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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11872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69 大小:9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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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3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各级质监部门(含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下同)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应参照本规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质监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及规章

2、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4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第

3、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责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 八 条 当 事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依 法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4、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 )行 为 人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时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二)积极配合质监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的;5(三)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合同、文件、记录、业务函件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四)主动陈述质监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五 )行 为 人 在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前 对 违 法 行 为 有 效 整 改 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5、:(一)故意生产、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被责 令 停 止 实 施 或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后 ,继 续 实 施 违 法 行为 的 ;(四)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 )违 法 行 为 造 成 他 人 严 重 人 身 损 害 或 者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 (八)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或者被登记保存证据的;(九)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6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十一)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 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幅度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低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幅度应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免予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幅度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高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计定的最高处罚标准。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机构应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

7、由、依据,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初审案件时,法制部门应当对案件承办机构所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审理案件时,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依据并参照本规则进行集体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质监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是否合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适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7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

8、决撤销、变更的;(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其他行使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六条 对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对具体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参照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参照标准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由省局另行制定具体处罚标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

9、行,有效期 5 年。- 8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标准(试行)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产品质量法轻微 1.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销售的;2.初次违法生产,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 1.涉及安全、健康指标被产品判为不合格的;2.产品已部分或全部售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不含本数)2 倍以下(含本数)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10、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1.涉及安全、健康指标被判为严重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分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不执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经查处后再犯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不含本数)3 倍以下

11、(含本数)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轻微 1、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销售的;2、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9 -一般1.不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产品;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3.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4、以低等级、低档次

12、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经检验为合格产品的;5、对用户要求的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0%以上(不含本数)2 倍以下(含本数)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1.涉及安全、健康指标被判严重不合格产品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被销售,且拒不追回的;3.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物质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4、造成工农业生产减产减收的;5

13、、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6、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产品但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7、不执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8、经查处后再犯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轻微 1.初次生产该产品,产品尚未销售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14、得。3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一般1.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2、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3.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上 7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0 -售的产品的 吊

15、销营业执照。 严重1.产品已全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2.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3.属于高耗能的;4、不执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5、经查处后再犯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轻微 1.产品尚未销售的;2.销售失效的产品无毒、无害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1.产品已经销售,售出的产品已无法追回,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的;2.产品已经销售,但积极追回已售

16、出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1.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2.销售变质的产品有毒、有害的;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造成实际损害的;4、经查处后再犯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17、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轻微 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且尚未销售,并积极配合执法,有悔改表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伪造产品产地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般1.厂名、厂址标注真实仅伪造产地,

18、且该产地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2.冒用关联企业的厂名、厂址且被冒用企业知道或应该知道的;3、伪造、冒用或超范围使用质量标志的;4、产品已部分售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上 7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1 -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严重1.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2.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3.冒用中国名牌、省名牌或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4、冒用质量标志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5、不执行责令停止生产

19、、销售,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6、经查处后再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轻微 初次违法,且产品没有销售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1.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2.标注不清晰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3.标注了生产日期但未标注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长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20、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1.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2.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 20%以上

21、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1.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不同批次虚假证明两次以下的(含两次),且不涉及安全检测项目,2.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并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7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22、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一般 1.涉及安全检测项目,且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2.或出具不同批次虚假报告和证明三次以上的。对单位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1.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2.违法出具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或证明五次以上的;3.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不

23、同批次虚假证明两次以上行为的;4、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5.经查处后再犯的。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检验资格、认证资格。轻微 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主动交出运输、保管、仓储的产品的,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 5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一般1.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2.为冒充同类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

24、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1.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2.为以此产

25、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名优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3.不配合检查、阻碍执法或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4、经查处后再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99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掺杂、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一般 主观上不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

26、品的 责令停止使用。- 13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严重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轻微1.主动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2.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 拒不将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

27、状的 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1.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物品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的;2.造成案件中断无法继续的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111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

28、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轻微 1.主动消除影响的;2.初次监制、监销、监检的;3.监制、监销、监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 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14 -一般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监检的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并具有产品宣传的相应特性或功效、功用的;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 50%以下的罚款。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

29、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1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严重1.多次监制、监销、监检的;2.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监检的产品本身为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3.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检的不合格产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收入 5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工业产

30、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轻微 首次违法生产经营,且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5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212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一般 违法生产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

31、上 2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 1.违法生产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2.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违法产品的;3.经查处后再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 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 10 个工作日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 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 20

32、 个工作日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至 2 倍的罚款;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2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的罚款;有

33、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 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 30 个工作日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 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的,逾期 5 个工作日未办理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414取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

34、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一般 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的,逾期 10 个工作日未办理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上至 70%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 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的,逾期 15 个工作日未办理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 个月未改正的,处违

35、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2 个月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上至 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36、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严重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个月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轻微首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并提供有效证据,产品经抽检合格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经检验销售的产品不合格,或者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

37、7 万以上 10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616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1.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失去应有的功能、功效的;2.产品被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后,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以上 20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7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

38、款: 轻微首次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一般 两次以上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以上 10 万元的罚款。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严重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以上 2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轻微 1.首次违法的2

39、.案件查处之前已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 案件查处之前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2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8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40、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 经查处后再犯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 主动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的物品恢复原状的,或者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能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一般 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毁损财物恢复原状的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毁损财务价值 1 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1919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工业产品生

41、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严重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毁损财物恢复原状,物品被动用、调换、转移、毁损后进一步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案件中断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毁损财务价值 2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18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尚未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 违

42、法生产加工的产品有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2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0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1.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伪造、变造的;3.伪造、变造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43、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 1.生产条件满足要求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生产条件不符合取证条件,但产品质量合格的 处 5 万元以上至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21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严重1.生产条件不符合取证条件,且产品质量不合格的;2.该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的。 处 5 万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 责令限期整

44、改后逾期未改正,逾期 10 个工作日的 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改正,逾期 20 个工作日的 处 2000 以上 3000 元的罚款。222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严重 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改正,逾期 30 个工作日的 处 3000 以上 5000 元的罚款。- 19 -5000 元

45、以下的罚款。轻微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两份以下(含两份)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且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 1 万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 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三份以上,或者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对单位处 10 万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3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

46、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1.违法出具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或证明五次以上的;2.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不同批次虚假证明两次以上行为的。3.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收贿赂,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被处罚后再次违法出

47、具的对单位处 15 万以上 20 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以上 5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其检验资格。轻微 1.初次推荐、监制、监销、监检的;2.推荐监制、监销、监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 处 2 万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1.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2.推荐监制、监销、监检的产品已经进入市场,造成一定影响的。处 5 万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424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

48、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严重1.违法行为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2.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 8 万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其检验资格。- 20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食品安全法轻微1、未经许可而擅自生产加工,但产品未售出的;2、产品已部分销售,且已全部追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9、;3、违法生产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 2000 以上 10000 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6 倍的罚款。一般 1、积极追回部分已销售产品,危害后果较小的;2、违法生产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 10000 以上 30000 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 6 倍以上 8 倍的罚款。25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严重1、产品已经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2、违法生产经营时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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