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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118484 上传时间:2018-10-0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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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大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动学校科学、快速、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 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精神和三委部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意 见(教监20117 号)文件要求,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

2、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第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 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第二章 决策范围第四条 由学校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 三重一大”事项,参照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执行。(一)重大决策事项2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3、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决定、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及贷款申请;5校 长 工 作 报 告 和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6上报上一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校内发布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文件;7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及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8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9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校、学部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校学位委员会及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10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11学

4、校党政组织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12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13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14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15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316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17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18校办产业开发和产权变更;19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包 括 学 校 无 形 资 产 的 授 权 );20校园建设规划及调整;21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22.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

5、属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内容包括:1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向上级推荐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的确定;2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3学 校 全 资 、控 股 企 业 校 方 董 事 、监 事 及 经 理 人 选 的 确 定 ;4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各类重点建设

6、项目;4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5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6“211”、“985”建设项目安排;7学校大型活动;8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超过学校相关分层授权审批制度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内容包括: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3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事宜(已作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除外);4重大捐赠;5其他

7、需要学校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资金运作事项。第五条 学院(中心、所)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并执行具体的议事规则。由学院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 事项,主要有:5(一)重大决策事项凡涉及学院(中心、所)发展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中心、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学院(中心、所)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的发展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

8、规划等;2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等事项;3教学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4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含人事聘用制度、分配制度、奖励制度等;5对外合作与交流等;6.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学院(中心、所)科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学院(中心、所)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内容包括:1处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2科级、系主任等人员的聘任等;3.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对学院(中心、所)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学院(中心、所)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1年度预算、决算报告;62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3大型活动等

9、;4.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学院(中心、所)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学院(中心、所)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内容包括:1未列入学院(中心、所)财务预算,单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资金款 项的支出等;2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 基本程序第六条 凡属学校“三重一大” 事项,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吉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依照

10、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学位、教学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专业委员会审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第七条 校、院两级“三重一大” 事项应 以会议的形式集7体讨论作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校、院两级党政一把手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会议。紧

11、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人要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第八条 校、院两级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进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根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第九条 校、院两级会议研究“三重一大” 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

12、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第十条 校、院两级凡涉及“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参与“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的个人8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十二条 校、院两级在集体讨论与本人及其家属有

13、关的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在集体讨论决策时,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公开。第十五条 学校按年度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情况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各基层党委每年向校党委报告。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应将“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 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学校定期对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情况 进行检查考核。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实施“三重一

14、大 ”责任追究采取 严格过错责任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9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 制度决策程序,不 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 ”制度决策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第十九条 本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吉林大学关于实施“ 三重一大 ”制度的 暂行办法吉林大学关于落 实“三重一大” 决策程序 实施 责任追究的暂行规 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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