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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15550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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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警务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各系部: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警务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党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宁夏警官职业学院2018 年 6 月 13 日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警务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学院教职工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 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职工警务化管理是对公安院校教职工各种行为的总体规范,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院校教职工的优良作风,保证各项工作

2、和教学、培训任务的完成。第三条 教职工警务化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对党忠 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的总要求,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素质强警方针,以理想信念教育、忠诚警魂教育为核心,着力健全和完善教职工队伍警务化管理制度,规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积极构建严整、规范、有序的校风教风学风,培养适应现代警务发展需要,具有忠诚政治品格、严明纪律意识、良好人文素养、扎实专业知识、过硬警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进一步彰显公安院校专业教育特色。第三条 教职工警务化管理的工作原则是:坚持政治建警,铸就公安教师队伍忠诚警魂,确保公安教师队伍旗帜鲜明、政治坚定、忠诚可靠;坚持依

3、法治警,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管理队伍;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和队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入手,确保队伍正规化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 教职工警务化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一)推进思想建设正规化。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进一步深化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和职业精神教育,引导全体教职工树立职业理想,牢记职业责任,端正职业态度,坚持职业操守,严守纪律规矩,永葆忠诚本色。(二)推进组织管理正规化。按照依法治警要求,形成统一规范、科学高效、具有鲜明公安院校特色的队伍管理制度机制。规范教

4、职员工日常管理、考核奖惩,不断提升队伍建设水平。(三)推进教育训练正规化。把教育训练作为队伍正规化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创新教育训练模式,改进教育训练方法,深化教育训练改革。按照每年公安厅和学院的培训规划,确保每位教职工每两年参加一次实战训练或实践锻炼,通过培训提升警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四)推进内部管理正规化。以严格内部管理作为正规化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规范警容风纪、行为举止和工作秩序,确保队伍纪律严明、举止端庄、行为规范。将警务化管理办法作为教职工入警、晋升、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培养优良作风。第 2 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学院政治部 负责教职工警务化管理工作。

5、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加强警务化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领导、组织、监督、考核各部门贯彻执行警务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三)配合各部门抓好教学、管理、培训等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第 3 章 警容风纪第六条 着装作为公安院校,学院具有警察身份的教职工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一) 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二) 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更不得警便混穿。(三) 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四) 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

6、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丢失,严禁外借。第七条 仪容和举止(一) 着警服时保持仪容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教职工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教职工发辫不得过肩。(二) 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戴首饰。(三) 在公众场合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插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打闹。第八条 礼节(一)校内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全体师生不论职位高低,均属同志关系、师生关系,相互之间称呼老师、同学,视情况可称呼职务或同志。(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着警服列队的教职工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

7、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三) 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教职工应当行举手礼,上级应当还礼;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四) 在室内,当领导到来时,应自行起立,待领导致意许可后再坐下。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列队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到时,均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发出“ 立正” 或“起立”的口令,并向职务最高的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五)晋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敬礼。与外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因公接触时,应敬礼。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人员来到时,应敬礼或起立鼓掌欢迎。第九条 警容风纪检查学院政治部、监察室等管理职

8、能部门及各部门、系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警容风纪督查,具体要求如下:(一) 政治部每学期应组织两次以上全校性警容风纪检查;(二) 各部门平时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督促、检查本部门教职工遵守警容风纪各项规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 政治部每月对随机警容风纪抽查的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各部门月度和年终考核;(四)督查人员应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认真履行职责。着装人员要自觉接受警容风纪捡查,如违反警容风纪,要服从纠察,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第 4 章 工作纪律第十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

9、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等,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 ”,严格执行宁夏公安机关 “八条禁令”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课堂授课守纪律、日常言论守规矩。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第十三条 不准参与、支持罢工、罢课、游行、非法集会、请愿活动,不信谣、不传谣。第十四条 严禁上班期间从事网上炒股、购物、玩游戏、看电视剧、交友聊天等。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使用公安信息网络,必须遵守有关使用规定。第 5

10、章 请示报告制度第十六条 请示、汇报通常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逐级进行,重大、紧急事务可越级请示、汇报。第十七条 凡属超越本 级和个人权限的问题,事先须请示,事后须汇报。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教职工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学生群体性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分管领导和学院党委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上级交办的任务,必须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第十九条 如因不及时请示、汇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 6 章 请销假制度第二十条 全院教职工上午 8:00 上班,下午 5:00 下班,中午 1

11、2:002:30 为午休时间。严禁迟 到、早退、擅自离岗、旷工。第二十一条 病假、事假、因公外出、销假等,严格按照宁夏警官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因公或因私外出,必须按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假期连续计算;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第二十二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否则以旷工论处。第二十三条 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主管领导和书记、院长请假。第 7 章 例会制度第二十三条 每月召开一次党政联系会议安排部署重点工作;部门应每月安排召开例会对学院重点工作进行落实;每年年底召开干部述职述廉大会,总结工作,考核测评。第二十

12、四条 严格参会制度,所有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场。会议主持单位人员应提前入场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与会人员提前 10 分钟入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会议和集体活动的人员,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手续的以旷工论处。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会议期间手机关机或置于静音,不得随意接打电话,严禁大声喧哗、打瞌睡、上网、随意走动等。第 8 章 升旗和阅警第二十七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每周一早上 10:00 全院举行升国旗仪式。升旗仪式由学生处主持,全体师生参加,升降旗由各系部轮流负责,国旗下演说由学院团委负责。第二十八条 每周一升旗 仪式,参加人员须于

13、第二节课后 10:05 在行政楼前准时集合,由政治部整队带入指定地点,严禁迟到、早退,无故不得缺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升旗仪式的需向政治部请假。第二十九条 升旗 仪式过程中,严禁随意走动、交流,当奏国歌和升国旗时,列队人员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干部,行举手礼。第三十条 每年新生 军训结束,依照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向公安厅党委请示批准后,由学生处组织进行阅警。阅警式全院师生参加。第 9 章 日常教学第三十一条 课前准 备。全体教师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自觉遵守教学各项规定。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提前做好教学准备。开学第一周,教务处、系部、教研室开展教学检查。第三十二条

14、 着装。具有警察身份的教师,在校上班期间必须规范着装,警容风纪严整。警体课教师上课可着作训服。第三十三条 上课 。授课教师须提前 10 分钟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上课铃声响过后,由区队长行举手礼进行报告,教师应还礼并发出上课指令。学生坐下后进入正式授课环节。第三十四条 下课。听到下课信号后,教师宣布“下课” ,值班区队干部立即发出“起立” 口令,全体学生向教 师行注目礼,待教师还礼后即行下课。第三十五条 课堂纪律。教师精心备课,严格管理课堂,认真组织教学,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上课期间不得随意接打电话、不得讲授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在教学中发表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第三十六条 教

15、学督导。教务处做好教学督导检查,科学制定考核评价机制,保障教学有序运行。第 10 章 办公秩序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使各项工作协调运转、高效务实,建立规范良好的办公秩序。第三十八条 认真落 实门卫制度,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办公区。第三十九条 各部 门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第四十条 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聊天、追逐打逗、大声喧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工作期间,不得无故脱岗,如需脱离岗位,必须向部门领导

16、告知去向。第 11 章 值班备勤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 24 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值班安排,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周末、节假日要安排值班领导和适当师生警力备勤,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第四十三条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值班记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第四十四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照规定,切实履行好职责。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其他人员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值班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保卫科及带班领导批准后方可,否则视为旷工。第 12 章 安全保密第四十

17、五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安机关颁布的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增强保密观念。第四十六条 机密材料、讲稿、报告、刊物、案例、笔记等应妥善保管,不得带出校外,不得借给外人阅读、传抄,涉及机密的稿纸要随时处理,守候烧尽。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闲谈、书信、电话、网聊等情形下向外透露涉密文件内容等。第四十八条 办公室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机密材料、书籍、笔记大检查,对遗失上述机密材料的教职工应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 13 章 纪律督查第四十九条 由政治部牵头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校教职工警规警纪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督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结果作为

18、奖金发放、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第五十条 在日常督查中,发现教职工违反警务化管理办法的将进行严肃处理。(一)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凡在日常督查中,被发现违反工作纪律、会场纪律和警容风纪未构成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者,一律在全院进行通报。(二)在校工作期间,教职工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多次违反规定的,根据其违反纪律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诫免谈话、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理。(三)教职工因违反警务化管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理的,根据学院考核办法,其所在部门当月考核结果中也将给予相应扣分。(四)教职工凡年内受通报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任期内在职务职称晋升晋级中也将给予扣分。(五)凡违反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追究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第 14 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警察身份教职工。其他人员参照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夏警官职业学院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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