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盗抢机动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中国 编辑。 一、问题的提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我国民法领域尚未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司法实践承认该制度的存在。我国学者梁慧星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建议稿第 135 条规定基于法律行为有偿受让动产且已占有该动产的善意受让人,即使让与人无处分权,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王利明学者主持编写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 74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将动产有偿转让给善意受让人的,符合如下条件,受让人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
2、权:(一)处分人将该动产移交受让人占有的;(二)受让人支付了一定的代价;(三)处分的标的物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四)交易合法有效。上述学者的物权法建议稿足以说明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在我国法律界已日趋成熟。赃物(以下若无具体说明,本文仅指动产,且不包括货币和不记名有价证券)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界仍是争议焦点。物之所以为赃物,系由其取得方式决定的,物得因被走私、盗窃、抢夺、侵占而成为赃物。就物本身而言,则可区分为两类,一类系国家法令禁止或限制在市场上流通的物,如毒品、枪支等,此类物,即使不是赃物,也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另一类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物,此类物,即便成了赃物,依法不得销售,也无法
3、排除其在市场上流通的可能。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实指此类物而言。我国理论界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就赃物的物理属性和商品属性而言,仍是允许自由流通的一般商品,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区别,若不适用善意取得,则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前一观点的理论根据: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后一观点认为:其一我国正在进行法治国家建设,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完备且协调统一。我国刑法典第 312 条规定了盗赃的问题,兼顾刑民一致的原则,民法典应作出方向一致的规定,使其在民法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二善
4、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交换安全活泼地进行,尽管盗赃在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时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实意识,但在其进入流通领域后,转让给第三人时,与其他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实意识而脱离占有的物并无不同,其商品属性和物理属性是一致的,且均属于无权转让,法律不应对此采取迥然相异的态度。其三对一般大众而言,在日益繁多复杂的交易活动中,让其判断让与人是否是真正的所有人已属不易,进而让其判断标的是否是盗赃,则更加苛刻。其四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赃的善意占有人的保护不力。从辩证的角度看,将赃物完全排除于善意取得制度之外或完全纳入于善意取得制度之内的观点是极端的、是僵化的理论观点。笔者认为,赃
5、物也应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非绝对禁止或当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二、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规定了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 法国民法典第 2279 条第 2 款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窃盗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原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第 2280 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窃盗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2、 德国民法典第 935 条规定(1)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由所有人遗失或因其他方式丢失的物,不
6、存在基于第 932条至第 934 条的规定而取得所有权。 (2)对金钱、无记名证券以及公开拍卖方式让与的物,不适用前项规定。3、 日本民法典第 193 条规定占有物为盗赃或遗失物时,受让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恢复原物。第 194 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的商人处善意买受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中国 编辑。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追缴与处理赃物的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不知是赃物而买者,如有过失应将赃物返还失主,如无过失(通过合法交易而正当买得者) ,失主不得要返还,而可协议赎回。但国家机关
7、、企业、合作社为失主时,对不知情而又无过失的买者,有返还原物之权。1958 年 7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又进一步指出: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意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不知情的买主买得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得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而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该阶段可称为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阶段。这一阶段的条件可分为两层意思:其一是善意占有人取得赃物后,原所有人只能要求赎回,原所有人未要求赎回的,善意占有人当然取得赃物所有权;其二
8、是如果善意占有人是从市场、商店买得赃物,则可善意取得赃物所有权,原所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应支付价金。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后一答复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赃物有条件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基本一致。当前,我国理论界也认可赃物有条件善意取得制度1、我国学者梁慧星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建议稿第 136 条规定受让的动产若系被窃、遗失或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有权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一年内向受让动产的人请求返还。但前款动产若系由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的商人处购得,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2.学者王利明主持编写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 77 条规定受让的
9、动产如为盗窃物、遗失物,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的人有权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一年内向动产受让人请求返还。因所有人的追夺而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有权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所有人对于处分人无权处分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受让人也有权要求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前款规定的动产若系由拍卖、公共市场或者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的,所有人请求返还时,必须向受让人偿还支付的价金。可见,我国理论界有关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的主流观点也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上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我国的司法实践及学者理论均认可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深入分析该制度,不难发现其对于平衡善意占有人和原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兼顾动的安全与
10、静的安全,是一种较佳的制度设计。该制度从特定场所或特定方式入手确定善意占有人取得赃物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不仅符合善意取得理论,而且有利于奠定市场交易基础,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颇值得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借鉴。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德国民法典第 935条规定: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的让与物,可善意取得。1958年 7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我国学者梁慧星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建议稿第 136 条规定但前款动产若系由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的商人处购得
11、,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学者王利明主持编写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 77 条但前款规定的动产若系由拍卖、公共市场或者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的,所有人请求返还时,必须向受让人偿还支付的价金。中国 编辑。可见,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善意标准,不论是先进国家的立法,还是我国司法实践及权威学者的理论,均从善意占有人取得赃物的特定场所或特定方式入手,认定占有人取得赃物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为善意.3、盗抢机动车善意取得的善意采取法律推定的方式。规定第 5 条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
12、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第 12 条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第 17 条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据上述规定,盗抢机动车善意取得中善意的标准采取法律推定的
13、方式。如果盗抢机动车的占有人购买机动车时存在规定第 17 条列举的情形,除非其举证证明确属被蒙骗外,应当推定机动车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车是赃车。相反,如果盗抢机动车的占有人购买机动车时不存在规定第 17 条列举的情形,应当认定其不明知是赃车,并进而适用规定第 12 条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即盗抢机动车的占有人可以善意取得该赃车的所有权。笔者认为,盗抢机动车善意取得的善意标准较一般赃物的善意取得更为严格,本着刑民一致原则,建议关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时,应当将盗抢机动车善意取得的善意采取法律推定的方式。制度研究 载现代法学1997 年第 5 期2.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
14、得制度研究 载现代法学1997 年第 5 期3.王利明: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78 页4.王剑兵:论善意取得制度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4 年 3月 23 日发布5.李建华/傅穹:论占有与善意取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 年第 3 期中国 编辑。6.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载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 年第 6 期7.王礼仁:对第三人占有赃物如何追缴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 年 9 月 11 日发布8.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1997 年第 5 期9.付春明:善意取得制度新论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4 年 3月 2 日发布10.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1997 年第 5 期11.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57页12.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建议稿中国民商法律网13.王利明: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民商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