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维护项目招投标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意见(泰政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活动中信用的评定、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制定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和方式、信用等级(得分)评定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
2、平台互联互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相关系统应当与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有效对接。2第四条 招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第五条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等级(得分)信息。(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行政许可、资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公积金缴存、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信息等;(二)业绩信息主要包括从业活动中的工程业绩、获得的表彰及奖项、认证等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从业活动中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等信息;(四)信用等级(得分)信息
3、是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对从业单位从业活动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评定的结果信息。第六条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应当作为信用等级(得分)评定依据,有效期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期限为准;3(二)信用等级(得分)信息实行动态评价,有效期不得超过 3 个月;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得分)信息有效期届满,仅作记录。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在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并由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确认。从业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信用等级评定所需其他信息由招投标
4、行政监督部门归集,并推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第八条 从业单位对所填报信用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九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从业单位填报的所有信息进行管理,受理社会投诉,发现从业单位填报信息不真实,督促该从业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记入不良行为信息。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4第十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从业单位进行量化评分,并评定其信用等级。评分和信用等级可直接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 A、B、C、D 四级。第十一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得分)进行评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首次参与政府项目招投标
5、活动从业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评定得分暂定为行业平均分或信用等级暂定为 B 级。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得分)初步评定结果在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书面申请复核。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五章 信用结果的应用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得分)、不良行为信息等应当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以下方式应用信用结果:(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分值由商务分值、技术分值、信用分值组成,其中:信用分值占评标总分比例不少于 5%;5(二)采用经评
6、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按照有效投标价评出前三名,将信用分值与报价分值综合计算得分(综合计算方式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三)采用抽签法的,随机抽出三名,信用分值高的确定为中标候选人。采用其他评标办法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选取招标代理、项目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检测检验等项目中介服务机构时,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重要的比选依据。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得分)较低的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得分)。第六章 信用责任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经查实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视情节轻重降低信用等级
7、、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在信用等级评审中,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处理。6第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一) 从业单位是指参加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单位及招标代理、项目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检测检验等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二)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对相关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记录、评定、发布、查询、使用等。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