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鄂建文[2011]145号).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202276 上传时间:2018-10-07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7.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鄂建文[2011]145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首页 新闻中心 文件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2011-8-30 0:00:00 鄂建文2011145 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的内容协商解决。二、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

2、法,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幅度超过5%(含5%),变化幅度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没有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之差。计算的材料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五、本指导性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30 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