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581-2010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allocated mine monitoring andcontrolling system of coal industry2010 -5-31 发布 2010-12-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639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81-2010,自 2010
2、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1.0.4、3.1.1、3.1.2、3.2.1、3.4.1(1、2)、3.4.2(1、2、3)、3.4.3、3.4.4(1、2)、3.4.5、3.4.6(1、2)、3.4.7(1、2)、3.4.8、3.4.9(1)、3.4.10、3.4.11、3.4.12、3.4.13(1)、3.4.14、3.4.15、3.4.23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5 124 号)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
3、院和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分析、 总结和吸取了几十年来矿井监测监控发展的实践经验,特别是近年来矿井监测监控的新技术、新工 艺和新的科研成果,并注意了与相关标准的衔接, 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 定稿。本标准共分 6 章,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术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矿井生 产监控系 统装备、 矿井视频监控系 统装备和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装备等。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
4、管理工作,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 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结 合工程实践, 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 20 号,邮政编码:21003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 编单位、主要起草人 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主 编 单 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参 编 单 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天津中煤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康斯培克环保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新索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东大智能化系
5、统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高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主 要 起 草 人:刘延杰 孔祥国 于为芹 高建国 吴文彬向运平 李定明 张云禄 翟访中 郭光钧薛乃达 王 军 赵 建 王向宏 邱 骏主要审查人员:刘 毅 施佳音 沈 涓 胡家运 付 超于 旸 魏 臻 石 强 邱求进 陈 权刘治中 程 磊 鲍巍超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工程设计,保证矿井监测监控的合理配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实现煤矿管理现代化,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1.0.3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应从我
6、国国情及矿井具体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1.0.4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井监测监控设备和系统必须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认证。1.0.5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mine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system由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生产监控系统、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和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组成的监控系统。2.0.2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 mine visual monitoring syste
7、m具有现场实时图像采集、传输、存 储、处理、显示、打印、视频报警、控制等功能。用来监视煤矿井下、地面生产环节和设备的实时场景,并可 实现事故视频报警和联动报警。2.0.3 干线扩展器 trunk line amplifier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生产监控系统中采用总线方式的系统用于信号中继,并向传 感器提供电源的设备。2.0.4 全方位球机 omnibearing globe camera可编程、预置位、遥控或自动变焦、水平 360、垂直 90旋转的球形摄像机。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3.1 一般规定3.1.1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3.1.2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业阻燃
8、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3.1.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 由主机、 传输接口、分站、或干线扩展器、电缆或光缆、 传 感器、执行器或控制器、电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 设备组成。3.1.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模拟量输入、输出的 传输处理误差不应大于 1.0;累计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不应大于 1.0;2 系统的最大巡检周期不应大于 30s;误码率不应大于 ;8-103 控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系统的最大巡检周期;异地控制时间不应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的 2 倍;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不应大于 2s。3.1.5 矿井安全 监控系统传输接口
9、至分站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应小于 10km;现场总线式传输接口至干线扩展器最大传输距离不应小于 10km;分站或扩展器至传感器和执行器之间传输距离不应小于 2km。3.1.6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用于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1 环境温度, 0+40;2 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 95(+25);3 大气压力,80kPa106kPa;4 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3.1.7 国有重点煤矿应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应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3.2 地面中心站装备3
10、.2.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配备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并应 24h 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 备份主机应在 5min 内投入工作。3.2.2 地面中心站显示系统的配备宜符合下列要求:1 0.45Mt/a 以下矿井宜配备图形机,小、中型 电子 显示屏或投影仪;2 0.6Mt/a 以上的矿井宜配备中、大型电子显示屏或大屏幕显示系统。3.2.3 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应双回路供电,并应配备不小于 2h 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3.2.4 当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与上级联网时,应配备下列设备和网络安全监控软件:1 网络交换机和服务器;2 网管工作站等网络设备;3 防火墙、网闸等
11、网络安全设备;3 访问认证和安全等软件。3.2.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必须配备数据存储设备;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数据记录存储时间应保存 7d 以上,其他数据记录存储时间应保存 1a 以上。3.2.6 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3.2.7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显示终端应配置在矿井调度室内。3.3 传输装备3.3.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输系统应配备矿用阻燃电缆或矿用光缆组网。3.3.2 采用分站传输形式的安全监控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最大容量宜在8、16、32、64、128 中选取;分站至 传输接口、分站至分站之间可串接中继器或类似产品,但所串
12、接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最多不应超过 4 台;被中继器等设备分割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最大容量宜在 8、16、32、64、128 中选取,分站所能接入传感器、控制器的最大容量宜在 2、4、8、16、32、64、128中选取。3.3.3 采用总线传输形式的安全监控系统接入的干线扩展器或类似产品,宜根据传感器和控制器数量确定。3.3.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井下分站或干线扩展器等设备,应配备不小于 2h 本安不间断备用电源。3.3.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入井电缆或铠装光缆入井口处应配备防雷保护装置。3.4 监控点装备3.4.1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传感器和控制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煤工作面必须
13、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2 采煤工作面应按通风方式,在上隅角配 备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3 采煤工作面应配备风速传感器,地温 较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配备温度传感器,有二氧化碳突出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应配备二氧化碳传感器。3.4.2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2 采煤工作面采用多条回风巷时,从第二条回风巷起,每条回风巷必须配备 2 台甲烷传感器;3 当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 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配甲 烷传感器;4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宜配备风速传感器
14、。3.4.3 当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时,必须在进风巷配备甲烷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3.4.4 专用排瓦斯巷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专用配瓦斯巷内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2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3 专用排瓦斯巷内应配备风速传感器。3.4.5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3.4.6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和控制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 井的煤巷、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 报警器、断电
15、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2 当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 1000m 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配甲烷传感器;3 掘进工作面应配备风速传感器,地温 较高的矿井掘进工作面应配备温度传感器,有二氧化碳突出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配备二氧化碳传感器。3.4.7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 井的煤巷、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2 当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双巷掘进时,必须在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增配甲烷传感器;3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宜配备风速传感器。3.4.8 采煤机和掘进机必须配备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
16、烷检测报警仪。3.4.9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传感器和控制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回 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2 机电设备硐室内应配备温度传感器。3.4.10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3.4.11 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 馈电状态传感器。3.4.12 矿井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时,必须配备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井使用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时,必须配
17、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3.4.13 地面瓦斯抽采泵站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瓦斯抽采泵站室内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2 瓦斯抽采泵站输入管路中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并宜配备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3 利用瓦斯时,瓦斯抽采泵站输出管路中应配备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 压力传 感器;4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瓦斯抽采泵站输出管路中应配备甲烷传感器;5 瓦斯抽采泵站管路系统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配备压差传感器。3.4.14 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 馈电状态传感器。3.4.15 装有带式输送机且兼作回
18、风井的井筒,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 馈电状态传感器。3.4.16 采区回风巷测风 站, 应配备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3.4.17 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测风站,应配备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3.4.18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 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3.4.19 矿井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 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3.4.20 矿井地面封闭的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
19、电状态传感器。3.4.21 矿井地面输煤系统封闭的带式输送机走廊上方,宜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 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3.4.22 矿井运输系统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 应配备烟雾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并宜配备 一氧化碳传感器。3.4.23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一氧化碳传感器。3.4.24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应配备温度传感器。3.4.25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应配备一氧化碳传感器,并宜配备温度传感器。3.4.26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 层矿井的自燃发火观测站(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配 备一氧化
20、碳传感器、温度 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3.4.27 兼做进风井的箕斗提升井和兼做进、回 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宜配备风速传感器。3.4.28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宜配备风速传感器。3.4.29 升降人员和物料或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宜配备风速传感器。3.4.30 风桥宜配备风速传感器。3.4.31 主要进风巷、采区进风巷和运输机巷宜配备风速传感器。3.4.32 架线电机车巷道和其他通风人行巷道宜配备风速传感器。3.4.33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配备风压传感器。3.4.34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3.4.35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应配备风速传感器。3.4.36 掘
21、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配备风筒传感器。3.4.37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应配备风门开关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3.4.38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氢气积聚处宜配备氢气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3.4.39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点传感器或控制器配备的数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4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装备4.1 一般规定4.1.1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时,应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或干线扩展器、 电缆或光缆、 传感器、电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 设备组成。4.1.2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时,应由主机、工业以太网络设备、生产监控子系统、 电
22、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4.1.3 当生产监控与安全监控合并构成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时,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第 4 章的规定,地面中心站和监控点装备尚应符合本标准第 3.2 节和第 3.4 节的规定。4.2 地面中心站装备4.2.1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配备的主机应双机备份,24h 应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 5min 内投入工作。4.2.2 地面中心站显示系统设备宜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合用。4.2.3 地面中心站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不小于 2h 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4.2.4 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的地面中心站,应配备工业以太网络
23、相关设备和其他必要设备。4.2.5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数据存储设备;存储设备容量不宜低于 30d 的数据信息量。4.2.6 地面中心站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4.2.7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的主机或显示器终端宜配置在矿井调度室内。4.3 传输装备4.3.1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的传输设备配备,应符合本标准第 3.3.2 条和第 3.3.3 条的规定。4.3.2 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地面和惊喜以太网接入设备的配备,宜根据生产监控子系统,生 产监控点的分布和数量确定。4.3.3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井下设备应配备不小于 2h 本安不间断备用电源。4
24、.3.4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的入井电缆或铠装光缆入井口处应配备防雷保护装置。4.4 监控点装备4.4.1 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或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生 产监控点 传输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煤机和掘进机宜配备开停传感器;2 井下带式输送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3 井下采区上山、下山绞车宜配备开停传感器;4 主井、副井提升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5 矸石山绞车宜配备开停传感器;6 空气压缩机宜配备开停传感器;7 井下水泵和水仓应配备开停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8 井下煤仓宜配备煤位传感器;9 地面煤仓宜配备煤位传感器,给煤机宜配备开停传感器;10 地面生产系统带式输送机应配备开停传感
25、器;11 井下主变电所应配备电压、电流、功率和功率因数传感器以及开关分合传感器;12 采区变电所宜配备电压、电流传感器,开关分合传感器;13 矿井地面变电所应配备电压、电流、功率和功率因数传感器以及开关分合传感器;14 矿井其他需要监控的地点宜配备相应传感器。4.4.2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监控点传感器配备的数量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4.4.3 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宜配备下列生产监控子系统:1 井下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系统;2 矿井辅助运输监控系统;3 主井提升监控系统;4 副井提升监控系统;5 主通风机房监控系统;6 井下主排水泵房监控系统;7 地面水处理监控系统;8
26、 地面生产集中控制系统;9 矿井供电监控系统;10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11 矿井其他监控系统。5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5.1 一般规定5.1.1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及管理的需求,并应满足运行可靠、操作简单、 维修方便和适应环境条件等要求。5.1.2 监视点较少的矿井可采用模拟视频监控系统,监视点较多的矿井可采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5.1.3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宜由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设备和记录/显示设备组成。5.1.4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备用于井下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1 环境温度, 0 +40;2 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 95%(+25);3
27、大气压力,80kPa106kPa;4 有爆炸性气体混合无,单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5.2 地面中心站装备5.2.1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应根据构成方式的不同确定装备的配备。中心站可配备控制主机、 视频分配器、图像切换设备、视频服务器、存储设备、监视器墙、接收光端机、图像报警软件、 图像解析软件和电子地图。5.2.2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宜配备网络接口。5.2.3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的存储设备每路记录速度不宜低于 25 帧/s,存储设备容量不宜低于 30d 的图像信息两。5.2.4 中心站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备不小于 2h 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5.2.5 地面中心站视频监控系统应
28、配备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5.2.6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的主机或显示终端宜配备在矿井调度室内。5.3 传输装置5.3.1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传输距离较短宜配备视频同轴电缆,距离较长时应配备光缆。5.3.2 当矿井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光缆时, 选用单模光缆的传输距离不宜大于10KM,选用多模光缆的传输距离宜小于 2KM。5.3.3 采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装备的矿井,网 络接入设备宜根据摄像机分布和数量确定。5.3.4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的入井铠装光缆入井口处应配备防雷保护装置。5.4 视频监控点装备5.4.1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 黑白摄像机,水平分辨率不宜低于 480 线,当光圈
29、为 1.2 时,最低照度宜小于 0.1Lux;2 彩色摄像机,水平分辨率不宜低于 450 线,当光圈为 1.2 时,最低照度宜小于 1Lux;3 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不应低于摄像机靶面最低照度的 50 倍;4 监视 目标的环境照度不高,而要求图像清晰度较高时,宜配备黑白摄像机;5 监视目标的照度变化范围大或必须逆光摄像时,宜配备具有自动电子快门的摄像机;6 应根据现场环境照度变化情况,配备适合的宽动态范围的摄像机;7 当一台摄像机需要监视多个不同方向的目标时,宜采用全方位球机或带自动调焦装置和遥控云台的摄像机。5.4.2 采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装备的矿井,前端设备是模拟摄像机时,应在前端配备数
30、字转换设备。5.4.3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镜头的配备,宜符合下列要求:1 当监视固定距离目标时,宜采用定焦距 镜头;当监视目标离摄像机距离近而视角较大时,宜采用广角镜头;当监视目标离摄像机距离较远时,宜采用长焦镜头;当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观察视角或视场范围较大时,宜采用变焦距镜头。2 当监视目标照度变化较大时,宜采用自 动光圈或遥控电动光圈镜头;当监视目标照度不变或变化较小时,宜采用固定或手动光圈镜头;当焦距、光圈均需变化时,宜采用具有自 动光圈、自 动聚焦共的 变焦镜头。5.4.4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井下摄像机宜就近供电;井下重要地点摄像机应配备不小于 2h 本安不间断备用电源。5.4.5
31、装设在建筑物顶端或高于附近建筑物的室外摄像机,应配备避雷保护装置。5.4.6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应在井下下列地点配备矿用本安型摄像机:1 井下主要带式传输机的机头及受煤点;2 井底车场;3 主井井下装载点;4 副井井底;5 井下主排水泵房;6 井下主变电所;7 井下采区变电所;8 井下充电室;9 井下主要巷道分支处;10 井下煤仓或装煤点;11 井下盲巷或采空区等禁止人员进入的危险场所入口;12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井下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处;13 井下其他需要监控的地方。5.4.7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地面配备的摄像机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井井口卸载点应采用矿用本安型摄像机;2 副井井口宜采
32、用普通型摄像机;3 矿井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室内应采用矿用本安型摄像机;4 矿井地面生产系统主要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及其他主要生产环节,宜采用矿用本安型摄像机;5 矿井地面煤仓装车点宜采用普通型摄像机;6 主、副井提升机房宜分别采用普通型摄像机;7 矿井地面主通风机房宜采用普通型摄像机;8 矿井地面变电所宜采用普通型摄像机;9 地面压缩空气机房宜采用普通型摄像机;10 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宜采用全方位球机。5.4.8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摄像机配备的数量宜符合本标准附录的规定6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装备6.1 一般规定6.1.1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及管理的需要,并
33、应满 足运行可靠、操作简单、维修方便和适应环境条件等要求。6.1.2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宜由主机、识别卡、位置监测分站、其他定位装置、电缆 或光缆等部分组成。6.1.3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的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 80;漏读率不得大于 10-4;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 5m/s;2 矿 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最大巡检周期不得大于 30s;误码率不得大于 10-3;3 识别卡与位移 监测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得小于 10m;位置监测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得小于 10km;位置监测分站与传输接口之间可介入中继器,接入得中继器不得超过 2 台。6
34、.1.4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用于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1 环境温度:0+40;2 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 95%(+25);3 大气压力:80kPa106kPa;4 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 显著振动和冲击;五破坏性绝缘的腐蚀性气体。6.2 地面中心站装备6.2.1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 24h 应 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 5min 内投入工作。6.2.2 地面中心站显示系统的配备宜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合用。6.2.3 地面中心站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双回路供电,并应配备不小于 2h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6
35、.2.4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网络接口。6.2.5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配备存储设备,存储设备容量不应小于 3个月的数据信息量。6.2.6 地面中心站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配备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6.2.7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主机或显示终端宜配置在矿井调度室内。6.3 传输装备6.3.1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传输系统应配备矿用阻燃电缆或光缆组网。6.3.2 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井下传输系统以太网络接入设备的配备宜根据位置监测分站的分布和数量确定。6.3.3 入井电缆或铠装光缆的入井口处应配备防雷保护装置。6.4 位置监测点装备6.4.1 矿井井
36、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宜将井下需要识别人员和车辆的区域划分为一般识别区域、重点 识别区域和限制进入区域。6.4.2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允许接入得位置监测分站最大容量宜在8、16、32、64、128 中选取,被中继器分割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容量宜在 8、16、32、64、128 中选取。6.4.3 一般识别区域宜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1 副井井口和并底;2 主井井下装载点;3 井底车场;4 井下分支巷道的分支处;5 井下主变电所和井下主排水泵房;6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7 井下煤仓或井下装煤点;8 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9 井下充电室;10 井下其他需要识别人员和车辆的场所。6
37、.4.4 重点识别区域应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1 采区、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2 井下其他人员集中的重要场所;6.4.5 限制进入区域应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1 盲巷、采空区、封闭火区;2 井下其他禁止人员进入的危险场所。6.4.6 井下重点识别区域可配备连续式定位设备。6.4.7 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处,可配 备与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6.4.8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不克更换电池识别卡时,电池的寿命不得小于 2a;配 备可更换电池识别卡时,电池的寿命不得小于 6 个月。6.4.9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充电识别卡时,每次充电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小于
38、 7d。6.4.10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的识别卡数量、不宜少于矿井的矿灯总数。6.4.11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井下位置监测分站配备不小于 2h 本安不间断备用电源。附录 A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点传感器或控制器配备数量表 A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 控点传感器或控制器配 备数量(台)序号安全监控传感器或控制器配备地点 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声光报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开停断电器馈电状态瓦斯流量瓦斯压力瓦斯温度瓦斯压差氢气风门开关风筒1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 1 1 1 1 按被控设备 配 2 矿井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1(或便携式) 3 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 1 4采煤工作面采用多条回风
39、巷时,从第二条回风巷开始的每条回风巷2 5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1 6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1 按被控设备 配 7 专用排瓦斯巷和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2 1 8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1 9 采煤机1(机载式或便携式) 序号安全监控传感器或控制器配备地点 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声光报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开停断电器馈电状态瓦斯流量瓦斯压力瓦斯温度瓦斯压差氢气风门开关风筒10矿井的煤巷、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1 1 1 1 1 按被控设备 配11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1 12矿井的煤巷、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
40、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风1 1 13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双巷掘进时,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1 14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1 15 掘进机1(机载式或便携式)16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 217 机电设备硐室内 1序号安全监控传感器或控制器配备地点 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声光报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开停断电器馈电状态瓦斯流量瓦斯压力瓦斯温度瓦斯压差氢气风门开关风筒18高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19 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的装煤点处20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21 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22 兼作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
41、机的井筒23 瓦斯抽采泵站室内24 瓦斯抽采泵站输入管路中25 利用瓦斯时,瓦斯抽采泵站输出管路中26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的瓦斯抽采泵站输出管路中27 瓦斯抽采泵站管路系统防回火安全装置上28 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序号安全监控传感器或控制器配备地点 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声光报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开停断电器馈电状态瓦斯流量瓦斯压力瓦斯温度瓦斯压差氢气风门开关风筒29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30 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测风站31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32 矿井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33 矿井地面封闭的选煤厂机房内上方34 矿井地面输煤系统封
42、闭的带式输送机走廊上方35 矿井运输系统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36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的采煤工作面37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38 自燃发火观测站(点) 、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39兼做进风井的箕斗提升井和兼做进、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序号安全监控传感器或控制器配备地点 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声光报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开停断电器馈电状态瓦斯流量瓦斯压力瓦斯温度瓦斯压差氢气风门开关风筒40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41 升降人员和物料或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42 风桥43 主要进风巷、采区进风巷和运输机巷44 架线电机车巷道45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46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
43、47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48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49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50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51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氢气聚集处注:表中传感器或控制器数量指每台或每个监控对象的配备附录 B 矿井生产监控监控点传感器配 备数量表 B 矿 井生 产监控系统监控点传感器配备数量(台)序号 生产监控传感器配备地点开停煤位水位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开关分合1 采煤机、掘进机工作状态 1 2 井下带式输送机工作状态 1 3 井下采区上山、下山绞车工作状态 1 4 主井、副井提升机工作状态 1 5 矸石山绞车工作状态 1 6 空气压缩机工作状态 1 7 井下水泵运行状态及井下水仓水位 1 1 8 井下煤仓煤位 1 9 地面煤仓煤位及给煤机工作状态 1 1 10 地面生产系统带式输送机工作状态 1 11 井下主变电所运行状态和主要参数 1 1 1 1 112 采区变电所运行状态 1 1 113 矿井地面变电所高压开关分合状态及主要参数 1 1 1 1 1注:表中传感器数量指每台或每个监控对象的配备附录 C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摄像机配备数量表 C 矿 井视频监 控系统监控点摄像机配备数量(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