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 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见附件)
2、,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七月十七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销
3、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第四条 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 1 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第五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
4、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以下、年销售额1000 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 2 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第七条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第八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
5、位对外销售价格 70%(含 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 价格 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50%至 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 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60%至 70%范围内。第九条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第十条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第十一条 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附件 3。第十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1.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