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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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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根本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宪法实施的保障等内容,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第二,在效力上,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第三,在规范性上,宪法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根本的行为准

2、则。第四,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二)我国宪法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先后颁行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的现行宪法是在 1982 年通过的,至今已经进行了四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事业单位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体系的最核心和最

3、重要的内容。二、宪法的指导思想(一)第一阶段:四项基本原则1982 年现行宪法制定,确立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二)第二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1993 年第二次修宪,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三)第三阶段:增加邓小平理论1999 年第三次修宪,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立邓小平理论在国家中的指导思想地位。(四)第四阶段: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004 年第四次修宪,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确立为其在国家中的指导思

4、想地位。(五)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007 年,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现行宪法正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理论基础,不断丰富和发展的。三、宪法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

5、和发展。(二)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将中国的宪政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三)法治原则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宪法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事业单位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案释法】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案例介绍】1998 年 3

6、月,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华坪乡党委书记为增加当地财政收入,促成新建项目地板条精加工厂及时开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又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主持召开乡党委会议,决定无证采伐华坪乡东升村林木,致使大量国有林木遭到砍伐,砍伐林木原木材积为 240.678 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为 481.356 立方米。2002 年 3 月 5 日,镇坪县人民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对华坪乡党委及党委书记提起公诉,镇坪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坪乡党委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7、,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并未将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列为国家机关,然而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任何政党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党委违反法律规定也要被推上被告席。(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既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四、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宪法确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8、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所称的国家性质又称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即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这一国体需要从以下方面理解:(一)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

9、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由工人阶级的特点、优点和担负的伟大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二)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三)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还有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

10、盟。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4.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地

11、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1.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2.它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3.它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这种政党制度是由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的实质是代表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具有法律规定的参政权。其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2.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3.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

13、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4.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二)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中国共产党、各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它与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不同的。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四、民族区域自

14、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一)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按行政地位,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以下几个方面:1.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

15、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3.财政经济自主权。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5.组织公安部队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人民依法组成基层自治组织,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

16、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制度。中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第三节 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功能 一、国家机构的概述国家机构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国家机构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组成。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有五大原则:一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是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三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7、;四是责任制原则;五是精简和效率原则。二、权力机关(一)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不只是在权力机关中的地位最高,而且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地位最高。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大每届任期 5 年。全国人大的主要职权:1.立法权即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任免权即选举、决定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3.决定权即决定国家重大事务。4.监督权即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

18、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三)国家主席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一个国家机关,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职权的,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分为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任期是 5 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行使的权力是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的全权代表;国家主席还享有外交权、荣典权。(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

19、大是地方权力机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 5 年。三、行政机关(一)国务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统一领导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计长、部长、主任组成,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任期为 5 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的各项工作由总理负责并承担责任。国务院行使以下职权:1.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

20、命令。2.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3.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行政监督权。4.提出议案权。5.行政人员的奖惩权。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四、军事机关中央军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帅全国武装力量(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

21、备役)。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主席和军委委员根据主席的提名由大会决定,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 5 年,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终身任职。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直接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五、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地方人民法院是地方的审判机关,专门人民法院是专门审判机关。最高人民

22、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六、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体系由最高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

23、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最高检察长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四节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所有制度(一)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概述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的确立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

24、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第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表明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公有制1.公有制的内容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2.公有制的地位公有制是我国所有制结构的主体,它的主体地位体现在:第一,就全国而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第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

25、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体现在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稀缺资源的能力上。在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3.公有制的作用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具有关键性作用。(三)非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

26、经济、外资经济等。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的所有制形式。它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所有制形式。外资经济,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吸引外资建立起来的所有制形式。它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事业单位、中外合作经营事业单位中的境外资本部分,以及外商独资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分配制度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

27、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人们劳动差别的存在决定的,同时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表现在:第一,全社会范围的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占最大比重,起主要作用。第二,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动者总收入中,按劳分配收入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其他分配方式主要还包括按经营成果分配;按劳动、资本、技术、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第五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

28、权。(一)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含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

29、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

30、的意见的自由。(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6)示威自由是指通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四)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有广义、狭

31、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五)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包括:1.批评权,即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2.建议权,即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3.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4.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

32、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5.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六)社会经济权利1.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2.休息权,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的权利。3.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是指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4.获得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七)文化教育权利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

33、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以案释法】公民的教育权受宪法保护【案例介绍】1990 年,齐某某通过考试获得了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的入学资格。录取通知书经济宁商校发出后,由她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转交。同学陈某某得知后,从滕州八中领走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的运作下,以齐某某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某某仍然使用齐某某的姓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

34、作。齐某某发现陈某某冒用其姓名后,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及相关权益被侵害为由,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陈某某、陈父、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6 万元,精神损失 40 万元。此案经过二审,最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被上诉人陈某某、陈父赔偿齐某某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000 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陈某某、陈父赔偿齐某某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某某以齐某某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

35、45 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陈某某、陈父、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某某精神损害费 50000 元。【案例评析】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陈某某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令陈某某等赔偿齐某某的复读费、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缴纳的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并判令其侵权所得的工资收入归齐某某所有。(八)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36、,“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3.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二、公民的基本义务(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7、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五)依法纳税的义务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六)其他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还包括:

38、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法条释义序 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1840 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20 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1911 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1949 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

39、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

40、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

41、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

42、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

43、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44、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一章 总 纲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是确立国家其他各项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宪法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国家实行的根本制度。一、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又称国家的阶级本质或者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包括两个方面的

45、内容,一是指哪一阶级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二是指统治阶级内部哪一阶级处于领导地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主要是指哪一个阶级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经历了不同的过程。1949 年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序言指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人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1954 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

46、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1975 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78 年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与 1975 年宪法的规定完全一致。1982 年修改宪法时,各方面对于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曾经有过较大的争论。本条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是在反复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后,总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革命实践,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作出的。本条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有以下三点内容:第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反映了我国的阶级状况、政权基础和性质,符合我国的国情。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是针对当时欧洲的情

47、况提出来的。当时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存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个对立阶级,无产阶级要取得革命胜利,就必须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列宁在十月革命时期,根据俄罗斯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同时,要巩固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苏联虽然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并没有实行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而是实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阶级联合专政。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创造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牢固地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工人阶级已经不再是无产阶级,而是国家的领导阶

48、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人民的范围不仅包括工人阶级,还包括农民阶级、知识分子,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敌人的范围则逐步属小。人民民主专政实际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实现形式,与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是一样的。因此,宪法序言对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作出明确阐述:“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上”三个字表明了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衔接,说明它们本质上是一致的。第二,人民民主专政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一方面,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这是由工人阶级的本质和它

49、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最有远见,最大公无私,最有革命的彻底性,最有严密的组织性和严格的纪律性,只有工人阶级才能肩负起消灭剥削阶级,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历史使命。我国的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始终处于领导地位,当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者。另一方面,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基础。在我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历史经验表明,我国的农民阶级始终是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要巩固政权,取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功,必须同农民结成联盟,并巩固和加强工农联盟。工农联盟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代表了我国的绝大多数人口,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在我国,知识分子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而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因此,工农联盟已包含了知识分子。对本条规定的认识,还应当与时俱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也在不断扩大和加强。十六大报告提出,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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