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耿式海、耿式灵诉被告宋振华、刘丽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报告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并客户服务部张敬田总经理、周建经理、刘雯经理:原告耿式海、耿式灵诉被告宋振华、刘丽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及我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鲁0285 民初 1493 号经莱西市人民法院受理, 现汇报如下:一、案件概况2015 年 12 月 6 日,宋振华驾驶鲁 B8VX65 号车行至事故地点,与耿式灵驾驶二轮摩托车载耿式海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振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诉
2、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耿式海经济损失 89134.55 元、耿式灵 11380.31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原告提交的证据(1) 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 单;(2) 医疗费发票、住院病案、用药明细、 门诊病历;(3) 鉴定费收据、被扶养人关系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种地证明、财产损 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评估费收据。三、我们的答辩意见在事故责任认定清楚、驾驶证行驶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直接损失;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我司赔偿范围,不 应由我司承担。四、法院审理情况经沟通得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若判决,将支持原告的绝大部分诉求。经办 案律师沟通
3、并报请公司同意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为达到尽可能有利于我司降赔的目的,我司一次性付给耿式海7000 元,耿式灵 3000 元,于 2016 年 5 月 22 日前付清。(2)案件受理费 2199 元,由原告负担。以上我司共计承担 10000 元。五、理赔根据调解书,我司应在 2016 年 5 月 22 日前支付耿式海 7000 元、耿式灵3000 元。六、付款账户户名:莱西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9020 1028 0434 2050 0001 31开户行: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疃信用社黄海路分社付款时请注明案号:(2016)鲁 0285 民初 1493 号七、律师费支付账户信息户名: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山东路支行账号:532905656610501付款时请注明:6154(2016)兆民 247 号(2016)鲁 0285 民初 1493 号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徐一鹏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