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城市建设煤矿(含洗煤厂)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二、申请条件(一)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办矿许可批文;(二)具有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文件;(三)具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四)具有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批文;(五)具有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批文;(六)具有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的煤矿(含洗选煤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七)具有建设项目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征地协议等)。三、申报材料(一)县(市、区)煤炭工业
2、主管部门、晋煤集团或市直煤炭集团公司初审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需明确初审意见,原件);(二)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文件(复印件);(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及评审意见(复印件);(五)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批文(复印件);(六)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复印件);(七)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的煤矿(含洗选煤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八)建设项目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征地协议等)(复印件)。(上述各款材料数量均为 1 份,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初步设计变更只需提供第一和第七款材料)四、办理方式和时限限时办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资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五、是否收费不收费。六、审批程序窗口受理 审核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