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表 E1-1案件編號依 據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 直 轄 市 、 縣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或 審 查 機 構 受 理室 內 裝 修 圖 說 文 件 之 審 核 , 應 於 收 件 之 日 起 七 日 內 指 派 審 查 人 員 審 核 完 畢 。 審 核 合 格 者 於 申 請 圖 說 簽 章 ;不 合 格 者 , 應 將 不 合 規 定 之 處 詳 為 列 舉 , 一 次 通 知 建 築 物 起 造 人 、 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人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改 正 或 復 審 仍 不 合
2、規 定 者 , 得 將 申 請 案 件 予 以 駁 回 。【 建 築 物 原 使 用 執 照 號 碼 】【地址】 【審查機構】 (戳記)【掛號字號】 字第 號【掛號日期】 年 月 日 【查驗人員簽章】【併建造執照申請】 新建 增建 修建 改建【併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審 查 項 目 審 查 結 果【書件審查】申請書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謄本【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圖說部份】現況圖裝修圖裝修材料表經認證之裝修材料合格證明簽證表【消防審查合格證明】查 驗 核 稿 批 示呈判流程備註:掛號時審查:僅就“有” 、 “無”之審查,不涉及內容之審查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書 E 1 2案件序號依
3、 據 建 築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室 內 裝 修 應 申 請 審 查 許 可 , 非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 經 內 政 部 認 有 必 要 時 , 亦 同 。本 工 程 遵 章 檢 同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圖 說 及 有 關 證 件 , 請 准 予 辦 理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查 核 圖 說此 致台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審 查 機 構 台 北 市 建 築 師 公 會 【 申 請 人 簽 章 】【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號 碼 】【 1.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4、人 】【 姓 名 或 法 人 名 稱 】 【 法 定 負 責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份 證 統 一 編 號 】【 戶 籍 地 址 】 【 電 話 】【 2. 室 內 裝 修 設 計 】【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或 室 內 裝 修 名 稱 】【 公 司 地 址 】【 開 業 證 書 或 登 記 字 號 】 【 有 效 期 限 】 【 電 話 】【 統 一 編 號 】【 負 責 人 】【 姓 名 】【 國 民 身 份 證 統 一 編 號 】 【 電 話 】【 專 業 設 計 技 術 人 員 】【 姓 名 】【 登 記 證 字 號 】 【 有 效 期 限 】
5、【 電 話 】【 3.裝 修 概 要 及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概 要 】【 裝 修 概 要 】【 裝 修 地 址 】【 原 建 築 物 用 途 】【 變 更 後 建 築 物 用 途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概 要 】【 裝 修 樓 層 】 【 裝 修 位 置 】【 原 有 樓 地 板 面 積 】 m2 【 申 請 樓 地 板 面 積 】 m2 變更使用 未變更使用【 收 件 】【 掛 號 字 號 】 字 第 號【 收 件 日 期 】 年 月 日【 審 查 】【 通 知 修 改 日 期 】 年 月 日【 合 格 證 明 字 號 】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 審 核 人 員 簽
6、 章 】 印【 核 發 日 期 】 年 月 日【 領 收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領 收 人 簽 章 】 印【 歷 次 室 內 裝 修 合 格 證 明 字 號 】第 次 : 年 月 日 字 號 號第 次 : 年 月 日 字 號 號第 次 : 年 月 日 字 號 號【 備 註 】一 、 建築物室內裝修概要:裝修地址(樓層) 裝修位置 原有面積() 申請面積() 裝修用途總計二、首次掛號日期 年 月 日。三、申請人領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後,應於六個月內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逾期未申請者,許可文件失其效力。四、本案建築物總樓層數為地上 層、地下 層。五、本案綠建材使用率45,由 建築師檢討署名負
7、責。六、本案分間牆之變更涉及公共安全部分,由 建築師簽證負責。、本案係特種建築物(或合法房屋、83.12.31 以前無建築執照及無產權登記之公有建築物)以簽證現況圖替代使用執照竣工圖之案件,由 建築師簽證負責。、本案係領得使用執照尚未完成建築物產權登記之案件,未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依使用執照登載之起造人切結辦理。、本案違建部分依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北市工建字第 09153384300 號函規定辦理,非屬審查範圍,且其面積不得併入室內裝修面積計算;另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違建部分之裝修材料申請人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檢討辦理。、本案專有部份與共用部份分間牆之變更,係於 84 年 6 月 2
8、8 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告施行前即已自行施工完成,涉及權利部份由所有權人切結自行負責。、本案戶數變更業經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年 月 日北市都建字第 號函核准。、本案建築物原用途為 ,室內裝修用途為 ,以裝修後之用途為適用相關法令規定之審查依據,如有違 反建築法第 73 條規定者,仍應另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本案室內裝修涉及公寓大廈外牆變更,檢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取得具有同等效力之文件。、本案室內裝修涉及公寓大廈外牆變更,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簽署之建築物外牆變更切結書 ,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之規定。、建築物外牆立面非屬室內裝修審查範圍,現
9、場與原核准圖說不符部份,應依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規定辦理。、本案新設防火門 f(60A) 樘,f(60B) 樘,f(30A) 樘, f(30B) 樘,合計 樘;竣工查驗時應檢附防火門廠商之出廠證明書、商品驗證登錄證書、防火門驗證標識、及型式試驗報告書或同型式判定報告書。、本案同戶局部申請裝修未列入申請審查範圍部分,面積為 ,涉及公共安全部分,由所有權人自行負責。、 為既有裝修材料面積 平方公尺未檢附材料檢驗證明文件,裝修材料耐燃等級及未影響公共安全由 建築師切結簽證負責。、本案建築物經都市設計審議要求策略性產業或一般事務所使用之平面,各樓層廁所,機電設備空間及茶水間應集中設。 、本案室內裝修
10、涉及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之變更項目 變更,屬一階段辦理,於竣工時檢附相關圖說文件併案申請竣工審查。、本案室內裝修涉及建築物無障礙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無障礙通路 205 出入口規定辦理,檢附專業人員簽証說明書併案申請圖說審查。、其他: (申請人或審查人認為應交待事項)(校對副本時將免備註之項目刪除,應被註之項目依序編號)備 註 : 一 、 第 項 至 第 .項 由 申 請 人 填 寫 。二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申 請 審 核 圖 說 , 合 格 者 , 經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後 , 申 請 人 應 依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辦 法
11、第 二 十 條 規 定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施 工 完 竣 後 申 請 竣 工 查 驗 , 逾 期 未 申 請 者 , 許 可 文 件 失 去 效 力 。三 、 依 內 政 部 九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九 九 八 一 三 四 五 號 令 修 正 。建築物使用同意書 1 3下 列 建 築 物 辦 理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 業 經 本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等 人 完 全 同 意 , 特 立 此同 意 書 為 憑 。此 致縣 建 設 局台 北 政 府市 都 市 發 展 局審 查 機 構 台 北 市 建 築 師 公 會申 請 人 簽 章
12、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地 址 建 築 物 面 積 同 意 使 用 建 築 物 面 積 附 建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張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狀 謄 本 張 同 意 使 用 建 築 物 範 圍 平 面 圖 張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印 身 份 證 統 一 編 號 住 址1.2.3.4.5.6.7.8.9.10. 本 同 意 書 僅 係 作 為 申 請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之 證 明 文 件 , 有 關 當 事 人 之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關係 , 從其 協 議 規 定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或 審 查 機 構 不 為 審 核 。
13、面 積 之 填 寫 一 律 使 用 國 字 大 寫備 註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材料書 E 1 4案件編號: 依 據 建 築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 裝 修 材 料 應 合 於 建 築 技術 規 則 之 規 定 。【 地 址 】【 專 業 設 計 技 術 人 員 】【 姓 名 】【 登 記 證 字 號 】 內 營 室 字 第 號 【 簽 章 】【 登 記 證 有 效 期 限 】 年 月 日 止材 料 名 稱 廠 商 名 稱 耐燃等級( 防火時效 ) 裝修數量 合格證明 裝修樓層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 E1-5案件序號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14、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地址】【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姓名】 【登記證字號】 【簽章】【登記證有效期限】 年 月 日止備註:依內政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九八一三四五號令修正。簽 證 項 目 抽 查 紀 錄. 無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 無妨害或破壞防火區劃. 無妨害或破壞主要構造. 裝修材料合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 E 1 6案件編號:依 據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直 轄 市 、
15、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或 審 查 機 構 受 理室 內 裝 修 竣 工 查 驗 之 申 請 , 應 於 七 日 內 指 派 查 驗 人 員 至 現 場 檢 查 。 經 查 核 與 驗 章 圖 說 相 符 者 , 檢 查 表 經 查 驗人 員 簽 證 後 , 應 於 五 日 內 核 發 合 格 證 明 , 對 於 不 合 格 者 , 應 通 知 建 築 物 起 造 人 、 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人 限 期 修 改 ,逾 期 未 修 改 者 , 審 查 機 構 應 報 請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查 明 處 理 。【 建 築 物 原 使 用 執 照 號 碼 】 【
16、審 查 機 構 】 戳 記 【 地 址 】【 掛 號 字 號 】 字 第 【 掛 號 日 期 】 年 月 日 【 查 驗 人 員 簽 章 】審 查 項 目 審 查 結 果【 書 件 審 查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竣 工 申 請 書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業 登 記 證 書 影 本工 程 竣 工 照 片【 圖 說 部 分 】竣 工 圖 與 原 申 請 圖 說 相 符 裝 修 材 料 與 原 申 請 圖 說 相 符 或 符 合 技 術 規 則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原 申 請 圖 說 相 符防 火 區 劃 與 原 申 請 圖 說 相 符主 要 構 造 與 原 申 請 圖 說 相
17、符【 消 防 審 查 合 格 證 明 】呈 判 流 程查 驗 核 稿 批 示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 E 1 7依 據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或 審 查 機 構受 理 室 內 裝 修 竣 工 查 驗 之 申 請 , 應 於 七 日 內 指 派 查 驗 人 員 至 現 場 檢 查 。 經 查 核 與 驗 章 圖 說 相 符 者 , 檢查 表 經 查 驗 人 員 簽 證 後 , 應 於 五 日 內 核 發 合 格 證 明 , 對 於 不 合 格 者 , 應 通 知 建 築
18、物 起 造 人 、 所 有 權 人或 使 用 人 限 期 修 改 , 逾 期 未 修 改 者 , 審 查 機 構 應 報 請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查 明 處 理 。本 工 程 遵 章 檢 同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圖 說 及 有 關 證 件 , 請 准 予 辦 理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查 核 圖 說 。此 致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審 查 機 構 台 北 市 建 築 師 公 會【 1.申 請 人 】【 姓 名 或 法 人 名 稱 】【 法 定 負 責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份 證 統 一 編 號 】【 戶 籍 地
19、址 】 【 電 話 】 印【 2. 室 內 裝 修 設 計 】【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或 室 內 裝 修 名 稱 】【 公 司 地 址 】【 開 業 證 書 或 登 記 字 號 】 【 有 效 期 限 】 印【 統 一 編 號 】 【 電 話 】 【 負 責 人 】 【 姓 名 】【 國 民 身 份 證 統 一 編 號 】 【 電 話 】 印【 專 業 設 計 技 術 人 員 】 【 姓 名 】【 登 記 證 字 號 】 【 有 效 期 限 】 【 電 話 】【 3. 室 內 裝 修 施 工 】 【 營 造 廠 商 或 室 內 裝 修 業 名 稱 】【 公 司 地 址 】 【 有 效 期
20、限 】 印【 登 記 證 字 號 】 【 電 話 】 【 統 一 編 號 】【 負 責 人 】【 姓 名 】【 國 民 身 份 證 統 一 編 號 】 【 電 話 】 印【 專 業 施 工 人 員 】 【 姓 名 】【 登 記 證 字 號 】 【 有 效 期 限 】 【 電 話 】 【 4.建 築 概 要 】【 裝 修 地 址 】【 5.裝 修 概 要 及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概 要 】【 裝 修 概 要 】【 裝 修 地 址 】【 原 建 築 物 用 途 】【 變 更 後 建 築 物 用 途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概 要 】【 裝 修 樓 層 】 【 裝 修 位 置 】【
21、 原 有 樓 地 板 面 積 】 m2【 申 請 樓 地 板 面 積 】 m2【 收 件 】【 掛 號 字 號 】 字 第 號【 收 件 日 期 】 年 月 日【 審 查 】【 通 知 修 改 日 期 】 年 月 日【 合 格 證 明 字 號 】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 查 驗 人 員 簽 章 】 印【 核 發 日 期 】 年 月 日【 領 收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領 收 人 簽 章 】 印【 歷 次 室 內 裝 修 合 格 證 明 字 號 】第 次 : 年 月 日 字 號 號第 次 : 年 月 日 字 號 號【備 註】一、建築物室內裝修概要裝修地址(樓層) 裝修位置 原有面積()
22、 申請面積() 裝修用途總計二、本案分間牆之變更涉及公共安全部分,由 建築師簽證負責。三、本案現場施工隱蔽且不能目視部分,由申請人、室內裝修施工業及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負責。四、本案建築物總樓層數為地上 層、地下 層。五、本案綠建材使用率45,由 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檢討署名負責。、本案係特種建築物(或合法房屋、83.12.31 以前無建築執照及無產權登記之公有建築物)以簽證現況圖替代使用執照竣工圖之案件,由 建築師簽證負責。、本案違建部分依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北市工建字第 09153384300 號函規定辦理,非屬審查範圍,且其面積不得併入室內裝修面積計算;另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違建部
23、分之裝修材料申請人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檢討辦理。、本案專有部份與共用部份分間牆之變更,係於 84 年 6 月 28 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告施行前即已自行施工完成,涉及權利部份由所有權人切結自行負責。、本案係室內裝修併變更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案件,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 09153609801號函規定辦理。已領有 變使(准)字第 號核准變更使用備查。、本案戶數變更業經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年 月 日北市都建字第 號函核准。、本案建築物原用途為 ,室內裝修用途為 ,以裝修後之用途為適用相關法令規定之審查依據,如有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規定者,仍應另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本
24、案室內裝修涉及公寓大廈外牆變更,檢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取得具有同等效力之文件。、本案室內裝修涉及公寓大廈外牆變更,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簽署之建築物外牆變更切結書 ,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 8 條之規定。、建築物外牆立面非屬室內裝修審查範圍,現場與原核准圖說不符部份,應依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規定辦理。、本案新設防火門 f(60A) 樘,f(60B) 樘,f(30A) 樘,f(30B) 樘,合計 樘;已檢附防火門廠商之出廠證明書、商品驗證登錄證書、防火門驗證標識、及型式試驗報告書或同型式判定報告書。、本案同戶局部申請裝修未列入申請審查範圍部分,面積
25、為 ,涉及公共安全部分,由所有權人自行負責。、 為既有裝修材料面積 平方公尺未檢附材料檢驗證明文件,裝修材料耐燃等級及未影響公共安全由 建築師切結簽證負責。、本案室內裝修涉及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之變更項目 變更,檢附相關圖說文件併案申請竣工審查。、本案室內裝修涉及建築物無障礙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無障礙通路 205 出入口規定辦理,檢附相關照片併案申請竣工審查。、修改竣工圖事項:、其他: (申請人或審查人認為應交待事項)備註:一、第項至第 5 項由申請人填寫(校對副本時將免備註之項目刪除,應被註之項目依序編號)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審核圖說,合格者,經審查人
26、員簽章後,申請人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逾期未申請者,許可文件失去效力。三、依內政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九八一三四五號令修正。(機關名稱)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E1-8)本案室內裝修工程採用防火塗料(防火漆) ,施工過程係由本人(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或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於現場指導施作,責請施工人員確依原塗料生產廠商提供之施工規範辦理,如有訛詐不實或肇致危險,當視其情形,由塗料生產廠商、經銷商、施工從業者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填 表 人: (簽章)【壹、裝修場所及從業者資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1.
27、防火塗料檢驗合格證明 2.防火塗料出廠(貨)證明檢附文件(依序排列) 3.防火塗料施工中照片 4.其他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裝修地址施工廠商 名稱施工廠商 負責人姓名 (簽章)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姓名 (簽章)登記證字號聯絡電話專任工程 人員姓名 (簽章)登記證字號聯絡電話防火塗料現場施工人員名冊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刷 塗 範 圍 與空間名稱 施 工 期 間(簽章)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簽章)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簽章)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貳、防火塗料施工概要】塗料名稱及規格 生產廠商名稱 耐燃等級 採購數量(加侖) 刷塗面積 () 合格證明字號【參、施工過程照片
28、】照片場景應清楚呈現裝修現場施工人員塗裝過程、塗料容器上所標示之產品編號,並以文字敘明空間名稱與拍攝部位。說明: 說明:說明: 說明: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綠建材使用率檢討表本案室內裝修工程依簡易檢核方案檢討綠建材使用率,經詳實計算實際施作之綠建材使用率,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及窗總面積(但窗未使用綠建材者,得不計入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1 條之規定,如有訛詐不實,當依法負其責任。填 表 人: (簽章)【壹、裝修場所及填表人資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裝修地址 臺北市 區填表人資格(擇一勾選)開業建築師專業設計施工技術人員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開業
29、證書登記證字號【貳、綠建材使用率檢討】本次施作材料名稱(尺寸及規格)施作空間名稱 施作位置裝修數量()綠建材數量() 綠建材證書字號本次施作綠建材總表面積 綠建材使用率 (應45)本次施作材料總表面積 綜合檢討結果 符合不符合 本表所稱本次施作材料施作位置係指本次申請室內裝修範圍內實際使用材料及施工位置,原核准或既有(非本次實際施工)材料得不納入檢討。但於原核准或既有裝修材料表面施作綠建材者,得納入綠建材範圍檢討。 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時, 本次施作材料名稱乙欄應載明材料尺寸及規格;綠建材證書字號應與檢附之證明文件相符。101.7.1 版本 切 結 書茲切結設計1 本室內裝修 業: 負責人:施
30、工設計專業 技術人員: 施工之各種印鑑及簽字與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登記者一致無誤。設計2 專業 技術人員: 施工設計係室內裝修 業: 施工之專任人員3 上列 1、2 各事項之切結,如有虛偽不實,願受法律制裁。此 致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立切結書人:設計本室內裝修 業: (簽章) 施工負責人: (簽章)設計專業 技術人員: (簽章) 施工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切 結 書本人 所有座落台北市區路段號樓建築物,已領有使字第號使用執照在案。因尚未完成建築物產權登記前申請室內裝修審查。如有任何產權糾紛願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具結。此致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立切結書人:姓 名 或 法 人 名 稱 :法 定
31、 負 責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電 話 :身 份 證 字 號 或 統 一 編 號 :戶 籍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建築物外牆變更切結書本市 區 建築物,領有 使字第 號使用執照。本建物外牆立面之變更並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即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市政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如有不實,本人願負一切責任。此致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連絡地址:電 話: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既有材料簽證切結台北市區建築物,領有使字第號使用執照。本案室內裝修範圍內有非本次裝修施工且已完成
32、之既有裝修材料:矽酸鈣板(耐燃一級)輕鋼架分間牆平方公尺,石膏板(耐燃一級)輕鋼架分間牆平方公尺;輕鋼架礦纖板(x耐燃一級)天花板平方公尺,輕鋼架矽酸鈣板(耐燃一級)天花板平方公尺。以上材料經本建築師確認簽證切結,如有不實,本人願負一切責任。此致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立切結書人:事 務 所: 建築師事務所建 築 師: (簽章)連絡地址:電 話: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一、本案址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申請人遵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依下列選項辦理:1.依第 22 條規定,向審查機構或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核圖說,嗣經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核合格,准予施工。2.依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33、,併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室內裝修,其裝修圖說嗣經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准予施工。3.依第 33 條規定,由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檢附室內裝修圖說簽章負責,經審查機構查核符合,准予進行施工。二、施工期間除應遵守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外,施工完竣後,應向原審查機構或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查驗,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完成室內裝修申辦程序。施工過程如有涉及違章建築(如陽台外推) 、非法破壞樑柱、施工噪音擾鄰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等情事,得報請有關單位查處。三、依臺北市政府 102 年 7 月 19 日府環一字第 10235212200 號公告規定,於
34、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8 時、例假日中午 12 時至下午 2 時,不得於住宅、公寓大廈從事裝修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行為,違反者得報請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查處。但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裝修地址 臺北市 區 里裝修住戶 連絡電話審查人員註:適用本證第一點第 2 項者免填寫。審查機構註:適用本證第一點第 2 項者免填寫。設計廠商 連絡電話施工廠商 連絡電話施工期間 預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相關連絡電話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備查章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2377-3011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噪音、空污)1999(外縣市 02-27208
35、889)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勞工安全衛生)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室內裝修)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8387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註:適用本證第一點第 3 項者,由審查機構用章,其餘由都市發展局用章。 註:本證應張貼於裝修場所之出入口明顯處;施工廠商如有更換應向審查機構換發施工許可證。無障礙通路出入口 檢討說明書茲有等人申請臺北市路(街)段巷弄之號樓建築物,室內裝修之申請範圍主要出入口業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 章無障礙通路 205.出入口規定辦理規劃設計,騎樓變更
36、高程差者已規劃與兩側鄰戶順平,並於室內裝修設計平面簡圖檢討標示,特此說明。此致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名稱:設計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聯絡電話:所址或公司地址:中華民國年月日視個案情形,得由簽證人配合調整說明書內容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製作蓋章蓋章委 託 書設計 設計 茲委託室內裝修 業: 專業 技術人員:施工 施工全 權 代 表 本 人 辦 理 鄉鎮市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原 段 小段 地號 建號)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請領室內裝修查核圖說許可函、竣工查驗合格證明一 切 手 續 事 宜 特 立 委 託 書 如 上 委 託 人 : (簽章)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