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1 号字体:【大】【中】【小】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
2、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三、本公告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 3 月 12 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链接:相关政策解读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 2013年 03 月 20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
3、【中】【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以下简称第 40 号公告)自 2012 年 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该公告涉及的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40 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 40 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
4、迁进度。因此,希望对 40 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 40 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
5、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未作规定。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三、关于执行时间问题本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执行前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作出特殊处理,因此,其执行时间应与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执行时间保持一致。【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