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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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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蚌埠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一、法院部门1 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 号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县区法院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

2、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3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2 无线电频率 占用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 281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74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39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199811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皖价费2002145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041274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41 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

4、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4序

5、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65 号三、公安部门5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3证照费( 1) 机 动 车号 牌 工 本 费( 2) 机 动车 行 驶 证 、登 记 证 、 驾驶 证 工 本 费( 3) 临 时入 境 机 动 车号 牌 和 行 驶证 、 临 时 机动 车 驾 驶 许可 工 本 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 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

6、83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 号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县公安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

7、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四、国土资源部门6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4 土 地复垦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 至 9 元市 县 国 土 部 门5 土 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

8、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每平方米5 至 10 元 市 县 国 土 部 门6 耕 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非 农 业 建 设 经 批准 占 用 耕 地 , 没有 条 件 开 垦 或 开垦 的 耕 地 不 符 合要 求 的 单 位 和 个人占用一般耕地的69 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 40%计征市 县 国 土 部 门7 不 动 产 登 记 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2559号不 动 产 登 记

9、费 申请 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 县 不 动 产 登记 机 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

10、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五、交通运输部门7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17 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 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省交通运输厅皖交运201683 号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市县交通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

11、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

12、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六、农林部门8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9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 号在我市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 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 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 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 510%县级以

13、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

14、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七、水利部门9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10 水资源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 号、皖价商201566 号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11 水土保持 补偿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

15、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县水利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

16、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0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八、工商质监部门12特种设备检验检

17、测费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 号;市物价局、财政局蚌价201438 号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

18、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1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九、食品药品监督部门13药品注册费( 1) 新 药 注 册费( 2) 仿 制 药 注册 费( 3) 补 充 申 请注 册 费( 4) 再 注 册 费( 5) 药 品 注 册加 急 费(小微企业申请创

19、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6120 号、皖价费函2017180 号药品注册申请人 详 见 收 费 依 据 文 件1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 首 次 注 册费( 2) 变 更 注 册费( 3) 延 续 注 册费( 4) 临 床 试 验申 请 费( 5) 医 疗 器械 产 品 注 册 加急 费 ( 小 微企 业 申 请 创 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 号;国家发展改

20、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6120 号、皖价费函2017180 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详 见 收 费 依 据 文 件国家和省食药监管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

21、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2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医 疗 器 械 产 品注 册 的 , 免 收首 次 注 册 费 )十、人防部门13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1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

22、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 号;省政府皖政201654 号、皖政201656 号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6 级(含)以上每平方米 1700元,6B 级每平方米 1000 元市县人防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

2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十一、仲裁部门14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16 仲裁费国办发199544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

24、01019号仲裁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仲裁委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

25、、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十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15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17 污水处理费国 务 院 国 发 2000 36号 ; 国 家 计 委 、 建 设 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计 价 格 1999 1192 号 ; 国家 计 委 、 财 政 部 、 建 设部 、 水 利 部 、 国 家 环保 总 局 计 价 格 2002515 号 ; 财 政 部 、 中 国

26、人 民 银 行 财 预 200979 号 ; 省 政 府 令 第 183号 ; 财 政 部 、 国 家 发展 改 革 委 、 住 房 城 乡建 设 部 财 税 2014151 号 ; 省 财 政 厅 、省 物 价 局 、 省 住 建 厅财 综 2015 196 号 ;市 发 改 委 市 财 政 局 市住 建 委 蚌 发 改 价 管 2016 448 号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 县 城 市 管 理行政执法局1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设 部 、 财 政 部 、 国家 物 价 局 建 城 1993410 号 ; 省 建 设 厅 、 省财 政 厅 、 省 物 价 局

27、建城 字 1996 565 号 ;省 建 设 厅 、 省 物 价 局建 城 字 1996 640 号 ;省 建 设 厅 建 城 2002232 号 ; 省 物 价 局 、 省财 政 厅 皖 价 费 2002186 号 ; 省 物 价 局 、 省财 政 厅 皖 价 费 2006240 号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 县 城 市 管 理行政执法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

28、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6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19 城镇垃圾 处理费国

29、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 号;市政府蚌政20117 号;市政府蚌政秘201455号;市物价局蚌价20145 号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 县 城 市 管 理行政执法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

30、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市批准设立的在我市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标注“” 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17二、政府性基金序 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31、追责情形一、市国土局1水利建设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 号;皖政20125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 号;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743 号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体 经 营 者 , 按 其上 年 销 售 收 入 或营 业 收 入 的0 6征 收 。 其中 , 银 行 ( 含 信用 社 ) 按 上 年 利息 收 入 的 0 4征 收 ; 保 险 公 司按 上 年 保 费 收 入的 0 4征 收 ;各 类 信 托 投 资 公司 、 财

32、务 公 司 等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按 上 年 业 务 收 入的 0 6征 收 。新 征 用 ( 含 划 拨 )建 设 用 地 500 元 /亩市县地税部门、国土部门一 、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1 按 照 规 定 在 征 收 场 所 公 布 政府 性 基 金 的 征 收 文 件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2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 范 围 、标 准 和 期 限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3 征 收 时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不 按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的 , 公 民 、 法 人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4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33、 、 足 额 缴 入相 应 级 次 国 库 , 不 得 截 留 、 坐 支 和 挪作 他 用 ;5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内 部财 务 审 计 制 度 ,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 审 计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6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 范 围 、标 准 , 不 得 减 征 、 免 征 、 缓 征 、 停征 政 府 性 基 金 ;7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项 。二 、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1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政 策 , 主 动 公 布 本 部 门 征 收 的 有 关政

34、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文 件 ;2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政 府 性 基 金征 收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 依 法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 不 得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征 收 政府 性 基 金 ,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 范围 、 标 准 及 期 限 , 不 得 减 征 、 免 征 、缓 征 、 停 征 或 撤 销 政 府 性 基 金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

35、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18序 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4 其 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 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二、市住建委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 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 号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

36、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市县住建部门一 、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1 按 照 规 定 在 征 收 场 所 公 布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征 收 文 件 , 接 受 社 会监 督 ;2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 范 围 、标 准 和 期 限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3 征 收 时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不 按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的 , 公 民 、 法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4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 足 额 缴入 相 应 级 次 国 库 , 不 得 截 留 、 坐支 和 挪 作 他 用 ;5

37、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内部 财 务 审 计 制 度 ,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如 实 提 供 相关 资 料 ;6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 范 围 、标 准 , 不 得 减 征 、 免 征 、 缓 征 、停 征 政 府 性 基 金 ;7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项 。二 、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1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政 策 , 主 动 公 布 本 部 门 征 收 的 有关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文 件 ;2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政 府 性 基 金征 收 政 策 执

38、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 依法 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 不 得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征 收 政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 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 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 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19序 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

39、任事项 追责情形府 性 基 金 ,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 范围 、 标 准 及 期 限 , 不 得 减 征 、 免 征 、缓 征 、 停 征 或 撤 销 政 府 性 基 金 ;4 其 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市农林委3 森林植被 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40、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每平方米 6 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4 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 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 3 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 2 元。市县农林部门一 、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1 按 照 规 定 在 征 收 场 所 公 布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征 收 文 件 , 接 受 社 会监 督 ;2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 范 围 、标 准 和 期 限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3 征 收 时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不 按 规 定 开

41、 具 票 据 的 , 公 民 、 法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4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 足 额 缴入 相 应 级 次 国 库 , 不 得 截 留 、 坐支 和 挪 作 他 用 ;5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内部 财 务 审 计 制 度 ,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如 实 提 供 相关 资 料 ;6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 范 围 、标 准 , 不 得 减 征 、 免 征 、 缓 征 、停 征 政 府 性 基 金 ;7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项 。二 、 主 管 部 门 责

42、 任 :1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政 策 , 主 动 公 布 本 部 门 征 收 的 有关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文 件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20序 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

43、述规定标准 2倍收取2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政 府 性 基 金征 收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 依 法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 不 得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征 收 政府 性 基 金 ,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 范围 、 标 准 及 期 限 , 不 得 减 征 、 免 征 、缓 征 、 停 征 或 撤 销 政 府 性 基 金 ;4 其 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市地税局4 教

44、育费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 60号;国务院令第 448 号;国发明电19942 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743 号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 3% 征收市县地税部门5 地 方教育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 号、财综函20115 号;省财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 2%征收市县地税部门一 、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1 按 照 规 定 在 征 收

45、 场 所 公 布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征 收 文 件 , 接 受 社 会监 督 ;2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 范 围 、标 准 和 期 限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3 征 收 时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不 按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的 , 公 民 、 法 人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4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 足 额 缴入 相 应 级 次 国 库 , 不 得 截 留 、 坐 支和 挪 作 他 用 ;5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内部 财 务 审 计 制 度 ,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46、, 如 实 提 供 相关 资 料 ;6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 范 围 、标 准 , 不 得 减 征 、 免 征 、 缓 征 、 停征 政 府 性 基 金 ;7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项 。二 、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21序 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47、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743 号1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政策 , 主 动 公 布 本 部 门 征 收 的 有 关 政 府性 基 金 征 收 文 件 ;2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政 府 性 基 金 征收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 依 法 纠 正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 不 得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征 收 政 府性 基 金 ,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 范 围 、标 准

48、 及 期 限 , 不 得 减 征 、 免 征 、 缓 征 、停 征 或 撤 销 政 府 性 基 金 ;4 其 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6 文化事业 建设费国发199637 号;国办发20064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 号、财税201612 号、财税201625 号、财税201660 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 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市县国税部门一 、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1 按 照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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