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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55836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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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 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速全市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 号)、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 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441 号)、 湖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鄂商办发201529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枣阳市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为利用互联

2、网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从事商家间(企业对企业-B2B)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B2C)、为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一)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企业;(二)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企业;(三)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服务、信用服务、认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运

3、营外包服务等的企业;(四)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供应方和采购方提供境内外的本外币支付的企业;(五)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的企业。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 门是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第五条 市财政设立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从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资金及市政府配套资金等资金中筹集。第二章 对本地电子商务产业的奖励和扶持第六条 对通过 B2B、B2C 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 万元、1000 万元、

4、3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分别按 5 万元、10万元、2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七条 大力扶持网 货供应商。对从事我市地产品加工包装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专门为电商提供优质网货产品的,经考核,年供货线上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 1 万元;年供货线上销售额 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 2 万元;年供货线上销售额 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 3 万元;年供货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 5 万元。第八条 鼓励生产企 业创新开发适合网络销售的新产品并上线销售,新产品单品线上年销售额超过 20 万元,奖励 5000 元;年销售额超过 50 万元,奖励 1 万元;年销售额超过 1

5、00 万元,奖励 2 万元。第九条 市内法人企 业通过落户我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开展网上交易、结算等电子商务活动,网上年零售总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网络服务年费的 3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三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企业加入多家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的不重复享受。第十条 对年会员会 费收入超过 50 万元的市内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突破 1000 户、3000 户的,分别按 5 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一条 建设市级电 子商务促进中心,供本市电商企业入驻,并对入驻费用予以适当减免。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和电子商城建设,规划建设

6、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在园区内建设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大规模的电子商城,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第十二条 经认定为 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给予组织管理单位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三条 本市城乡 居民自主创业,从事电商产业的,均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在限额内给予财政贴息。对本市城乡居民合伙经营或创办电商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0万元、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额度实行“捆 绑式” 贷款。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报经市政府同意,实行“ 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和奖励办法:(一)在我市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和电子商城;(二)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商务企

7、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通过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引进外资的电子商务企业;(四)其他涉及电子商务重大项目。第三章 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的扶持和奖励第十五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依法按程序选择综合实力强、网络体系完备、社会影响力大的大型龙头流通电商企业作为战略合作方,负责承担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建成市级运营中心和市、镇、村三级网络体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扶持和奖励。(一)运营中心建设奖励对承办企业配套完善运营中心(含地产品展示馆)所产生的固定资产新增投入部分,据实核算,一次性给予 30%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运营中心运行

8、维护费用(指后台维护、系统升级、数据分析等相关的人工和资源费用),每年按实际产生费用的 5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年,奖励时限三年。(二)品牌推广奖励打造推介具有枣阳特色和代表性的网络产品,并利用电商平台开展市域特色网络促销活动,活动期间产品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年,给予推广营销费用 30%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 150 万元/年, 奖励时限三年。(三)网点建设及运营奖励对合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数量的市、镇两级仓储配送服务中心及村级网点建设,按照基础设施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市级仓储配送服务中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镇级仓

9、储配送服务中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村级网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对物流配送车辆购置费用按 50%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物流配送运营费用(指车辆运行、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成本),每年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3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年,时限三年。对镇级仓储配送服务中心及村级网点的运行维护费用(指后台维护、系统升级、数据分析等相关的人工和资源费用),每年按实际产生费用据实核算,按 50%予以奖励,最高 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 年,时限三年。对正常运营的每个村级网点承办人每年给予 3000 元的运营费用奖励,时限三年。(四)系统整合奖

10、励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邮乐网和手机访销系统、阳光农廉网信息管理系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信息管理系统、农村网格化管理系统、第三方及当地物流配送系统等专项管理系统及话费充缴、水电缴费、信用卡还款、代买代销等便民服务纳入网络体系建设,根据系统运行情况,每年按实际产生的运行维护费用据实核算,全额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年,时限三年。第十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工作,具体培训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鼓励本市 电商企业在国内知名第三方平台(如京东、淘宝、1 号店等)建立枣阳地方特色馆,对在该第三方平台建成开馆的电商企业,经商务部门认定,按其建馆直

11、接费用据实核算后,予以一次性全额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全市奖励企业按先后顺序最多不超过三家。建馆后,每馆年度销售枣阳本地产品超过 500 万元的,每馆奖励运营费用 50 万元/年,时 限三年。第十八条 对为本地 电商企业产品互联网化提供设计、包装、信用认证、网络营销等技术服务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 100 万元的,给予 10 万元/年的奖励,时限三年。第十九条 建立本地 产品质量认证、产品溯源、检验检疫等质量监控体系,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市财政、市商 务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年度绩效考评办法,对拟奖励的企业进行评审

12、,予以奖励。 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法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 销售额、营业额均以税务部门开据的正规发票为依据。对因虚假申报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受的奖励,全额追缴奖励资金,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 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需予以修订的,按新修订的办法执行。原枣阳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枣政办发201548 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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