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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工程分包合同.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037152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11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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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弱电工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 议 书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 (分包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建设方” )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 ) ,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小写: 该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该弱电工程包工、包料、

2、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正常使用、包各种税费、包各种竣工资料的移交等。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年 月 日进场,具体开工日期以正式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 年 月 日竣工,具体以开工日期顺延 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为: 天,具体天数以建设方、甲方的书面要求为准。四、工期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甲乙双方约定为: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验收标准,达到合格。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弱电工程招标文件;3、乙方的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付款及结算方式之外的与该部分弱电工程相关的总包合同文件条款;5、本合同专用条款

3、;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六、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 ) ,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 ,以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九、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

4、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 备案后本合同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5、、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的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

6、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

7、和专用条款组成。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

8、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 违约责任:

9、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

10、释,互为说明。解释顺序见专用条款。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

11、有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4、图纸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分包人自行负责,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

12、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

13、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指令和决定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 分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7.3 项目经

14、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

15、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承包人的工作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2)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3)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

16、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5)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分包人的工作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 、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

17、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3)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如发生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则分包人全部承担。(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

1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8)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1.2 因本合同第 11.1 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 11.1 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

19、款补偿,并要赔偿因此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12.转包与分包12.1 除 12.2 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三、工 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5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

20、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14、工期延误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1、4)不可抗力的原因;(5)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15、暂停施工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按相应条款履行。16、工程竣工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

22、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的条款履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8、安全施工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

23、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8.3 分包单位对其施工过程的安全负责,如因分包单位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则由分包单位付全部责任。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与调整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

24、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19.4 分包人应当在 19.3 款情况发生后 10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20、合同价款的支付20.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0.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5 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

25、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六、工程变更22.工程变更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222 如分包人收到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发出的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22.3 分包人在双方确认变更后 14 天内不通过承包人向发包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

26、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4、竣工结算及移交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 90 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

27、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并从发包方处取得竣工结算款后 7 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质量保修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8、争议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

28、、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九、保障、保险及担保29、保障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1)人员的伤亡;(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

29、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30、保险30.1 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

30、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4、不可抗力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34.4 因合同一方延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5、分包合同解除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35.2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过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

31、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5.4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35.5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的效力。36、合同生效与终止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7、合同份数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38、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

32、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书(6)分包人的报价书;(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语言文字。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按国家及深圳市现行的法律、法规。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

33、设标准: 弱电工程施工及相关工程的所有国家、行业及地方验收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年 月 日;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分包人自行承担。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7、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工程师 。8、分包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9、承包人的工作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承包人提供现场水电接驳点,现场不设工人住宿临设。本招标工程所发生的

34、水电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支付。总包单位在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年 月 日;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年 月 日。(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如有,双方协商解决。 10、分包人的工作10.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分包人

35、负责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至移交建设单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本招标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分包人必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合法弃土地点,从工地清运出去,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开支,现场文明施工的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按照政府规定办理的有关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以及必要的(投)保险,均由分包人自行办理,费用在综合单价中作考虑。 三、 工 期 14、工期延误14.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 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应符合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达到合格并符合

36、建设单位的要求。 五、 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19.2 本合同价款采用 。19.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从建设单位取回的弱电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造成的增减部分。2、投标人未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按实核减。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投标报价预算书中的单价。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投标报价预算书中的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首先按照标底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标底价的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 20、工程量确认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37、的时间: 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本合同所包含的工程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向总承包方交齐所有竣工资料、且能够保证该弱电工程满足业主正常使用后,支付至该弱电工程承包范围造价的 %,当该弱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证业主正常使用满三个月,支付至该弱电工程承包范围造价的 95%,其余该弱电工程承包范围造价造价的 5%做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的 个工作日内付清。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1 分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日期 按项目部的具体要求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按总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份。八、违约、索

38、赔及争议26、违约26.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1.5 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3 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总承包方在从建设单位处取得工程结算款之日起 28 天内未支付给分包方。 26.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3 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担因此而给总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1 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因此而给总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 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

39、程延期,分包人每天赔偿总承包方该分包工程合同价的 0.5。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7.1 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8、争议2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1) 深圳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其它仲裁委员会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 他32、材料设备供应32.3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37、合同份数约定本合同正本 份,其中,总承包人 份,分包人 份。38、补充条款:1、分包单位同意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诚意金,承包单位在招标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随工程款予以支付

40、。 2、分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收取分包单位分包工程合同总价的 3%作为管理配合费。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任何文件及合同均在总承包方同建设单位的主施工合同之下,如有抵触则以主施工合同为准。4、本工程要符合设计图纸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并按设计图纸完成施工任务。乙方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招标人有权制止,直至通知其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5、分包单位自己对投标核算的工程量负责,不得借口工程量少计或漏计来拖延、停滞工程的进度。如出现上述情况,承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分包单位要在 7 天内离场。6、管理和廉政协议监理例会管

41、理: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 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未经申请批复且迟到5 分钟以上者视为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乙方应在甲方组织的会议期间,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吸烟、不得私下谈话、不得接听电话、手机设为振动档或关机、不得迟到(超过约定时间不入会议室即为迟到)、不得早退(未到主持人宣布散会离开即为早退)、不带记录本和笔、不签签到表,否则由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0 元/人/条/次。廉政: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

42、行为准则。1. 甲方责任(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3)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4)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5)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2. 乙方责任(1) 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2)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

43、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3)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4)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承担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5)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住所

44、: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附件 1:报价清单附件 2: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建设方(全称): 甲 方(全称): 乙 方(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建设方和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甲方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

45、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保修缺陷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缺陷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

46、,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 天内派人修理。甲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如果乙方不按期或按要求维修则建设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但费用从该缘来居高低压配电分包工程的保修款中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甲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左右,甲方与乙方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具体为:币种: 人民币 金额:竣工实际结算总价款的 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不计利息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甲方在该工程保修期满后,将保修金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给乙方,但并不免除乙方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七、其他建设方甲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建设方、甲、乙方三方共同签署。建设方:(公 章):甲方 (公 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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