流程,与相关部门的协商或者争取相关部门的许可,以及监督官接受司法审核的方式。这可能包括确定应提供哪些信息,每一个实体应如何协商关于相互利益的事务,以及何时必须从相关部门获得批准。2.4 监督官及其职员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不应受到过度的政治、政府和行业干预。关于监督官的资金来源应以不损害其独立性为原则。监督官拥有自主决定权,可以依据其授权和目标以及其感知的风险来分配其资源。2.4.1 监督官应具有运作独立性,其中包括拥有自主决定权,可以依据其目标分配其资金和人力资源。2.4.2 在普通
39、业务过程中,监督官不应管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营其监督的保险公司。监督官管理机构的成员如果其立场存在利益冲突,应避免做出决定。2.5 针对监督官意欲实现的目标,有着明确、透明和适当的规管要求和监督程序。监督官应确保在适用这些规管要求和监督程序时保持一致性和公平性,同时应考虑保险公司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应向公众公布这些规管要求和监督程序。2.6 应定期审核规管要求和监督程序。所有重大变更在正常情况下应预先征询公众意见。2.6.1 关于规管要求和监督程序的重大变更,应适当向公众和保险行业征询意见。这不仅包括一般适用性的重要规则,还包括不具有保密性质但可能影响普通公众的政策和解释。这并不包括用于指导监
40、督人员执行日常任务的详细流程手册,这些流程手册一般均为内部文档。2.7 监督官应针对保险行业发布关于其作用以及如何履行其职责的信息。2.7.1 除非由其他方及时并真实可信地发布,监督官应公布关于保险行业财务状况的信息和分析。2.7.2 透明度增强了监督官的问责性。监督官公布以下方面信息: 关于其作用和职责的信息; 及时发布关于监督执行的报告,描述监督官在实现目标中的表现,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关于保险行业财务状况的信息和分析; 关于问题保险公司或者破产保险公司的信息,其中包括已经采取的监督措施,同时需考虑信息的保密性并且不损害其他监督目标;以及 至少每年一次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2.8 针对监督决定
41、应具有行政复议流程,其中包括使用司法审核。这些流程具有具体性和平衡性,可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然而,这些流程不应过度妨碍监督官为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实施及时干预的能力。2.8.1 由于具有行政复议或者审核机制,有助于确保规管和监督决定在法律范围内确定,尽可能保持其一致性和合理性。然而,这一规定不应过度妨碍监督官有效和快速行使其职能和职权的能力。2.9 监督官,包括其职员和任何(当前或者过去)代表监督官的个人,依据法律的要求应保护监督官拥有的保密信息,其中包括来自于其他监督官的保密信息。监督官为保护保密信息应有适当的安全保卫。不正当地披露保密信息应受到处罚。监督官拒绝任何关于保密信息的请求,除
42、非法律要求或者其他监督官请求,前提是该监督官应拥有合法监督权益并有能力为要求的信息保密。2.9.1 关于不正当地披露保密信息应接受的处罚在法规中有明确说明。该等处罚可以包括纪律处罚或者刑事诉讼。2.9.2 (当前或者过去)所有人员在获取保密信息时应为不正当披露信息接受处罚。2.9.3 监督官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来保存、保护和维护从其他监督官处获取的保密信息。2.9.4 交换的保密信息应属于并持续属于提供信息的监督官。2.9.5 关于信息保护的保障措施应包括由监督官为从其他监督官处获取的信息所设置的各种限制,为监督官工作或者代表监督官行事的并且具有以下性质的人员在接触该等保密信息时应接受上述限制:
43、 须接受保密要求的约束 在监督官的直接监督和控制之下;以及 对符合要求信息使用目的并与该目的直接相关的信息有需求。2.9.6 监督官应为其接受的信息明确相关数据保护要求,并仅为该数据保护要求允许的目的保留该等信息。2.10 监督官及其职员在行使其职权时,如果出于正当目的所采取的行动引发诉讼案件的,监督官及其职员应享有必要的合法保护,前提是监督官及其职员没有实施任何非法行为。监督官及其职员在行使其职权时,如果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产生费用的,监督官及其职员应得到充分保护。2.10.1 监督官的运作独立性包括他在履行其职能时拥有的法律保护。2.11 监督官应有充分的(资金或者其他)资源,足以使其行使有效
44、监督。按照其职员招聘政策,监督官可以吸引并留用具有良好技术、能力和经验的职员。监督官可以为其职员提供充分培训。监督官在必要情况下有能力聘用或者引进外部专家的服务。2.11.1 作为年度资源规划的一部分,监督官应在中短期方面评估现有技能、经验和预计要求,并且评估和执行相关措施,用于弥合任何数量和(或)技能系列的差距。该等措施应包括更加灵活的雇用政策、员工产业借调方案以及在司法管辖区内或者世界范围内的其他监督职权。这一努力旨在临时提供获取专家技能的机会,同时为监督人员提供更全面理解产业实践的机会。2.11.2 如果有必要,监督官应有能力承担全集团范围监督官的职责。2.12 监督官及其职员应诚实守信
45、,遵守最高的职业标准,包括遵守利益冲突原则。2.12.1 有力的内部治理(见标准 2.1 中的评估)以及监督人员高度诚信标准和职业标准的维护是加强监督流程可信度的重要成分。这包括纳入了利益冲突处理原则的行为标准。2.13 如果监督官向第三方外包其监督职能,监督官应设定预期、评估其能力和经验,监督其表现,以及确保其针对保险公司或者任何其他相关方的独立性。由监督官聘用的外部专家应如同监督官的职员一样接受相同的保密规则和职业标准。2.13.1 向第三方外包某些监督职能可以为监督官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专业知识资源。然而,对监督职能的监督和控制应是监督官的主要职责,将监督职责全部外包不应成为监督官履行职责的
46、替代方案。保险核心原则 3:信息交流和保密要求监督官可以与其他相关的监督官和需要遵守保密性、宗旨和使用要求的部门交流信息。3.1 监督官拥有合法权力和授权,可以获取并交流与法律实体和集团相关的监督信息,其中包括该等集团相关的非规管实体。3.1.1 在下列情况下,监督官接受的法律授权和权力应能使其获得并交流信息: 监督官认为该等信息对于监督法律实体或者集团确属必要,或者当其他监督官认为该信息是必要的,以及 下述 3.2.1 提及的部门之一合理要求监督官提供相关信息。3.1.2 信息对于监督保险法律实体或者集团确属必要,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管理和运作系统的信息,以及与由保险公司实施的控制相关的信息
47、; 与保险公司相关的财务数据; 关于在保险公司中担任职务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所有人、利益相关方、董事、经理、雇员或者承包商); 关于参与或者疑似参与犯罪活动的个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客观信息; 关于规管调查和审核的信息,以及关于对保险公司业务活动的限制信息; 由被监督实体要求或者从被监督实体处收集的具体信息(其中包括适当的客户交易信息); 集团内部的报告信息,满足集团监督要求; 关于法律实体和基于全集团范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非规管控股公司;以及 预期和实际的保险公司交易信息以及预期和实际的投保人交易信息。关于信息交流的协议3.1.3 可以签订协议或者谅解,在监督官之间搭建一个框架
48、,有助于有效执行要求或者提供信息。3.1.4 例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多边谅解备忘录或者双边谅解备忘录等协议将会促进信息交流,应为这些协议可以为信息的双向流动奠定基础,监督官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接收并使用与其他监督官交流并被视为保密的信息。3.1.5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多边谅解备忘录是保险监督官之间信息合作、交流的一个多边备忘录范例,该协议主要涉及各种与保险公司监督相关的问题,同时涵盖所有保险集团。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多边谅解备忘录的所有签字方须经法律和法规确认,确保符合各种法律法规详述的严格保密制度。3.1.6 如果有必要为两个或者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督官之间,或者负责不同金融行业的监督官之间交流信息
49、提供一个基础,这些信息和谅解将十分有价值。3.1.7 一个协议或者谅解可能会规定交流的信息类型,以及分享监督官获取信息的基础。监督团3.1.8 信息交流对于监管团的运作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发挥监督团的效力,两个监督官之间可能需要相互信任,尤其是关于保密信息的交流和保护。3.1.9 监督团中每一个监督官都有责任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处理;针对保密信息,没有全球性的法律或者法规。监督团的每一名成员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非故意泄露信息或者未经授权披露保密信息。监管团的成员之间应制定适当的信息交流协议或者直接安排,这一点非常重要,可以确保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交流信息。3.1.10 实现这一目的有两个主要方式: 参与监督团的每一个监督官应与监督团的其他成员建立双边备忘录。在很多情况下,已经存在该等备忘录。 监督团的成员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谅解备忘录的签字人,谅解备忘录要求承诺接受严格的保密制度。3.1.11 如果在监督团内交流的保密信息也交流给其他监督官,在这些监督官之间应该建立一个正式的机制,以确保保密信息的保护。该机制可被纳入谅解备忘录或者直接进行安排。3.2 监督官享有法律授权和权力,可以依据其自主决定和适当的安全保障与其他相关监督官交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