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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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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实施“产业强县 ”发展战略,发挥创 新驱动引领作用,激活科技和人才的支撑能力,推动理念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等各领域创新,鼓励创业创新实践,努力夯实桐庐创新基础,全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鼓励多元创新投入,完善科技评价能力1.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机制,实行企业研发投入、成长性、税收贡献等综合评价。对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2亿元、2亿元以上(含),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5%、4%、3% 以上,经相关部 门综合评价位列前20名的,按其同比上年

2、研发投入增量部分分别给予10%、9%、8%的补助,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 过100万元。对规模以下小微企业,经相关部门综合评价位列前10名的,按其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20%的补助,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年未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当年研发投入按50%计算)。重点条款,此次政策的重点,关键词增量部分给予奖励2.大力鼓励科技进步。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

3、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个人)减半奖励。每两年评选县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并予以表彰。奖励标准大大提高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提升实体经济动力3.深入实施四个五年培育计划。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科技型小微企业梯度培养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计划、科技创新“双十” 培育 计划、孵化器暨众创空间建设等四个五年培育计划。 “四个计 划” 的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另行制定。重点条款,四个行动计划是政策的主要实施和执行的具化4.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扶持。对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支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4、10 万元、5 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视同新认定)。对新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3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市级农业科技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奖励。重点条款,国家高企三年新认定就给予奖励,原来是一次性奖励5.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农业类认定减半执行。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新增对企业研究院的奖励扶持6.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实施。

5、(1)对列入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科技型初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创业资助。(2)每年择优立项若干县级工业类、农业类、社会发展类、科技特派员项目,奖补办法另行制定。7.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品种)。对新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新品种)、省级新产品(新品种、浙江制造精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3 万元补助。对取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一次性 3 万元补助,每个单位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三、加大创新平台建设,激发创业创新活力8.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公共平台发展。(1)对新认定为国家

6、、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三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分别给予企业所在的孵化器 10 万元、5 万元、3万元的经费补贴;在孵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三年内获得天使轮(或者 A 轮融资),按照融资额的 1%予以补助孵化器(被本市企业(非控股母公司)收购可参照执行),单个孵化器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在孵期间享受 50%的房租补贴。(2)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7、万元、20 万元补助;正常运行并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每年 10 万元、8 万元、6 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 100%、80%、60%的房租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对新注册成立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40 万元装修补助。对承办各类创业创新活动的,经县科技局备案,给予不超过 80 万元每年的经费补助。县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扶持办法另行制定。重点条款,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大大加大了扶持力度9.鼓励创新载体建设。(1)鼓励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创新发展园区等科技型特色园区(基地)建设,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型特色园区(基地)

8、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2)“211 工程 ”以上高校(院所)、世界 500 强企业在桐建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大创新载体,分三年按 20%:40%:40%的比例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重点条款(3)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联盟,且联盟内本县企业不少于 10 家的,分别给予承担日常管理单位 60 万元、30 万元和 1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正常运行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年 10 万元补助,期限 3 年。重点条款(4)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10

9、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5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5)鼓励使用创新券、活动券、服务券。为企业开展检验检测、文献检索、技术查新、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创新券按实际支付额 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额 10 万元。活动券按照市补助经费同等奖励,单个机构当年最高限额 10 万元。服务券按服务中介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服务券数额予以兑现,单个中介机构当年不超过 10 万元。10.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与合作。(1)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

10、展产学研用合作,经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备案登记,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的20%进行补 助,通过桐庐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合作补助标准提高 5 个百分点,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额 50 万元。重点条款,补助标准提高(2)加大对技术成果转移服务的支持力度。对促成技术成果向我县企业转移的技术经纪人,在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后,按实际支付额的 1%予以奖励,当年累计奖励每人不超过 5 万元。11.深化金融机构与科技创新结合。(1)提供政策性基金支持。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纳入县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范围,引导基金投资规模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 30%,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约定股息不超过同

11、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 85%。(2)对在科技风险池内贷款的科技型企业产生的担保费、基准利率上浮部分(20%以内)给予补贴。鼓励本县金融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年度放款额度达到 1 亿元并增幅达 20%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增幅 20%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3)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和专利保险,按企业保费总额 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限额 10 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以专利权质押为主的贷款按照风险池贷款方式予以贴息。重点条款,都为新增条款,强化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四、强化科技人才支撑,优化产业生态合力12.建立科

12、学规范的人才分类机制。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细化人才评价标准,划分人才层次,逐步建立层次清、标准高、易操作的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参照杭州市人才分类目录并结合桐庐实际,主要分为六类:国内外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省级领军人才(C 类)、市级领军人才(D 类)、县级领军 人才(E 类)、县级中高级人才(F 类)。建立人才分类动态调整协调机制,成立县级人才分类协调小组,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针对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专才 ”、“偏才”,经协调小组联席会议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13.大力引进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深入实施“1315”人才

13、计划,面向全球大力引进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落地经评审认定后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项目资助、三年最高 500 万元银行贷款的全额贴息、三年最高 5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政策。对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 计划” 、省 “千人计划”、市“521”计划人才的,给予每人 100 万元、100 万元、30 万元的安家补助。县外院士、国家“ 千人 计 划” 、省“千人计划” 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来桐创新创业,经评审认定后给予最高 100 万元安家补助。大力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对经认定的国际和国内顶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

14、队,可分别给予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500 万元的项目资助,特别情况经研究,最高可获得 1 亿元项目资助。14.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培养。深入实施县“511”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在一个培养周期内对第一层次重点资助人选、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分别给予每人 8万元、5 万元、3 万元培养经费,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进修培训、导师结对、学术交流等培养活动,提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未满 5 年的高校毕业生在县内创办企业,并符合规定入驻经认定的创业园区的,可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时间 3 年;创业项目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省、市大

15、学生创业大赛中获奖项目并在我县落地的最高给予 20 万元资助。15.加大国内外智力柔性引进力度。实施“春江特聘专家”计划,鼓励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来桐服务,对入选县“春江特聘专家” 的给 予最高 5 万元津贴 ,对在聘期间成效显著的特聘专家授予“桐庐县荣誉市民” 称号。 对我县入选“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的人才,给予 10 万元工作津贴。对我县入选杭州市“115”计划的外国专家高端年薪项目、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资助。16.建立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按照“分层次、保无房” 的原则,建立购房补贴、人才公寓、租房补贴三位一体的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

16、制度。对 A 类人才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其他人才自购首套商品房且房源在桐庐县范围内的,按 B、C、D、E、F 类人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2 万元、6 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F 类及以上人才可申请租赁人才公寓;放弃租用人才公寓 F 类及以上人才也可申请租房补助,租房补助标准为:D 类及以上人才 2000元/月,E 类 人才 1000/月,F 类人才 500/月,补助三年;2016年 11 月 2 日之后毕业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放弃租用人才公寓和租房补助的,给予一次性 3 万元、2 万元生活补助。17.优化人才生活服务。对引进的 A

17、-E 类人才发放人才“精英卡” ,凭卡县内各旅游景区游览享受门票免收待遇,随行家属凭户口簿等有效证明可享受门票 5 折优惠。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C 类及以上人才可帮助协调到杭州市区就读;E 类及以上人才可根据其要求安排在本地公立学校就读;F 类人才,子女入学享受本县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按照就近原则,由县教育部门妥善安排。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D 类及以上人才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建立健康档案,落实专人负责协调,开辟“绿色通道” ,实行优先住院、转院、会诊等。每年组织 F 类及以上人才参加一次健康体检。对在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实施后,通过竞拍

18、方式取得小客车上牌指标的 D 类以上人才,帮助落实车辆上牌补贴,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加强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保障,对高层次人才来桐庐创新创业,符合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需要的,可将身份编制保留在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并推荐到大学兼职、任职。18.探索市场化引才新机制。企业、个人或中介组织推荐人才在我县自主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 划” 、省“千人计划”、市“521”计 划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引才补助,推荐以院士、国家“ 千人计划” 、省“千人计划”人才领衔的产业化项目落户我县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引才补助,推荐人才

19、团队在我县自主申报入选“省领军 型创新创业团队” 给予不低于 50 万元的引才补助。企业建立国家、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企业建立专家工作站签约专家为人才目录中的 A、B 两类专家的(不含两院院士),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 5 万元科研经费补助。五、深化知识产权战略,挖掘区域创新潜力19.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水平。(1)实行专利补助。对取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1.5 万元、0.15 万元、0.1 万元资助。对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3 万元资助。重点条款,专利补助提高(2)鼓励专利提质。根据年度内专利授权指数评选专利大户,指数排名前十、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不少于 3 件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授权指数占总指数 5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新评上省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和“市长杯” 创 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奖,按上 级奖金同等补助。对承办“ 市长 杯” 创意杭州工 业设计大赛分 赛场的组织单位,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20.强化专利示范和技术产业化促进作用。(1)专利示范奖励。对通过验收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给予一次性

21、 5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专利(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补助。(2)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自主专利权项目一个年度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按专利产品实际销售额的 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鼓励企业专利成果交易转化,根据实际交易额的 20%进行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21.深入实施品牌和标准化战略。(1)继续实施县政府质量奖评选,每年评选县政府质量奖,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 3 家,每家奖励 20 万元。(2)鼓励企业参加标准制定。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订(修订)国家标准(浙江制

22、造)、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市级技术规范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3 万元奖励。对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浙江制造)、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产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经采标确认的,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市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经营主体和验收认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分别给予 1 万元的认证费用补贴。(3)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市

23、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知名商号(老字号)、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通过原产地域认证和获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出口企业按逐国(地区)进行商标注册的,给予每家企业每个国家(地区)0.5万元奖励;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的给予 1 万元奖励,且每注册一国增加 0.1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浙江制造” 品牌认证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注册集体商标的,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六、附则22.县财政每年安排 70

24、00 万元资金用于推动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当年度支持总额以预算安排数为限。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享受,除科技条款外其他条款历年奖励补助按差额补助政策执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23.所有项目统一通过桐庐县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6.0191.18.37:8088/webindex.aspx)进行公开申报。24.本意见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暂行 3 年。具体条款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桐庐县科技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改进

25、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竞争择优配置为导向,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方向,重点扶持具有广阔市场前景、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综合效益好的项目,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第二条 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竞争分配,公平公开,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 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 应,带动 社会资本投入;绩效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第三条 每年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扶持科技项目(以下简称

26、项目),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 科技项目竞争性资金重点支持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紧密相关的产业化领域,每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具体支持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由县科技局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进行编制,经与县财政局会商后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在县内相关媒体公开发布。第五条 科技项目竞争性资金一般采取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事后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第三章 竞争性分配程序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受理。由县科技局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申报,负责检查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不能受理的项目应及时向申报单位告知不受理原因。申请项目资金支持必须具备(

27、但不限于)以下条件:(1)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本县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新平台或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院所的联合体。(2)企业项目总投资应当不低于申请资助资金的 3 倍。(3)项目主要研究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县内先进水平;项目实施后对产业链延伸,做大做强产业集群能起到带动作用。(4)项目承担主体应当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先进的生产及研发设备,具有一定的研发创新能力。(5)项目能培养在本领域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第七条 项目评审。由县科技局组织县内外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采用会议式集中评审,项目评审必须严格按程序依法依规操作,并邀请纪检

28、监察人员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 项目确定。根据评审结论,经县科技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并与县财政局会商后,提出扶持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后(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扶持资金文件,根据相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第九条 资金分配。资金分配原则上分 A、B 两个等次。A 等为竞争性优胜项 目,不能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 30%;B等为竞争性良好项目,不能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 50%。评审为工业类 A 等项目的扶持额度为 10 万元20 万元,评审为工业类 B 等项目的扶持额度为 5 万元10 万元。评审为农业类

29、 A、B 等项目的支持 额度为工业类 同等项目支持额度的50%。评审为 社会类 A、B 等项目的支持额度为农业类同等项目支持额度的 30%。省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项目扶持标准参照工业类执行,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监督管理第十条 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项目经费监管的主体责任。按照项目实施要求,积极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规范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经申请同意后可以中止实施,经审核后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第

30、十一条 过程监督。县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日常抽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及时发现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计划类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切实保障项目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项目按计划进度有序推进。对于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或者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实际承担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桐庐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31、 为 深 入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新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科 技 项 目 及 其 经 费 管 理 运 行 ,以 更 好 发 挥 科 技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支 撑 引 领 作 用 ,根 据 省 、市 有 关 科 技 项 目 与 经 费 管 理办 法 精 神 ,结 合 桐 庐 县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桐 庐 县 范 围 内 工 业 、农 业 、社 会 发 展 等 领 域 的 科 技 项 目 申报 、初 审 、评 审 、监 管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科 技

32、 项 目 是 指 根 据 桐 庐 县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科技 进 步 需 要 ,由 县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予 以 支 持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实 施 的 科 学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及 相 关 的 活 动 。第 四 条 科 技 项 目 实 行 以 事 后 补 助 为 主 ,事 先 补 助 为 辅 的 管 理 方 式 。事 后 补 助 项 目 (以 下 简 称 事 后 项 目 )是 指 由 企 业 单 位 承 担 ,利 用 其 自有 资 金 开 展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及 相 关 活 动 ,达 到 一 定 技 术 水 平 ,并 已 取得 一 定 经 济 社

33、 会 效 益 且 完 成 或 基 本 完 成 项 目 经 费 投 入 的 科 技 项 目 。事 先 补 助 项 目 (以 下 简 称 事 先 项 目 )是 指 由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承 担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及 相 关 活 动 处 于 准 备 、启 动 或 在 研 阶 段 ,预 期 可 取 得经 济 社 会 效 益 的 科 技 项 目 。第 二 章 项 目 申 报第 五 条 项 目 申 报 实 行 公 开 征 集 ,网 上 申 报 和 书 面 申 报 并 行 的 方 式 。第 六 条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34、 条 件 :1、申 报 单 位 必 须 是 在 本 县 注 册 且 依 法 经 营 、依 法 纳 税 的 企 事 业 单位 、社 会 团 体 ;2、申 报 单 位 具 有 项 目 实 施 的 工 作 基 础 和 条 件 ,有 健 全 的 科 研 管 理制 度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3、项 目 组 成 员 结 构 合 理 ,研 发 人 员 在 相 关 领 域 和 专 业 具 有 一 定 科研 能 力 或 技 术 优 势4、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完 成 项 目 所 需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协 调 能 力 ;5、项 目 负 责 人 和 申 报 单 位 具 有 完 成 项 目 的 良

35、好 信 誉 度 。第 七 条 项 目 的 实 施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年 。第 八 条 项 目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县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战 略 、产 业导 向 和 科 技 政 策 。严 禁 重 复 申 报 、多 头 申 报 。同 一 项 目 已 获 其 他 财 政 资 助 的 不 得 申 报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原 则 上 同 一 年 度 只 能 申 报 一 项 科 技 项 目 。第 九 条 申 报 项 目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一 )网 上 填 写 打 印 的 项 目 申 报 表 ;(二 )申 报 事 后

36、项 目 需 提 交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项 目 技 术 报 告 和 相 关 证 明材 料 ,项 目 绩 效 情 况 证 明 ;申 报 事 先 项 目 需 提 交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三 )申 报 事 后 项 目 需 提 交 项 目 经 费 决 算 报 告 ,以 及 相 关 财 务 票 证 复印 件 (查 看 或 抽 查 原 始 财 务 凭 证 原 件 )。项 目 总 经 费 投 入 在 30 万 元 以 上的 ,需 提 供 项 目 投 资 决 算 和 研 发 投 入 的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申 报 事 先 项 目 需 提 交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表 ;(四 )营 业

37、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机 构 代 码 证 ;(五 )真 实 性 承 诺 书 ;(六 )其 他 与 项 目 相 关 的 材 料 。第 十 条 项 目 按 承 担 单 位 的 属 地 关 系 或 行 政 隶 属 逐 级 申 报 。申 报 的项 目 由 所 在 乡 镇 (街 道 、开 发 区 、商 务 区 )或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同 意 后 ,统 一报 送 县 科 技 局 。第 三 章 项 目 评 审 立 项第 十 一 条 项 目 立 项 采 用 形 式 审 查 、专 家 评 审 、部 门 联 审 、科 技 局班 子 集 体 决 策 、报 县 政 府 审 核 ,并 向 社 会 公

38、示 的 程 序 。受 理 项 目 申 报 后 ,县 科 技 局 职 能 科 室 对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项 目 申 报 要求 及 申 报 材 料 规 范 性 进 行 初 审 ;邀 请 市 以 上 相 关 专 家 对 项 目 的 创 新 内 容 、技 术 方 案 、经 费 预 决 算 等 情 况 进 行 专 家 评 审 计 分 ,得 分 情 况 占 总 得 分的 60%;组 织 县 相 关 部 门 对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项 目 组 的 承 担 能 力 以 及 是 否涉 及 多 头 申 报 、重 复 申 报 、重 复 资 助 等 情 况 进 行 部 门 联 审 计 分 ,得 分 情况

39、占 总 得 分 的 40%;局 班 子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部 门 联 审 综 合 得 分 情 况 进 行集 体 决 策 ,作 出 拟 立 项 决 定 。第 十 二 条 参 与 项 目 立 项 各 程 序 环 节 的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项 目 评 审 的 程 序 和 回 避 等 规 定 ,保 守 技 术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评 审 专 家 组 根 据 参 加 评 审 项 目 的 技 术 领 域 及 专 业 需 要 组 成 ,人 数一 般 不 少 于 5 名 ,包 括 技 术 类 专 家 和 财 务 类 专 家 ,其 中 技 术 类 专 家 比 例应 高 于

40、 70%。专 家 组 确 定 一 名 专 家 组 长 ,负 责 主 持 评 审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县 科 技 局 对 拟 立 项 的 项 目 ,报 县 政 府 同 意 后 ,向 社 会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间 有 异 议 ,经 调 查 反 映 情 况 属 实 并 需 调 整 的 ,报 局 班 子 会议 重 新 审 定 ;公 示 期 间 无 异 议 的 或 者 异 议 不 成 立 的 ,下 达 科 技 项 目 立 项文 件 和 经 费 补 助 文 件 。县 科 技 局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对 科 技 项 目 立 项 和 实 施 全 过 程

41、 进 行 监 督 。第 四 章 项 目 经 费 和 管 理第 十 四 条 项 目 经 费 是 指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研究 开 发 活 动 相 关 的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直 接 费 用 是 指 在 项 目 组 织 实施 过 程 中 与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直 接 相 关 的 各 种 费 用 ,包 括 设 备 费 、材 料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燃 料 动 力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合 作 协 作 研 究 与 交 流费 、出 版 /文 献 /信 息 传 播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劳 务 费

42、 、专 家 咨 询 费 等 。间 接费 用 是 指 在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中 无 法 在 直 接 费 用 中 列 支 的 相 关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管 理 费 用 和 激 励 支 出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经 费 补 助 标 准 ,主 要 依 据 项 目 研 发 投 入 数 额 、技 术研 发 的 难 易 程 度 、项 目 成 果 的 示 范 性 、项 目 绩 效 等 因 素 确 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项 目 总 经 费 中 自 筹 资 金 不 作 要 求 。经 费 补 助 额 度 依 据 桐 庐 县科 技 项 目 资 金 竞 争 性 分 配 管 理

43、 暂 行 办 法 (桐 财 行 20161 号 )执 行 。项 目 经 费 补 助 采 取 发 文 立 项 后 一 次 性 补 助 的 方 式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需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加 强 对科 技 项 目 经 费 的 核 算 和 管 理 ,做 到 单 独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并 接 受 和 配 合财 政 、审 计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七 条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实 行 结 题 验 收 和 绩 效 考 评 。事 先 项 目 到期 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 县 科 技 局 提 交 项 目 完 成

44、相 关 资 料 申 请结 题 验 收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申 请 项 目 验 收 以 及 项 目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对 项 目承 担 单 位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从 项 目 实 施 期 限 到 期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县 级 科 技 项 目 ,也 不 得 推 荐 申 报 上 级 科 技 项 目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第 十 八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自 觉 接 受 行 政 监 察 、审 计 监 督 和 绩 效 评价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立 项 和 财 政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经 费 的 ,取 消 立 项 ,并 依 法

45、依 规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发 现 截 留 、挪 用 项 目 经 费 或 其 他 违 反 财经 纪 律 的 行 为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项 目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采 取 停 止 拨 款 、通报 批 评 直 至 追 回 经 费 等 措 施 ,并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查 处 。第 六 章 附 则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原 桐 庐 县 科 技 计 划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试 行 )(桐 科 201024 号 )同 时 废 止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县 科 技 局 负 责 解

46、释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双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若干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质量效益更高、创新能力更强为目标,突出新兴行业高成长型企业的技术创新引领,强化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企业的成果转化,根据中共桐庐县委关于深入实施“产业强县” 战略的决定 (县委20184号)和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产业强县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桐 政 20172 号)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科技创新“双十” 培育三年行动计 划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目标紧紧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目标,切实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围绕智慧安防、人工智

47、能、发电装备、汽车零部件、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研发设计、生产性服务业、现代农业等细分产业,每年遴选培育新兴行业高成长性企业 10 家左右。依据品牌、标准、知识产权等优质体系培育,推动智力成果向产业成果转化,每年遴选培育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企业 10 家左右。实行重点扶持、动态管理,努力培育细分产业的“ 隐形冠军” 和重点 产业的“行业引导者”,形成新的产业增长极。探索建立高成长型企业和示范引领型企业相对成熟的创新主体培育模式,树立一批标杆型科技企业。培育期内主导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和“浙江制造” 标 准 5 个以上,培育新增市级以上名牌 10 个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10

48、0 件以上,力争新兴行业中出现“独角 兽” 式的高成长型企 业,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低端价值链向高端产业链的转型。二、培育举措(一)优秀人才待遇。入库企业核心研发人员(2 人以内)优先享受县内特殊技能人才待遇。(二)研发经费补助。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研发费用为补助依据,分档分级实施补助。当年研发费用在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再按照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融资支持。向科技风

49、险池基金、专利权质押融资等科技融资平台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融资平台贷款支持的企业,可按年度享受贷款发放时的基准利率 50%的贴息。(四)产学研合作补助。鼓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按照当年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实际支出科研经费的 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额 50 万元。三、其他事项(一)本意见关于“不足” “超过”均不包括本数,“以上” “以下”均包括本数。(二)科技创新“双十 ”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县科技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本意见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度政策数据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算,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读。桐庐县科技创新“双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桐庐县创业创新三年行动计划和桐庐县科技创新“ 双十 ”培育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 为确保新兴行业高成长型企业和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企业的“ 双十” 培育工作的顺利推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培育对象(一)新兴行业高成长企业认定标准1、在我县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地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企业。2、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下。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授权指数在 20 分以上。 (授权指数计分方式为:发明专利每项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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