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珠海市财政局文件.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21443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珠海市财政局文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珠海市财政局文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珠海市财政局文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珠海市财政局文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珠海市财政局文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文 件珠财 201768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票据核销工作指引的通知市直各用票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 200938 号 )及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 200359 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珠海市财政票据核销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直用票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各类票据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指引要求,做好本单位财政票据申领、使用、保管、核

2、销等工作。对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单位,我局将责令其整改,并暂停供- 2 -应财政票据,直至整改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恢复供应财政票据。 二、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指引对辖区用票单位进行管理。三、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非税收入管理科)反映。联系人:丁敏、吴程,联系电话:2510907、2510270。 附件:珠海市财政票据核销工作指引 珠海市财政局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主题词:抄送: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28 日印发- 3 -(共印 4 份) 珠海市财政票据核销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

3、财政票据核销程序,提高财政票据监管和服务效能,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 号) 及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 5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凡在珠海市财政局领用财政票据的用票单位(不含区财政部门,下称用票单位)申请财政票据核销适用本工作指引。具体包括: (一)已使用完的财政票据存根; (二)因收费政策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调整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 (三)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撤销、改组、合并后,原单位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和尚未启用的财政票据; (四)因保管不善丢失和损毁的财政票据; (五)达

4、到使用期限的财政票据;(六)其他符合核销条件的财政票据。 二、核销原则 (一)“限量申 领” 和“验旧换新”原则 财政票据实行“限量申 领” 和“验旧换新”原则,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票据时,除因工作需要可保留上次申领的少量- 4 -票据备用外,应将已使用完毕、尚未核销的财政票据及时送市财政局申请核销。票据使用量较大,难以送到市财政局进行核销的用票单位(例如:医疗机构、银行、公安部门等)可申请上门核销。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核销财政票据。 (二)账票一致原则 用票单位应在财政票据收费金额与单位相应收费入账金额核对一致的前提下申请财政票据核销。 (三)依时限核销原则 已使用财政票据存根的保管期限一般为

5、5 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按本指引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查验后销毁。保管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经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保管期限可适当缩短。 三、核销准备工作 用票单位申请核销财政票据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整理财政票据存根。 1.对已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存根,根据票据的不同品种进行分类,并按使用年度、号码顺序进行整理。其中:本装票据应逐本填写封面所列各栏目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开票人、财务审核人、票据号码,填用、作废、空白份数,收费项目及总金额等);电脑连续打印票据应按票据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应自制封面,并完整填写封面内容(封面内容参考本装票据封面)。 2.作废、空白票据必

6、须保证各联次齐全,并逐联加盖“作废” 戳 记,空白票据应保持票据号码的完整性。 - 5 -3.整理完毕的票据存根按使用年度和号码顺序装箱,纸箱侧面必须贴上待核销财政票据标签(附件 3),标签内容应与珠海市财政票据核销、销毁表(附件 2)相应内容一致;请按年份顺序排序,方便核销时查对。 4.核对汇总填写珠海市财政票据核销、销毁表(一式两份)。 (二)财政票据管理自查。 财政票据核销前用票单位应对本批拟核销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应在关于申请核销财政票据的函(附件 4)中详细说明并对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承诺。自查内容包括

7、: 1.票据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票据管理人员责任是否落实,交接登记手续是否齐全,票据填写是否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票款上缴入库是否及时足额等); 2.对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核销申请 (一)财政票据核销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2.珠海市财政票据核销、销毁表(一式两份); 3.关于申请核销财政票据的函(附件 4); 4. 申请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作废、空白票据(大用票量单位待上门核销时提供); - 6 -5.划缴财政或缴入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6.单位自查财政票据情况报告; 7.其他相关资料(根据不同票据种类提交相

8、应资料)。其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提交代收(暂收)款项的代付(退还)相关证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同时提交每份票据对应的捐赠协议,个人捐赠金额少于 1 万元未签订捐赠协议的,需提交捐赠金额用途的相关证明。 (二)需要上门核销的大用票量单位,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提交书面核销预约申请,明确完成核销准备工作的预计时间、准备核销的票据量并预约上门核销的大体时间。在完成票据核销准备工作后,提交除财政票据之外的上述资料电子文档发送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科)邮箱(地址:)进行初审,纸质资料待电子数据确认无误后正式提供。 五、市财政局办理核销 对符合核销条件且用票量少的财政票据核销申请,市财政局在资料送达三

9、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核销手续。 经批准同意上门核销的,市财政局根据单位预约申请及工作安排情况,开展上门核销检查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一)初审核对 对提交的珠海市财政票据核销、销毁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核对。对未按规定要求提交资料的,告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资料。 (二)制订年度上门核销计划 - 7 -对用票单位提交的本年度上门核销票据预约申请进行收集汇总,根据各单位预约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与用票单位协商确定上门核销的具体时间,汇总制订全年上门核销票据的工作计划,并通知各有关用票单位。 (三)实施核销检查 1.发出通知。市财政局提前 3 个工作日向用票单位发出上门核销书面通知,明确核销任务、上门核销时

10、间,并针对用票单位实际情况对核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人员组成。上门核销工作由市财政局和用票单位共同负责。市财政局派员上门开展核销工作,视核销工作需要,必要时通过购买服务实施;用票单位财务负责人、票据管理员和相关人员应在场全程参与核销工作。 3.工作流程。 (1)听取用票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2)查验有关制度及资料; (3)审核自查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查验; (4)查看拟核销票据整理情况; (5)核对票据信息; (6)抽查票据填写内容; (7)核对票款上缴入库情况; (8)根据现场对票据信息核对情况修改完善珠海市财政票据核销、销毁表; (9)封存拟核销票据; (10)交换意见。 - 8 -4.

11、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设置并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台账,是否建立岗位责任制。 (2)是否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含新票据及票据存根),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是否按规定及时整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3)当次申请核销财政票据的使用、整理情况,填写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相应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 管理;无需上 缴财政的收入,票据所开金 额是否与收取金额一致;是否存在财政票据涂改、

12、拆本等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串用、混用等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4)是否存在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灭失的现象,如有灭失,用票单位是否及时查明原因,是否按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并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登报声明作废。(5)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6)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的违法违纪事件等情况; (5)存放当次申请核销财政票据存根纸箱上的标签内容是否与核销表相应内容相符,是否与箱内票据实物一致。 - 9 -(6)其他需要查看与核实的内容。 六、核销工作总结 (一)总结。现场核销工作完毕后,由用票单位根据核销情况编写总结报告,并报财

13、政局确认备案;当次核销工作如通过购买服务进行的,由提供该项服务的中介机构于现场核销后五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出具核销工作总结报告。核销总结作为下次用票单位领用票据的参考依据。 存在无法当场立即纠正的票据使用、管理问题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对单位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核签表格。当次核销工作完成后,用票单位和市财政局双方经办人、负责人在珠海市财政票据核销、销毁表(一式二份)上签名,并分别加盖用票单位公章、市财政局票据核销专用章,由用票单位和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三)录入归档。市财政局将经过核对的核销表内容逐一录入到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并将所有与核销相关的纸质资料建档入库,保存备查。

14、七、票据存根保管 (一)保管期限。核销后的票据存根应封箱保管,保存期一般为 5 年;具备电脑记账、能清晰反映票据使用情况,且仓储紧张的用票单位可向市财政局申请,获得批准后,可适当缩短保存年限。 (二)保存地点。用票量较少的用票单位,已核销财政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保管。上门核销的用票单位的已核销财政票据封存后由用票单位自行妥善保管,以便备查。用票单位- 10 -不得自行开箱,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双方人员在场方可开箱。 (三)封箱要求。尽量使用规格统一、方便搬运的纸箱存放。申请上门核销的用票单位,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装回同一号码段的原票箱进行存放,纸箱两侧需贴上待核销财政票据标签,封底封面

15、贴封条并加盖用票单位公章和市财政局核销专用章,注明封存日期。 (四)销毁审核。已核销票据保存期满,由市财政局报省票据中心核准同意后才能销毁。其中已核销票据封存后由用票单位自行保管的,保存期满 5 年,或保管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用票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珠海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确认表(附件 5)及相关资料申请销毁,经市财政局查验后统一上报省票据中心核销,经批准后由用票单位送到市财政局指定的承接单位进行销毁;已核销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保管的,用票单位不再报送珠海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确认表及相关资料。 财政票据销毁方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联系有资质的销毁业务承接单位进行销毁。其中已核销财政票据由用票单位保管的,用票单位安排搬运车辆与人员,将需销毁的票据送往市财政局指定的销毁业务承接单位,产生费用由用票单位自理。用票单位票据管理人员需全程监销,市财政局派员参与监督,在确保所有票据都已销毁后才能离开。票据销毁完毕后,由市财政局出具珠海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确认表(附件 5)一式二份,市财政局、用票单位各一份,及销毁业务承- 11 -接单位出具销毁的证明材料,作为销毁票据的重要依据。 附件:1.珠海市财政票据流程图2.珠海市财政票据核销、销毁表3.待核销财政票据标签4.关于申请核销财政票据的函5.珠海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确认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财会 > 财政/国家财政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