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 宁 市 青 秀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办 事 窗 口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之 二南 宁 市 青 秀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交 通 运 输 局 窗 口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八 公 开 ”材 料(2015)一、事项名称: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含变更事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申请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2、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
3、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 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申报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南宁市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三)经营场地(停车场、生产厂房、接待室)的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
4、合同及其复印件;3(四)拟招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五)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六)业务工作流程(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七)维修管理制度。包括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骏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管理、配件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八)汽车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和进出厂登记台帐;(九)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十
5、)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十一)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十二)外协设备的有效合同书及其复印件;(十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其复印件;(十四)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十五)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需提供以上材料,其它汽车专项维修项目需提供1、2、3、4、6、9、10、11、12、13、14、15。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 A4 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
6、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4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制证、送达一、事项名称: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含变更事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5规定三、申请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
7、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 1 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3、有健全的维修管
8、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申报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摩托车维修经营申请表;(三)经营场地(停车场、生产厂房)的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6产权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四)拟招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五)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摩托
9、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管理等制度);(六)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七)外协设备的有效合同书及其复印件;(八)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证明及其复印件;(九)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十)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 A4 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
10、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制证、送达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核发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三、申请条件:(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 有与其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 有从事相关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申报材料:(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登记证明(复印件,以下均可提供复印件)(三) 验资报告(四) 企业章程和制度 (五) 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
11、级职称以上职称证书 (六) 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即含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申请检验表内的人员情况表 (七) 主要实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即含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内的企业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纸质材料,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一式二份外,其他一式一份。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7 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制证、送达8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国务院令第 279 号)。三、申请条件:(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 有与其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 有从事相关质量检测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具体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 12 号)、 贯彻实施 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 号)的规定及评定申请书的要求。四、申报材料:(一)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二) 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 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 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 所申报试验检
13、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纸质材料,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他一式一份。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7 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制证、送达9一 、事 项 名 称 :跨 河 桥 梁 通 航 净 空 尺 度 和 技 术 要 求 审 批二 、设 定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航 道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国 发 198778 号 ,1987 年8 月 2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根 据 2008 年 1
14、2 月 27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航 道 管 理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订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十 四 条 第 一 款 “修 建 与 通 航 有 关 的 设 施 或 者 治 理 河 道 、引 水 灌 溉 ,必 须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通 航 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并 应 当 事 先 征 求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的意 见 。”三 、申 请 条 件 :(一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水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的 原 则 ;(二 )符 合 航 道 技 术 等 级 和 航 道 发 展 规 划 要 求 ;(三
15、)符 合 内 河 通 航 标 准 (或 通 航 海 轮 桥 梁 通 航 标 准 )的 技 术 规 范要 求 ;(四 )符 合 国 家 其 它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五 )不 能 破 坏 航 道 或 侵 占 航 道 、恶 化 通 航 条 件 ,不 能 危 及 航 道 设 施及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效 能 、稳 定 和 安 全 ;(六 )一 些 重 点 的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审 批 建 筑 物 位 置 在 审 批 之 前 需 经 现场 踏 勘 ,并 提 供 符 合 航 道 行 政 审 批 所 需 的 有 关 资 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通
16、 航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交 通 运 输 部 令2011 年 第 5 号 )第 十 五 条 明 确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需 要 立 项 的 对 通 航 安 全 可10能 产 生 影 响 的 涉 水 工 程 ,在 工 程 立 项 前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组 织 通 航 安 全 影 响 论 证 审 查 。桥 梁 工 程 通 航 安 全 影 响 论 证 报 告 已 按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桥 梁 通 航 安 全 影 响 论 证 报 告 编 制 规 定 (JTS110-9-2012)的 要 求 进 行 编 制 ,并 通 过 评 审 。
17、四 、申 报 材 料 :(一)请示文件;(二)桥梁设计文件;(三) 桥梁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四)相关专题研究报告;(五)桥区域航道整治方案和助航标志设计方案;(六)其它相关的附图及批准文件。纸质材料,一式四份。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制证、送达11一 、事 项 名 称 :拦 河 闸 坝 、水 电 站 ,过 船 建 筑 物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许 可二 、设 定 依 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航 道 管 理 条 例 (国
18、务 院 令 545 号 ,1987 年 8月 2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根 据 2008 年 12 月 27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航 道 管 理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订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国 家 航 道及 其 航 道 设 施 按 海 区 和 内 河 水 系 ,由 交 通 部 或 者 交 通 部 授 权 的 省 、自 治区 、直 辖 市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地 方 航 道 及 其 航 道 设 施 由 省 、自 治 区 、直辖 市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修 建 与 通 航 有 关 的 设
19、 施 或 者 治 理 河 道 、引 水 灌 溉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通 航 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并 应 当 事 先 征 求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航 道 管 理 条 例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于 2002 年 7 月 27 日 通 过 、公 布 ,自2002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在 航 道 的 水 上 、水 面 、水 下和 岸 线 修 建 与 通 航 有 关 的 下 列 工 程 设 施 ,必
20、 须 符 合 航 道 发 展 规 划 、国 家规 定 的 通 航 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本 建设 程 序 报 请 批 准 前 ,其 中 的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应 当 征 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意 见 :(一 )拦 河 闸 坝 、水 电 站 ”和 第 十 七 条 第 三 款 “过 船 建 筑 物 的 建设 规 模 和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必 须 经 航 道 管 理 机 构 审 查 同 意 ;”三 、申 请 条 件 :(一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水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的 原 则12(二
21、 )符 合 航 道 技 术 等 级 和 航 道 发 展 规 划 要 求(三 )符 合 内 河 通 航 标 准 的 技 术 规 范 要 求(四 )符 合 船 闸 设 计 规 范 的 技 术 规 范 要 求(五 )符 合 国 家 其 它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六 )不 能 破 坏 航 道 或 侵 占 航 道 、恶 化 通 航 条 件 ,不 能 危 及 航 道 设 施及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效 能 、稳 定 和 安 全(七 )一 些 重 点 的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审 批 建 筑 物 位 置 在 审 批 之 前 需 经 现场 踏 勘 ,并 提 供 符 合 航 道 行 政 审 批
22、所 需 的 有 关 资 料四 、申 报 材 料 :(一)申请文件(二)工程建设方案1、设计说明书(按规范要求编制)2、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过船建筑物(含闸室、上下游直线段、制动段、口门区及连接段)平面布置图,立面图3、过船建筑物的结构型式、规模、通航标准、通过能力等设计资料4、过船建筑物上、下游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85 国家高程基准)及水文分析计算报告(必须有水文分析资质的单位出具)5、建筑物上下游各 500 米河段近期河床、河岸水深地形图,并将枯、中、洪水位流向、流速、航迹线,建筑物平面布置及控制点的坐标标注在该图上(图比 11000、1954 年北京坐标系)(三)枢纽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
23、证报告及评审意见(四)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含评审意见)(五)与交通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达成的通航流量分配协议纸质材料,一式二份。13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制证、送达14一、事项名称:抽(排)水站工程建设方案许可二、设定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2 年 7 月 27 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
24、的下列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三)抽(排)水站”三、申请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二)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三)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四)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五)不能破坏航道或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六)一些重点的建设项目,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四、申报材料:(一)设计材料1、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25、黄基)及水文分析计算报告(必须有水文分析资质的单位出具)2、建筑物上下游各 500 米河段近期河床、河岸地形图,并将建筑物平面位置及控制点北京坐标标注在该图上(11000)3、建筑物平面、立面、侧面图(图比 11000)4、建筑物的纵向剖面图(图比 11000)及控制断面的顶部高程和取水头部高程(黄基)5、抽(排)水量数据,抽(排)水口横向流速测算分析报告6、建筑物附近 50 米范围内需设置高程控制点,并提供控制点坐标及相关测绘依据(二)通航条件论证等材料151、通航条件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级和跨省的级航道上的工程项目)2、河床演变分析报告及评审意见(河床演变剧烈或水流条件复杂的工程项目)3、
26、物理模型、船舶模拟试验报告及评审意见(河床演变剧烈或水流条件复杂的工程项目)4、保证通航的工程措施方案及评审意见(影响通航的工程) (三)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关于建筑物的航道技术)和港航管理机构(关于建筑物选址)的勘测意见(四)请示文件纸质材料,一式二份。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制证、送达一、事项名称:栈桥、驳岸、护岸矶头、船坞、渡口、滑道、锚地、趸16船、贮木场、涵洞及其他设施工程建设方案许可二、设定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
27、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2 年 7 月 27 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下列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三、申请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二)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三)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四)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五)不能破坏航道或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
28、、稳定和安全(六)一些重点的建设项目,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四、申报材料:(一)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黄基)及水文分析计算报告(必须有水文分析资质的单位出具)(二)建筑物上下游各 500 米河段近期河床、河岸地形图,并将建筑物平面位置和占用水域范围控制点北京坐标标注在该图上(图比 11000、北京坐标系)(三)建筑物平面、立面、侧面图(图比 11000)(四)建筑物附近 50 米范围内需设置高程控制点,并提供控制点坐标及相关测绘依据(五)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关于建筑物的航道技术)和港航管理机构(关于建筑物选址)的勘测意见(六)请示文件17
29、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制证、送达一、事项名称: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工程建设方案许可18二、设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 78号,1987 年 8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根据 200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
30、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申请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二)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三)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四)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五)不能破坏航道或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六)一些重点的建设项目,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四、申报材料:(一)工程建设方案(二)工程所处河段近期河床、河岸地形图(图比 11000、北京坐标系)(三)引水灌溉工程需提交与交通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达成的通航流量分配协议(四)引水工程通航技术问题论证报告及评审意
31、见(按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第 9.4.4 要求编制)(五)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关于建筑物的航道技术)和港航管理机构(关于建筑物选址)的勘测意见(六)请示文件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19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制证、送达一、事项名称: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 20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 78号,1987 年 8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根据 200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
32、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 187 号,1995年 12 月 3 日发布,1995 年 12 月 3 日施行)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三、申请条件:(一)设置的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
33、尺寸的有关要求(二)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三)不能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四)具备航标维护设备和具有航标维护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现场维护(五)一些重点的施工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四、申报材料:(一)项目建设许可文件(二)申请文件(三)项目竣工有关材料(四)助航标志配布方案(五)航标维护设备全身相片及航标维护人员职业资格证(复印件)纸质材料,一式一份。21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 天承诺办结时限:15 天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审
34、核、制证、送达一、事项名称: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22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 78 号, 1987 年 8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根据 200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
35、条例(国务院令第 187 号,1995年 12 月 3 日发布,1995 年 12 月 3 日施行)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三、申请条件:(一)助航标志搬迁、撤除的必要性要充分(二)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三)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四、申报材料:(一)项目建设许可文件(二)申请文件(三)助航标志搬迁、撤除方案(四)与航标管理机构达成的助航标志搬迁、撤除补偿协议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
36、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 天承诺办结时限:15 天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送达一、事项名称:在通航水域进行跨(过)河、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23设施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二、设定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2 年 7 月 27 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水域进行测量、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由航道管理机构发布航道通告。作业时,不得影响船舶、排筏的通航安全。
37、作业完毕必须按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清除遗留物;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围堰、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海上平台等遗留物的清除效果,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认可。 ”三、申请条件:(一)在通航水域进行各种跨(过)河、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设施水上水下作业施工,不得破坏或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二)设置的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的有关要求(三)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四)具备航标维护设备和具有航标维护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现场维护(五)一些重点的施工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四、申报材料:(一) 项目建设许可文件(
38、二) 通航水域施工作业申请书(三) 项目施工图设计(四) 水下地形图(五) 施工组织设计书(六) 施工期间助航标志配布方案(附图,图比 1:2000)(七) 航标维护设备全身相片及航标维护人员职业资格证(复印件)24(八) 施工作业单位资质或个人资料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 天承诺办结时限:15 天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制证、送达一、事项名称: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25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2 年 7
39、 月 27 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水域进行测量、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由航道管理机构发布航道通告。作业时,不得影响船舶、排筏的通航安全。作业完毕必须按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清除遗留物;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围堰、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海上平台等遗留物的清除效果,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认可。 ”三、申请条件:(一) 在通航水域进行各种水上水下作业施工,不得破坏或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二) 设置的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的有关要
40、求(三) 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四) 具备航标维护设备和具有航标维护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现场维护(五) 一些重点的施工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四、申报材料:(一) 项目建设许可文件(二) 通航水域施工作业申请书(三) 施工组织设计书(四) 施工期间助航标志配布方案(附图,图比 1:2000)(五) 航标维护设备全身相片及航标维护人员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六) 施工作业单位资质或个人资料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 天26承诺办结时限:15 天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
41、、审核、制证、送达一、事项名称: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完毕遗留物清理效果27验收许可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2 年 7 月 27 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水域进行测量、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由航道管理机构发布航道通告。作业时,不得影响船舶、排筏的通航安全。作业完毕必须按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清除遗留物;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围堰、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海上平台等遗留物的清除效果,必须经航道
42、管理机构验收认可。 ”三、申请条件:(一) 在通航水域进行各种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完毕后,各种遗留物(如围堰、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海上平台等)必须按要求清理干净(二) 一些重点的施工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四、申报材料:(一) 项目建设许可文件(二) 施工组织设计书(三) 竣工图(图比 1:2000)。图上标示检测控制点的坐标与高程(北京坐标、黄海高程)(四) 遗留物清理效果验收、自检资料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 天承诺办结时限:15 天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审
43、核、制证、送达一、事项名称:营业性水路运输许可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筹建28(包括改组、合并、分立)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515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55 号)、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625 号)、 国水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2 号)、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3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三、申请条件:(一) 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二) 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船舶运输管
44、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2、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3、有 4 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 2 年以上;4、经营运输的船舶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5、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四、申报材料:(一)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45、;(三)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四) 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五) 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29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六) 县级( 城区) 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决定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期限 3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 10 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制证、送达一、事项名称:营业性水路运输许可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筹建(包括合并和分立)许可30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5155 号)、 中华人
46、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55 号)、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625 号)、 国水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2 号)、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3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三、申请条件:(一)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 至少一名持股 25%以上的股东具有 3 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三) 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四) 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
47、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2、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3、有 4 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 2 年以上;4、经营旅客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5、经营运输的船舶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6、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7、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8、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四、申报材料:(一)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