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文 件闽工院科研20173 号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校 长 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工程学院2017 年 12 月 29 日2福建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 学 校 横 向 科 研 工 作 的 发 展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体 制机制改 革 加 快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的 若 干
2、 意 见 (中 发 20158 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 1616 号 )、福 建 省 关 于 促 进 高 校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提 升 的 若 干 意 见(闽政20163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校 科 研 人 员 承 担 的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来 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及合同中有相关明确约定的横向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签署 合 同 (协 议 )合 作 进 行 的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技 术服务(含专业技术培
3、训、政府购买服务及外包服务)和成果转让等项目及经费,以及开展与产学研活动相关的共建(共捐)的项目及经费。第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校后应全部纳入学校帐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学校及上级财政、审计和科研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第四条 如 果 项 目 委 托 单 位 对 该 项 目 在 合 同 中 有 明 确 约 定 的 列 支范围或预算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经 费 使 用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应 对 经 费 收 支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真 实 性、效益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和3规范使用。第二章
4、管理机制与职责第六条 以 完 成 合 同 委 托 任 务 为 目 标 ,建 立 职 责 明 确 、分 工 负 责的横 向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协 同 工 作 机 制 ,明 确 责 任 主 体 。科 研 处 社 科处 知 识 产 权 处 (以 下 简 称 “科 研 处 ”)、计 划 财 务 处 (以 下 简 称 “计 财处” )、人 事 处 、纪 委 办 监 察 审 计 处 (以 下 简 称 “纪 委 办 监 审处”)等业务部门及二级学院(部)(科研创新平台)等单位和项目 负 责 人 明 确各 自 职 责 和 权 限 ,共 同 做 好 横 向 项 目 经 费 的 管 理 工 作。(一)科研处
5、职责1.传 达 和 宣 传 上 级 有 关 科 研 政 策 ,建 立 健 全 符 合 科 研 规 律 的 科 研项目管理制度。2.落 实 上 级 有 关 精 神 ,牵 头 协 调 校 内 相 关 部 门 加 强 科 研 项 目 经 费管理工作,为科研经费使用提供规范、便捷服务。3.协同计财处指导和审核项目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管理。4.配 合 计 财 处 行 使 科 研 经 费 的 日 常 审 核 管 理 职 责 ,协 助 科 研 项 目结题 和 科 研 项 目 财 务 决 算 ,会 同 人 事 处 对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进 行 绩 效 考 核。5.加强对科研
6、经费使用的全程管理,承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日常监督责任,推动科研经费进一步规范使用。(二)计财处职责1.建 立 健 全 科 研 项 目 资 金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42.编 报 年 度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和 年 度 科 研 项 目 的 财 务 决 算 。3.不 断 改 进 对 科 研 人 员 的 服 务 工 作 ,管 理 科 研 项 目 资 金 收 入 与支 出 ,及 时 通 知 经 费 的 到 帐 情 况 ,提 高 科 研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4.协 同 科 研 处 指 导 和 审 核 科 研 项 目 概 预 算 及 合 同 签 订 、研 制 工 作的 造 价
7、 控 制 ,做 好 科 研 项 目 的 财 务 决 算 。5.加 强 对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的 全 程 管 理 ,承 担 对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报 销审 核的日常监督责任,推动科研经费进一步规范使用。配 合 人 事 处 和科 研 处 对 科 研 绩 效 经 费 的 考 核 。(三)人事处职责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在 对 科 研 工 作 进 行 绩 效 考 核的 基 础 上 ,结 合 科 研 人 员 实 绩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协 同安 排 科 研 绩 效 经 费 。(四)纪委办监审处职责承 担 对 学 校 科
8、研 经 费 管 理 的 再 监 督 责 任 ,负 责 对 科 研 经 费 的 审 计和 监 督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要 求 对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进 行 检 查 或专 项 审 计 ,监 督 检 查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部 门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情 况 和 项 目负 责 人 按 照 项 目 预 算 或 合 同 约 定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使 用 经 费 的 情 况 ,督 促 科 研 经 费 依 法 依 规 使 用 。(五)二级学院(部)职责1.传 达 和 宣 传 上 级 有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政 策 文 件 ,积 极 通 过
9、 多 渠 道争取科研经费,认真协助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使用和监督工作。2.负 责 领 导 和 督 促 本 单 位 科 研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合 理 归 集 和 开 支5本 单 位 科 研 项 目 应 负 担 的 日 常 水 、电 、气 、暖 消 耗 和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及 房屋 有 偿 使 用 等 科 研 项 目 间 接 费 用 或 管 理 费 ,配 合 学 校 对 科 研 工 作 进行 绩 效 考 核 。3.协 助 落 实 上 级 有 关 精 神 ,支 持 项 目 负 责 人 行 使 科 研 项 目 实 施方 案的自主权,协助 为科研经费核销提供规范服务。4.对 经 费 使
10、 用 中 必 要 的 文 件 进 行 审 批 。(六)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1.熟悉并掌握有关涉及科研经费的财经法规、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2.按 照 合 同 依 法 依 规 使 用 经 费 ,严 格 审 核 报 销 的 票 据 ,确 保 经 费开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3.自 觉 接 受 上 级 和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按 项 目 管 理 要 求及时填报经费开支使用情况。4.科 研 项 目 完 成 后 及 时 结 题 、结 账 并 负 责 编 报 项 目 财 务 决 算 报 表。5.向课题组成员宣传有关科研政策。第三章 列支范围第七条 横 向 项 目 经
11、 费 列 支 范 围 为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所 需 的 与 之 相 关的费用。1.设备费。指因项目研究开发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 费 用 。从 国 外 引 进 的 仪 器 、设 备 、样 机 的 购 置 费 包 括 海 关 关 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等。6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支 付 的 检 验 、测 试、化验、加工、 计算等费用。4.燃料动力
12、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 装 置 等 运 行 发 生 的 可 以 单 独 计 量 的 水 、电 、气 、燃 料 消 耗 等 费 用。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和港澳台合作交流 费。差 旅 费 指 项 目 组 成 员 及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的 其 他 人 员 因 项 目 研 究 开 发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 议 费 指 项 目 组 成 员 及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的 其 他 人 员 因 项 目 研 究 开 发需要,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国际和港澳台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组
13、成员及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人员因项目研究开发需要,与国外或港澳台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各项费用。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组成员及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人员因项目研究开发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审稿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翻译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含手机通讯 费和 网 络 费 )、专 用 软 件 购 置 费 、专 利 申 请 费 与 维 护 费 ,以 及 知 识产权检索咨询费等。77.劳务费。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有关研究人员(如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研究生、在校本科生等)的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费用。8.专
14、 家 咨 询 费 。指 因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需 要 ,按 标 准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9.科研绩效。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受学校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限制。10.数 据 采 集 费 。指 因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需 要 ,发 生 的 数 据 购 买 、数 据或案 例 分 析 、数 据 跟 踪 采 集 及 相 应 技 术 服 务 购 买 等 非 劳 务 费 形 式 支 出的费用,包含为配合现场数据采集或调研等赠送的小礼品费用。11.协作费。指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项目中部分研发、试验、试制等工作的费用。12.间接成本费。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
15、提供的仪器设备、房屋及水、电 、气、暖消耗等的费用。13.项目管理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14.业务与条件改善费。指接待餐费、加班餐费等费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5.其 他 支 出 。指 与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相 关 且 不 能 列 入 上 述 费 用 的 其 他必要费用,如科研活动产生的部分税费等。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预算是列支核销的基本依据,立项预算均应在列支范围内进行编制,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8第九条 预 算 以 合 同 约 定 为 优 先 原 则 ,依 据 委 托 单 位 与 项 目 承 担方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开支,经费开支应控制在预算 范 围
16、 内 。横 向 项 目 经 费 开 支 在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的 ,按 本 办 法 执 行。第十条 项 目 进 行 列 支 核 销 前 ,应 完 成 预 算 编 制 并 通 过 二 级 学 院审查 、学 校 审 批 。对 分 批 次 拨 款 的 项 目 ,第 一 次 需 完 成 项 目 的 总 经 费预算编制。每笔经费到达时,项目负责人根据总经费预算编列明细预算报送计财处。学校的预算审批部门为计财处和科研处。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 人应对主要技术路线、基本的工作量事先做到心中有数,做到编制有据,在编制的预算书上应对各支出内容计算依据作必要的说明。第十二条 经费预算 编制应遵从如下原则:1
17、.预算内容均应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2.设备费。购置或试制本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的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学校提供的专业云计算服务而发生的费用。2.材 料 费 。按 单 价 和 数 量 进 行 测 算 。单 独 购 买 的 设 备 仪 器 的 备 品、备件费用应列入材料费。3.测 试 费 。一 般 按 次 数 为 单 位 进 行 测 算 ,学 校 内 部 不 能 产 生 测试费用(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或经批准在间接成本费之外可收费提供专业测试服务的单位除外)。4.燃料动力费。在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
18、料消耗等费用。9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和港澳台合作交流 费。(1)差旅费。按照福建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预 算 。其 中 ,预 算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时 ,可 以 纳 入 会 议 注 册 费 、会 务费 和 相 关 交 通 费 用 。不 能 预 算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学 习 交 流 和 考 察 活 动费用。(2)会议费。预算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可 根 据 科 研 活 动 实 际 需 要 ,按 照 实 事 求 是 、精 简 高 效 、厉 行 节 约的原则,安排合理的会议次数、天数、人数。(3)国际和港澳台合作交流费。应遵守学校因公年度出国(境)管理规定编列预算。
19、可编列国际会议的注册费和会议费。(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和港澳台合作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 实 际 需 要 编 制 预 算 ,灵 活 调 剂 统 筹 使 用 ,但 未 预 算 国 际 和 港 澳 台合作 交 流 费 的 ,不 能 支 出 国 际 和 港 澳 台 合 作 交 流 费 用 。若 该 三 项 合 计预算金额不超过总经费 3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其中:项目组成员及参与项目 研 究 的 其 他 人 员 因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需 要 的 手 机 通 讯 费 和 网 络 费 一 般不超过本项预算的 3
20、0%。7.劳务费。预算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不能预算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劳务补贴。8.专 家 咨 询 费 。参 照 财 政 部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专 家 咨 询 费 管 理办法 (财 科 教 2017128 号 )编 列 预 算 。可 包 含 研 究 生 答 辩 的 专 家费用。109.科研绩效。应不超过扣除协作费后的总经费的 60%。10.数据采集费。不能预算以劳务费形式支出的相关费用。11.协作费。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12.间 接 成 本 费 与 项 目 管 理 费 。为 加 强 应 用 型 大 学 建 设 ,鼓 励 通 过横向课题服务企业,学校暂不计提间接成本
21、费和项目管理费。13.业务与条件改善费。应不超过扣除协作费后的总经费的15%。第十三条 学 校 应 对 项 目 预 算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过 程 中 加 强 与 项 目负责 人 的 沟 通 交 流 ,避 免 干 预 项 目 实 施 路 线 等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主 决 定的事项。第五章 预算调整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情况下应严格遵照执行。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以下原则执行。1.项 目 预 算 总 额 调 整 ,或 者 项 目 预 算 总 额 不 变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之 间的预算调整,或者由于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引起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2.
22、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经费调减、或设备费调增幅度在 10%范围之内、或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调增幅度在 10%范围 之 内 ,可 由 项 目 组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自 行 调 整 预 算 1 次 ,并 将 预 算调整表交科研处备案。第十五条 项 目 开 展 期 内 ,预 算 调 整 原 则 上 允 许 2 次 (含 自 行 调整 预 算 的 情 况 ),且 应 不 迟 于 结 题 前 3 个 月 办 理 。11第十六条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实 行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在 项 目 实 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
23、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二级学院(部)和科研处进行处理。第六章 支出管理第十七条 项 目 立 项 且 经 费 到 位 后 ,由 科 研 处 将 项 目 合 同 和 经 费预算表送交计财处。计财处将经费下达到项目负责人经费账户,并根据需要计提项目管理费、间接成本费。第十八条 费 用 的 支 出 审 批 按 照 学 校 经 费 管 理 和 审 批 的 有 关规 定执 行。第十九条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应 根 据 学 校 资 产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通用类零星小额货物可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超市” 实施政府采购。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在项目完成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
24、或委托方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注明并附研究(研制)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应载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具体仪器、设备及台套数),然后履行报销手续。此时研制发生的材料、零部件等支出应遵照学校的科研耗材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知 识 产 权 申 请 、科 研 样 品 (试 验 品 )委 托 加 工 、科 研专用 原 材 料 采 购 等 专 业 性 、学 术 性 产 品 或 服 务 采 购 按 照 学 校 学 术 谈 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 业 性 学 术 著 作 出 版 ,中 文 在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绩 效12工资 实 施 方 案 (2017 修 订 版 )中 审 定
25、的 出 版 社 或 与 我 校 开 展 战 略合 作的出版社出版、英文在 Elsevier、Springer、Willey、Taylor & Francis 等知名学 术出版集 团出版,且总价在 30 万元以内的(含),由所属二级学院(部)审批。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 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需自驾车出差的,经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审批后可 自 驾 车 出 差 (自 驾 车 出 差 审 批 单 需 包 括 出 差 事 由 、目 的 地 、人 员名单 、时 间 、不 方 便 选 择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的 理 由 等 内 容 ,如 当 地 无 酒 店导致没法提供住宿发票的,需
26、特别说明并保证真实性)。自 驾 车 出 差 回 来 后 ,须 凭 住 宿 发 票 、高 速 公 路 通 行 费 等 原 始 凭 据按规 定 报 销 住 宿 费 、高 速 公 路 通 行 费 、出 差 伙 食 补 助 和 80 元 /天 交通费。当天往返的,须凭高速公路过路费、过桥费原始凭据报销差旅费;无高速公路过路费、过桥费原始凭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多天往返的,须凭住宿发票报销差旅费;自驾车出差审批单有特别说明 无 住宿 发 票 的 ,须 凭 高 速 公 路 过 路 费 、过 桥 费 原 始 凭 据 ,和 住 宿地的收据收条或对方接待证明为附件报销差旅费。其他的不予报销差旅费。第二十三条 举办
27、会 议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 费用按照学校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专家咨 询费应单项独立填报核报单,一般应提供当事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号 码 ,由 计 财 处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并 代 扣 代 缴个13人 所 得 税 。对 没 有 可 转 账 银 行 卡 的 专 家 (如 境 外 专 家 ),应 转 入 受 委托代办人的银行卡。咨 询 费 标 准 参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财 科 教 2017128 号 )执 行 。专 家 咨 询 费 不 支 付给学校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第二十六条
28、转 拨 给 共 同 申 报 课 题 时 的 合 作 单 位 的 协 作 费 ,列 支时应 附 有 科 研 协 作 协 议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书 、经 费 转 拨 单 位 的 正 式 发 票等资料。1.项目合同有明确合作(协作)单位及预算的,提交相关材料后执行。2.项目合同有明确合作(协作)单位,但没有具体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公示后签订合同,报科研处审批。第二十七条 劳务核 报单应注明发放名目、计酬标准、数量、应付金额、 应纳税额、实付金额。其中,领取人员分类如下:1.研究生。应为我校在读,或我校在外单位作为兼职导师指导的联合培养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2.博
29、士 后 是 指 我 校 教 师 作 为 外 单 位 兼 职 博 导 和 合 作 教 授 身 份 指 导的在站博士后。3.访 问 学 者 是 经 上 级 批 准 或 我 校 招 收 且 在 学 校 人 事 处 备 案 的 校 外学术单位人员。4.项目聘用的学校非事业编制研究人员与科研辅助人员。包括长14期 聘 用 (在 项 目 执 行 期 内 累 计 6 个 月 以 上 )、短 期 聘 用 人 员 (在 项 目执行期内累计不超过 6 个月)和在校本科生。聘用的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费等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第二
30、十八条 科 研 绩 效 发 放 对 象 为 项 目 组 成 员 和 为 项 目 实 施 做 出实际贡献的相关人员。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科 研 人 员 在 项 目 工 作 中 的 实 际 贡 献 ,结 合 项 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安排绩效支出。绩效核报单应注明为本项目所做贡献、绩效标准、数量、应付金额等。绩效核报单需两名以上(含)项目组成员签字、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分管院长审核、科研处审批。绩 效 须 发 至 本 人 银 行 卡 ,并 依 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经 办 人 员 不 得代领代发。第二十九条 如有需要,学校可提取间接成本费和项目管理费,归学 校 统 筹
31、,用 于 与 科 研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工 作 ,如 科 研 人 员 的 科 研 贡 献奖励。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 过程中项目组成员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项目组成员变更。其中,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变 更 ,应 提交二级学院(部)审批 后 报 科 研 处 、计 财 处 备 案 ;其 他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变 动 ,由 项 目 负责人根据需要决定,并在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等报告15中 进 行 说 明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本人的所有报销,应由二级学院(部)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科研的负责人签字。第三十二条 长 期 出 国 (境 )人 员 的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
32、经 本 人 申 请,在其出国(境)期间可暂停使用。若期间项目仍正常开展,应填写委托审签申请报送计财处。第七章 结转或结余经费的使用第三十三条 结 转 经 费 指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年 度 剩 余 经 费 ,结 余经费指项目结题验收后的剩余经费。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组应及时持项目委托单位提供 的 合 同 完 成 证 明 或 结 题 报 告 到 科 研 处 办 理 结 题 手 续 。合 同 有 效 期期满 超 过 1 年 ,且 项 目 组 还 未 办 理 结 题 手 续 的 ,则 冻 结 此 项 目 的 剩 余经费 。冻
33、 结 后 3 个 月 内 仍 未 办 理 结 题 手 续 或 延 期 手 续 的 ,项 目 作 自 然结题处理,其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取 5%管理费后转为结余经费使用。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余经费由科研处每季度末通知计财处调整为科研绩效,不受学校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第三十六条 结 题 两 年 后 依 旧 未 用 完 的 结 余 经 费 将 转 入 学 校 科 研发展基金账户专户由学校统筹使用。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科 研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规 定 使 用 项 目经 费,遵守项目和经费 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16检查。第三十八条 项 目 负 责 人
34、 应 当 认 真 按 照 资 金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办 理支出,杜绝擅自调整外拨资金、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虚报冒领劳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和 科 研 绩 效 、虚 构 或 超 标 准 开 支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认 真 负 责 地 按 项 目 合 同 书 组 织 好 项 目的实 施 ,依 法 依 规 使 用 项 目 资 金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二 级 学 院 (部 )提 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中期检查报告、 结题报告等科研报告资料,其中结题报告需同时报送科研处。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接受
35、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实行痕迹管理,获取、编制和保存各项科研记录,包括资金使用、科研业绩和贡献、科研活动、材料设备采购和管理使用等全部或部分资料。第四十条 对 未 遵 守 科 研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未 按 预 算 使 用 项 目 资 金、未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科研诚信记录不良的行为,科研处和计财处应作出限期整改、中止其项目资金、列入“黑名单” 、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等措施。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对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技 术 咨 询 和 成 果 转 让 等 横 向 科 研 活 动 需 通 过 学 校 对 外 签 订 正 式书面合作合同
36、。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规范的合同文本拟稿并填写福建 工 程 学 院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申 请 表 ,经 二 级 学 院 初 审 、科 研 处 审 核后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代 表 学 校 对 外 签 订 ,并 盖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技 术合同专用章” ;合同 签订完成后符合条件的技 术(委托)开 发合同、技术 转 让17合 同 由 科 研 处 统 一 到 技 术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免 税 认 定 手 续。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立即冻结该项目经费。在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从该项目经费余额中 支 取 。若 项 目 经 费 余 额
37、 不 足 ,可 在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其 他 横 向 项 目结题经费中开支;如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第四十三条 经 协 商 、调 解 、仲 裁 、诉 讼 后 应 由 我 校 支 付 的 赔 偿金额,在 该项目余额中支付;若余额不足,可在该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结题经费中支付;如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第四十四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预 借 发 票 等 票 据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填 写福建 工 程 学 院 预 借 发 票 审 批 表 ,由 二 级 学 院 审 查 、科 研 处 审 签 意见后办理。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督促支付方及时转入学校相关款项。如发票款项无法按时足
38、额兑现,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力争尽量挽回损失,同时承担追回发票或自己垫付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实行公开制度。科研 项目的 总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重点是外拨资金、劳务费、科研绩效、结余资金使用等)、研究成果等情况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第四十六条 严 禁 个 人 擅 自 转 让 职 务 成 果 或 利 用 学 校 设 施 对 校 外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科 研 经 费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财2014 2 号)同时废 止。 福建工程学院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科20124 号)中与本办法相18悖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引用的 经费审批、资产采购、学术谈判、差旅、学术会议、因公出国、学术著作出版等有关管理办法,具体参见学校的相关办法,其内容或名称如有调整的,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本办法依据的上级文件如有修订,以上级最新文件执行。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 单位(含二级学院、机关部 处、直属单位、校办企业等)从事横向合作项目活动所获得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抄送:各研究院(中心)。福建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