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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尔斯的“原初状态”.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053813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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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析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摘要:作为对两个正义原则的一个证明, 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理论是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的根基之一。罗尔斯以一种严密的逻辑形式展开, “原初状态”是这一逻辑推理过程的逻辑起点。因而正确理解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领会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逻辑关卡。本文试图从对 “原初状态”的内涵阐述、争议批评以及重要意义三个方面来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做一个初步的诠释。尽管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努力在许多学者看来并不成功,甚至整个的论证也不令人信服,但是罗尔斯所恢复的研究传统以及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却得到了许多人的赞同与支持。关键词: 罗尔斯;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正义正义论 ,顾名思义,是研讨正义的。正义

2、观念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是以“原初状态无知之幕”为前提推演出其作为分配公正的正义原则的。简单地说来,就是一句话:只有当你不知道自己可能是谁时,才能想清楚什么是正义。一、 “原初状态”的内涵罗尔斯是用来看一种假象契约的论证来为他的正义原则辩护。相应的,我们可以把罗尔斯的论证过程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确定达成假象协议的条件;第二步是论证在这样的条件下他的正义原则将被选择;第三步是宣称这样选定的正义原则是正确的,至少对现代民主政体来说是

3、正确的。而这三个步骤中的第一步,契约订立的条件,就是罗尔斯所说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如果要达成一种关于社会正义的协议,参加缔约的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罗尔斯认为,人们的正义观常常部分受到其自身利益的歪曲,因为他们已经知道自己在社会中拥有的各项资源智力、体力、金钱、地位、权力等等使得人们往往不能够站在正义所需的公正无私的立场上。而正义要求的这种公正无私,就可以通过假定一种无知的情形来实现。这样的假定为假象契约的论证提供了可能。为了说明这种“无知的情形” ,这里将进行举例说明。假设在不远的将来,足球裁判将日渐短缺,许多比赛都找不到中立的裁判。假设曼联队和曼城队之

4、间的比赛就发生在这种情形下,再假设比赛中唯一合格的裁判是曼联队的经理。自然,曼城队会反对让他来做裁判。但是足球联合会知道这种难题会经常出现,因此发明了一种药物。服过这种药之后,人的行为完全正常,只是一个方面例外,就是会高度选择性地失去记忆。你记不得你管理的是哪支球队,也听不到任何唤醒记忆的话。在使用了这种药物之后,曼联队的经理会怎么来裁判这场比赛呢?答案是他极有可能做到公正无私。他知道自己是其中一支球队的经理,但并不清楚是哪一支。因此,如果他出于偏袒而随意挑选一支球队,就可能害了自己的球队。假设他不想冒险毁掉自己球队的前程,他只能够尽可能地表现得公平,依据比赛规则进行判决。由此,无知产生了公众

5、无私。记住这一点,就可以开始考虑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了。 “原初状态”是罗尔斯指出的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 ,它“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纯粹自然的假定状态中,人们受“无知之幕” (a veil of ignorance)的遮蔽,他们浑然无知于他们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地位,无知于他们的善恶观念,无知于其所处2的社会背景。在这种状态下,完全自由的个人进行反复推理和选择后相互订立各种原始契约。可以说,这种“无知”是完全脱立于具体的社会历史文化情境的个体存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做出的选择,罗尔斯认为才是个体最真切的需要、最自由的想法。罗尔斯之所以提出假设状态下的

6、“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前提,目的在于摆脱目的论的控制,从而建立起一个超然于特殊愿望和具体需要之上的一种普遍的正义原则。下面将对“无知之幕”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择出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目标。为保证所选原则的正义性,他认为,关键的步骤就是要首先排除各种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对主体选择活动的影响,消除各种可能的“交易优势” , 使主体在进入选择状态时处于公平的地位。其次是保证选择主体在选择过程中具有同等的“自我”特性, 使他们不存在身份等级差异。这一工作罗尔斯是通过他独特的方法“无知之幕”来完成的。(一)主体知识的限制“无知之幕”的无知,不是选择各方处于弱智意义上的无知,而是有意识地排除某些信息

7、,奠定初始的平等境地,为我们所希望的公平原则的出场提供便利。罗尔斯假定各方都不知道某些事实。首先,对他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出身一无所知: 无人知道他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也不知道他天生的理智和力量等。其次,对个人价值观念和性格气质一无所知: 没有人知道他的善或好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也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如是否喜欢冒险,气质是悲观还是乐观等等。最后,各方对他们所处的特定社会和所属世代一无所知: 他们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或文化水平,以及他们属于什么时代。这一状态就是使各方不能知道将使他们陷入对立的偶然因素的状态。然而,这样的状态并不是使一切文

8、明重来的状态。在“无知之幕”下,人们仍然具有关于社会和社会合作的一般知识。首先,各方知道他们的社会处于“正义环境”中,社会合作必要且可能。之所以提出“正义环境”这一概念,是因为在某些条件下,正义观念似乎并不适用。如果人们处于物资极度匮乏的条件下,以至于社会无法保障每个人的生存,那么要求我们批评某人行为不正义的观念就是十分荒谬的。如果要生存,就必须从他人那里掠夺,这似乎就完全没有必要考虑正义的问题。在另一种极端情况下,如果社会的物资供应极其丰富,足够满足人们的任何需要,那就不会产生关于正义的冲突。因为如果一个人拥有别人想要的东西,而其他人可以毫不费力地得到同样的东西,那就不可能发生争夺了。因此,

9、正义环境是处于“匮乏和丰富之间” ,罗尔斯假定缔约各方都知道他们是在绝对物资中等匮乏条件下的社会正义原则。其次,各方都具有一种“弱的善理论” (thin theory of the good) 。因为我们也许会质疑,就罗尔斯目前为止所描述的那种人根本就不能作出任何选择或决定。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情况,也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样的东西,那他们如何能够作出某种关于社会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决定呢?不具备某种善的观念,他们能够知道自己是珍视自由的吗?因此罗尔斯假设原初状态下的行动者知道自己想要得到所谓的“基本善” (primary good) 。这是指自由、机会、财富、收入和不是那么清晰的“自尊的社会基础” 。这

10、些事物所共有的特征是,无论缔约各方想要得到其他什么东西,上述几种事物是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得到的东西。也就是说,不论某个人的善的观念是快乐的生活、宗教美德、狩猎、射击、钓鱼,还是其他什么,罗尔斯的“基本善”都是必需的。人总是想要自由、机会和财富来作为实现个人目标的手段。因此,原初状态下的行动者知道自己想要这些基本善。(二)主体特性的设计在“无知之幕”下,主体自我特性及主体间关系的设定直接关乎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3目标。他认为, “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有同等的自由权利, 每个人都能参加提议,并说明接受它们的理由。那么显然,这些条件的目的就是要体现平等体现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观念和

11、正义感能力的理性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 。这就是说,契约各方是平等、自由和理性的。1.各方是自由的。如果没有自由的条件,各方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那就根本不存在订立契约的行为。强调自由,就是保证缔结契约是一个自愿的过程,由此也才能保证所立契约的公平性。罗尔斯认为,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之上的自由。它包含着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要求,而责任和义务的承担是出于主体的道德认同。因此,这种自由既是自律的自由,又是取向性要求的自由。2.各方是平等的。罗尔斯理解的平等是, “他们都被看作拥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以从事终身的社会合作,并作为平等的公民参与社会生活” 。很明显,他强调的平等是一种

12、构成平等的基础的参与的平等,是一个最低限度的资格要求的平等。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具有了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并参与社会合作,他与其他人在权利上就是平等的。3.各方是理性的。罗尔斯认为, “理性的”是指“人们乐于提出这样的原则,即这些原则必须表达出能为所有人都视为公平的合作条款的东西,或者当这些原则是由别人提出的时候,他们也乐于加以承认。人们也明白,他们应该承诺履行这些原则,即使由于环境的迫使而不得不以他们自己的利益为代价,如果别人被预期能够同样承诺履行它们的话” 。而在合作体系中,我们应将“理性的”作“合理性”理解,即“按照经济理论的标准,解释为采取最有效的达到既定目标的手段” 。由于“无知之幕”的

13、覆盖,选择者只知道他们必须保护自己的自由,扩大他们的机会,增加达到其目的的手段。但是自由平等和理性的主体无法知道以及如何推进他们的特殊利益。这样,理性的参与主体必须蕴含某种特征。所以,罗尔斯假设:(1)“理性各方相互冷淡,不受嫉妒之累,否则,嫉妒倾向于使每个人的状况更坏,在此意义上它使集体不利” 。(2)理性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要考虑“契约承诺的强度” 。各方在订立契约时,必须非常谨慎。他们不会签订一个他们明知不可能维持或维持起来将有很大困难的契约。 “这样,在评价各种正义观时,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就要假定他们采用的正义观将被严格地服从。他们契约的结论将按这一基础推出” 。二、对“原初状态”的争论

14、罗尔斯这种假设的原初状态受到了西方政治哲学、法哲学界提出了不少质疑。西方学者对“原初状态”的评论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在罗尔斯所倡导的新社会契约理论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或并未达成一项契约,即使是达成了一项假定的契约这一论证可以成立,那么这种社会契约论也并没有为其结论两个正义原则提供恰当的、充分的证明;其次,一些学者对原初状态的设置,即正义的条件、无知之幕和备选正义观提出了不同的见地;最后,作为在原初状态的推理中备受指责的功利主义者,他们也对罗尔斯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和对功利原则的批评提出了相应的反驳。(一)假想契约是合理存在的吗?对部分评论者而言,原初状态毫无疑问是个好东西。因为他们认

15、为,通过原初状态之后人们就只能选择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了。但对部分评论者而言,原初状态并不是证明两个正义原则合理性的必要条件,甚至说原初状态中根本就不存在各方达成的契约。如果根本就不存在契约,那么罗尔斯的契约理论就失去了根基,两个正义原则就成了没有证明的断言,所以这种质疑是致命的。罗尔斯使用了一个假想契约的论证,无论什么东西,只要被证明是假想契约的结果,就是正当的。因此罗尔斯的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就是正当的。而这种论证的缺点是, “凡被证4明是假想契约的结果都是正当的”这一说法明显是错误的。假设你为了换取一本书,而要把所有的财产都交出来,这个假设如同罗尔斯虚构的契约一样,也是一个假想契约。但它的结

16、果却很难说是正当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显然可能会和其他许多假想契约的结果相矛盾。显然,必须说明的是,与任何一种这样玩笑式的假想契约相比,为什么罗尔斯的假想契约应该得到认真的对待?罗纳德德沃金详细地分析与评判了罗尔斯的理论。他提出了这样的见地:“罗尔斯是没有考虑从未签署过一个他所描绘的那种契约的人。他所论证的是,如果一群理性的人发现他们自己处于原初状态的困境,他们将为这两个原则而签订一个契约。他的契约是假定的,假定的契约并不能够提供为了公平而强迫缔约者履行的独立理由。一个假定的契约不是一个实际契约的简单形式;它根本就不是一个契约。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并不是不存在同意的要素,这里的同意是一种可

17、能的同意。罗尔斯认为,只要某项原则是公平的、合理的,人们就自然会同意接受这个契约的约束。但德沃金认为,缺乏自愿的同意必然导致契约的无法达成。因为“如果我能够接受你的主要理由,那么对你提出的我已经事先同意了这些规则的说法,就没有什么要回答或解释的了” 。也就是说,如果是一种可能的同意,只要能证明正义原则从直觉上看对每一个人都是公平合理的即可,就没有必要再去劳烦原初状态的复杂理论了。(二)对原初状态设置的不满无知之幕在罗尔斯理论中占据重要位置,它是罗尔斯努力避免现存欲望的偶然性的重要工具。通过无知之幕排除掉大量的偶然信息,可以保证通过原初状态而获得的原则是正义的。但部分学者认为这道无知之幕过于厚重

18、,以至于人们根据透过此幕的信息根本不足以做出判断和进行选择。罗尔斯认为其假想契约之所以处于优势地位,是因为契约环境原初状态中的各个因素都是公平的。他通过强加无知来保障公正无私。这样,原初状态的建立必须有两个限制条件。一个是原初状态中的所有因素,关于知识和无知的所有假设,必须恰当反映所有人或几乎所有人共有的相对没有争议的道德信念。另一个是原初状态下必须能够达成协议。原初状态中的人必须具有能够达成某种协议的特征,否则这种方法就失效了。因此,第一种批评意见就是对罗尔斯要求人们选择基本善自由、机会、财富、收入和自尊的社会基础的正当性提出质疑。在无知之幕下,罗尔斯不得不提出一种“弱的善理论”以便人们能够

19、做出某种决定。这些基本善是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是“万能手段” 。因此,它们在善的观念中是中立的。但是,这些善特别适合于建立在利润、工资和交换基础上的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之上,因此它们并非是中立的。然而,一定会有非商业性的、更具公共性的生存方式,从而财富和收入甚至包括自由和机会方面的善的观念要居于更次要的位置。因此,根据这种批评意见,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偏向于某种商业性的、个人主义的社会组织,忽视了人们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非商业性的公共善的重要性。第二种批评意见是针对罗尔斯想让缔约方不知道自己的自然和社会资产这一事实。这对缔约方达成协议可能有必要,但它如何反映共有的道德信念呢?罗尔斯的答案是,一

20、个人拥有的自然和社会的资产“从道德的角度说是任意的” 。没有人有理由拥有(他或她的)自然能力、智慧或漂亮的面孔,或出生于富裕和有文化的父母,所以没有人有理由从这些偶然性中得利。于是,通过让原初状态下的人不知道这些事实模拟了这种信念,使自然资产成为“共同的财富” (common assets):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从中得利的东西。但是很多人会反对人们没有理由从发挥他们的才智中得利的观点。特别是如果一个人经过努力发展出一种才智或技能,然后将其很好地运用,那么我们往往认为他们应该为此而获得报酬。第三种批评意见认为无知之幕将作出选择所必须的一些信息排除在外了。如功利主义者哈桑依提出:要做出合理的决定,个体

21、就不得不依靠主观概率,在遵循最大的最小值原5则时,个体就必须衡量各种可能性,而使衡量成为可能的就是通过对主观概率的计算。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使得许多个人本身的信息和外在社会的信息被排除在外,使得人们根本就无法做出衡量,无法确定最小值的确切数值,也就无法确定最大的最小值是什么,更无法确定何谓最不利群体。桑德尔也认为无知之幕下的各方主体被剥夺了个体性与多元化。这种剥夺使得人们无法认清、理解其他的正义观的优劣。所以,原初状态中建构的行为主体并没有真正建构什么;作为选择的主体,他们也没有真正地选择什么。(三)对原初状态中推理的异议原初状态中的推理过程是以最大的最小值规则为指导的比较两个正义原则与古典功利原

22、则和平均功利原则的过程。所以对原初状态中推理过程异议最大的自然就是功利主义者,而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约翰哈桑依。首先,哈桑依提出,作为一种在不确定情况下的选择规则,最大的最小值标准并不是一个最佳选择。人们在现实情况下应用它时,通常会得出一些令人不可接受的决定。哈桑依说明,最大的最小值原则过分重视了最小值的说服力,认为只有保证了最低的一个获利水平就能够万事皆备。但是在两个病情轻重程度不一的病人之间,放弃用心诊治即可康复的患者,而选择耗尽资源地治疗绝症者决不是一个令人信服的决定。其次,哈桑依回应罗尔斯对人际间功利比较的质疑。哈桑依提出他曾在正义论发表前提出过这样一种人际间的功利比较,即“在理想条件下

23、即如果我们对那个支配偏好和功利函数的心理法则具有完整的认识,并且具有充分的关于他人个性特征的信息人际间的功利比较具有一种完全具体的理论含义,能够做出完美无误的人际间功利比较。虽然在现实中,这种理想状态很难达到,但是在某些具体事例中,我们是可以获得这种充分的背景信息的。也就是说,在具体事例中人际间的功利比较是可以达成的” 。但罗尔斯并没有对此种功利比较予以考虑,并且他的批评集中在两种相当虚假的过程上。因此罗尔斯否定人际间的功利比较是无法完全令人信服的。三、结论从上面的评论可以看出,原初状态并不是一个能够为两个正义原则提供足够充分证明的理念,其中存在着过多的疑问与矛盾。可以说,如果原初状态理论可以

24、比作正义论大厦的根基,那么即使大厦的地上部分再赏心悦目,其地基也是千疮百孔的。既然原初状态理论证明并不成功,罗尔斯的理论又为何会博得各方的赞赏呢?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回答。第一,原初状态理念引起政治哲学主题的转换。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理念的设计将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提上议程,探索出一条平等的自由主义的途径。自由主义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其主题是自由,其间也有平等问题,但它一直隐藏在自由问题的背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确立的原初状态理念将平等问题推到了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前台,使当代政治哲学家们不得不面对它,并做出表态。原初状态的设置将平等与自由作为自由主义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着重强调的是

25、平等问题。从原初状态的定义中可看出, “契约都是公平的” 、 “平等代表” 、 “偶然因素”等关键词要突出的都是平等。通过罗尔斯的精心构造,原初状态理念确实达到了其目的建构一个平等的自由的政治哲学大厦。第二, 原初状态理念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为当代政治哲学奠定了一种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仍是对每一个人自由平等价值的尊重,它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必要条件。弱势群体是社会合作体系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理应受到尊重。只有他们的基本善得到实现和保障,这一合作体系才是公平的。而这一群体的利益却一直被忽视了。出于对弱者的关怀,出于对自由主义价值的深层思考一种不应得的不幸造成一种深刻的不平等,罗尔斯没有诉诸于同情、

26、博爱的感情冲动,而是诉诸于公共理性指导下的制度的正义,一种程序性6的公正的审判,诉诸于一种宪政民主的法律,从而使法律面前人人自由平等的原则具有更普遍更实质的内容,这种关怀使当今政治哲学趋向理性,趋向成熟。第三,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念的目的是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提供了一种道德基础, 这促使了当代政治哲学向规范伦理研究的范式转型。随着财富两极分化的严重, 随着不同民族间矛盾的恶化、不同文明间冲突的加剧和各文化传统间差异的扩大, 社会生活陷入失范的境地。罗尔斯以敏锐的眼光捕捉到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 制度正义的缺失。他通过原初状态的设计为制度的正义提供了一种道德基础正义的两个原则。这两个原则既保留了个人

27、自由权利优先的经典自由主义原则, 又坚持了一种“平等的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理想, 为制度正义提供了一条底线: 平等的自由。自罗尔斯以后, 制度伦理占据了整个西方伦理学界的主导地位。尽管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努力在许多学者看来并不成功,甚至整个的论证也不令人信服,但是罗尔斯所恢复的研究传统以及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却得到了我们的赞同与支持。即使是罗尔斯在修正其整个理论设计时,也没有完全抛弃这一理念,只是改变了它的目的与功能,使其能更好地与政治自由主义的理念相契合。参考文献1 约翰罗尔斯著 , 何怀宏等译 . 正义论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2 约翰罗尔斯 . 作为公平的正义 M. 上海

28、: 三联书店, 2002.3 德沃金著, 信春鹰, 吴玉章译. 认真对待权利M. 北京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4 迈克尔J桑德尔著, 万俊人等译 .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M. 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01.5 徐大同. 当代西方政治思潮M. 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4.6 John C.Harsanyi. Can the Maximin Principle serve as a basis for morality? A Critique of John Rawlss Theory.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69, No. 2 (Jun.,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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