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 赁 协 议出 租 方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承 租 方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一 致 达 成 如 下 厂 房租 赁 合 同 条 款 , 以 供 遵 守 。 第 一 条租 赁 物 位 置 、 面 积 、 用 途 1.1 甲 方 将 位 于 _的 厂 房 或 仓 库( 以 下 简 称 租 赁 物 ) 租 赁 于 乙 方 使 用 。 租 赁 物 面 积 为 _平 方 米 。1.2 本 租 赁 物 采 取 包 租 的 方 式 , 由 乙 方 自 行 管 理 。 第 二 条租 赁 期 限 2.1 租 赁 期
2、限 为 _年 , 即 从 _年 _月 _日 起 至 _年 _月 _日 止 。 2.2 租 赁 期 间 , 如 甲 方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而 违 约 , 应 赔 偿 乙 方 一切 损 失 。 租 赁 期 间 , 如 乙 方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而 违 约 , 应 提前 一 个 月 告 知 甲 方 。2.3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前 一 个 月 提 出 ,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 甲 乙 双 方 将对 有 关 租 赁 事 项 重 新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 在 同 等 承 租 条 件 下 , 乙 方 有优 先 权 。 第 三 条仓 库 租 赁 费 用 及 相 关 事 项 3.1
3、 租 金 甲 乙 双 方 议 定 月 租 金 _元 , 由 乙 方 在 每 月 _日 前 交纳 给 甲 方 。 乙 方 需 支 付 押 金 _元 , 当 租 赁 关 系 解 除 , 甲 方 应 把 押金 全 额 退 还 给 乙 方 。3.2 其 他 费 用 : 租 赁 期 间 , 由 乙 方 产 生 的 电 费 , 水 费 由 乙 方负 责 , 其 他 费 用 为 甲 方 承 担 。3.3 由 于 厂 房 土 地 等 产 权 问 题 引 起 的 纠 纷 , 由 甲 方 负 责 处 理 ,如 导 致 乙 方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 甲 方 应 当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第 四 条场 所
4、 的 维 修 , 建 设 。 4.1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享 有 租 赁 物 所 有 设 施 的 专 用 权 。 乙 方 应负 责 租 赁 物 内 相 关 设 施 的 维 护 , 并 保 证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归 还 甲 方 。4.2 乙 方 因 正 常 生 产 需 要 , 在 租 赁 物 内 进 行 的 固 定 资 产 建 设 ,由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4.3 租 赁 期 间 乙 方 发 现 租 赁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有 损 坏 或 故 障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修 复 , 甲 方 应 在 接 到 乙 方 通 知 后 的 3 天 内 进
5、 行 维修 。 逾 期 不 维 修 的 , 乙 方 可 代 为 维 修 ,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4.4 租 赁 期 间 , 乙 方 应 合 理 使 用 并 爱 护 租 赁 物 以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因 乙 方 使 用 不 当 或 不 合 理 使 用 , 致 使 租 赁 物 损 坏 的 , 乙 方 应 负 责维 修 。 乙 方 拒 不 维 修 , 甲 方 可 代 为 维 修 ,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五 条“ 免 责 条 款 凡 因 发 生 地 陷 、 坍 塌 等 自 然 灾 害 、 政 府 征 地 , 或 者 甲 方 不 能履 行 本 合 同 时 , ( 遇 有
6、上 述 不 可 抗 力 的 一 方 , 应 在 三 十 日 内 , 提供 不 可 抗 力 的 详 情 及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 或 不 能 部 分 履 行 , 或 需 延 期履 行 理 由 的 公 证 机 关 证 明 文 件 或 其 他 有 力 证 明 文 件 。 遭 受 不 可 抗力 的 一 方 由 此 而 免 责 ) 。 ( 甲 方 应 负 全 部 责 任 , 并 由 甲 方 赔 偿乙 方 全 部 损 失 。 ) ”第 六 条合 同 的 终 止 本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或 有 效 期 届 满 , 甲 、 乙 双 方 未 达 成 续 租 协 议的 , 乙 方 应 于 终 止 之 日
7、 或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迁 离 租 赁 物 , 并 将 其返 还 甲 方 。 第 七 条适 用 法 律 本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的 管 辖 ,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议 , 应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若 协 商 不 成 , 则 通 过 仲 裁 程 序 解 决 , 双方 一 致 同 意 以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为 争 议 的 仲 裁 机 构 。 第 十 一 条其 它 条 款 11.1 本 合 同 一 式 肆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 甲 方 ( 印 章 ) : 乙 方 (印 章 ):负 责 人 ( 签 字 ) : 负 责 人 ( 签 字 ) :电 话 : 电 话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