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保管合同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保管物品的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一、保管物:甲方向乙方采购的 528 套 36W 七彩洗墙灯及其对应配件;详情参见合同:HT- ;二、保管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三路兆炫科技园 XX 有限公司仓库;三、首次约定保管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0 日至 2016 年 2 月 15 日;四、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1.首次约定保管期限内不收取保管费用,超出首次约定保管期限按照每天收取合同该笔货物总金额的 2作为保管费;2.保管费按月支付,乙方于次月 10 号前向甲
2、方提供上月应付保管费收据,甲方自收到收据后 3 天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管费给乙方,如果甲方延期付款或者拒绝支付保管费,乙方有权自由处理该笔货物,甲方不予追究其责任;3.乙方收款信息:乙方开户行: 乙方收款户名:乙方收款账号:五、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该笔货物的一切损失乙方不负责任,甲方应予以认可;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依法提起诉讼。七、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2016 年 01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