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穗埔府规 20185 号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政 府 广 州 开 发 区 管 委 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 年 3 月 16 日(联系人:蔡国晓,联系电话:82181562) 2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 进和创新我区用人制度改革,吸引优秀人才服务我区,拓宽优秀人才发展空间,激发人员活力,保障
2、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人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法所称政府雇员是我区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以下称为“用人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从社会上以劳动合同形式雇用并确定权利义务,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政府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按合同化管理,包括特聘序列雇员、专业序列雇员和管理序列雇员三类。第三条 政府雇员坚持精简高效、分类管理、动态配置的原则,实行指标管理,突出绩效考核。第四条 区人社部 门负责全区政府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区机构编制、财政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雇员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政府雇员序列
3、设置及指标管理第五条 特聘序列雇员是指我区因特殊工作需要,主要负责 3 全区层面重大项目或专项工作,或协助区领导、特殊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的尖端优秀人才。特聘序列雇员一般以区层面的首席经济师、首席信息官、首席规划总监、全球招商总监、政府特别顾问、项目执行总监等名义开展工作。第六条 专业 序列雇员是指我区因工作需要,以完成专业要求高、技术强度大等任务的工作人员。专业序列雇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第七条 管理序列雇 员是指我区因工作需要,以行政管理和综合保障等为主要任务,履行一般辅助职能的工作人员。第八条 各单位的政府雇员指标数量实行动态管理,雇员指标原则上每年进行重新调整,由区机构
4、编制部门根据用人单位“三定” 规 定、工作总量、新增 职能职责以及因工作开展 对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外语及高新技术等专业性人才的需求,结合各单位在编人员岗位情况调研提出雇员指标配备方案,商相关部门后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确定。特殊情况可对个别单位根据任务量变化等适时增减。管理类雇员和专业序列雇员的指标结构,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单位职能特点和业务属性核定。特聘序列雇员指标按岗位实行单列管理,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编委会议审定。各单位根据本部门的空缺雇员指标情况,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使用指标招聘的申请。指标使用申请获批后,用人单位制订招聘工作方案报区人社部门。
5、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序列、结构、比例, 4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岗位说明书等,报区人社部门备案。岗位说明书应明确各雇员岗位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资格条件、专业、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内容。经审核备案的岗位说明书,作为雇员指标管理以及雇员聘用、考核、培训的重要依据材料。每个雇员指标对应一份岗位说明书。第三章 特聘序列雇员第十条 特聘序列雇 员岗位应结合区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专项工作或其他特殊需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从严设置,一般负责正在进行或者即将启动的全区重大项目。第十一条 特聘序列雇员一般应具有八年以上应聘岗位所需的丰富经验;具备完成政府项目的能力,曾在大型国有、民营
6、、外资等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或在政府、事业单位担任高层领导职务;在所应聘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公认的顶尖人才;原薪酬须与应聘岗位薪酬持平或者相近。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三月份提出申请,并提出人选条件、工作内容、考核标准、市场价格及工资总额建议,报区人社部门审核。特聘序列雇员岗位设置和招聘方案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由区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执行。第十三条 区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 “面向全球、不限国籍、不问出身” 的引才思路,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开遴选,个别层级高、符合条件人数较少的岗位,可开展定 5 向遴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公开
7、招聘。第十四条 特聘序列雇 员的招聘需专门成立遴选委员会,独立负责遴选有关事宜和面试工作。遴选委员会一般由 7-9 人组成,成员一般由区领导、外部聘请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用人单位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第十五条 特聘序列雇员招聘完成后由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等。第十六条 特聘序列雇 员一般采取项目化考核,由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牵头,制定科学可行、量化有效的目标考核责任书,连同考核结果报区人社部门备案。具体考核应根据目标考核责任书,以项目为单位,结合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岗位职责落实情况等,对特聘序列雇员进行年度、中期、聘期考核。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应当
8、量化,对应梯级额度的绩效工资,作为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第十七条 特聘序列雇 员一般实行协议年薪制,采取一人一薪,根据职位所需专业水平和所承担任务的重要程度,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专业人员的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其薪酬标准。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原则上按 4:6 的比例分配,特殊情况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比例。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一般按项目进度发放,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第十八条 特聘序列雇员的聘期根据任务特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聘用期满后合同终止,特聘序列岗位有必要继续存在的,经考核合格且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指标后 6 方可继续聘用。第四章
9、 专业序列雇员第十九条 区机构 编制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核定专业序列雇员指标。专业序列雇员指标总量控制在全区雇员指标总量的 20%以内。在专业序列雇员中设置专业中级雇员、专业副高雇员、专业正高雇员三个等级。专业序列雇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岗位内部结构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广东省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 号)的标准,由区人社部门核定。第二十条 专业序列雇 员实行专业清单制度。原则上纳入专业清单的专业,才可配置专业序列雇员。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专业管理职能制定专业清单,报区人社部门核定并公布。专业清单保持相对稳
10、定,国家调整专业目录时,专业清单可相应调整。第五章 管理序列雇员第二十二条 管理序列雇员系雇员队伍的主体,各用人单位应合理设置岗位,精简队伍,提升效能。 7 第二十三条 在管理序列雇员中设置助理岗位,分为高级助理、中级助理、初级助理三个等级。高级助理是指辅助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开展工作或受委托开展区级交办、本单位所列的重要专项工作的岗位。中级助理是指辅助所在单位班子副职领导开展工作或受委托开展重要专项工作的岗位。初级助理是指辅助所在处(科、室)处长(科长、主任)开展综合管理或受委托开展一般专项工作的岗位。高级助理岗位从严设置;各单位中级助理指标数一般不超过一名;初级助理指标数一般不超过单位中层正职
11、领导职数的 50%,且不超过单位雇员指标数的 15%。专业序列、管理序列助理岗位合计指标数不超过单位雇员指标数的 30%。第二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聘高级助理、中级助理、初级助理时,可面向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符合条件的雇员和其他编外聘用人员择优选拨,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区内选拔和公开招聘,原则上分别参照我区事业单位干部选拔或公开招聘的规定和条件执行。第六章 政府雇员聘用第二十五条 雇员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有 8 效竞争,或者其他性质特殊的岗位,经区人社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定向招考或选聘方式招录。第二十六条 雇员招聘一般于每年
12、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开展一次,由区人社部门统一安排招聘,确因重点工作或急需用人的,可由用人单位另行提出专项招聘需求,由区人社部门统一安排招聘。用人单位(事业单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可根据已核定指标数的空缺岗位情况,提前申报招聘计划和方案,就招聘人数、范围、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等作出说明,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对外公布。第二十七条 雇员招聘参照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程序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笔试、面试环节一般由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用人单位协助,或者委托第三方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资格审查、体检等其他环节一般由用
13、人单位组织,区人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现有雇员如需转换为其他序列雇员的,原则上按公开招聘的程序执行。第二十八条 笔试和面试的内容根据职位所需的知识或技能综合设定。招聘专业序列雇员时,笔试和面试内容中一般应包括专业水平测试。第二十九条 雇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身体健康; 9 (三)自愿履行雇员职责与义务;(四)特聘序列雇员除应具备本条(一)、 (二)、 (三)条基本条件外,其他条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五)管理序列雇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助理雇员应具备履职的相关经历或能力,一般应担任过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相应级别的职务;原薪酬须与应聘岗
14、位薪酬持平或者相近;其中,高级助理一般应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中级助理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初级助理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六)专业序列雇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与岗位相匹配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七)首次聘任时,管理序列雇员一般要求 35 周岁以下;专业序列雇员一般要求 40 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属于紧缺专业及工作特殊需要的,以及现有雇员报考其他序列雇员的,或现有编外聘用人员报考雇员的,经区人社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八)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三十条 雇员聘为专业序
15、列岗位或管理序列助理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三年,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合同到期后聘用人员的岗位安排及福利待遇调整等事项。第三十一条 专业序列岗位和管理序列助理岗位雇员聘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岗位有必要继续存在的,需报区人社部门审 10 核,并按正常程序重新在区内选拔或公开招聘,原聘用雇员参与选拔或招聘但未被聘用到专业序列岗位或管理序列助理岗位的,按一般管理序列聘用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如该岗位无继续存在必要的,原聘用雇员按一般管理序列聘用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第三十二条 全区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序列雇员岗位,用于面向全区编外聘用人员、社区专干定向招聘,除学历要求外,专业及其他资格
16、条件不作限定。参加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按一定程序参加笔试、面试,考试合格后择优予以聘用。报考人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工作表现等研究是否同意报考。第七章 政府雇员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 雇员 与用人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报区人社部门备案。管理序列雇员和专业序列雇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雇员首次聘用,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雇员试用期间基本工资按所聘登记岗位的 85%计发,不得低于
17、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满、雇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 11 止。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双方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合同期满一个月前报区人社部门备案。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雇员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满,如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雇员交流聘用时,在与用人单位及雇员协商并取得书面同意的基础上,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和区人社部门审批同意。雇员、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签订三
18、方协议,雇员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雇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工作年限合并至新用人单位连续计算,其他权利义务亦由新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雇员 出现辞职、解聘、退休等合同变更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及区雇员管理中心备案。第八章 政府雇员的考核奖惩第三十八条 专业序列雇员和管理序列雇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与本单位绩效考评结果挂钩,一般不超过参与考核人数的 15%, 12
19、根据单位绩效考评等次或评先评优情况可适当提升或降低。用人单位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考评程序,注重业绩评比,科学衡量绩效,突出优劣对比,严谨评定等次。区雇员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各用人单位制定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一般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第四十条 区人社部 门会同各用人单位,加强对雇员的学习培训。区人社部门可委托区委党校、人才服务机构等负责雇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对表现优秀的雇员,可安排专场培训。对年度考核优秀且有意报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的雇员,享受不低于五个工作日的脱产备考复习假期。第四十一条 对引进的特聘序列雇员符合我区各类人才政策标准的
20、,参照我区相应的人才分类和标准等级,享受与企业人才同等的人才政策,在住房补贴、人才津贴、个人所得税返还、子女入学、万能捷通卡和人才公寓配套等方面给予全面扶持;对达到区人才政策扶持对象标准的其他雇员,参照享受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扶持。第四十二条 雇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13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认定
21、上述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十三条 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雇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雇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奖励。专业序列增加专业补贴,管理序列助理岗位增加助理补贴。除上
22、述工资外,区人社部门按实有人数核定人员额外经费,并与本单位绩 14 效考评结果挂钩,在基准额度上下浮动,经费不直接拨付到人,用于分配绩效工资及支付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薪资补贴。第四十五条 雇员聘为专业序列岗位或管理序列助理岗位期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享受相应的专业(助理)补贴;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下一年度不享受相应的专业(助理)补贴。专业(助理)岗位聘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续聘该岗位的,则该雇员不再享受相应的专业(助理)岗位补贴。专业(助理)补贴视为绩效工资,因年度考核达不到合格及以上等次或者不再聘为专业(助理)雇员,导致不再享受专业(助理)补贴的,视为不再发放本项绩效工资
23、。第四十六条 政府雇员的工资福利标准由区人社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 区雇员管理中心作为全区雇员综合管理单位,负责全区雇员的综合管理,具体包括雇员的政策研究、招聘、培训、考核、奖惩及对以上事项的投诉、申诉等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拟定雇员聘用劳动合同范本、考核指导办法、法律法规指引等文件,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雇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包含预防职务犯罪条款,细化违法违纪处理意见。制定或者修改雇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合法有效。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及各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本单位雇员具备法律约束力。第四十九条
24、原领导助理岗位中,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报区 15 雇员管理中心备案,副职助理可过渡为中级助理,中层助理可过渡为初级助理;未过渡的,仍执行原工资标准,聘用期满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专业序列岗位雇员实行聘期管理后,原聘为专业序列岗位的雇员聘用期满,参与选拔或招聘但未被聘用到对应专业序列岗位的,按一般管理序列聘用,保留原工资水平,并执行一般管理序列雇员对应档次工资标准和晋升机制。第五十条 未核定雇员指标的单位,存量雇员只出不进,自然减员;已核定雇员指标的机关事业单位,对存量编外聘用人员(限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指标,允许采取 2 名临聘指标置换 1 名雇员指标的办法逐步消化;原服务类雇员继续保留,原则上只出不进,自然减员。如确因工作需要配备的,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区编委核定。服务类雇员的合同管理、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黄埔区委、广州开发区党工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 团体,各直属国有企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8 年 3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