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如何在检察工作中做好青少年犯罪预防李 孟【摘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出现了新方式、新面孔,一些新制度的确立,如未成年犯罪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和社区矫正等制度,对于如何做好检察工作中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从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中预防更多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或者再次犯罪的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课题。对于做好青少年犯罪工作在检察工作中主要涉及批捕、公诉、监所及档案管理工作,本文从这几个检察工作环节中结合实践操作中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情况浅显探索如何在检察工作中做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关键词:青少年犯罪、检察工作、法律监督、预防2010
2、 年以来,旬阳县检察院共办理 25 岁以下青少年犯罪 67 件 94人,占案件总量的 30%,未成年人犯罪 5 件 13 人。青少年犯罪呈现新面孔,犯罪方式更加多元化、现代化。除了传统的盗窃、抢劫等犯罪外,呈现出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以及情节恶劣的强奸犯罪。青少年犯罪有增无减、团伙犯罪、模仿性犯罪等特征,对检察机关做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检察机关办理青少年犯罪涉及逮捕、公诉、监所监督及档案管理方面的工作,在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尽心尽力做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和减少工作。一、逮捕环节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把好限制青少年自由第一关,宽严适当,逮捕注重化解矛盾,教育感化挽救青少
3、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未成年犯罪明确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适用缓刑,对此,有人就指出,现在的年轻一代无法无天、自以为是、任性胡为,不让其对自己罪行承担起法律责任,便不知天高地厚,认为并非从轻就能挽救,此种观点虽有重刑主义之嫌,但并非无社会实际意义,缓刑意味着没有逮捕的必要,则有放纵之嫌疑,因此如何在批捕环节把握好逮捕的度,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案件显得至关重要。1、严格适用新刑诉法的逮捕条件的规定,注重证据审查,弄清事实,不需要逮捕的坚决不逮捕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更加具体化,尤其是对未成年犯罪的证据审查及逮捕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对证据未查清的,绝不轻易做出批捕决定;对那些危害不大、初犯、
4、偶犯等可挽救的,坚持依法不捕;对被引诱或胁迫参与犯罪的,注意查清他们的犯罪动机、目的以及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视情况作出决定;特别是对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后,认为不捕不诉更有利于其转化就坚决不捕。严把审查批捕关,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作不批捕决定。2、召开座谈会,注重化解矛盾,教育挽救青少年,对于不逮捕的要让双方理解、接受,发挥不逮捕实际功效,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情节恶劣的犯罪,应当逮捕的必须逮捕,不能让其形成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一错再错,预防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对于作出不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召开有当事人和双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社区等参加的“青少年健康成长帮扶教育”
5、 座谈会,耐心地向与会人员解释不捕的理由和目的,细致耐心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疏导和教育, 帮助其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被害人带来的人身和精神伤害,使其真诚悔罪, 从而树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打击与预防并重,对于那些社会危害大、犯罪情节恶劣的青少年犯,坚决予以打击,尤其是以青少年为侵犯对象的青少年犯罪,更要果断处置,决不袒护,从气势上遏制住青少年恶性犯罪的上升势头,通过打击,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当然,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青少年犯罪的同时,更要注重一般预防,也就是说,在对其依法严厉处理时,同步加强对其教育和感化,促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罪服法。现在的青少年受到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对于自己不能顺
6、心的事情,动辄动用武力解决,满足自己的私欲,不计后果,如我院最近办理了一起 17 岁李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奸淫在校女学生一案,不仅给被害人心灵造成极大伤害,也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我院依法快捕快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效地防止嫌疑人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对于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判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办案中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讲明不捕、不诉、判缓刑的原因,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促使他们弃恶从善,悔过自新。 二、审查起诉阶段,多方联动做好未成年犯罪社会调查工作,运用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注重侦查、审判监督,参与社会综合管理,多措并举感化失足青年1、审查中注重对证据进行审
7、查,尤其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好社会调查工作对于青少年犯罪案件,严把证据关,对于证据无法确切显示其犯罪年龄证据的,要严格审查把关,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今年我院在审查张某、罗某等人抢劫一案中,对于其年龄是否满 14 周岁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排除不满 14 周岁的可能性,我院经过认真审查、多次补充相关证据后仍无法排除不满 14 岁的可能性,遂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做其他处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做社会调查,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予以规定,我院在办理周某等七人团伙抢劫案件中,对于一帮未成年人两个月内多次抢劫在校学生钱财,在严把证据关的同时,对于六名未成年人做出了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中予以宣读,对于被告人起到
8、了感化、教育的作用,也对法官正确的认识案件发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于做出公正的判决,更好的挽救失足青年起到了积极作用。2、运用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诉决定,保障合法权益。2010 年以来,我院探索性的先后对 2 案 3 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如在办理在校学生陈某、杨某使用轻微暴力劫取学生少量财物一案,我院认真审查后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使其从返校园。另一案为郭某故意伤害一案,双方为邻居因琐事发生矛盾,经审查后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积极实施帮教政策,被不起诉人在考察期限内参与电网改造,与被害人和好如初,考察期满,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嫌疑人表示检察机关的宽
9、大处理挽救了他也挽救了他的婚姻,表示一定真诚悔过,理性处事。这两起案件严格依据事实、公正轻缓地处理,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教育了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收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办案过程中,必须坚持学校、家庭、单位、居委会及其它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着重加强说服教育工作。对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召开由家长、承办人、不起诉人所在学校、居委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和网络。3、人性亲情讯问制度,注重侦查活动监督,家庭参与挽救。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根据规定应该通知其父母到场,并制作帮教笔录, 利用特殊场合的亲情碰撞, 另一方面及时
10、利用座谈会、联席会等形式多样的帮教活动,在维护法律原则性的同时,多一点宽容和爱心,把办案过程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有机地统一起来,由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以真情唤醒失足青少年的良知,从而使其真诚悔罪。针对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严格依法办案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恫吓等非法取证,是否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其监护人等,尤其是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要依法排除的规定,要求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4、对于典型案例渗透的社会管理问题,深入研判分析,剖析犯罪根源,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整顿
11、、净化网吧管理环境,建立适当的休闲、娱乐活动室。多数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为使用暴力劫取网吧上网学生的少量钱财,遭受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而诱发,对此,应不定时的对网吧进行整顿治理,洁净校园周边环境,使未成年人远离网吧。并聘请义务网吧监督管理员,利用社会力量对网吧进行监管,防止未成年人入内。建议每所学校成立校园网吧,允许学生业余时间在校内上网,并开发有益青少年成长的游戏软件,引导他们正确利用互联网资源。建议增设青少年休闲场所。由于社会上适合青少年消费娱乐的场所太少,部分青少年迷恋网吧、游戏室、歌舞厅等场所,由于未成年人年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在这些不良环境中,极易受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
12、。建议在各社区建设免费或低消费的青少年活动中心,配备健身娱乐设施及图书馆、阅览室等,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2)深入研判典型案件,剖析根源,发出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综合管理。对已发生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分析发案原因,研究制定防范对策,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将事后打击向前移到事前预防上来,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定期逐个进行真诚的交心谈心,主动了解其生活、思想、健康状态,转达其家人、亲友的思念和期望,利用感情沟通有效地减少抵触情绪,耐心细致地进行疏导和教育,帮助打消思想顾虑,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唤醒失足青少年的良知。进
13、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广泛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全民法制意识,尤其要经常到学校开展法制宣传、现身说法,结合典型案例,讲授法制课,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及时总结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办案经验,与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共同抓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5、对青少年犯罪做好各项帮教工作,做好跟踪回访,防止再次犯罪,并推行“ 保证书” 制度,预防再次犯罪。让犯罪嫌疑人和家长都签订保证书,家长要保证严加管教孩子, 不致再流落社会,犯罪嫌疑人要保证自己改过自新, 不再重新犯罪;其次是与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取得联系,建立 “预防重新犯罪档案卡”,以便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如何改过自新的情况,确保他们不再
14、重新犯罪;根据青少年酷爱上网的习惯,有针对性地开通博客和微博及网络游戏,采用他们容易接受的语言和文字,在网络上发表相关文章或帖子,在舆论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指导。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档案,主动与当地派出所、学校、居(村)委会、家庭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 6、注重庭审效果,给出合理量刑建议,加强审判监督。对起诉到法院的未成年人坚持不公开开庭,开庭时要求其监护人到场,并有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尽量适用轻刑化判决。庭审中,利用各种方式,促使未成年被告人悔悟认罪,多用有感染力、激励性的语言,少用刺激性、指挥性的词汇,并针对性地在公诉意见发表后设一个教育阶段。把剖析
15、犯罪原因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特别是对那些有抵触思想或自暴自弃的青少年,晓之利害,指明前途,与法官、辩护人共同做好感化工作,促其悔过,使感化教育在庭审中取得突破性成效。 如 2011 年 4 月,我院办理的未成年欧某涉嫌盗窃案,审查时,发现欧某系在校高中学生,且是初犯、偶犯、从犯,具有教育挽救的条件。在认真细致地分析了欧某涉案证据后,依法对欧某做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2010 年至今,我院依法对提起公诉的 8 案 10 人青少年犯罪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均被法院采纳。既挽救了被告人,也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监所监督部门履行好判决的执行监督职责,同时多方联
16、动,探索新方式,帮助监督实施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再犯罪1、对青少年犯罪的羁押要依法进行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对羁押的青少年犯,要求看守所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 ,将青少年犯同成年犯分押分管;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将青少年犯同惯犯、累犯和恶习较深的人犯关押在一起;管教场所认真贯彻执行“ 以教育为主,轻微劳动为辅“ 的方针,坚持半天学习、半天劳动制度;尽量做到对不同类型的青少年犯分管分押;对青少年犯进行文化、法制、劳动技能教育,为他们回到社会就业创造条件;对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青少年犯,依法从快处理。 2、建立帮交档案,疏通好家庭、社会、学校三条渠道,把帮教的关口向后延伸,巩固帮教成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
17、罪,并遏制再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一诉了事,而应跟踪关注他们的改造过程,建立帮教档案,指定专人在每个阶段不定期进行考察、监督,并吸取法定代理人帮教挽救,强化帮教效果,防止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并把帮教情况记录在档案上。对于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加强同当地派出所、村(居 )委会及其监护人的联系,加大管教力度。青少年犯罪后,多受歧视,易自暴自弃,如不正确加以引导,很容易再次犯罪。要及时将他们纳入社区矫治的范围,通过帮教、走访、回访考察等形式对他们加以教育、引导,督促他们遵纪守法,让他们感受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早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3、 依法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
18、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监外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注重社区矫正监管执法的检察监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法定禁止和限制性规定以及重新违法犯罪的现象,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治安管理处罚等处理意见。4、主动深入到各乡镇(街道),走访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组织和社区,查阅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档案,与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管教民
19、警、村(居 )委会工作人员、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群众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等进行沟通,约见社区服刑人员谈话,拓宽监督信息来源,增强监督工作的公信力和监督实效。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违法、违规的监外执行罪犯,及时建议有关机关收监执行或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5、注意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公检法司部门共享的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平台,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切实提高监督效率,将矫正对象资料录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电子地图和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系统,切实防止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并利用短信交互空间,与社区矫正对象实时交流,监督社区矫正机构
20、的工作。6、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做好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流动性比较频繁,法律文书交付执行脱节现象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现阶段的重要问题,在外地犯罪被判缓刑的罪犯法律文书没有交付监所检察部门,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外地判处的监外罪犯,不能及时到当地司法所报到,有的甚至不报到,对于需要收监的手续办理不明确。对于少数长期脱管、漏管违反监管规定的监外罪犯,司法所不知怎么收集证据,及时办理收监手续。 四、严格保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轻罪前科封存制度。这项制度在全国各地试点多年后终于入法,本意是为了让青少年不必再有“ 一失足成千
21、古恨 ”的遗憾。这是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少年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与进步。然而,实践中,由于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持和相关的明细规定,这项制度还是在“蹒跚” 而行,很难尽如人意。我院在新刑诉法实施后还未出现未成年犯罪记录轻罪前科封存的案件,但在今后案件的办理中要有前科封存记录的理念,注重未成年犯罪的权益保护。1、做好案件处理与档案封存的衔接工作,主动依职权封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封存主要涉及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以及法院对于未成年犯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在实践中如何和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工作,诉讼过程的信息流转与记录封存结果的协调和衔接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主动依职权把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定义务执行好、落实好。2、履行好对法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封存对象的范围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并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人实现犯罪记录封存的全覆盖,对相关部门的封存情况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3、查询工作尽量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当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后,除依法查询的单位外,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此项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