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女, 1951 年 5 月 13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万安县潞田镇读堂村第八村民小组。被告人:#,男,1982 年 8 月 10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万安县潞田镇读堂村第十三村民小组。被告人:#,女,1982 年 1 月 9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万安县潞田镇读堂村第十三村民小组。案由:故意人身伤害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并处3 年有期徒刑。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支付自诉人已支出的医疗费:24339.42 元、后续医疗费:2000 元、医鉴定费:1300 元、误工费:(住院天数 108 天+误工日鉴定 120 天
2、)*50 元/天=11400 元、护理费:(50 元/天*108 天)=5400 元、伙食补助费:(8 元/天*108 天)=864 元、营养费:(6 元/天*108 天)=648 元、残疾赔偿金九级伤残:5789 元/年*20%*19 年=21998.2 元、精神抚慰金:6000 元、交通费 2150 元。目前总计 76099.42 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 年 1 月 24 日上午 7 时许,自诉人因自家土地被无故侵占砌上围墙,遂前往试图挪开墙砖,不料两被告人从家里气势汹汹冲出来,被告人#将我抱住,被告人#则用斧柄击打自诉人的头部,随后还用斧头朝自诉人腰间
3、横劈一斧,并踹几脚将自诉人打倒在雪地不能动弹。后来,几个在家做饭的小孩闻讯赶到上前劝阻,才平息了事态,将自诉人从雪地里搀扶回家,并拨打 120、110 报警。当天上午 8 时 30 分,潞田派出所办案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并立案侦查,自诉人则被 120 送往县中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头皮血肿、头部脑震荡、腰椎 L1 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九级伤残。自诉人在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已 108 天,因被人打伤致:(1)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腰 1 压缩性骨折;经系统治疗,今仍跛行,时头晕,维持腰围固定,两侧腰痛,活动受限,不能久行。目前出院,已用去医疗费 24339.42 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 1 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给自诉人带来身体和精神痛苦。综合事实与法律,自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处,支持自诉人的诉讼请求,还自诉人一个公道。此致#县人民法院自诉人: 20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