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态压差平衡阀与电动调节阀组合与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的性能比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节能意识的不断提高,变流量系统在暖通空调工程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同时,一种新型的水力系统全面平衡的变流量水力系统也在暖通空调工程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全面平衡的变流量水力系统一般通过具有动态平衡和电动调节功能的阀或阀组调节末端设备(如空调箱)的流量来调控目标区域的温度,它能动态地平衡系统的压力变化,使二台或多台末端设备间的流量调节不互相干扰,因此这种系统具有高效节能性。目前在一些空调工程中,设计人员常用的具有上述功能的阀门配置主要有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和“动态压差平衡阀与电动调节阀组合”。那么在实际的
2、工程运用中应如何评价这两种配置的性能及其区别呢?一、具有动态平衡和电动调节功能阀门的主要性能指标要求:在进行这两种配置的性能比较前,我们需要知道具有动态平衡和电动调节功能阀门的主要性能指标要求,然后对这些性能指标逐条进行比较,这样我们就可以比较全面地认识这两种配置的性能及区别。动态平衡与电动调节型阀或阀组的主要性能指标是:关键点定压差功能(动态平衡功能)、阀门实际流量调节特性、最大流量、最大流量的可调性、最大流量设定对调节精度的影响、设备是否便于运行维护、安装调试是否便利等。1、关键点定压差功能(动态平衡功能):关键点定压差功能是这种阀或阀组的主要性能指标,只有具有关键点定压差功能,这种阀或阀
3、组才具有动态平衡功能,才能使暖通空调变流量系统全面水力平衡的实现成为可能。关键点定压差又分为压差不变型和压差可调型两种,它们的具体区别会在以后的篇幅中加以阐述。2、阀门实际流量调节特性:阀门实际流量调节特性是调节型阀门调节功能的主要技术指标,是调节阀在其有效的调节区间内能否达到系统要求调节精度的关键。对于暖通空调水系统,如果是介质为水的换热盘管型末端设备,一般要求具有等百分比的实际流量特性,如果是介质为蒸气的换热盘管型末端设备,则要求具有直线型实际流量特性。3、最大流量:最大流量是指阀门在全开时的最大介质流通量。在同一口径下最大流量较大的阀或阀组流通能力较强、流通阻力较小。4、最大流量的可调性
4、:最大流量是否可调是调节阀在实际应用中的性能要求。主要应用于二个方面:、双管水系统冬夏设计流量不一致的要求:对于双管制具有制冷和采暖功能的中央空调水系统,由于同一台末端设备在冬季和夏季的设计流量要求是不一致的,因此如果阀或阀组具有最大流量可调功能,则可通过现场对流量冬夏调节来解决这一矛盾,而不必选用二个不同最大流量的阀或阀组。、同一规格的动态平衡电动调节(组合一体)阀应用于不同设计流量的空调箱的要求:在同一口径一体组合阀应用于不同空调箱时,可以在现场进行最大流量设定,以满足不同空调箱的不同设计流量要求。5、最大流量设定对调节精度的影响:最大流量是否可调是阀门在实际应用中的性能要求,但是这种可调
5、性不应是以降低调节阀的调节精度、增大调节误差来实现的。因此考察最大流量设定时调节阀的调节精度是否降低是评价最大流量设定功能是否有效的重要指标。6、设备是否便于运行维护:动态平衡电动调节(组合一体)阀在运行时是否可靠以及是否便于维护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指标。7、安装调试是否便利:动态平衡电动调节(组合一体)阀安装调试是否便利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指标。二、动态压差平衡阀与电动调节阀组合与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的性能分析:1、关键点定压差功能(动态平衡功能)分析:、动态压差平衡阀与电动调节阀组合:图 3 为动态压差平衡阀与电动调节阀组合的定压差图,由图可知,定压差关键点是在电动调节阀的进出口。由于
6、采用动态压差平衡阀,因此定压差值是可以调节的,即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以满足不同末端设备的流量要求。 、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实际上一体式阀是将动态压差平衡阀和电动调节阀集成在一个阀体内,这种阀的定压差值大部分是不可调的,一般均在 0.2Bar 左右。2、阀门的实际流量特性曲线:、动态压差平衡阀与电动调节阀组合:调节阀理想的流量特性曲线是指调节阀在阀门二端的压差不变时其开度与流量的变化关系。调节阀实际的流量特性曲线是指调节阀在实际工作中开度和流量的变化关系。 影响调节阀实际流量特性的一个重要参数就是阀权度。阀权度反映了调节阀实际流量特性曲线与理想流量特性曲线的偏离程度。当阀权度为 1 时
7、,调节阀的实际流量特性曲线与理想流量特性曲线一致,没有偏离;阀权度越小,这两种曲线的偏离程度越大,阀门的调节特性越差。、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的特性与上面组合式的一致,其实际流量特性曲线与理想的流量特性曲线一致,没有偏离,因此也具有最好的调节特性。3、最大流量的可调性:、动态压差平衡阀与电动调节阀组合:动态压差平衡阀与电动调节阀组合的最大流量是可以调节的,这种调节是根据实际所需流量对压差值进行重新设定来实现的。对于一般的暖通空调变流量水系统,组合阀的压差值P 宜选择0.2Bar。选型计算步骤如下:、根据空调箱夏季计算流量计算组合阀中电动调节阀在压差P=0.2Bar
8、时所需的 Kv值:Kv=Q 夏/(P)0.5=35/(0.2)0.5=78.3、根据计算的 Kv 值选择电动调节阀规格:选择电动调节阀口径为 DN80,其 KVS=10078.3 满足要求。、根据实际 KvS 值和夏季空调箱计算流量值的 1.1 倍值算出实际压差Ps:Ps 夏=(1.1*Q 夏/KVS)2=0.148Bar所以夏季动态压差平衡阀设定压差为 0.15Bar;、取冬季设计流量的 1.25 倍来计算冬季动态压差平衡阀实际设定压差:Ps 冬=(1.25*Q 冬/KVS)2=0.04Bar所以冬季动态压差平衡阀设定压差为 0.04Bar。、如果由于工程变更夏季设计流量变成 30m3/h,
9、这时动态压差平衡阀的实际压差:Ps 夏=(1.1*Q 夏/KVS)2=0.1089Bar这时只须将动态压差平衡阀的实际设定压差改为 0.11Bar 即可。由上可见,动态压差平衡阀与电动调节阀组合既可以通过压差设定满足同一台空调箱冬夏不同设计流量的要求,又可以满足不同空调箱的不同设计流量要求,且最大流量的调节只需简单的对动态压差平衡阀进行压差的重新设定就可实现,因此调节便利。、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分为最大流量不变型和最大流量可调型两种形式。最大流量不变型一体阀不能根据同一台空气箱冬夏不同流量要求和不同空调箱不同流量要求进行流量设定。最大流量可调型一体阀根据执行器的形
10、式又分为直行程最大流量可调一体阀和回转行程最大流量可调一体阀。行程最大流量可调一体阀是通过对阀门的最大行程进行限位来实现的,如果厂家要实现最大流量可调,必须具备限位开关,同时厂家必须提供“最大流量行程”对照表,由用户根据所需最大流量和“最大流量行程”对照表对允许最大行程进行重新设定来实现。回转行程最大流量可调一体阀是通过对阀门的最大回转角度进行限位来实现的,目前厂家主要是通过拨位开关对阀门的最大允许回转角度进行设定,厂家会提供“拨位开关位置最大流量”对照表,由用户根据所需最大设计流量和“拨位开关位置最大流量”对照表对允许最大回转角度进行重新设定来实现。4、最大流量设定对调节精度的影响:最大流量
11、设定对调节精度的影响是指随着最大流量设定值的降低,调节阀调节精度随之变化的趋势。这个性能指标是评价最大流量设定是否有效的重要指标。、动态压差平衡阀与电动调节阀组合:动态压差平衡阀与电动调节阀组合是通过对电动调节阀二端的压差进行重新设定来调节最大流量的。在最大流量设定的过程中,其流量特性曲线变化如图 7 所示。如图所示,在动态压差平衡阀的设定压差(即电动调节阀进出口压差)从P1 变化到P6 时,组合阀的最大流量设定值从 Q1max 变化到 Q6max,电动调节阀的流量特性仍然保持等百分比的流量特性曲线(假设电动调节阀的理想流量特性曲线为等百分比),但在整个最大流量调节过程中,电动调节阀的行程 H
12、x 始终维持不变,即等于最大行程 H(Hx=H)。假设电动调节阀的机械行程绝对误差是H(在整个行程范围内可以近似认为该值不变),则其机械行程(相对)误差 为:=H/Hx=H/H可见,在整个最大流量设定过程中组合阀的机械行程误差 是基本不变的。由于机械行程误差是影响调节阀调节精度的关键因素,因此可以说,调节阀的调节精度始终不变。由上可知:当组合阀的最大流量设定值改变时组合阀的调节精度始终保持不变,因此这种组合阀的最大流量设定功能是可靠的和有效的。、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是通过对最大允许行程或回转角度进行限制来调节最大流量的。在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的电动阀芯最大行程
13、限定值从 H1(和最大行程 H 相等)变化到 H6 时,一体阀的最大流量设定值也从 Q1max 变化到 Q6max,这时一体阀的流量特性仍然为等百分比的流量特性(假设一体式调节阀的理想流量特性曲线为等百分比),但在整个最大流量调节过程中,一般一体阀内电动阀芯二端的压差始终维持不变,即为 0.2Bar。假设一体阀电动阀芯的机械行程绝对误差是H(在整个行程范围内可以近似认为该值不变),则其机械行程(相对)误差 为:=H/HxHx 在最大设定流量为 Q1max 到 Q6max 时分别为 H1、H2、H3、H4、H5、H6;由图可以看出,随着最大设定流量 Qmax 的降低,最大行程设定值 Hx 也随之
14、下降,机械行程误差 增大;由于机械行程误差是影响调节阀调节精度的关键因素,因此可以说,一体阀的调节误差是随着最大流量设定值的降低而增大,即一体阀的最大设定流量越低、调节误差越大、调节精度越差。由上可知:当一体阀的最大流量设定值减小时其调节精度也随之降低,因此这种一体阀的最大流量设定功能是以调节精度的降低为代价的,这就大大地削弱了最大流量设定功能的有效性。5、设备是否便于运行维护:由于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或阀组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动态平衡功能(其电动调节功能与传统的电动调节阀相同),因此评价这种设备是否便于运行维护主要是指动态平衡功能能否可靠的正常运行、以及出现问题时能否短时间地进行维护以保证尽快投
15、入正常使用。鉴于目前空调水系统的水质现状,组合阀或一体阀主要出现的问题是动态平衡取压管道容易堵塞以使动态平衡功能失效,因此对取压管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是保证这种阀或阀组能否正常运行的必要措施。、动态压差平衡阀与电动调节阀组合:由于组合阀的取压管道是外置式,便于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因为组合阀运行维护方便。、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一体阀的取压管道有外置式和内置式两种,外置式便于检查和维护,内置式由于取压管在阀体内部,因此很难知道是否堵塞,即使知道堵塞,也很难检修和维护。6、安装调试是否便利:、动态压差平衡阀与电动调节阀组合:组合阀由于需要现场连接取压管,因此安装较麻烦。、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
16、:一体阀安装相对简单。三、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与“动态压差平衡阀和电动调节阀”组合性能比较:技术性能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动态压差平衡阀和电动调节阀组合关键点定压差功能(动态平衡功能)一体阀是将动态压差平衡阀和电动调节阀集成在一个阀体内,这种阀的定压差值大部分是不可调的,一般均为 0.2Bar 左右由于采用动态压差平衡阀,定压差值是可以调节的,即可根据实际设计流量需要进行调节,以满足不同末端设备的要求阀门实际流量调节特性一体阀的实际流量特性曲线与理想的流量特性曲线一致,没有偏离,因此具有最好的调节特性组合阀的实际流量特性曲线与理想流量特性曲线一致,因此具有最好的调节特性最大流量一体阀的最大流量
17、一般较小,因此在末端设备处选用时一般口径较大组合阀的最大流量绝大部分都比一体阀大、甚至大很多,因此一个较小口径的组合阀可以代替一个较大口径的一体阀最大流量的可调性一体阀有最大流量不变型和可调型两种形式。最大流量不变型不能进行流量设定。最大流量可调型一体阀是通过对阀门最大允许行程进行限位来实现的,既可以满足同一空调箱冬夏不同设计流量的要求,又可满足不同空调箱的不同流量要求组合阀可以通过压差设定既满足同一空调箱冬夏不同设计流量的要求,又满足不同空调箱的不同流量要求,且最大流量的调节只需简单对动态压差平衡阀进行压差的重新设定就可实现,因此调节便利最大流量设定对调节精度的影响一体阀的最大流量设定值减小
18、时其调节精度也随之降低,因此一体阀的最大流量设定功能是以调节精度的降低为代价的,这就大大地削弱了最大流量设定功能的有效性。组合阀的最大流量设定值降低时调节精度并不随之改变,能始终维持不变,因此组合阀的最大流量设定功能是有效和可靠的。设备是否便于运行维护一体阀的取压管道有外置式和内置式两种,外置式便于检查和维护,内置式由于取压管在阀体内部,因此很难知道是否堵塞,即使知道堵塞,也很难检修和维护由于组合阀的取压管道是外置式,便于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因为组合阀运行维护方便。安装是否便利一体阀安装简单。组合阀由于需要现场连接取压管,因此安装较麻烦。总结一体阀在安装、整体性、空间要求等方面稍具优势组合阀在
19、最大流量、最大流量的可调性(针对最大流量不可调一体阀)、最大流量设定时的调节精度、设备维护等方面稍具优势四、结语:动态压差平衡阀与电动调节阀组合和一体式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是暖通空调变流量水力系统实现全面平衡常用的两种调节和平衡设备,本文对这两种配置的性能特性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比较。在实际的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工程投资和系统精度要求合理的选择设备,以保证暖通空调水力系统经济、高效地运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
20、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
21、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
22、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
23、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
24、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三)露天矿吨煤 5 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25、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
26、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 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
27、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
28、分,按照 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四)
29、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30、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
31、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5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
32、部分,按照 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
33、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
34、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
35、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
36、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
37、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38、(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
39、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40、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1、(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
42、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
43、、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
44、)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45、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
46、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
47、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
48、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
49、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