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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140213 上传时间:2018-10-04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1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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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录入日期:2006 年 07 月 03 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决 定 已 经 2009 年 1 月 14 日 国 务 院 第 4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 2003 年 3 月 1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09 年 1 月 24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特

2、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决 定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监 察 , 防 止 和 减 少 事 故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特 种 设 备 是 指 涉 及 生 命 安 全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含 气 瓶 , 下 同 ) 、 压 力 管 道 、 电 梯 、 起 重 机 械 、 客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和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3、。 前 款 特 种 设 备 的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制 订 , 报 国 务 院 批准 后 执 行 。 第 三 条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 含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 下 同 ) 、 使 用 、 检 验 检 测 及 其 监 督 检 查 ,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 但 本 条 例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军 事 装 备 、 核 设 施 、 航 空 航 天 器 、 铁 路 机 车 、 海 上 设

4、施 和 船 舶 以 及 矿 山 井 下 使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 民 用 机 场 专 用 设 备 的 安 全 监 察 不 适 用本 条 例 。 房 屋 建 筑 工 地 和 市 政 工 程 工 地 用 起 重 机 械 、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的 安 装 、 使 用 的 监 督 管 理 ,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监 察 工 作 , 县 以 上 地 方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5、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对 本 行政 区 域 内 特 种 设 备 实 施 安 全 监 察 ( 以 下 统 称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 第 五 条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 节 能 管 理 制 度 和 岗 位 安 全 、 节 能 责 任 制 度 。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和 节 能 全 面 负 责 。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和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应

6、 当 接 受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 第 六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 对 其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鉴 定 结 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督 促 、 支 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监 察 职 责 , 对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中 存 在 的 重大 问 题 及 时 予 以 协 调 、 解

7、决 。 第 八 条 国 家 鼓 励 推 行 科 学 的 管 理 方 法 ,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 提 高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性 能 和 管 理 水 平 , 增 强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防 范 事 故的 能 力 , 对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给 予 奖 励 。 国 家 鼓 励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技 术 的 研 究 、 开 发 、 示 范 和 推 广 , 促 进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技 术 创 新 和 应 用 。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和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应 当 保 证 必

8、 要 的 安 全 和 节 能 投 入 。 国 家 鼓 励 实 行 特 种 设 备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 提 高 事 故 赔 付 能 力 。 第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 有 权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行 政 监 察 等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举 报 制 度 ,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 信 箱 或 者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受 理 对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和 检 验 检 测

9、违 法 行 为 的 举 报 , 并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行 政 监 察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为 举 报 人 保 密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奖 励 。 第 二 章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第 十 条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以 及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订 并 公 布 的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技 术 规 范 ) 的 要 求 , 进 行 生 产 活 动 。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10、位 对 其 生 产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性 能 和 能 效 指 标 负 责 , 不 得 生 产 不 符 合 安 全 性 能 要 求 和 能 效 指 标 的 特 种 设 备 , 不 得 生产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明 令 淘 汰 的 特 种 设 备 。 第 十 一 条 压 力 容 器 的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许 可 , 方 可 从 事 压 力 容 器 的 设 计 活 动 。 压 力 容 器 的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与 压 力 容 器 设 计 相 适 应 的 设 计 人

11、 员 、 设 计 审 核 人 员 ; ( 二 ) 有 与 压 力 容 器 设 计 相 适 应 的 场 所 和 设 备 ; ( 三 ) 有 与 压 力 容 器 设 计 相 适 应 的 健 全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责 任 制 度 。 第 十 二 条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中 的 气 瓶 ( 以 下 简 称 气 瓶 ) 、 氧 舱 和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以 及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设 计 文 件 , 应 当 经 国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 方 可 用 于 制 造 。 第 十

12、三 条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应 当 进 行 型 式 试 验 的 特 种 设 备 产 品 、 部 件 或 者 试 制 特 种 设 备 新 产 品 、 新 部 件 、 新 材 料 , 必 须 进行 型 式 试 验 和 能 效 测 试 。 第 十 四 条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电 梯 、 起 重 机 械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及 其 安 全 附 件 、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的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单 位 , 以及 压 力 管 道 用 管 子 、 管 件 、 阀 门 、 法 兰 、 补 偿 器 、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13、等 ( 以 下 简 称 压 力 管 道 元 件 ) 的 制 造 单 位 和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的制 造 、 改 造 单 位 ,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许 可 ,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的 活 动 。 前 款 特 种 设 备 的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与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技 术 工 人 ; ( 二 ) 有 与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相 适 应 的 生

14、 产 条 件 和 检 测 手 段 ; ( 三 ) 有 健 全 的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和 责 任 制 度 。 第 十 五 条 特 种 设 备 出 厂 时 , 应 当 附 有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设 计 文 件 、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 安 装 及 使 用 维 修 说 明 、 监 督 检 验 证 明 等 文件 。 第 十 六 条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电 梯 、 起 重 机 械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的 维 修 单 位 , 应 当 有 与 特 种 设 备维 修 相 适 应 的 专

15、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技 术 工 人 以 及 必 要 的 检 测 手 段 , 并 经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许 可 , 方 可 从 事 相 应的 维 修 活 动 。 第 十 七 条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起 重 机 械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以 及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的 改 造 、 维 修 ,必 须 由 依 照 本 条 例 取 得 许 可 的 单 位 进 行 。 电 梯 的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 必 须 由 电 梯 制

16、 造 单 位 或 者 其 通 过 合 同 委 托 、 同 意 的 依 照 本 条 例 取 得 许 可 的 单 位 进 行 。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对 电梯 质 量 以 及 安 全 运 行 涉 及 的 质 量 问 题 负 责 。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前 将 拟 进 行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的 特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告 知 后 即 可 施 工 。 第 十 八 条 电 梯 井 道 的 土 建 工 程 必 须 符

17、 合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 电 梯 安 装 施 工 过 程 中 , 电 梯 安 装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落 实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电 梯 安 装 施 工 过 程 中 ,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电 梯 安 装 施 工 过 程 中 , 电 梯 安 装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并 订 立 合 同 , 明 确 各 自 的

18、安 全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电 梯 的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和 维 修 活 动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委 托 或 者 同 意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电 梯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活 动 的 , 应 当 对 其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活 动 进 行 安 全 指 导 和 监 控 。 电 梯 的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活 动 结 束 后 , 电 梯 制 造 单 位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对 电 梯 进 行 校 验 和 调 试 , 并 对 校 验 和 调 试

19、 的 结 果 负 责 。 第 二 十 条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电 梯 、 起 重 机 械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以 及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的 改 造 、维 修 竣 工 后 ,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验 收 后 30 日 内 将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移 交 使 用 单 位 ,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还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规 范 的 要 求 提 交 能 效 测 试 报 告 。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将 其 存 入 该 特 种 设 备

20、的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 第 二 十 一 条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压 力 管 道 元 件 、 起 重 机 械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制 造 过 程 和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电 梯 、 起 重 机 械 、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维 修 过 程 ,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进 行 监 督 检 验 ; 未 经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的 不 得 出 厂 或 者 交 付 使 用 。

21、第 二 十 二 条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经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许 可 , 方 可 从 事 充 装 活 动 。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与 充 装 和 管 理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 ( 二 ) 有 与 充 装 和 管 理 相 适 应 的 充 装 设 备 、 检 测 手 段 、 场 地 厂 房 、 器 具 、 安 全 设 施 ; ( 三 ) 有 健 全 的 充 装 管 理 制 度 、 责 任 制 度 、 紧

22、急 处 理 措 施 。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向 气 体 使 用 者 提 供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气 瓶 , 对 使 用 者 进 行 气 瓶 安 全 使 用 指 导 , 并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办 理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 提 出 气 瓶 的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第 二 十 三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本 条 例 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保 证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使 用 。 第 二 十

23、四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特 种 设 备 。 特 种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前 ,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核 对 其 是 否 附 有 本条 例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文 件 。 第 二 十 五 条 特 种 设 备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后 30 日 内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向 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管 理 部 门 登 记 。 登 记 标 志 应 当 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特 种 设 备 的 显 著

24、 位 置 。 第 二 十 六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特 种 设 备 的 设 计 文 件 、 制 造 单 位 、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等 文 件 以 及 安 装 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 ; ( 二 ) 特 种 设 备 的 定 期 检 验 和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的 记 录 ; ( 三 ) 特 种 设 备 的 日 常 使 用 状 况 记 录 ; ( 四 ) 特 种 设 备 及 其 安 全 附 件 、 安 全

25、 保 护 装 置 、 测 量 调 控 装 置 及 有 关 附 属 仪 器 仪 表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 ( 五 ) 特 种 设 备 运 行 故 障 和 事 故 记 录 ; ( 六 )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能 效 测 试 报 告 、 能 耗 状 况 记 录 以 及 节 能 改 造 技 术 资 料 。 第 二 十 七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并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应 当 至 少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自

26、 行 检 查 , 并 作 出 记 录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在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进 行 自 行 检查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时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的 ,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附 件 、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 测 量 调 控 装 置 及 有 关 附 属 仪 器 仪 表 进 行 定 期 校 验 、 检 修 , 并 作出 记 录 。 锅 炉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锅 炉 水 ( 介 ) 质 处 理 , 并 接 受 特

27、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的 水 ( 介 ) 质 处 理 定 期 检验 。 从 事 锅 炉 清 洗 的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锅 炉 清 洗 , 并 接 受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的 锅 炉 清 洗 过 程 监 督 检 验 。 第 二 十 八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 在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1 个 月 向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测 机 构 提 出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 检 验 检

28、 测 机 构 接 到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后 ,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及 时 进 行 安 全 性 能 检 验 和 能 效 测 试 。 未 经 定 期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特 种 设 备 ,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 第 二 十 九 条 特 种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或 者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后 , 方 可 重 新 投 入 使 用 。 特 种 设 备 不 符 合 能 效 指 标 的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措

29、 施 进 行 整 改 。 第 三 十 条 特 种 设 备 存 在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 无 改 造 、 维 修 价 值 , 或 者 超 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予 以报 废 , 并 应 当 向 原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注 销 。 第 三 十 一 条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必 须 由 依 照 本 条 例 取 得 许 可 的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单 位 或 者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进 行 。 电 梯 应 当 至 少 每 15 日 进 行

30、 一 次 清 洁 、 润 滑 、 调 整 和 检 查 。 第 三 十 二 条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在 维 护 保 养 中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保 证 其 维 护 保 养 的 电 梯 的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并 负 责 落 实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保 证 施 工 安 全 。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 应 当 对 其 维 护 保 养 的 电 梯 的 安 全 性 能 负 责 。 接 到 故 障 通 知 后 , 应 当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救援

31、 措 施 。 第 三 十 三 条 电 梯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等 为 公 众 提 供 服 务 的 特 种 设 备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 应 当 设 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专 职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其 他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设 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 兼 职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状 况 进 行 经 常 性 检 查 , 发 现 问 题

32、的 应 当 立 即 处 理 ; 情 况 紧 急 时 ,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使 用 特种 设 备 并 及 时 报 告 本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 第 三 十 四 条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在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每 日 投 入 使 用 前 , 应 当 进 行 试 运 行 和 例 行 安 全 检 查, 并 对 安 全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确 认 。 电 梯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将 电 梯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33、全 注 意 事 项 和 警 示 标 志 置 于 易 于 为 乘 客注 意 的 显 著 位 置 。 第 三 十 五 条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熟 悉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相 关 安 全 知 识 , 并 全 面 负 责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全 使 用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至 少 应 当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 督 促 、 检 查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34、施 的 安 全 使用 工 作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 应 当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 配 备 相 应 数 量 的 营 救 装 备 和 急 救 物 品 。 第 三 十 六 条 电 梯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乘 客 应 当 遵 守 使 用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的 要 求 , 服 从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指 挥 。 第 三 十 七 条 电 梯 投 入 使 用 后 ,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制 造 的 电 梯 的 安 全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和 了

35、 解 , 对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或 者 电 梯 的 使 用 单 位 在 安 全 运 行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帮 助 。 发 现 电 梯 存 在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对 调 查 和 了 解 的 情 况 , 应 当 作 出 记 录 。 第 三 十 八 条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电 梯 、 起 重 机 械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 场 ( 厂 ) 内 专 用

36、 机 动 车 辆 的 作 业 人 员 及 其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以 下 统 称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 取 得 国 家 统 一 格 式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证书 ,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的 作 业 或 者 管 理 工 作 。 第 三 十 九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 节 能 教 育 和 培 训 , 保 证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具 备 必 要 的 特

37、种 设 备 安 全 、 节 能 知 识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中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特 种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的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 第 四 十 条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 应 当 立 即 向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第 四 章 检 验 检 测第 四 十 一 条 从 事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监 督 检 验 、 定 期 检 验 、 型 式 试 验 以 及 专 门 为 特 种 设 备 生

38、产 、 使 用 、 检 验 检 测 提 供 无 损 检 测 服 务 的 特 种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设 立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 负 责 本 单 位 核 准 范 围 内 的 特 种 设 备 定期 检 验 工 作 。 第 四 十 二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与 所 从 事 的 检 验 检 测 工

39、 作 相 适 应 的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 ( 二 ) 有 与 所 从 事 的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检 验 检 测 仪 器 和 设 备 ; ( 三 ) 有 健 全 的 检 验 检 测 管 理 制 度 、 检 验 检 测 责 任 制 度 。 第 四 十 三 条 特 种 设 备 的 监 督 检 验 、 定 期 检 验 、 型 式 试 验 和 无 损 检 测 应 当 由 依 照 本 条 例 经 核 准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第 四 十 四 条 从

40、 事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监 督 检 验 、 定 期 检 验 、 型 式 试 验 和 无 损 检 测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管 理 部 门 组 织 考 核 合 格 , 取 得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证 书 , 方 可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 必 须 在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执 业 , 但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以 上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中 执 业 。 第 四 十 五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41、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进 行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 应 当 遵 循 诚 信 原 则 和 方 便 企 业 的 原 则 , 为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提 供 可 靠 、 便 捷 的 检 验 检 测 服 务 。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对 涉 及 的 被 检 验 检 测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第 四 十 六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应 当 客 观 、 公 正 、 及 时 地 出 具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鉴 定 结 论 。 检

42、 验 检 测 结 果 、 鉴 定 结论 经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签 字 后 , 由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署 。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对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鉴 定 结 论 负 责 。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对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鉴 定 结 论 进 行 监 督 抽 查 。 县 以 上 地 方 负 责 特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也 可 以 组 织 监 督 抽 查

43、 , 但 是 要 防 止 重 复 抽 查 。 监 督 抽 查 结 果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 第 四 十 七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 销 售 , 不 得 以 其 名 义 推 荐 或 者 监 制 、 监 销 特 种 设 备 。 第 四 十 八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 发 现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能 耗 严 重 超 标 的 ,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位 , 并 立 即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44、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第 四 十 九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利 用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故 意 刁 难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有 权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投 诉 , 接 到 投 诉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第 五 十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 对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45、、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安 全 监 察 。 对 学 校 、 幼 儿 园 以 及 车 站 、 客 运 码 头 、 商 场 、 体 育 场 馆 、 展 览 馆 、 公 园 等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的 特 种 设 备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当 实 施 重 点 安 全 监 察 。 第 五 十 一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举 报 或 者 取 得 的 涉 嫌 违 法 证 据 , 对 涉 嫌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时 , 可 以 行 使 下列 职 权 : ( 一 ) 向

46、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调 查 、 了 解 与 涉 嫌 从 事 违 反 本 条 例 的生 产 、 使 用 、 检 验 检 测 有 关 的 情 况 ; ( 二 ) 查 阅 、 复 制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有 关 合 同 、 发 票 、 账 簿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 三 ) 对 有 证 据 表 明 不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 能 耗 严

47、 重 超 标 的 特 种 设 备 , 予 以 查 封 或 者 扣 押 。 第 五 十 二 条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实 施 许 可 、 核 准 、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应 当 严 格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求 对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 不 得 许 可 、 核 准 、 登 记 ; 在 申 请 办 理 许 可 、 核 准 期 间 , 特 种 设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申 请 人 未 经 许

48、 可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相 应 活 动 或 者 伪 造 许 可 、 核 准 证 书 的 ,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 核 准 , 并 在1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其 新 的 许 可 、 核 准 申 请 。 未 依 法 取 得 许 可 、 核 准 、 登 记 的 单 位 擅 自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 使 用 或 者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的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予以 处 理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被 依 法 撤 销 许 可 的 , 自 撤 销 许 可 之 日 起 3 年 内 , 特 种 设

49、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其 新 的 许 可 申 请 。 第 五 十 三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办 理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有 关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时 , 其 受 理 、 审 查 、 许 可 、 核 准 的 程 序 必 须 公 开 , 并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作 出 许 可 、 核 准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 核 准 的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 核 准 的 , 应 当 书 面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 第 五 十 四 条 地 方 各 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进 行 地 方 保 护 和 地 区 封 锁 , 不 得 对 已 经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在 其 他 地 方取 得 许 可 的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重 复 进 行 许 可 , 也 不 得 要 求 对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在 其 他 地 方 检 验 检 测 合 格 的 特 种 设 备 , 重 复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 第 五 十 五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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