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 年修订2012年 03月 15日 16:1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 |T关键词:技术装备 进口零部件 税收政策 进口关税 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 进口设备 输变电设备 见附件 风力发电机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2、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 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 年修订)(见附件 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 年修订)(见附件 2)自 2012年 4月 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 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 年修订)(见附件 3)自 2012年 4月 1日起执行。对 2012年 4月 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 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
4、9791 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2012年 4月 1日前(不含 4月 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 2012年 9月 31日前进口本通知附件 3所列设备,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 号文件附件 3、财关税201050 号文件附件 3、财关税201145 号文件附件 3执行;自 2012年 10月 1日起(含 10月 1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 3中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三、2011 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 2012年 4月 1日前(不含 4月 1日)
5、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 号、财关税201050 号、财关税201145 号文件及其附件有关规定执行;自 2012年 4月 1日起,2011 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四、新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 1所列装备和产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 2012年 3月 1日至 3月 31日提交申请文件,包括 2012年 4月 1日至 12月 31日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货值,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仍依据财关税200955 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执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上述领域的地方
6、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 2012年 4月 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 2012年 4月 1日起,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五、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本通知附件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 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 3类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见附件 1)。生产上述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等 3类装备的企业,在 2011年已获得符合免税资格的,原免税资格在
7、 2012年 3月 31日之前有效;上述领域在 2011年已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企业继续申请享受 2012年 4月 1日至 12月 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 2012年 3月 1日至 31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比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 4月 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六、2011 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 2012年 3月 1日至 31日按照财关税200955 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具体格式及要求见本通知附件 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
8、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该报告及有关表格。七、自 2012年 4月 1日起,下列文件废止: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 号);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 号);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45 号)。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 年修订)
9、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 年修订)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 年修订)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附件 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一、 封面要求1、标题:2012 年度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2、企业名称: (请填写企业名称全称,并盖章) 3、2011 年度企业免税通知单编号: (2011-XXX 号) 4、企业生产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名称: (请按照本通知附件 1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 年修订)中有关条目填写)5、企业所在地: 省(
10、市、区)、县(区) 6、企业联系人: (请填写两位联系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传真) 二、 正文要求1、 目录;2、 表 1 企业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情况简表栏目 内容 栏目 内容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法人代表 企业类别(中央企业/地方企业)注册资本 所在地海关2011年核定免税额度 (万美元)(填写企业免税通知单中额度)2011年实际进口零部件、原材料货值合计 (万美元)(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零部件、原材料货值)2011年重大装备销售额合计 (万元)(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2011年减免进口税款合计(万元)2012年预计享受 201
11、2年实际进口零政策重大装备销售额合计(万元)部件、原材料货值合计 (万美元)经营范围3、 企业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4、 上一年度企业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能力、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等有关情况;5、 上一年度企业实际使用免税进口金额与核定免税额度存在较大差距时,应予以详细说明原因;本年度预计进口零部件、原材料数量、金额与上年度相比存在较大变化时,应予以说明。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 附表 2、 3、4、5,其中表 2、表 4 中“所在编号”是指企业生产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在本通知附件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目录(2012 年修订)所在编号。表 2上一年度装备或产
12、品生产、销售汇总表所在编号装备名称 技术规格 生产数量 销售数量 销售金额 备注备注:销售设备应当在备注栏中填写合同编号和合同名称。 表 3上一年度免税进口零部件、原材料汇总表装备名称 零部件、原材料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 免税税款表 4 本年度装备或产品预计生产、销售汇总表所在编号 装备名称 技术规格 生产数量 销售数量 销售金额 备注填写说明:销售设备应当在备注栏中填写合同编号和合同名称,对于预计销售(尚未签署合同)的设备,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 表 5 本年度申请免税进口零部件、原材料汇总表装备名称 零部件、原材料 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三、提交文件要求:企业提交落实情况报告应提交 2份纸件、2 份电子件(光盘版)报财政部关税司。其中,纸件应双面打印,一般不得超过 50页;电子件采用 WordXP、WORD2003 版本或者 PDF 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