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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40327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7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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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201712 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发布令为加强和规范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批准发布,2017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本单位内所有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执行。*公司主要负责人:2017 年 9 月 20 日- 1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

2、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3.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第4.条 公司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公司从业人

3、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5.条 全体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 2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6.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

4、不得少于12 学时。第7.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8.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 -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

5、)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9.条 公司从业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部门或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公司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公司级不得少于 6 学时,部门(车间)不得少于 10 学时,班组级不得少于 8 学时。第10.条 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

6、本知识;(二)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第11.条 部门或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4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12.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13.条 职工在本公司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或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部门或车间不得少于 10 学时,班组级不得少于 8 学时。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部门或车间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部门或车间不得少于 6 学时,班组级不得少于 6 学时。第14.条 特种作业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被注销或到期未审核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入职时,

8、还应接受三级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第15.条 人力资源部会同安全生产小组主持公司级安全卫生培训教育,部门或车间负责人主持部门或车间级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班组长主持班组级安全卫培训教育。第16.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部门或车间应在工作前进行有毒危害和防治知识的教育后,方可上岗。第17.条 各级管理者应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不分时间、不论场合、不拘形式、经常地、反复地对职工进行广泛、深入、系统的宣传和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定期的班组安全学习、工作检查、工作交接等教育;派班前上岗安全教育;

9、不定期的事故分析会、事故现场说教典型经验宣传教育等;板报、图片等工具进行的安全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安全技术表演、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术讲座、交流安全经验等进行安全教育。第18.条 经常性教育如主要内容应包括:(一)上级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及有关文件、指示;(二)部门和每个职工的安全责任;(三)遵章守纪;(四)事故安全案例及教训和先进安全技术、革新成果等。第19.条 班组应每周安排一个安全活动日,各班组可利用班前- 6 -或班后时间进行。其内容是学习党和国家及公司随时下达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文件,回顾上周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分析班组工人安全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形势,表扬好人好事

10、,批评违章作业,吸取事故教训。第20.条 各级管理者应加强纠正违章教育,对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章规程而导致发生重大险情,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职工,必须进行“四不放过”教育。针对违反的规章条文及事故危害,使受教育者充分认识自己的过失和应吸取的教训。第21.条 六月份是全国“安全生产活动月” ,部门或车间应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张挂安全标语、口号,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强化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声势和气氛。第22.条 各级管理者应结合季节的特点、生产负载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灵活多样的超前思想教育。第23.条 各级管理者应在各种节假日的前后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节

11、假日前,要开“稳心会” ,多讲节日出事的教训,解决职工的福利待遇和个别职工的实际困难。节假日后,应开“收心会” ,使职工在上岗后一心用在工作上。第24.条 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第25.条 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由项目负责部门(人)和项目所在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同新来职工。- 7 -第26.条 进入公司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对其进行入厂安全注意事项教育,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有专人陪同,以保证安全。相关接待人员应负责对来访、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提醒。第27.条 安全生产小组会同人力资源部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

12、批,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各部门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应认真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第28.条 安全培训教育应组织考核,通过口试考核、笔试考核、操作考核等方法,评价被培训的有效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或复工。第29.条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未接受相关教育取得资格或到期未复审的不得上岗。第30.条 各部门应对下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一)新入厂的职工;(二)外来实习、学习人员;(三)调换工种及转岗人员;(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五)违章人员;- 8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各部门应保持相关培训教育档案资料,如台帐、照片、视频、试卷、教案、签到记录、考核记录等。第31.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依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对本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第32.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第33.条 本制度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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