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一、 年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 17 条的规定,不满 14 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 14 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 14 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 14 周岁,如12 13 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
2、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 17 条第 1 款的明文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由于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
3、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二、 精神状态划分1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具备两个标准:(1)行为人行为时必须是精神病人;(2)由于精神病而于行为时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2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 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但负刑事责任。”三生理缺陷划分刑法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 聋 又 哑 的 人 和 盲 人 , 不 属 于 无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人 。 他 们 具 有 辨 认 或者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能 力 。 因 此 , 他 们 应 对 其 实 施 的 危 害 行 为 负 刑 事 责 任 。 另 一 方 面 , 由于 他 们 生 理 上 的 缺 陷 , 他 们 在 接 受 教 育 以 及 参 加
5、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等 方 面 必 然 受 到 一 定 的 局限 , 其 辨 认 是 非 的 能 力 比 正 常 人 要 差 , 所 以 , 法 律 规 定 对 他 们 的 犯 罪 可 以 从 轻 、 减 轻 或者 免 除 处 罚 。四 醉 酒 划 分 刑 法 第 18 条 第 3 款 规 定 : “酒 醉 的 人 犯 罪 ,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 ”醉 酒 可 以 分 为 生 理 性 醉 酒 与 病 理 性 醉 酒 。 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