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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营改增”影响与应对2015.09.pptx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17634 上传时间:2018-03-28 格式:PPTX 页数:79 大小:1.2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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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险业“营改增”影响与应对,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 二一五年八月,前言,保险业“营改增”已势在必行,“营改增”不仅影响公司财务指标,更为重要的是将对公司管理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第一部分 认识增值税,“营改增”进程,试点方案“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进程(续),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续)-法律责任,试点政策文件,1.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2.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自2012年实行营改增试点至今,大部分与

4、试点相关的文件已被废止,主要包括: 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财税2011133号、财税201253号、财税201271号、财税201286号、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原增值税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106号文营改增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思考:1、境内;2、应税范围;3、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人,境内1、在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注:起运地或所

5、在地在境外的货物,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2、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增值税纳税人(续),纳税义务人试点政策境内判定原则,思考:向境外提供劳务?,纳税义务人-定义(2),单位与个人的界定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承包经营中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

6、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续),1、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原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3、原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7、。 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时增加,但目前无特殊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续),纳税义务人-定义(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增值税纳税人(续),增值税纳税人(续),问题:取得收入是否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必须条件?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

8、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06号文附件2:自2014年1月1日起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

9、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06号文附件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增值税应税范围,原增值税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106号文营改增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范围,增值税应税范围,增值税应税范围,增值税应税范围,增值税应税范围,营改增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

10、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1.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

11、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提示】增值税的征收率不仅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办法征收时也会使用征收率。,注:1.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明确建筑业适用11%税率 2.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销项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参考法规: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

12、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

13、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后,如果不能通过提价等方式实现税负转移,则现有收入约5.7%的部分转变为销项税,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了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后,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费用及资产价值将下降。,销项税价外费用,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4、,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问题:销货方发生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后,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货方的赔偿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销项税视同销售,增值税政策,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销项税视同销售(续),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

15、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销项税视同销售(续),营业税政策,试点政策,销项税核定销售额,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销项税兼营和混合销售,进项税进项扣税凭证,进项税进项扣税凭证,进项税进项扣税凭证(续),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发票代码的调整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2.发

16、票内容的调整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 “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3.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4.新老版发票衔接自2014年8月1日起启

17、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进项税进项扣税凭证(续),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进项扣税凭证(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光角变色圆环纤维:使用标准365nm紫外光源以小于45度的角度照射环形纤维,靠近光源的半圆环为红色,远离光源的半圆环为黄绿色。,造纸防伪线:在日光下对光观察防伪线呈现黑色线状水印,使用标准365nm紫外光源垂直照射防伪线呈现红蓝荧光点形成的条状荧光带。,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地区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专用异型号码:直观目视识别。,复合

18、信息防伪:使用复合防特征检验仪检测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进项税进项扣税凭证(续),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进项税进

19、项扣税凭证(续),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50号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

20、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进项税不可抵扣事项,进项税税控专用设备抵减税额,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

21、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征收管理专用发票开具范围,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

22、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征收管理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基本要求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

23、发票专用章;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要求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征收管理善意取得虚开专票,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

24、用发票,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购货方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殖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征收管理善意取得虚开专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

25、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征收管

26、理专用发票被盗、丢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法规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法规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法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

27、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征收管理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征收管理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续)

28、,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征收管理专用发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上述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

29、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增值税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

30、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注: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31、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增值税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征收管理纳税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

32、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下面所列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征收管理营改增过渡,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

33、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照第1点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税收优惠,直接免税,减征税款,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106号文规定:,第二部分 保险业“营改增”影响及应对,

34、了解增值税纳税要素,了解增值税纳税要素(续),预计保险公司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保险业未来适用政策分析,保险业应对“营改增”的重点与难点,政策即将出台,保险业“营改增”实施方案概览,税务咨询-数据测算,税务咨询-政策梳理,现行增值税法规汇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保险业营改增法规摘录(营业税与增值税对比表)各省保险业营改增法规汇编,税务咨询-产品梳理及应对方案,人身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投资业务其他业务,税务咨询-产品梳理及应对思路(续),营业税政策:税率5%;免税;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政策:税率6%,一般计税方法;免税优惠。,税务咨询-客户、供应商梳理及应对方案,税务咨询-合同与制度修订,税务咨询-增值税制度体系建立,税务咨询-过渡期税务管理,税务咨询-“营改增”专题培训,税务咨询-营改增专题培训-成果展示,保险业“营改增”应对方案总结,工作组织,“营改增”领导小组,“营改增”实施小组,税务管理小组(项目总控组+系统中心小组),业务支撑小组,核算管理小组,系统支撑小组,政策支撑小组,时间计划,“营改增”影响及应对,保险业“营改增”影响与应对,谢 谢!,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 总经理 孙治红 010-65884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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