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划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 :郑州市水务局水利工程技术复核整理项目工 程 地 点 :郑州市合 同 编 号 :2018-KCSJ-09设计证书等级:水利甲级发 包 人: 郑州市水务局设 计 人:郑州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签 订 日 期 :2018 年 5 月 2 日0发包人:郑州市水务局设计人:郑州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郑州市水务局水利工程技术复核整理项目编制工作,项目所在地为郑州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 发包人
2、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 中标通知书。2.3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4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2.5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 合同书。3.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在不影响编制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的办法解决。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工程投资及编制内容4.1 项目名称:郑州市水务局水利工程技术复核整理项目。4.2 工程投资:财政拨款。4.
3、3 编制内容:郑州市水务局水利工程技术复核整理(中型、小()型水1库部分)。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1 现状基础资料 1 双方协商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编制文件、份数及时间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1郑州市水务局水利工程技术复核整理项目10 合同签订后 60 日历天第七条 编制费用7.1 根据招投标约定,本合同的编制费为人民币 134 万元(大写:壹佰叁拾肆万元)。7.2 7.1 约定的费用为固定的费用,包括设计人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所需的所有费用。第八条 支付方式8.1 方案编制完成后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
4、支付全部编制费;8.2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9.1.2 发包人可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2 设计人责任2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编制,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编制文件并对提交的编制文件的质量负责。9.2.2 设计人对编制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
5、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所有损失的赔偿金。9.2.3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编制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编制费的千分之二。9.2.4 设计人交付编制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第十条 知识产权10.1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10.2 设计人根据本合同或在本同履行过程中专门为发包人
6、制作的阶段性编制成果及最终编制成果,其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均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10.3 设计人保证其设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任何第三方以侵权为由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处理,并且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费用的 30%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4 本合同自因履行完毕、解除或不可抗力等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设计人应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移交发包人,并且不得继续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3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在履行本编制合同中发生
7、争议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必须在三日内委派人员参与工作。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服务至规划审批结束审计验收为止。12.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4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5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6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 址: 地 址:郑州市颍河路 110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450006电 话: 电 话:0371-67721700传 真: 传 真:0371-67721700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桐柏路支行银行帐号:905540120109034345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2018 年 5 月 2 日4郑州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416045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