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包头时代广场 G 地块套装木门制作安装采购合同单位(甲方): 单位(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买 卖 双 方 经友 好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 同 意 按 如 下 条 款 签 订 本 合 同 。工 程 概 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进场日期: 约定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 工程暂定总价: 小写: 元。一 合 同 标 的1. 本 合 同 为 总 承 包 合 同 , 用 于 包 头 市 中 冶 置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时 代 广 场G
2、区 精 装 修 部 分 的 木 门 制 造 、 供 货 、 运 输 、 安 装 工 程 、 施 工 、 技 术服 务 、 质 量 保 证 和 售 后 服 务 。2. 凡 乙 方 供 应 的 木 门 及 配 套 产 品 应 是 全 新 的 、 环 保 的 并 且 是 安 全 的 、经 济 的 、 成 熟 可 靠 的 。3. 凡 乙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列 于 附 件 技 术 协 议 。4. 木 门 及 配 套 产 品 的 运 杂 费 由 乙 方 负 担 并 含 在 合 同 总 价 中 。5. 乙 方 负 责 的 木 门 及 配 套 产 品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保 管 、 运
3、输 及 保 险 ,设 备 交 由 甲 方 后 则 由 负 责 。二 承 包 范 围 及 工 期1. 合 同 的 承 包 范 围 详 见 合 同 附 件 技 术 协 议 。2. 合 同 承 包 范 围 包 括 包 头 市 中 冶 置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时 代 广 场 G 区精 装 修 部 分 的 木 门 制 造 和 安 装 工 程 、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有 任何 漏 项 和 短 缺 , 而 且 确 实 是 承 包 范 围 中 应 该 有 的 , 并 且 是 满 足 附 件 技 术 协 议 质 量 要 求 的 , 均 应 由 乙 方 负 责 补 齐 , 且 不
4、与 甲 方 发 生费 用 问 题 。3. 本 项 目 工 期 : 乙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首 付 款 后 后 天 , 木 门 及 配套 产 品 全 部 到 货 ; 到 货 后 天 完 成 全 部 安 装 调 试 工 作 , 并 通过 相 关 部 门 验 收 。 三 合 同 价 格1. 本 合 同 总 价 格 即 总 承 包 价 为 其 构 成 如 下 :2. 合 同 总 价 为 人 民 币 其 中 :合 同 木 门 及 配 套 产 品 总 价 人 民 币 包 括 木 门 及 配 套 产 品 价 格 , 备 品 备 件 、 专 用 工 具 费 , 以 及 合 同中 的 税 费 及 制 造 厂
5、 到 现 场 的 运 费 、 装 卸 费 、 保 险 费 、 包 装 费 等 。安 装 费 人 民 币 包括工程范围内的安装费、现场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费等、包括本工程施工消耗的水、电等物资的费用,达到验收的要求。3. 详 细 产 品 明 细 见 附 件 技 术 协 议 。4. 合 同 货 物 分 项 报 价产品名称单 位数 量单 价(元)合页金额(元)安装费(元)运输费(元)价税合计(元)价税总款(元)混油单开门 樘 363混油对开门 樘 468四 付 款1. 本 合 同 使 用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2. 付 款 方 式 : 电 汇 。3. 合 同 价 款 的 支 付4. 发
6、票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 方 预 付 乙 方 木 门 及 配 套 产 品 款 项 的 40%( 即 : 元 整 ); 木 门 及 配 套 产 品 制 作 生 产 完 毕 后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木 门 及 配 套 产 品 款项 的 30%( 即 : 元 整 ) ;全 部 木 门 及 配 套 产 品 抵 达 现 场 后 10 日 内 , 甲 方付 乙 方 木 门 及 配 套 产 品 款 项 的 25 ( 即 : 元 整 ) ; 工 程 全 部 安 装 完 后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安 装 款 的 50%( 即 : 元 整 ) , 经 相 关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后 10 日
7、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安 装 款 的 45 ( 即 : 元 整 ) , 余 合 同 总 款 的 5%为质 保 金 , 质 保 期 二 年 , 在 质 保 期 满 且 扣 除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保 费 用 后 支 付 。5. 违 约 金 的 扣 除 和 支 付5.1 如 果 乙 方 违 约 , 相 关 款 项 将 由 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的 书 面 通 知 和 此 类 赔 偿 的 证明 文 件 且 由 乙 方 认 可 后 的 1 个 月 内 向 甲 方 支 付 ; 如 果 属 于 制 造 质 量 问 题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相 关 款 项 将 从 质 保
8、 证 金 中 扣 除 。 如 质 保 金 和 违 约 金不 足 以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赔 偿 责 任 。5.2 如 果 甲 方 违 约 , 相 关 款 项 将 由 甲 方 在 接 到 乙 方 的 书 面 通 知 和 此 类 赔 偿 的 证明 文 件 且 由 甲 方 认 可 后 1 个 月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 在 甲 方 银 行 发 生 的 与 执 行协 议 有 关 的 银 行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担 , 在 乙 方 银 行 发 生 的 与 执 行 协 议 有 关 的 银行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担 。五 交 货 和 运 输1. 交 货 时
9、 间1.1 本 协 议 设 备 的 交 货 期 及 交 货 顺 序 应 满 足 工 程 建 设 设 备 安 装 进 度 和 顺 序 的 要求 。 应 保 证 及 时 和 部 套 的 完 整 性 ;1.2 乙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首 付 款 后 后 天 , 木 门 及 配 套 产 品 全部 到 货 ; 到 货 后 天 完 成 全 部 安 装 调 试 工 作 , 并 通 过 相 关部 门 验 收 。 2. 运 输 方 式 和 交 货 地 点2.1 合 同 货 物 的 运 输 采 取 专 车 公 路 运 输 的 方 式 。2.2 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 3. 合 同 生 效 后 1 个 月 内
10、乙 方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附 件 技 术 协 议 的 规 定 向 甲 方 提 供 每批 货 物 名 称 、 总 重 量 、 总 体 积 和 交 货 日 期 的 初 步 交 货 计 划 。 在 每 批 货 物 预 计 启运 10 天 前 , 乙 方 应 以 电 报 或 传 真 将 5.5 款 中 的 各 项 内 容 通 知 甲 方 。4. 每 批 设 备 交 货 日 期 以 接 货 单 上 的 实 际 时 间 为 准 。 此 日 期 即 本 合 同 10.9 款 计 算迟 交 货 物 违 约 金 时 的 根 据 。5. 在 每 批 货 物 备 妥 及 装 运 车 辆 发 出 24 小 时
11、内 , 乙 方 应 以 电 报 或 传 真 将 该 批 货 物 的 如 下 内 容 通 知 甲 方 :合 同 号 :货 物 备 妥 发 运 日 :货 物 名 称 及 编 号 :货 物 总 毛 重 :货 物 总 体 积 :总 包 装 件 数 :对 于 特 殊 物 品 ( 易 燃 、 易 爆 、 有 毒 物 品 及 其 他 危 险 品 和 运 输 过 程 中 对 温 度 等 环境 因 素 和 震 动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设 备 或 物 品 ) 必 须 特 别 标 明 其 品 名 、 性 质 、 特 殊 保护 措 施 、 保 存 方 法 以 及 处 理 意 外 情 况 的 方 法 。6. 附 件
12、 技 术 协 议 中 没 有 开 列 的 货 物 应 配 合 安 装 进 度 进 行 交 货 。7. 甲 方 可 派 遣 代 表 到 乙 方 工 厂 及 装 货 车 站 检 查 包 装 质 量 和 监 督 装 车 情 况 , 乙 方 应 提前 1 周 通 知 甲 方 交 运 日 期 。 如 甲 方 代 表 不 能 及 时 参 加 检 验 时 , 乙 方 有 权 发 货 。 上述 甲 方 代 表 的 检 查 与 监 督 不 能 免 除 乙 方 所 应 负 的 责 任 。8. 在 每 批 设 备 到 货 后 , 甲 方 将 通 知 乙 方 到 指 定 到 货 地 点 进 行 货 物 清 点 , 在
13、 确 定 货 物完 好 无 损 后 , 甲 方 的 授 权 代 表 将 与 乙 方 的 现 场 代 表 共 同 签 署 “接 货 单 ”, 一 式 两 份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如 果 发 运 过 程 中 的 包 装 破 损 , 甲 方 的 授 权 代 表 将 会 同 乙 方 的 现 场 代 表 对 包 装 破 损的 设 备 部 件 进 行 检 查 , 如 果 确 信 该 设 备 /部 件 完 好 无 损 , 可 签 署 “接 货 单 ”, 一 旦发 现 该 设 备 /部 件 发 生 丢 失 或 损 坏 的 现 象 , 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公 司 和 承 运 部 门 ,并
14、 应 及 时 补 齐 所 缺 物 品 ,如 果 技 术 资 料 经 甲 方 或 甲 方 代 表 检 查 后 发 现 有 缺 少 、 丢 失 或 损 坏 , 乙 方 应 在 收 到甲 方 通 知 7 天 内 , (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兔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9. 乙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进度交货。如果由于甲方原因要求乙方提前交货。乙方应尽量10.予以合作,但甲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设备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甲方提前交货的要求,甲方应予以谅解,并应按实际到货时间予以付款。11.收货单位: 12.技术资料邮寄单
15、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电话:六 包装与标记1. 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振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 产品包装前,乙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2.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其所需费用的由乙方承担。3. 乙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
16、书写,注明 6.2 条相关内容。4. 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5.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6. 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乙方均应按本合同第 10 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乙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乙方应尽快向甲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7. 乙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七
17、 技术服务和联络1.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2.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3. 乙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方案,乙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甲方要求。4. 在经过一方允许后可以将对方所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
18、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相关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5. 对 盖 有 “密 件 ”印 章 的 甲 方 、 乙 方 的 资 料 , 双 方 都 有 为 其 保 密 的义 务 。6. 需 要 乙 方 的 技 术 人 员 对 合 同 货 物 部 分 进 行 技 术 服 务 或 去 现 场 工作 , 应 由 乙 方 统 一 组 织 并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 费 用 应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担 。7. 乙 方 须 对 一 切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供 货 、 货 物 安 装 及 技 术 服 务 等问 题 负 全 部 责 任 。8. 乙 方 派 到
19、 现 场 服 务 的 技 术 人 员 应 是 有 实 践 经 验 、 可 胜 任 此 项 工 作 的人 员 , 乙 方 派 到 现 场 服 务 的 技 术 人 员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3 个 月内 提 交 甲 方 子 以 确 认 。 甲 方 有 权 提 出 更 换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乙 方 现 场 服务 人 员 , 乙 方 应 根 据 现 场 需 要 , 重 新 选 派 甲 方 认 可 的 服 务 人 员 。 如果 甲 方 在 书 面 提 出 该 项 要 求 10 天 内 乙 方 没 有 答 复 , 将 按10.11 款 视 为 延 误 工 期 等 同 处 理 。9. 由 于 乙
20、 方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对 安 装 、 调 试 的 技 术 指 导 的 疏 忽 和 错 误 以 及乙 方 未 按 要 求 派 人 指 导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10. 技 术 服 务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件 技 术 协 议 。八 质 量 监 造 与 检 验8.1 监 造8.1.1 甲 方 将 委 托 有 监 造 资 质 的 监 造 单 位 或 自 行 进 行 产 品 监造 , 在 甲 方 或 监 造 单 位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监 造 和 出 厂 前 的 检 验 , 了解 产 品 组 装 、 检 验 、 试 验 和 产 品 包 装 质 量 情 况
21、并 签 字 。 监造 检 验 的 标 准 为 附 件 技 术 协 议 所 列 的 相 应 标 准 。 乙 方有 配 合 监 造 的 义 务 , 在 监 造 中 及 时 提 供 相 应 资 料 和 标 准 , 并 不由 此 而 发 生 任 何 费 用 。8.1.2 向 监 造 代 表 和 驻 厂 代 表 提 供 工 作 、 生 活 方 便 。8.1.3 监 造 检 验 现 证 ( 一 般 为 现 场 见 证 ) 一 般 不 得 影 响 工 厂 的 正 常生 产 进 度 ( 不 包 括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时 的 停 工 检 验 ) , 应 尽 量结 合 乙 方 工 厂 实 际 生 产 过 程
22、 。 若 监 造 代 表 不 能 按 乙 方 通 知 时 间及 时 到 场 , 乙 方 工 厂 的 试 验 工 作 可 正 常 进 行 , 试 验 结 果 有 效 ,但 是 监 造 代 表 有 权 事 后 了 解 、 查 阅 、 复 制 检 查 试 验 报 告 和 结 果( 转 为 文 件 见 证 ) 。 若 乙 方 未 及 时 通 知 监 造 代 表 而 单 独 检 验 ,甲 方 将 不 承 认 该 检 验 结 果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代 表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进行 该 项 试 验 。8.1.4 监 造 代 表 在 监 造 中 如 发 现 产 品 和 材 料 存 在 质 量 问
23、 题 或 不符 合 本 规 定 的 标 准 或 包 装 要 求 的 , 有 权 提 出 意 见 并 暂 不 予 以 签字 , 乙 方 须 采 取 相 应 改 进 措 施 , 以 保 证 交 货 质 量 。 无 论 监 造 代表 是 否 要 求 和 是 否 知 道 , 乙 方 均 有 义 务 主 动 及 时 地 向 其 提 供 合同 产 品 制 造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质 量 缺 陷 和 问 题 , 不 得 隐 瞒 , 在 监造 单 位 不 知 道 的 情 况 下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8.1.5 不 论 监 造 代 表 是 否 参 与 监 造 与 出 厂 检 验 或 者 监 造
24、 代 表 参 加 了监 造 与 检 验 , 并 且 签 署 了 监 造 与 检 验 报 告 , 均 不 能 被 视 为 乙 方按 合 同 第 10 章 规 定 应 承 担 的 质 量 保 证 责 任 的 解 除 , 也 不 能 免除 乙 方 对 设 备 质 量 应 负 的 责 任 。8.2 工 厂 检 验 与 现 场 开 箱 检 验8.2.1 由 乙 方 供 应 的 所 有 合 同 木 门 产 品 相 关 部 件 , 在 生 产 过程 中 都 须 进 行 严 格 的 检 验 和 试 验 , 出 厂 前 必 须 进 行 相 关部 件 和 木 门 产 品 的 总 装 试 验 。 所 有 检 验 、
25、 试 验 和 总 装 ( 装 配 )必 须 有 正 式 的 记 录 文 件 。 以 上 工 作 完 成 之 后 , 合 格 者 才 能 出 厂发 运 。8.2.2 现 场 检 验 时 , 如 发 现 木 门 及 相 关 产 品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包 括 运 输 ) 有 任 何 损 坏 、 缺 陷 、 短 少 或 不 符 合 合 同 中 规 定 的质 量 标 准 和 规 范 时 , 应 做 好 记 录 , 并 由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 各 执 一份 , 作 为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出 修 理 和 或 更 换 和 或 索 赔 的 依 据 ;如 果 乙 方 委 托 甲 方 修 理
26、损 坏 的 设 备 , 所 有 修 理 设 备 的 费 用 由 乙方 承 担 ; 如 果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 发 现 损 坏 或 短 缺 , 乙 方 在 接 到 甲方 通 知 后 , 应 尽 快 提 供 或 替 换 相 应 的 部 件 , 但 费 用 由 甲 方 自 负 。8.2.3 乙 方 如 对 上 述 甲 方 提 出 修 理 、 更 换 、 索 赔 的 要 求 有 异 议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7 天 内 提 出 , 否 则 上 述 要 求 即 告 成 立 。如 有 异 议 , 乙 方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14 天 内 , 自 费 派 代 表 赴 现 场同
27、 甲 方 代 表 共 同 复 验 。8.2.4 如 双 方 代 表 在 会 同 检 验 中 对 检 验 记 录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时 ,可 由 双 方 委 托 权 威 的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双 方 权 威 检 验 机 构 联 合进 行 检 验 。 检 验 结 果 对 双 方 都 有 约 束 力 , 检 验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负担 。8.2.5 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按 本 合 同 8.2.2 至 8.2.5 款 规 定 提 出的 索 赔 后 , 应 按 8.2.1 款 的 规 定 尽 快 修 理 , 更 换 或 补 发短 缺 部 分 , 由 此 产 生 的
28、制 造 、 修 理 和 运 费 及 保 险 费 均 应 由 责 任方 负 担 。8.2.6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而 引 起 的 设 备 或 部 件 的 修 理 或 更 换 的 时 间 , 以不 影 响 整 套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为 原 则 , 但 最 迟 不 得 晚 于 发 现 缺 陷 、损 坏 或 短 缺 等 之 后 1 个 月 , 否 则 按 10.11 款 处 理 。8.2.7 甲 方 对 到 货 检 验 的 货 物 提 出 索 赔 的 时 间 , 不 迟 于 货 物 开 箱 检验 之 日 起 3 个 月 。8.2.8 上 述 8.2.2 至 8.2.8 款 所 述 的 各 项
29、 检 验 仅 是 现 场 的 到 货 检验 , 尽 管 没 发 现 问 题 或 乙 方 己 按 索 赔 要 求 予 以 更 换 或 修 理 均 不能 被 视 为 乙 方 按 合 同 第 10 章 及 附 件 技 术 协 议 的 规 定应 承 担 的 量 保 证 责 任 的 解 除 。8.3 本 合 同 中 所 有 木 门 相 关 产 品 及 安 装 所 用 的 材 料 均 要 符 合国 家 环 保 标 准 , 如 所 用 产 品 及 材 料 不 符 合 国 家 环 保 要 求 , 给 甲方 造 成 的 所 有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赔 偿 。九 保 证 与 索 赔1. 合 同 中 木
30、 门 产 品 的 质 保 期 是 全 部 木 门 安 装 完 毕 并 经 相 关 部 门 验收 合 格 之 日 起 二 年 。2. 乙 方 保 证 其 供 应 的 本 合 同 木 门 及 相 关 产 品 是 全 新 的 , 技 术 水 平是 先 进 的 、 成 熟 的 、 质 量 优 良 的 , 产 品 应 安 全 可 靠 、 易 于 维 护的 要 求 。3. 乙 方 保 证 根 据 本 合 同 附 件 技 术 协 议 所 交 付 的 技 术 资 料 完 整 统一 和 内 容 正 确 、 准 确 的 并 能 满 足 合 同 设 备 的 设 计 、 安 装 、 调 试 、 和 维修 的 要 求
31、。4.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如 果 乙 方 提 供 的 木 门 产 品 及 配 套 产 品 有 缺 陷和 技 术 资 料 有 错 误 , 或 者 由 于 乙 方 技 术 人 员 指 导 错 误 和 疏 忽 , 造 成 工程 返 工 、 报 废 、 乙 方 应 立 即 无 偿 更 换 和 修 理 。 如 需 更 换 , 乙 方 应 负 担由 此 产 生 的 到 安 装 现 场 更 换 的 一 切 费 用 , 更 换 或 修 理 期 限 应 不 迟 于 证实 属 乙 方 责 任 之 日 起 的 1 个 月 内 。 由 于 乙 方 进 行 施 工 、 安 装 、 调试 造 成 的 产 品
32、 损 坏 , 乙 方 有 义 务 尽 快 提 供 所 需 更 换 的 部 件 , 对 于 工程 要 求 的 紧 急 部 件 , 乙 方 应 安 排 最 快 的 方 式 运 输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均 由乙 方 负 担 , 并 承 担 相 应 违 约 责 任 。5. 在 质 保 期 内 , 如 发 现 产 品 有 缺 陷 ,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时 , 如 属 乙方 责 任 , 则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提 出 索 赔 。 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索 赔 文 件 后 ,应 立 即 无 偿 修 理 、 更 换 、 赔 款 或 委 托 甲 方 安 排 大 型 修 理 。
33、 包 括 由 此 产生 的 到 安 装 现 场 的 更 换 费 用 、 运 费 及 保 险 费 由 乙 方 负 担 。6. 如 由 于 乙 方 责 任 需 要 更 换 、 修 理 有 缺 陷 的 产 品 , 而 使 该 套 合 同设 备 停 运 或 推 迟 安 装 时 , 则 该 套 合 同 设 备 质 保 期 应 按 实 际 修 理或 更 换 所 延 误 的 时 间 做 相 应 的 延 长 。7. 如 果 不 是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或 甲 方 要 求 推 迟 交 货 而 乙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附 件 技 术 协 议 规 定 的 交 货 期 交 货 时 ( 不 可 抗 力 除
34、外 ) , 实 际 交 货日 期 按 本 合 同 5.1 款 和 5.4 款 规 定 计 算 , 甲 方 有 权 按 下 列 比 例 向乙 方 收 取 违 约 金 :迟 交 l 4 周 , 每 周 违 约 金 金 额 为 迟 交 合 同 金 额 的1 ;迟 交 5 8 周 , 每 周 违 约 金 金 额 为 迟 交 合 同 金 额 的2.5 ;迟 交 9 周 以 上 , 每 周 违 约 金 金 额 为 迟 交 合 同 金 额的 3 ;不 满 一 周 按 一 周 计 算8. 合 同 中 木 门 及 配 套 产 品 迟 交 货 物 的 违 约 金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价的 6.5
35、。9. 乙 方 支 付 迟 交 违 约 金 , 并 不 解 除 乙 方 按 照 合 同 继 续 交 货 的 义 务 。10. 对 安 装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产 品 迟 交 超 过 1 个 月 时 , 乙 方 向 甲 方支 付 的 违 约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5 。11. 乙 方 对 于 根 据 本 合 同 承 担 的 合 同 违 约 金 及 损 失 总 额 不 论 单 项 或多 项 累 计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6.5 。12. 乙 方 支 付 迟 交 违 约 金 并 不 解 除 按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相 应 义 务 。十 税 费1. 根 据 国
36、家 有 关 税 务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定 , 乙 方 应 该 交 纳 的 与 本 合 同 有关 的 税 费 , 由 乙 方 承 担 。2. 本 合 同 价 格 为 含 税 价 。十 一 合 同 的 变 更 、 修 改 、 中 止 和 终 止1. 本 合 同 一 经 生 效 , 合 同 双 方 均 不 得 擅 自 对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 包 括 附 件 )作 任 何 单 方 的 修 改 。 但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以 对 合 同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变更 、 修 改 、 取 消 或 补 充 的 建 议 。 该 项 建 议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37、对 方 并 经双 方 签 字 确 认 。2. 如 果 该 项 修 改 改 变 了 合 同 价 格 和 交 货 进 度 ,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修 改 通 知 书后 的 14 天 内 , 提 出 影 响 合 同 价 格 和 /或 交 货 期 的 详 细 说 明 。 双 方同 意 后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须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授 权 委托 ) 签 字 并 报 原 合 同 审 查 单 位 审 查 后 方 能 生 效 。 将 修 改 后 的 有 关 部 分抄 送 原 合 同 有 关 单 位 。3. 如 果 乙 方 有 违 反 或 拒 绝 执 行
38、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时 , 甲 方 将 用 书 面 通 知乙 方 , 乙 方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14 天 内 确 认 无 误 后 应 对 违 反 或 拒 绝 做 出修 正 , 如 果 认 为 在 14 天 内 来 不 及 纠 正 时 , 应 提 出 修 正 计 划 。4. 如 果 得 不 到 纠 正 或 提 不 出 修 正 计 划 , 甲 方 将 保 留 中 止 本 合 同 的 一 部 分或 全 部 份 权 利 。 对 于 这 种 中 止 , 甲 方 将 不 出 具 变 更 通 知 书 , 由 此 而 发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损 失 和 索 赔 将 由 乙 方 负 担
39、 。 如 果 乙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本 合同 其 它 条 款 有 明 确 规 定 , 则 按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5. 因 乙 方 原 因 则 不 能 交 货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为 不 交 货部 分 产 品 价 格 的 10 并 赔 偿 甲 方 由 此 产 生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十 二 不 可 抗 力1.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 严 重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灾 难 ( 如 台 风 、 洪 水 、 地 震 、 火 灾和 爆 炸 等 ) 、 战 争 ( 不 论 是 否 宣 战 ) 、 叛 乱 、 动 乱 等 等 。 合
40、同 双 方中 的 任 何 一 方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而 影 响 合 同 义 务 的 执 行 时 , 则 延 迟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期 限 相 当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的 时 间 。2. 受 不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发 生 后 尽 快 将 所 发 生 的 不可 抗 力 事 件 的 情 况 以 传 真 或 电 报 通 知 另 一 方 , 并 在 3 天 内 将 有关 当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提 交 给 另 一 方 审 阅 确 认 , 受 影 响 的 一 方 同 时 应尽 量 设 法 缩 小 这 种
41、 影 响 和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延 误 , 一 旦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消除 后 , 应 将 情 况 立 即 诵 知 对 方 。3. 如 双 方 对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估 计 将 延 续 到 120 天 以 上 时 , 双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本 合 同 的 执 行 问 题 ( 包 括 交 货 、 安 装 、 调 试 和验 收 等 问 题 ) 。十 三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1. 凡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而 引 起 的 一 切 争 议 ,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如 经 协 商 后 仍 不 能 达 成 协
42、议 时 , 双 方 同 意 任 何 一 方 可 以 提 交 仲 裁 。2. 仲 裁 机 构 为 包 头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3.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双 方 均 应 遵 照 执 行 。十 四 合 同 生 效 和 有 效 期1.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须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授 权 委托 ) 正 式 签 字 , 加 盖 合 同 专 用 章 后 生 效 ;2.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双 方 对 本 合 同 项 下 合 同 义 务履
43、 行 完 毕 时 止 。十 五 其 它1. 本 合 同 适 用 法 律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相 关 法 律 ) 。2. 本 合 同 所 包 括 的 附 件 , 是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效 力 。 当 附 件 与 合 同 条 款 不 一 致 或 要 领 模 糊 时 , 以 合 同 条 款 为 准 。 如果 不 同 时 间 的 文 件 有 不 一 致 或 模 糊 时 , 以 时 间 后 者 为 准 。3. 合 同 双 方 承 担 的 合 同 义 务 都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44、 的 规 定 ,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也 不得 对 另 一 方 做 出 有 约 束 力 的 声 明 , 陈 述 , 许 诺 或 行 动 。4. 本 合 同 列 明 了 双 方 的 责 任 、 义 务 、 补 充 和 补 救 条 款 , 任 何 一 方 不 承 担本 合 同 规 定 以 外 的 责 任 、 义 务 、 补 偿 和 补 救 。5.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未 取 得 另 一 方 实 现 同 意 前 ,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部 分 或全 部 权 利 或 义 务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6. 本 合 同 项 下 双 方 相 互 提 供 的 文 件 、 资 料 ,
45、双 方 除 为 履 行 合 同 的 目 的 外 ,均 不 得 提 供 给 与 “合 同 设 备 ”和 相 关 工 程 无 关 的 第 三 方 。7. 乙 方 保 障 甲 方 为 本 合 同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规 定 用 途 而 使 用 合 同 设 备 、 服 务和 文 件 , 不 受 第 三 方 关 于 专 利 、 商 标 或 工 业 设 计 权 的 的 侵 权 指 控 ; 如 果 发 生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侵 权 指 控 , 甲 方 于 上 述 指 控 之 日 起 7 天内 尽 快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负 责 与 第 三 方 交 涉 并 使 甲 方 由 于 第 三 方 索
46、 赔 从法 律 及 经 济 责 任 上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 合 同 双 方 应 指 定 二 名 授 权 代 表 , 分别 负 责 直 接 处 理 本 合 同 的 技 术 和 商 务 问 题 ,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的 名 称 和 通讯 地 址 在 合 同 生 效 的 同 时 通 知 对 方 。8. 任 何 一 方 向 对 方 提 出 的 函 电 通 知 或 要 求 , 如 系 正 式 书 写 并 按 对 方 下 述地 址 派 员 递 送 或 挂 号 、 快 速 邮 寄 、 电 报 、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的 , 在取 得 对 方 人 员 的 通 讯 设 施 接 收
47、确 认 后 , 即 被 认 为 已 经 对 方 正 式 接 收 。9. 合 同 所 使 用 的 文 字 为 中 文 ,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通 知 、 技 术 资 料 、说 明 书 、 会 议 纪 要 、 信 函 等 文 件 均 以 中 文 形 式 编 写 , 如 果 外 购 进 口 设备 的 技 术 资 料 、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应 有 中 文 版 本 。10.本 合 同 所 有 附 件 是 对 本 合 同 的 详 细 描 述 和 补 充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1.本 合 同 一 式 正 本 两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副 本 两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乙 方 : 地 址 : 地 址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账 号 : 账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人 签 字 : 签 字 日 期 : 签 字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