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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房屋租赁--冯启强).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067116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2.6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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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成都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启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证据目录案号:(2014)新都民初字第 3467 号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形式 证据来源 证据内容及证明对象 页码1 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告提供 原告主体适格。2 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复印件 成都市公安局提供被告主体适格。3 房屋租赁合同4 产权证复印件 原告提供 证据内容:原被告于 2011 年 5 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新都区马超东路东骏湖景湾的 557 号部分商铺,租赁房屋面积共计1374.65 平方米,合同详细约定了租金计算方式、递增比例以及租金支付方式。证明对象: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

2、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履约过程中,原告已完全履行自身合同义务,但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至今仍拖欠原告十个月的租金,金额高达 60 余万。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作为出租方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违约金及其他相关维权费用。5 补充协议复印件 原告提供 证据内容:原被告于 2014 年 3 月就拖欠房租的清偿事宜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优惠条件,如拖欠的房租分期支付、租期延长及减租等,被告承诺之后绝不出现拖欠原告租金的情况。双方还明确约定如被告再次出现拖欠租金之情况

3、,则原告有权取消上述优惠政策,被告逾期交租超过 30 天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索被告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及维权费用。证明对象:原被告达成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原告对被告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但被告不遵守诚信原则,补充协议签订后仍然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从 2014 年 4月起至今的租金一直拒绝交纳,符合原告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情形。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有权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违约金及其他相关维权费用。6 委托代理合同7 法律服务费发票原告提供 复印件 根据原被告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其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证据提交人:原告成都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交时间: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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