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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宁口诀(批).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153650 上传时间:2018-10-04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344.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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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 渊源 :要求内容相通 , 且 仅限 于: 宪法 刑 诉法 典 有 关法 律 有 关法 律解 释和 规定 地 方性 法规 国 际公 约、 条约 2 、 具有法定不予追究 的刑 事责任:关键词:显 、时 、特、告、死 情 节显 著轻 微, 危害 不 大,不 认为 是犯 罪 犯 罪已 过追 诉时 效期 限 的 经 特赦 令赦 免的 告 诉才 处理 的, 没有 告 诉或者 撤回 告诉 的 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 死 亡的 3 、 检察院的受案范围 :对 公诉转自诉、自诉与 公诉 交叉 贪 污贿 赂罪 (包 括 比 照 贪污贿 赂的 犯罪 ) 渎 职罪 (刑 法分 则第 九

2、 章内容 ) 国 家机 关工 作人 员利 用 职权实 施的 危害 人身权利 和 民主权利 的犯 罪 国 家机 关工 作人 员利 用 职权实 施的 其他 重大 犯罪 ,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 法院的受案范围:纯 自诉 : 侮辱、 诽谤 (危 害社 会秩 序和国 家利 益的 除外 ) 暴力干 涉婚 姻自 由( 致人 死亡的 除外 ) 虐待( 致人 重伤 或者 死亡 的除外 ) 侵占 4 、 中院管辖:国、恐 、无 、死、没 ( 国安 、恐 怖、 无期、 死刑 、没 收) 5 、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的情 形:盲聋哑、精神病 、无 期死刑未成年 6 、 辩护人的相对禁止 范围 :现、陪、利、外

3、如果是 被告 人的 近亲 属、 监护人 , 由 被告 人委 托担 任辩护 人的 , 法 律可 以准 许 (此 处近 亲属 包括: 夫妻 、父 母、 子女 、同胞 兄弟 姐妹 ) 现:法 、检 、公 安、 国安 、监狱 的现 职人 员 陪:人 民陪 审员 利:与 本案 审理 结果 有厉 害关系 的人 外:外 国人 或者 无国 籍人 7 、 辩护 人收 集嫌 疑人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的 证 据,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安或 检察院 8 、辩 护人知 悉受 委托人 或 者其他 人准备 或者 正在实 施危害 国家安 全、 公共安 全、严 重危害 他人人 身安 全 的 犯罪 ,应 当及时 告知 司法

4、 机关 9 、 证人保护:在 国、恐、 黑、毒 四 类犯 罪中 为证人 、鉴定 人、 被害 人本 人及 近亲属 提供 保 护 国 :危 害国 家安 全犯 罪 恐 :恐 怖活 动犯 罪 黑 :黑 社会 性质 的组 织 犯罪 毒 :毒 品犯 罪 10 、 证人证言在三种情况 下作废:没有个别、 没让 核对、没给翻译 被告人 陈述 在两 种情 况下 作废: 没让核对、没 给翻 译 没有个 别: 询问 证人 没有 个别进 行的 没让核 对: 书面 证言 没有 经证人 核对 确认 的 没给翻 译: 询问 聋、 哑、 不通宵 当地 语言 、文 字的 证人没 有提 供翻 译的 11 、 监视居住原则 上在

5、犯 罪嫌疑 人、 被告 人家 里。 可以指 定居 所监 视居 住:a. 没家 b. 国恐特,碍侦查 ,经批准 无 固定 住所 的、 危 害国 家安 全、 恐 怖活 动犯 罪、 特 别重 大贿 赂犯 罪 注:辩 护人 会见 在 犯 罪的 情况 下, 须经 侦 查机关 同意 。 注: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属于特 别重 大贿 赂犯 罪 A :涉 嫌贿 赂犯 罪数 额在 50 万 以上 ,并 且犯 罪情 节 恶劣的 B :有 重大 社会 影响 的 C :涉 及国 家重 大利 益的 12 、 检察 院对 犯罪后 企 图自杀 、 逃跑 、 在逃 、 有毁灭 、 伪造 、 串供 可能 的, 可以 决定

6、 拘留 13 、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七种 情况 下 应当询问犯 罪嫌疑 人: 有疑问、当面陈、重 大违 法、重大疑难、盲聋 哑、 精神病、未成年 对 是否 符合 逮捕 条件 有 疑问的 ; 犯罪 嫌 疑人 要求 向检 察 人员当 面陈 述的 ; 重 大违 法; 重 大疑 难; 盲 聋哑 、精 神病 、未 成 年 14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包 括:被、共、监、继 ( 可 以是单 位, 也可 以是 个人 ) A :刑 事被 告人 及其 未被 追 究刑事 责任 的其 他共 同侵 害人 B :刑 事被 告人 的监 护人 C :死 刑犯 罪的 遗产 继承 人 D :共 同犯 罪案 件中 ,案 件 审

7、结前 死亡 的被 告人 的遗 产继承 人 E :对 被害 人的 物质 损失 依 法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的其 他单位 和个 人 15 、对非法侦查等行为的 救济: 对 司法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 员有 不 放 人 、 不 退 钱、 乱 扣 乱 用 不 解除 的, 可以 先向 该机 关 申诉或 者控 告, 若对 处理 不服, 再向 同级 检察 院申 诉。 检 察院 直接 受理的 案件 ,向 上一 级检 察院申 诉 16 、 以下犯罪可以技术 侦 查: (公安) 国、 恐、 黑、 毒 ( 与证 人保 护的 条件 相 同) ; (检) 重 大贪污贿赂 (10 万) 、 侵 犯人权 ( 要和 辩护

8、人会 见 、 指 定监 居区 分) ; (公检 都可以用) 在逃 17 、 侦查羁押期限: 情形 期限 批准主体 一般案 件 2 个月 无 案情复 杂、 期限 届满 不能 终结 延长 1 个月 上一级 检察 院 “ 交集 流广 ” 且 重大 复杂 延长 2 个月 省级检 察院 批准 或者 决定 可能 判 10 年有 期徒刑 以上 刑罚 延长 2 个月 省级检 察院 批准 或者 决定 因特殊 原因 ,在 较长 时间 内不宜 交付审 判的 特别 重大 复杂 的 无期限 由 最 高 检 报 请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批 准 延期审 理 交:交 通十 分不 便 集: 犯 罪集团 流:流 窜作 案

9、的 重大 复杂 案件 广: 犯罪 涉及 面广 , 取证困 难 18 、 补充侦查: 补充 侦查 以 2 次为 限, 每次 1 个月 注:审 查批 捕阶 段补 充侦 查无次 数限 制 审查批捕阶段: 对于 不 批逮的 , 检察 院应 说明 理 由, 需要 补侦 的, 应当 同时 通知公 安 (公 安去干) 审查起诉阶段: 可以 退 回公安 补 , 也 可以自行侦 查 (补 侦完 毕后 , 检 重新 计算 审查起 诉 期 限) 法庭审理 阶段 :应 当由 检察 院自行 侦查或收 集证 据,必要时可以要求 侦查机关 协助 (补 侦完毕 后, 重新 计算 审理 期限) 19 、我 国采 取公 诉兼 自

10、诉 ,起诉 法定 主义 为主 、起 诉便宜 主义 为辅 20 、 提起公诉的条件(缺 一不可) : 犯 罪事 实清 楚 证 据确 实充 分 依 法应 当追 究刑 事责 任 21 、 审判公开原则: 应当不 公开 的情 况: 涉及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未 成年 (审 判时 未满 18 周 岁) 、 商业秘密 的(只 能依 申请 ,法 院审 查后认 为属 于商 业秘 密, 才是应 当不 公开 ) , 22 、 审判委员会: 可能 判死刑的案件、 检察院 抗诉的案件 , 应当 提交 审 委会讨 论 23 、 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 情形(可开可不开) : 申排非: 当事 人及 其辩 护人、 诉讼 代理

11、 人申 请排 除非法 证据 的 证据多、案情重: 证 据 材料较 多, 案情 重大 复杂 的 影响大: 社会 影响 重大 的 24 、 开庭 审判 的顺 序: 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 宣判 25 、有专门知识的 人可以 做: 法 无明 确规 定需 鉴定 的 时候, 由其 提出 专业 意见 。 在 侦查 人员 主持 下进 行 勘验、 检查 。 对 鉴定 意见 提出 意见 ( 依控辩 双方 申请 ,经 法官 同意) 26 、法院受理后、判决前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被告人 或 自诉人患严重 疾病、 脱逃 、 不 可抗 力 27 、 自诉案件:可调、可 和、可撤

12、、可反、可 简。 但公诉 转自 诉: 不可 调、 不可反 28 、 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 基 层一 审; 清楚 、 充分; 承认 罪行 ; 没 有异议 29 、 简易程序不适用的情 形: 盲聋 哑、 精神 病; 重 大影 响; 罪名 可能 不成立 30 、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的情形: 被 告可 能 不构 罪、 不负责、 不承认 、 不清楚 不 构罪 :被 告人 的行 为 可能不 构成 犯罪 的 不 负责 :被 告人 可能 不 负刑事 责任 的 不 承认 :被 告人 当庭 对 起诉指 控的 犯罪 事实 予以 否认的 不 清楚 :案 件事 实不 清 、证据 不足 的 31 、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13、的 情形: 事 实、 证据 有异 议的 上 诉案件 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共同犯罪中,一人牵涉死刑立即执行,即使被判死刑立即 执 行以外 的其 他被 告人 上诉 ,全案 应当 开庭 审理 ) 检 察院 抗诉 的案 件 32 、 审限:一审 3+3 ,二 审 2+2 。 简易 被羁押 3+3 、 未 被羁 押 6 个月 。 审查起 诉 1+ 半 个月 33 、 最高院死刑复核后的“ 六个发回、两个改判” 六个发 回( 用裁 定) 两个改 判( 用判 决) 1 、 事实 不清 、证 据不 足, 发回 1 、 数罪 并罚 ,部 分犯 罪的 死刑判 决 、裁 定认 定事 实 正确 ,但 依法不 应当

14、 判处 死刑 的, 可以改 判。 并对 其他 应当 判处死 刑的 罪犯作 出核 准死 刑的 判决 2 、 发现 新证 据的 ,发 回 3 、 事实 正确 ,不 应判 死刑 ,发回 4 、 违反 程序 、影 响公 正的 ,发回 2 、 共同 犯罪 ,部 分被 告人 的死刑 判决 、裁 定认 定事 实正确 , 但依法 不应 当判 处死 刑的 , 可以 改判 。 并 对其 他应 当 判处死 刑 的被告 人做 出核 准死 刑的 判决 5 、 数罪 并罚 中的 部分 犯罪 事实不 清、证 据不 足的 的, 全案 发回 6 、 共同 犯罪 中, 部分 被告 人事实 不清、 证据 不足 ,全 案发 回 34

15、 、 各阶段询问被告人/ 犯 罪嫌疑人、对辩护人 的意 见的处理总结 对犯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 对辩护 人 审查逮 捕 (嫌疑 人) 可以 问(7 种 情况下 应当 问) 可以听 审查起 诉 (嫌疑 人) 应当 问 应当听 二审决 定不 开庭 审理 的 (被告 人) 应当 问 应当听 死刑复 核 (被告 人) 应当 问 可以听 对未成 年人 逮捕 (嫌疑 人) 应当 问 应当听 侦查终 结前 可以听 申请排 除非 法证 据 应当听 38 、 公诉案件的和解条件 (缺一不可) : 故 意犯 罪:1 、民间纠纷;2 、仅限于侵犯人身权 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 ;3 、三年以下 过 失犯 罪:1 、只要不是渎职犯罪;2 、七年有期 徒刑以下 注:五 年内 曾故 意犯 罪的 ,不适 用 39 、 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 :暴力、公共、人身 、鉴 定、继续 实 施暴 力行 为, 危害 公 共安全 或严 重危 害公 民人 身安全 ,社 会危 害性 已经 达到犯 罪程 度 经 法定 程序 鉴定 ,属 于 依法不 负刑 事责 任的 精神 病人 有 继续 危害 社会 可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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