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96-0206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乙 种 本 )发 包 人 :承 包 方 :工 程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建 设 部 制 定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发 包 方 ( 甲 方 ) :承 包 方 ( 乙 方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和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条例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 双 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1 条 工 程 概 况 、 工 程 名 称 :主 体 装 修 及 消 防 工 程 、 工 程 地 点 : 、 承 包 范 围 : 工 程 建 设 范
2、 围 内 的 装 饰 装 修 、 及 消 防 工 程 。 具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设 计 图 纸 。 ( 使 用 面 积 58.5平 方 米 ) 。 、 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包 料 、 包 工 期 、 包 质 量 、 包 安 全 , 包 监 保 、包 外 立 面 广 告 报 建 及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一 次 通 过 。 、 工 期 : 40日 历 天本 工 程 自 2014 年 6 月 日 开 工 , 于 2013 年 8 月 日 竣工 。 、 工 程 质 量 : 达 到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 并满 足 招 商 银 行 营
3、 业 网 点 设 计 装 修 规 范 (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 要 求 。 、 合 同 价 款 ( 人 民 币 大 写 ) : 壹 拾 陆 万 玖 仟 伍 佰 玖 拾 捌 元 整( ¥ 169598.00 元 ) 。第 2 条 甲 方 工 作 、 开 工 前 3 天 , 向 乙 方 提 供 经 确 认 的 施 工 图 纸 或 作 法 说 明2 份 , 并 向 乙 方 进 行 现 场 交 底 。 向 乙 方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的 水 、 电 等 设 备 ,并 说 明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 、 指 派 为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 负 责 合 同 履 行 。 对 工 程
4、质 量 、 进 度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办 理 验 收 等 手 续 和 其 他 事 宜 。 、 委 托 进 行 工 程 监 理 , 监 理公 司 任 命 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其 职 责 在 监 理 合 同 中 应 明 确 , 并 将合 同 副 本 交 乙 方 壹 份 。 4、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现 场 保 卫 、 消 防 、 垃 圾 处 理 等 工 作 。第 3 条 乙 方 工 作 、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施 工 图 纸 或 作 法 说 明 的 现 场 交 底 , 拟 定 施工 方 案 和 进 度 计 划 , 交 甲 方 审 定 。 、 指 派 为 乙
5、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 负 责 合 同 履 行 。 按 要 求 组织 施 工 , 保 质 、 保 量 、 按 期 完 成 施 工 任 务 , 解 决 由 乙 方 负 责 的 各 项 事 宜 。 、 严 格 执 行 施 工 规 范 、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防 火 安 全 规 定 、 环 境保 护 规 定 。 严 格 按 照 图 纸 或 作 法 说 明 进 行 施 工 , 做 好 各 项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 编 制 工 程 结 算 。 、 遵 守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的 规 定 ,妥 善 保 护
6、 好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建 筑 物 、 设 备 管 线 、 古 树 名 木 不 受 损 坏 。 做 好施 工 现 场 保 卫 和 垃 圾 消 纳 等 工 作 , 处 理 好 由 于 施 工 带 来 的 扰 民 问 题 及 与周 围 单 位 ( 住 户 ) 的 关 系 。 、 施 工 中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或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 不 得 随 意 拆 改 原 建筑 物 结 构 及 各 种 设 备 管 线 。 、 工 程 竣 工 未 移 交 甲 方 之 前 , 负 责 对 现 场 的 一 切 设 施 和 工 程成 品 进 行 保 护 。3 7 、 负 责 办 理 施 工 所 涉
7、及 的 安 全 防 范 ( 监 察 保 卫 ) 、 外 立 面 广告 报 建 的 申 请 和 竣 工 验 收 等 手 续 ,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第 4 条 关 于 工 期 的 约 定 、 甲 方 要 求 比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提 前 竣 工 时 , 应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并 支 付 乙 方 因 赶 工 采 取 的 措 施 费 用 。 、 因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完 成 工 作 而 影 响 乙 方 施 工 的 , 工 程 工 期 相应 顺 延 。 、 因 乙 方 原 因 不 按 期 开 工 或 中 途 无 故 窝 工 、 停 工 、 怠 工 的 ,工 程 工 期
8、 不 予 顺 延 。 、 因 设 计 变 更 或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停 电 、 停 水 、 停 气 及 不 可抗 力 因 素 影 响 , 导 致 停 工 小 时 以 上 ( 一 周 内 累 计 计 算 ) , 工 期 相 应 顺延 。 第 5 条 关 于 工 程 质 量 及 验 收 的 约 定 、 本 工 程 以 施 工 图 纸 、 作 法 说 明 、 设 计 变 更 和 建 筑 装 饰 工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 ) 、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质 量 检 验评 定 统 一 标 准 ( BJ ) 、 银 行 营 业 场 所 风 险 等 级 和 防护 级 别 的 规 定
9、 ( GA/38-2004)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准 (GA T75 9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等 国 家 制 订 的 施 工 及 验收 规 范 为 质 量 评 定 验 收 标 准 。 、 本 工 程 质 量 应 达 到 国 家 质 量 评 定 合 格 标 准 并 且 应 该 符 合 招商 银 行 的 营 业 网 点 设 计 装 修 规 范 、 楼 层 银 行 装 修 手 册 要 求 。 甲方 要 求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项 目 达 到 优 良 标 准 时 ,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由 此 增 加 的费 用 。 、 甲 、
10、 乙 双 方 应 及 时 办 理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工 程 的 检 查 与 验 收手 续 。 甲 方 不 按 时 参 加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工 程 验 收 , 乙 方 可 自 行 验 收 , 甲方 应 予 承 认 。 若 甲 方 要 求 复 验 时 , 乙 方 应 按 要 求 办 理 复 验 。 若 复 验 合 格 ,甲 方 应 承 担 复 验 费 用 , 由 此 造 成 停 工 , 工 期 顺 延 ; 若 复 验 不 合 格 , 其 复验 及 返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但 工 期 也 予 顺 延 。 4、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
11、其 返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工期 不 顺 延 。 5、 工 程 竣 工 后 , 乙 方 应 通 知 甲 方 验 收 , 甲 方 自 接 到 验 收 通 知起 5 日 内 组 织 验 收 , 并 办 理 验 收 、 移 交 手 续 。 如 甲 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能 组 织 验 收 , 需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另 定 验 收 日 期 。 但 甲 方 应 承 认 竣 工 日 期 ,并 承 担 乙 方 的 看 管 费 用 和 相 关 费 用 。第 6 条 关 于 工 程 价 款 及 结 算 的 约 定 、 双 方 商 定 本 合 同 价 款 采 用 第 ( 1) 种
12、 :( ) 固 定 价 格 。( ) 固 定 价 格 加 包 干 风 险 系 数 计 算 。 包 干 风 险 包 括 无 内容 。 ( ) 可 调 价 格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计 价 规 定 计 算 造 价 , 并 按 有 关规 定 进 行 调 整 和 竣 工 结 算 。 2、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 乙 方 在 取 得 公 安 部 门 、 消 防 部 门 、 城 市管 理 部 门 的 验 收 合 格 证 书 后 , 提 出 工 程 结 算 并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甲 方 。 甲方 自 接 到 上 述 资 料 60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 3、
13、乙 方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向 物 业 支 付 装 修 中 发 生 的 水 电 费用 。 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工 程 款 按 工 程 完 成 进 度 按 月 支 付 。 每 月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金 额 为 经 甲 方审 核 的 该 月 工 程 完 工 进 度 对 应 合 同 金 额 的 70 , 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且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结 束 止 , 甲 方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最 高 额 度 不 超 过 乙 方 已经 完 工 工 程 量 对 应 合 同 金 额 的 70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且 竣 工
14、结 算 审核 结 束 , 乙 方 提 交 合 法 发 票 后 60日 内 , 甲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至 经 审 核 的 竣工 结 算 造 价 的 95 ; 剩 余 工 程 款 5%作 为 质 保 金 在 质 保 期 ( 自 工 程 验 收合 格 之 日 起 2年 ) 满 后 一 次 付 清 。 5、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方 法 : ( 1) 因 设 计 变 更 引 起工 程 项 目 、 工 程 量 变 化 的 ,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按 下 列 方 法 进 行 : 合 同 中 已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按 合 同 已 有 的 价 格
15、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 合 同 中只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可 以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 合 同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则 由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另 行 协 商 确定 。 ( 2)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政 策 性 调 整 有 关 费 用 标 准 的 , 按 文 件 规 定 执 行之 日 起 进 行 调 整 。 6、 乙 方 账 户 名 称 :开 户 行 :账 号 :第 7 条 关 于 材 料 供 应 的 约 定 、 本 工 程 装 修 主 材 招 商 银 行 有 指 定 品
16、牌 型 号 和 集 中 采 购 供 应商 的 , 乙 方 应 按 招 商 银 行 有 关 规 定 向 招 商 银 行 有 集 中 采 购 供 应 商 购 买 ,并 向 甲 方 提 供 采 购 证 明 文 件 和 材 料 的 有 关 证 书 。 具 体 材 料 型 号 、 联 系 方式 见 附 表 一 招 商 银 行 网 点 装 修 主 材 集 中 采 购 供 应 表 。 、 凡 由 乙 方 采 购 的 材 料 、 设 备 , 如 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或 规 格 有差 异 , 应 禁 止 使 用 。 若 已 使 用 应 返 工 , 对 工 程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负责
17、 。 第 8 条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和 防 火 的 约 定 、 甲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或 作 法 说 明 ,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消 防 条 例 和 有 关 防 火 设 计 规 范 。 、 乙 方 在 施 工 期 间 应 严 格 遵 守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 建 筑 安 装 工 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条 例 和 其 他相 关 的 法 规 、 规 范 。 、 由 于 甲 方 确 认 的 图 纸 或 作 法 说 明 ,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消 防 条 例 和 防
18、火 设 计 规 范 , 导 致 发 生 安 全 或 火 灾 事 故 , 甲 方 应 承 担 由 此产 生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 、 由 于 乙 方 在 施 工 生 产 过 程 中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消 防条 例 , 导 致 发 生 安 全 或 火 灾 事 故 ,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引 发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第 9 条 奖 励 和 违 约 责 任 、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延 期 开 工 或 中 途 停 工 , 甲 方 应 补 偿 乙 方因 停 工 、 窝 工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每 停 工 或 窝 工 一 天 , 甲
19、方 支 付 乙 方 5000元 。 甲 方 不 按 合 同 的 约 定 拨 付 款 , 每 拖 期 一 天 , 按 付 款 额 的 0.05 _支 付 滞 纳 金 。 、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 逾 期 竣 工 , 每 逾 期 一 天 , 乙 方 支 付 甲 方10000 元 违 约 金 。 甲 方 要 求 提 前 竣 工 , 除 支 付 赶 工 措 施 费 外 , 每 提前 一 天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10000 元 , 作 为 奖 励 。 3、 乙 方 应 妥 善 保 护 甲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及 现 场 堆 放 的 家 具 、 陈 设和 工 程 成 品 , 如 造 成
20、损 失 , 应 照 价 赔 偿 。 4、 甲 方 未 办 理 任 何 手 续 , 擅 自 要 求 乙 方 拆 改 原 有 建 筑 物 结 构或 设 备 管 线 , 由 此 发 生 的 损 失 或 事 故 ( 包 括 罚 款 ) , 由 甲 方 负 责 并 承 担损 失 。 5、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擅 自 拆 改 原 建 筑 物 结 构 或 设 备 管 线 ,由 此 发 生 的 损 失 或 事 故 ( 包 括 罚 款 ) , 由 乙 方 负 责 并 承 担 损 失 。 6、 甲 方 在 合 同 验 收 期 内 未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提 前 使 用 或 擅 自 动用 工
21、 程 项 目 视 为 甲 方 默 认 验 收 ,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甲 方 自 行 负 责 。 7、 因 一 方 原 因 ,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时 , 应 通 知 对 方 , 协 商 终止 协 议 , 并 由 责 任 方 赔 偿 对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第 10 条 争 议 或 纠 纷 处 理 、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期 间 ,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时 , 在 不 影 响 工 程 进度 的 前 提 下 , 双 方 可 采 取 协 商 解 决 或 请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 、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22、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时 ,本 合 同 在 执 行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双 方 同 意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11 条 其 他 约 定第 12 条 附 则 、 本 工 程 需 要 进 行 保 修 ( 质 保 期 除 外 ) 或 保 险 时 , 应 另 订协 议 。 、 本 合 同 一 式 肆 份 ,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 、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有 权 人 签 字 并 盖 章 后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则 自 动 终 止 。 、 附 件本 合 同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包 括 :( ) 招 商 银 行 网 点 装 修 主 材 集 中 采 购 供 应 表( ) 施 工 图 纸 或 作 法 说 明( ) 其 他( 以 下 无 正 文 )( 此 页 为 签 章 页 )甲 方 :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有 权 签 字 人 : 或 有 权 签 字 人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邮 编 : 邮 编 : 541001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