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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46326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6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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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增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促进监管执法水平的提高,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遵循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第三条 严格按照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省局下达的抽查工作计划,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公示检查结果。第四条 检查内容包括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情况、经营行为情况。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2、行。第六条 本细则为“双随机”抽查时指导内容,随着“双随机”抽查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而逐渐完善。第一部分 企业信息公示检查内容- 2 -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监字(2015)59 号文件。二、检查分类(一)一般检查信息情况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企业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店名称、网址、企业经营状态、从业人员、党建信息。(二)重点检查信息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股东股权转让、股东的认缴和实缴出资、资产总额是、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销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是、净利润、纳税总额。这类信息发现不一致的,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即时

3、信息也属重点检查信息。(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企业取得联系(也属重点检查信息)三、检查程序(一)前期准备。1.实地核查前,在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中查阅打印检查企业年度报告表,查阅自主公示信息、工商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已备现场实地核实。2.先行告知检查企业,下发检查告知书或电话告知(做好记录) ,告知检查事项、时间、应准备的材料,- 3 -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相关许可证明等,并要求相关人员到场。(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即时信息检查时,由企业填写企业即时公示

4、信息自查表签字盖章。(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人员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20 个工作日内公示。(四)归档。四、检查要点(一)对一般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1、通信地址:口头询问或由企业自行提供相关材料。2、邮政编码:自行通过邮政部门统一下发的邮政编码进行查询比对。3、联系电话:询问了解或拨打企业公示电话。4、电子邮箱:由企业向市场监督局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或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材料。5、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自行查询、网络查询对比。6、存续状态: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开业:查看企业财务报表、发票、税单等相关资料。 (2)歇业:可参-

5、 4 -考提交的税务报停手续或其他资料。 (3)清算: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法定事由产生的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注销公告、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检查这些信息时,可做一般性核对,发现不一致的,一般不直接按做弄虚作假处理,先行要求企业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二)对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检查企业提交的材料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检查材料: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企业章程、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名册等。处理结果: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2

6、、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申报年度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申报年度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检查材料:(1)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2)对实行实缴制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 5 -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处理结果: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发现 27 类实行实缴制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同时应依法查处。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1)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

7、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2)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比对股权交易中心相关数据。处理结果:股东变更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责令限期办理章程备案。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检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或委托专业

8、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处理结果: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6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核对企业的保证担保合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处理结果: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三)即时公示信息检查方法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新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最后一次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检查材料:(1)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2)对实行实缴制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

9、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1)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2)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也可以直接登录相关部门的网站查看相关许可审批信息(目前- 7 -相关部门尚未公示)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检查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版权) 、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相关材料,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受到行

10、政处罚信息:工商处罚信息自查,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或检查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检查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书面责令在 10 日内履行公示义务。限期不履行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 27 类实行实缴制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同时应依法查处。五、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不予配合情节严重问题” 。1、拒绝检查人员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3、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资料的;4、其他阻扰、妨碍检查人员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进行

11、。 (此类情形要有影响、文字等资料)如此项情形存在,录入抽查业务系统。(二)关于“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问题” 。1、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 8 -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2、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3、经向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如此项情形存在,直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第二部分 直销企业监管内容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检查内容1、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2、

12、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3、直销企业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4、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5、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6、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 9 -7、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8、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9、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10、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未建立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11、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12、直销企业违反有关保证金制度的。第三部分 市场监督管理内容一、农资市

13、场监管内容(一)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931 号) 、国家工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二)经营行为监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1、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3、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10 -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4、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

14、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四)经营者义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2、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

15、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3、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4、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5、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6、法律

16、、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市场开办者责任: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2、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3、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12 -4、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格式

17、合同监管(一)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1、伪造合同;2、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3、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4、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5、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6、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7、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8、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9、提供虚假担保;10、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二)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18、、 - 13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1、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4、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5、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四)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

19、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五)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 14 -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六)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6

20、、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四部分 商标监管内容一、商标使用(一)使用主体:各类市场主体。(二)遵循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欺骗消费者。(三)强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 15 -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 、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四)禁止事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

21、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 、 “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16 -8、有害于社会主义

22、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二、商标代理机构(一)商标代理机构资格:依法设立,具有代理资质。(二)代理禁止事项:1、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法律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

23、、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17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以上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4、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三、商标印制单位(一)商标印制单位资格:“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 商标印制单位应履行的职责:1、商标印制

24、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2、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3、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18 -4、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25、;(2)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5、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6、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7、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 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8、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 15 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

26、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19 -9、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10、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第五部分 广告监管内容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主体资格: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履行的职责和禁止事项: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

27、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4、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5、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 20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6、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7、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8、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28、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9、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11、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12、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1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13、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

29、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14、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15、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2)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

30、害市容市貌的;(4)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22 -的区域设置的。17、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18、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19、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

31、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20、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21、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22、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 23 -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第六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内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有

32、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3、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4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二、检查内容及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

34、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25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

35、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

36、)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26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七部分 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内容一、商业贿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

37、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 27 -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用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服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条例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在帐外暗中以现

38、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第十五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本条例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服务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现场检查内容最主要证据:1.出纳会计部位。贿赂款支出一般由财务人员经手,如有上述违法行为,检查可发现正在处理或已处理完毕的相关凭证,或在其电脑中发现- 28 -相关汇总表格和流水账的相关记录;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部位。贿赂款支出大多经负责人审批,最隐秘的证据

39、往往就在负责人抽屉里的记录本或现金支付凭证;3.业务员部位。业务员是具体与客户联系的知情人,往往留有部分凭证和相关业务资料。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商品。经营者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与

40、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含有特有名称的包装、装潢。现场检查内容:1、检查生产车间和库存仓库的检查人员注意收集现场的生产情况(是否正在生产侵权产品)及库存情况(如果库存有侵权产品或侵权产品包装、装潢) ,应及时进行清点- 29 -并现场拍照;2、检查财务部的检查人员及时收集该企业账册、进出生产销售单据、库存单据和用于财务记录的电脑资料,防止证据流失;3、检查设计部的检查人员注意收集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图纸、印刷模版和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注意了解上述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是自行设计还是委托他人设计,如自行设计的,应及时要求提供或自行查找收集设计图纸、包装、装潢印刷底版;

41、如不是自行设计的,应及时要求提供受委托设计方的情况资料,必要时可及时到委托设计方进行资料收集。三、不正当有奖销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 30 -额及其奖品种类、数量、质量、兑奖时间、地点、方式不予明示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明示的事项;(2)谎称有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或者对中奖者不予兑奖;(3)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4)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6)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同一次有奖销售活动设定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最高奖金数额之和超过五千元;(7)以就业机会作为有奖销售;(8)其他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金额。现场检查内容:(1)当事人对外派发的宣传资料、使用过的抽奖券(特别是中得主要奖项的抽奖券) ,店堂告示、宣传海报及奖品的现场拍照; (2)奖品的购买发票或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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