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2016 第 12 号有限公司:项目名称 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无法使用等诸多问题需要进行保修,详细情况如下: 。我公司已于 2016 年 月 日向贵公司致函 2016 第 12 号,要求贵公司尽快履行维修责任,但贵公司未按照函件要求履行保修责任,经我公司认定如下:1、贵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回复 维修,未履行相应的维保责任;2、经我公司技术小组多次现场勘察鉴定,由于贵公司提供的产品无法使用问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一切损失;3、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的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4、我方自行按市场价外请维修单位,所花费用¥ (含违约金)将于 3 日内从贵公司的余款扣除;4、以后有同类问题由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贵公司应保证对所出现的同类问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保修,保修责任不予转移;特发此函。贵公司如有意见,请与 24 小时内回复我部。联系人: 电话: 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十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