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朔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文 件朔科发201814 号关于启动 2018 年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提高科技创新券实施效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 号)、 关于组织实施 2018 年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通知(晋科基发201864 号)等文件精神,在 2017 年实施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继续组织实施 2018 年科技创新券试点(以下简称“ 创新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 2 创新券采取省和市联动方式组织
2、实施。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创新券网络管理系统平台建设,组织对市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制定我市创新券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创新券专项资金由省切块经费和市级专项资金组成。二、支持对象在朔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国科发政2017115 号)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小微企业。三、支持范围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
3、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各类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若本市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作为服务提供方,需先在科技创新券系统进行注册,再进行平台基地资格申请并提交市科技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作为平台基地登录创新券系统发布服务内容及服务规范,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2、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 3 研发。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工业设计服务等不纳入支持范围。四、操作流程1、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登录山西省创新券管理系统(网址为 http:/ 5 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 5 万元的,
4、超出部分按比例方式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市级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4、市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创新券系统及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兑现。五、有关要求1、企业在兑现时应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客观。纸质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3)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4)企业在职人员提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名单或劳动合同汇总表;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在企业工作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需提供发放工资证明;(
5、5)研发投入证明材料(按财税2015119 号文件进行研发费用归集的明细表);(6)成果鉴定证书、科技奖励证书、品种审定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7)特殊行业须提供符合该行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资质证书、产品认证、市场准入证明、安全检测报告、环评报告或文件等);(8)服务或研发合同;(9)支付凭证;(10)结果报告。2、同一企业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申领科技创新券。3、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违规企业 3 年内不在给予创新券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六、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武斌 张媚 0
6、349-2029134附件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附件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附件 3:朔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2018 年 8 月 29 日朔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2018 年 8 月 29 日 印 发 6 附件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如下:(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
7、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 7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
9、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
10、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8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
1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12、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
13、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14、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从 业人 员” 指标,数据来源于税 务登 记信息。2.“营业 (销 售)收入 ”指标,数据来源按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 10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两种方式分别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 “营业(销售)收入”
15、来源于企业汇算清缴时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 营业收入 ”。(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按收入 总额核定的,其“ 营业 (销 售)收入 ”来源于企业年度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上报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中的第 1 行“收入总额 ”;按成本 费用核定的,则来源于 该表的第 6 行“应纳税所得额” ;按经费支出 换算的,则来源于 该表的第 10 行“ 应纳税所得额” 。(3)实行核定税 额的,由于缺乏有关数据来源,暂定按微型企业统计。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营业(销售)收入” 数据来源于年度 汇算清缴 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
16、所得税申报表中的“ 收入总额” ;个体工商户,其“ 营业 (销 售)收入 ”指标,由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其规定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 本年累计销售额” (1-12月累计)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的“营业额” (具体取数于申报表中“营业额 ”大栏下的“应税收入”)来确定。3.“资产总额” 指标,数据来源于企 业进行年度企 业所得税申报时,附列报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 11 附件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17、,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部 负责建设“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 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 术产业开发中心 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
18、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 12 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第二章 评价指标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
19、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 100 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 20 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 分) B. 25%(含)-30%(16 分) C. 20%(含)-25%(12 分) 13 D. 15%(含)-20% (8 分) E. 10%(含)-15%(4 分) F. 10%以下(0 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 50 分)。企业从
20、(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 分) B. 5%(含)-6%( 40 分) C. 4%(含)-5%( 30 分) D. 3%(含)-4%(20 分) E. 2%(含)-3% (10 分) F. 2%以下(0 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A. 30%(含)以上(50 分) B. 25%(含)-30%(40 分) C. 20%(含)-25%(30 分) D. 15%(含)-20% (20 分) E. 10%(含)-15%(10 分) F. 10%以下(0 分) 3
21、.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 30 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 14 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 项及以上 类知识产权(30 分) B. 4 项 及以上类知识产权(24 分) C. 3 项 类知识产权(18 分) D. 2 项类知识产权 (12 分) E. 1 项 类知识产权(6 分) F. 没有知 识产权 (0 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
22、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 15 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
23、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
24、、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 16 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 10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25、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 3 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二)存在
26、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17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8 附件 3:朔州市科技创
27、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 12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 4 号)和山西省科学技 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晋科 发 201786 号),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盘活全市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 )组织实施,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
28、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第三条 创新券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采取省市联动方式运行管理,由企业到市科技局指定部门兑现。市级创新券专项资金配套额不低于省级切块经费。 19 第四条 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鼓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券,更好发挥创新券的政策效应。第五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下设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办公
29、室设在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科,负责创新券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本市创新券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落实专项资金,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负责本市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宣传培训等工作;(三)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创新券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第七条 申 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 2017115 号)规定的条 20 件。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一)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
30、创新服务。(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工业设计类服务等不纳入支持范围。第九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通过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平台基地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开放共享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第四章 发放与兑现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登录山西省创新券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18.26.227.179/inno)进行注册。注册时需提交材料(需扫描后上传)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
31、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近两年财务报表、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 21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发放 5 万元创新券。企业持创新券可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等在山西省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的服务提供方购买规定范围内的服务。科技创新券可在有效期内分批多次使用。第十二条 企业在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或合作研发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第十三条
32、服务提供方和合作研发方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申请信息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第十四条 兑现申请在 5 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 5 万元的,超出部分按 5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分批或定期处理等方式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新券系统及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市科技局申请兑现。第十六条 创新券实行有效期管理制,企业申请创新券后在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自动作废。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22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 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第十八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将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违规企业 3 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