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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油违法添加香精.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3161813 上传时间:2018-10-05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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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統油品不純! 添加香精報告者 : B10136086 廖昱豪B10136109 李宗翰目錄:1.參考資料2.相關新聞(三則)3.相關法規(食品衛生管理法)4.補充資料(一)參考資料大統“油“夠扯! 花生油沒花生成分http:/.tw/cts/society/201310/201310181327141.html大統又出包 添加香精變香油http:/www.merit- 香精滴的http:/.tw:84/entry/507467補充香精資料http:/ “夠扯 ! 花生油沒花生成分華視新聞 2013/10/18 12:00 謝忠義 林品鑫 報導食用油大廠大統長基食品公司,製造的橄欖油不純,違法

2、添加銅葉綠素染色,檢方調查又查出,連他們生產的花生油,竟然是用香精調味,完全沒有花生成分,芝麻油也不純,連同橄欖油、葡萄籽油,總共 74 種產品都有問題,檢方會同衛生局,今天又到工廠查扣產品。以生產花生油起家的大統長基食品公司,產品標榜通過 I9001 認證,花生油特香,胖胖的花生圖樣,加上成分寫花生油,怎麼看都讓人難以相信。裡面驗出的成分,竟然一點花生油都沒有,十五款花生油、五款芝麻油,都是用香精調出來的。業者將麻油混合便宜的沙拉油,滴上香精,就變成有花生味道的花生油,一般人用聞的根本無法分辨。不只花生油、芝麻油成分有假,桌上看到的這些大統生產的油品,通通有問題。橄欖油、葡萄籽油、葵花油,昂

3、貴的橄欖油、葡萄籽,成分少之又少,都是加這種銅葉綠素下去調色。負責人高振利低價油高價賣,牟取暴利,在彰濱工業區,成立一萬五千坪的醬油觀光工廠,大興土木仿效萬里長城,疑似將油不法的,拿來拓展事業版圖。檢方會同衛生局人員,上午到工廠查扣油品,還要依詐欺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偵辦。大統又出包 添加香精變香油2013/10/20 人間福報報導大統花生油、辣椒油不斷出問題,彰化衛生局又查出兩款香油,包括大統純正香油,都是用沙拉油加上香精、黑芝麻油調和,不是用白芝麻油製成,各罰二十萬元,累計罰款二千八百六十萬元。衛生局除查出兩款香油成分,八成沙拉油加上兩成麻油,且添加香料,標示上並沒有註明。還發現大統為擴

4、大市場占有率,相同成分的油品貼不同標籤,看起來像推出新產品,欺騙消費者。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中心主任潘志寬昨天表示,已發文各縣市衛生局立即啟動全國油品大稽查,針對掌握的一百六十三家油品製造廠稽查所有油品成分、配方等,特別是標榜百分之百純天然油品,並於一周內開始統整稽查結果。潘志寬說,區管中心人員也到各地大賣場了解大統油品下架回收狀況,確實發現有些問題油品尚未下架,已立即請業者處理,相關單位也會持續稽查。爆出問題油品後,從通路、餐廳到家戶,業者及消費者人人自危,不少餐飲業者趕緊打出本店不用大統油聲明,甚至還出示油廠認證,挽回消費者信心,更有主婦忙著倒掉未用完的大統食用油。大統公司雖讓消費者退

5、貨,要拿原發票或食用油空瓶到原購買商店退換貨。各地賣場與超市昨天都有不少民眾辦理退貨。但很多人拿不出原發票而無法退。消費者對黑心油品罵聲連連,有消費者說,家裡吃大統的油已經一、二十年,黑心業者害人不淺。大統長基多款食用油出包,另一知名食用油大廠大統益因名稱相近,為避免民眾混淆,大統益昨天強調,他們的品質絕對沒問題。騙很大!大統花生油完全沒花生 香精滴的TVBS 新聞 2013/10/18 12:09 記者:吳昭君大統油品用調色劑調配橄欖油,現在又被查出,大統所生產的 15 款花生油,都沒有含花生的成分,根據配方顯示,是用沙拉油和芥花油調和後,再滴進花生香精製成,另外 5 種胡麻油,標榜百分百純

6、正,結果也是加沙拉油混充,目前總共查封 74 款問題油,衛生局認為情節重大,不排除勒令停工。這罐大統花生油,年代久遠,不知道多少人已經吃了多少年,現在被查出,裡面完全沒有花生成分,而是滴了花生香精,調出花生味,包裝上的成分很敢寫,寫大豆油、花生油,還有少許芝麻油,實際上是廉價的沙拉油和芥花油調和,最後滴花生香精,變成大統招牌油品,因為便宜大罐,長年暢銷。記者:這有花生味嗎?稽查人員:有花生味。雖然是香精,卻跟真的花生一樣香,被查封的問題油,標示和內容物嚴重不符,騙很大,大統花生油是沙拉油加芥花油加花生香精,大統 100%特級橄欖油,橄欖油 20%,加 80%棉籽油、葵花油,加調色劑,大統代工的

7、台糖葡萄籽油,葡萄籽只有 10%,其他 90%是棕櫚油、芥花油加調色劑,還有這罐罐子標示純正胡麻油,結果是胡麻油加沙拉油調成,一點都不純,情節越查越重大,衛生局準備對大統做最嚴厲的處罰。彰化衛生局長葉彥伯:越來越多產品出問題,儘快看能不能在最短時間裡面,給予停工的要求。目前查封大統 74 種油品,封存 2 萬 3000 瓶,共 3 萬 7 千公升,將採一罪一罰,違法添加調色劑的有 54 款,每款以最高罰金 300 萬計算,可罰1億 6000 萬,至於胡麻油和花生油標示不實的部分,總共 20 款,最高 20萬計算,可罰400 萬,明明知道油品不得添加銅葉綠素,民眾長期食用,發生銅中毒,會導致肝細

8、胞壞死,神經系統受損,而添加的棉籽油更恐怖,會導致男性精蟲減少,影響生育。(三)相關法規(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四 章 食品衛生管理第 15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七、攙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

9、加物。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第 17 條 販賣之食品、食

10、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8 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第 五 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第 22 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

11、話號碼及地址。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 28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

12、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八 章 食品查核及管制第 4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四

13、、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第 九 章 罰則第 4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

14、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第 45 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

15、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

16、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蹤之資料不實。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

17、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第 48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

18、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一、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五、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第 49 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9、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第 52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

20、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

21、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第 54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除依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其

22、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前項公告禁止之產品為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者,得一併廢止其許可。(四)補充資料食品香料:食品香料是指能用在調配食品香精,並使食品增香的物质。它不但能夠增進食欲,有利消化吸收,而且對增加食品的花色品種和提高食品質.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分類:食品香料按其来源和制造方法等的不同,通常分為天然香料、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三類。(1)天然香料。它是用纯粹物理方法從天然芳香植物或動物原料中分離得到的物質。通常任為它們的安全性高。(2)天然等同香料。它是用合成方法得到或由天然芳香原料精化學過程分離得到的物質。這些物質與人類消费的天然產品(不管是否加工過)中存在的物質,在化

23、學上是相同的。這類香料品種很多,占食品香料的大多數,對調配食品香精十分重要。(3)人造香料。它是在供人類消费的天然產品(不管是否加工過)中尚未發現的香味物質。此類香料品種較少,它們均是用化學合成方法制成,且其化学结夠迄今在自然界中尚未發現存在。基于此,這類香料的安全性引起人們極大關注。在我國,凡列入 GB/T 141561993食品用香料和編碼中的這類香料,均經過一定的毒理學評價,並被認會對人體無害(在一定的劑量條件下)。其中除了經過充分毒理學評價的個别品種外,目前均列為暫时許可使用。食品香料是一類特殊的食品添加劑,其品種多、用量小,大多存在於天然食品中。由於其本身强烈的香和味,在食品中的用量常受自我限制。目前世界上所使用的食品香料品種近 2000 種。我國已經批准使用的品種已约 1300 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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