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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997630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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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有 效 防 范 各 类 涉 校 案件 和 暴 恐 袭 击 事 件 , 保 障 师 生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 中 央 综 治 办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进 一 步加 强 学 校 幼 儿 园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长 效 工 作 机 制 的 意 见 、 中 小 学

2、 、 幼 儿园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要 求 和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各 类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以 下 统 称 学 校 ) 。 其 他 未 成 年人 集 中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或 者 场 所 参 照 执 行 。第 二 章 人 防 建 设 规 范第 三 条 中 小 学 校 长 、 幼 儿 园 园 长 是 学 校 内 部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 。 学校 应 当 设 立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专 兼 职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 聘 用 专 职 门 卫 和 保 安 员 , 做

3、好 学 校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 专 兼 职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配 备 、 专 职 门 卫 和保 安 员 的 聘 用 、 管 理 情 况 应 报 县 ( 区 )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第 四 条 学 校 保 安 员 应 按 照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择 优 聘 用 , 实 行由 派 驻 的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和 学 校 双 重 管 理 , 日 常 管 理 以 学 校 为 主 。第 五 条 学 校 保 安 员 应 当 按 照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配 备 : 师 生 员 工 总

4、人 数 少 于 100人 的 学 校 至 少 配 1 名 专 职 保 安 员 ; 100 人 以 上 1000 人 以 下 的 学 校 , 至 少 配 2 名专 职 保 安 员 ; 超 过 1000 人 的 学 校 , 每 增 加 500 名 学 生 增 配 1 名 专 职 保 安 员 。 寄宿 制 学 校 至 少 配 2 名 专 职 保 安 员 , 在 上 述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每 增 加 300 名 寄 宿 生 增配 1 名 专 职 保 安 员 。第 六 条 保 安 员 、 门 卫 、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应 当 熟 悉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 治 安 保 卫 相关 法 律

5、法 规 、 安 全 标 准 和 规 章 制 度 , 熟 悉 掌 握 学 校 及 周 边 治 安 特 点 及 校 园 安 全 防 范工 作 重 点 ; 值 勤 时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着 穿 保 安 服 或 佩 戴 学 校 保 卫 人 员 标 识 , 携 带 橡 胶 警棍 等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卫 器 械 和 应 急 处 置 装 备 , 并 熟 悉 使 用 方 法 。第 七 条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门 卫 和 保 安 员 加 强 门 卫 管 理 , 确 保 校 门口 24 小 时 有 人 值 守 , 其 他 出 入 口 开 启 时 有 人 值 守 , 做 好

6、 车 辆 、 人 员 进 出 登 记 , 防 止未 经 许 可 人 员 进 入 学 校 ; 对 学 校 重 点 部 位 及 周 边 巡 查 每 日 不 少 于 5 次 。在 学 校 上 、 放 学 时 段 , 凡 是 有 人 员 、 车 辆 进 出 的 校 门 口 应 当 组 织 门 卫 和 保 安 员在 岗 值 守 , 维 护 人 员 、 车 辆 出 入 秩 序 , 做 好 安 全 巡 查 工 作 ; 组 织 教 师 和 家 长 志 愿 者在 学 校 及 校 门 口 开 展 护 校 工 作 。 对 发 现 的 与 违 法 犯 罪 有 关 的 可 疑 情 况 及 时 报 警 , 对正 在 发

7、生 的 侵 害 师 生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迅 速 使 用 防 卫 器 械 先 期 处 置 。第 八 条 寄 宿 制 学 校 每 栋 宿 舍 楼 应 当 至 少 设 1 名 专 职 或 兼 职 宿 舍 管 理 员( 女 生 宿 舍 楼 宿 舍 管 理 员 须 为 女 性 ) 加 强 住 宿 学 生 管 理 , 开 展 夜 间 巡 查 应 不 少 于 2 次 。寄 宿 制 学 校 放 学 后 及 夜 间 时 段 , 应 至 少 有 1 名 保 安 员 在 岗 值 勤 。 第 三 章 物 防 建 设 规 范第 九 条 学 校 应 当 设 置 高 度 不 低 于 2 米 的 围 墙 或

8、其 他 实 体 屏 障 , 实 行 封 闭式 管 理 ; 学 校 出 入 口 设 置 门 卫 值 班 室 ,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卫 性 器 械 和 报 警 、 通 讯 设 备 ,并 建 立 使 用 保 管 制 度 。第 十 条 学 校 门 卫 值 班 室 应 当 按 执 勤 人 数 配 备 以 下 防 卫 器 械 : 防 暴 头 盔 ( 1顶 /人 ) 、 防 护 盾 牌 ( 1 副 /人 ) 、 防 刺 背 心 ( 1 套 /人 ) 、 防 割 手 套 ( 1 副 /人 ) 、橡 胶 警 棍 ( 1 支 /人 ) 、 强 光 电 筒 ( 1 支 /人 ) 、 自 卫 喷 雾 剂 ( 1

9、 支 /人 ) 、 安 全 钢叉 2 套 。第 十 一 条 针 对 学 校 周 边 治 安 特 点 , 设 置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控 设 施 , 强 化 校 门 及周 边 区 域 安 全 防 范 能 力 。( 一 )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中 小 学 与 幼 儿 园 校 园 周 边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 在 乡 村 以 上 道 路 学 校 门 前 两 侧 50-200 米 道 路 上 设 置 限 速 和 警 示 标 志 ;在 交 通 流 量 大 的 学 校 门 前 道 路 施 划 减 速 带 、 人 行 横 道 和 交 通 信 号 灯 。( 二 )

10、 根 据 学 校 校 门 及 周 边 50 米 区 域 治 安 、 交 通 环 境 实 际 情 况 , 因 地 制 宜设 置 家 长 等 候 区 域 , 设 置 隔 离 栏 、 隔 离 墩 、 减 速 带 或 升 降 柱 等 硬 质 防 冲 撞 设 施 , 确保 师 生 出 入 安 全 , 秩 序 井 然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内 部 物 防 建 设 要 求 :( 一 ) 学 校 视 频 监 控 室 、 财 务 室 、 实 验 室 、 计 算 机 室 等 贵 重 物 品 和 设 备 点 , 档案 室 、 中 考 高 考 试 卷 保 管 室 等 保 密 资 料 存 放 点 , 有 毒 、 有

11、 害 、 易 燃 等 危 险 品 存 放 场所 的 出 入 口 应 当 安 装 防 盗 安 全 门 , 窗 户 应 当 安 装 金 属 防 护 栏 等 防 护 设 施 。 水 电 气 热等 设 备 间 应 设 置 消 防 设 施 和 防 护 设 施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看 管 。( 二 ) 校 门 和 校 内 学 生 行 进 主 要 道 路 、 教 学 楼 和 宿 舍 楼 通 道 等 部 位 、 地 段 应 当安 装 路 灯 , 亮 化 率 达 100%。( 三 ) 教 学 楼 、 学 生 宿 舍 、 食 堂 等 学 生 集 中 学 习 和 生 活 场 所 应 当 按 国 家 有 关

12、消防 技 术 规 范 设 置 消 防 设 施 、 配 备 消 防 器 材 , 并 定 期 检 测 更 新 , 保 持 完 好 有 效 。 安 全出 口 、 疏 散 通 道 、 消 防 通 道 应 保 持 畅 通 , 按 规 定 设 置 消 防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和 应 急 照 明装 置 。 学 生 宿 舍 未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施 的 , 应 安 装 点 式 火 灾 报 警 探 测 器 。( 四 ) 学 校 应 当 在 校 内 高 地 、 水 池 、 楼 梯 、 电 梯 、 落 地 玻 璃 门 、 在 建 工 地 等 易发 生 危 险 的 地 方 设 置 警 示

13、 标 志 或 者 防 护 设 施 。( 五 ) 校 内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规 范 的 安 全 警 示 牌 、 交 通 标 志 标 牌 标 线 、 交 通 信号 灯 、 人 行 设 施 、 分 隔 设 施 、 停 车 设 施 和 减 速 带 等 。 第 四 章 技 防 建 设 规 范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的 设 计 、 评 审 、 施 工 、 验 收 、 使 用 和 维 护 ,以 及 系 统 中 所 使 用 的 产 品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准 、 地 方 标 准 的 规

14、定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技 防 设 施 安 装 要 求 :( 一 ) 学 校 大 门 外 一 定 区 域 内 应 由 属 地 公 安 机 关 设 置 视 频 图 像 采 集 装 置 , 采 集及 回 放 视 频 图 像 应 能 确 保 特 别 是 夜 间 清 晰 显 示 监 视 区 域 内 人 员 活 动 和 治 安 秩 序 情 况 。( 二 ) 学 校 应 在 大 门 口 设 置 视 频 图 像 采 集 装 置 , 采 集 及 回 放 视 频 图 像 应 能 确 保特 别 是 夜 间 清 楚 辨 别 进 出 人 员 的 体 貌 特 征 和 进 出 车 辆 的 车 牌 号 。( 三 )

15、学 校 门 卫 值 班 室 应 设 置 一 键 式 紧 急 报 警 装 置 , 并 与 属 地 接 警 中 心 联 网 。( 四 ) 教 学 楼 、 学 生 宿 舍 楼 主 要 出 入 口 、 走 廊 , 食 堂 操 作 间 、 配 餐 间 、 留 样 间内 和 储 藏 室 的 出 入 口 , 操 场 等 人 员 聚 集 集 场 所 应 安 装 视 频 图 像 采 集 装 置 。( 五 )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室 、 财 务 室 、 实 验 室 等 重 要 场 所 在 安 装 视 频图 像 采 集 装 置 的 基 础 上 应 安 装 入 侵 报 警 装 置 。( 六

16、 ) 学 校 应 设 置 安 防 监 控 室 , 对 本 单 位 的 视 频 图 像 采 集 、 报 警 、 电 子 巡 查 及系 统 信 息 通 过 管 理 软 件 实 现 联 动 管 理 , 视 频 图 像 采 集 系 统 和 报 警 系 统 应 接 入 公 安 机关 监 控 和 报 警 平 台 , 暂 不 能 联 网 的 应 预 留 接 口 , 并 符 合 相 关 信 号 采 集 与 传 输 标 准 。( 七 ) 学 校 重 点 部 位 和 区 域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电 子 巡 查 装 置 及 其 它 技 术 防 范 措 施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规 划 建 设 安

17、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 并 建 立 运 行 维 护 保 障 的 长效 机 制 。( 一 ) 学 校 应 设 专 人 负 责 系 统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并 制 定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 二 ) 安 防 监 控 室 应 保 证 有 人 员 值 班 ,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备 必 要的 安 防 与 法 律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 并 熟 悉 掌 握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基 本 技 能 。( 三 ) 学 校 各 部 位 的 视 频 监 控 应 不 间 断 进 行 图 像 采 集 , 保 存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30天 。 安 全

18、技 术 防 范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时 , 应 在 24 小 时 内 恢 复 功 能 , 期 间 应 采 取 有 效 应急 防 范 措 施 。 第 五 章 督 导 巡 查 与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建 设 规 范第 十 六 条 属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将 学 校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纳 入 建 设 规 划 , 加 强 指导 、 检 查 ,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加 大 安 全 防 范 投 入 , 共 同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 一 ) 指 导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并 认 真 执 行 校 园 安 全 防 范 管 理 制 度 和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19、应 急 预 案 。 制 定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考 核 目 标 , 并 纳 入 教 育 督 导 评 估 体 系 。( 二 ) 定 期 组 织 专 项 督 导 , 每 学 期 至 少 深 入 学 校 开 展 1 次 全 面 的 安 全 工 作检 查 , 每 季 度 至 少 开 展 1 次 安 全 专 项 督 查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 三 ) 指 导 、 监 督 学 校 贯 彻 落 实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建 立 健 全 校 车 安全 管 理 制 度 , 落 实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组 织 学 校 开 展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20、 。( 四 ) 指 导 学 校 按 照 中 小 学 公 共 安 全 教 育 指 导 纲 要 、 中 小 学 幼 儿 园应 急 疏 散 演 练 指 南 开 展 安 全 教 育 和 应 急 疏 散 演 练 , 确 保 每 名 学 生 至 少 每 月 接 受 1次 专 题 安 全 教 育 , 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1 次 以 安 全 为 主 题 的 家 长 会 。( 五 )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管 理 , 落 实 中 小 学 校 岗 位 安 全 工 作 指 南 , 将 安 全工 作 纳 入 新 进 教 师 入 职 培 训 内 容 。( 六 ) 责 任 督 学 要 对 学 校 及 周 边 安

21、 全 情 况 实 施 经 常 性 督 导 , 发 现 危 及 师 生 安 全的 重 大 隐 患 , 应 及 时 督 促 学 校 和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公 安 机 关 要 加 强 学 校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指 导 、 检 查 , 强 化 学 校 周 边 治安 管 理 和 巡 逻 防 控 工 作 。( 一 ) 在 城 市 学 校 设 立 警 务 室 或 在 周 边 治 安 复 杂 地 段 设 立 治 安 岗 亭 , 落 实 警 务责 任 并 认 真 开 展 巡 逻 守 护 工 作 , 提 高 快 速 反 应 能 力 , 及 时 应 对 处 置 学 校 的 报 警 求

22、助 。( 二 ) 完 善 城 市 学 校 “护 学 岗 ”、 “高 峰 勤 务 ”机 制 , 上 、 放 学 时 段 , 校门 50 米 内 范 围 内 应 有 专 门 警 力 开 展 巡 逻 , 维 护 校 园 周 边 治 安 秩 序 、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反 恐 防 恐 形 势 严 峻 、 治 安 复 杂 地 区 学 校 上 、 放 学 时 段 , 校 门 50 米 内 范 围 内 应 有携 带 武 器 的 民 警 或 武 警 开 展 重 点 守 护 。( 三 ) 将 城 市 学 校 纳 入 网 格 化 巡 逻 巡 查 , 每 日 每 校 不 少 于 2 次 。( 四 ) 组 织

23、学 校 与 周 边 邻 近 单 位 干 部 、 社 区 ( 村 ) 住 户 、 商 业 摊 点 经 营 人 员 及学 生 家 长 、 志 愿 者 开 展 群 防 群 治 工 作 。( 五 ) 定 期 梳 理 整 治 学 校 周 边 治 安 乱 点 , 解 决 突 出 治 安 问 题 ; 加 强 校 园 周 边 高危 人 员 排 查 管 控 , 逐 一 登 记 建 档 , 及 时 掌 握 其 动 态 轨 迹 , 有 针 对 性 地 做 好 疏 导 、 稳控 等 工 作 。( 六 ) 每 学 期 至 少 对 辖 区 学 校 安 保 工 作 进 行 1 次 全 面 督 导 检 查 , 至 少 每 月

24、进 行 1 次 警 情 通 报 。 兼 职 法 制 辅 导 员 每 学 期 到 学 校 开 展 1 次 以 上 法 制 安 全 教 育 ,指 导 学 校 开 展 1 次 以 上 针 对 校 园 暴 力 事 件 、 个 人 极 端 事 件 、 地 震 、 火 灾 或 校 车 事 故等 的 防 范 处 置 或 应 急 疏 散 演 练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不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和 安 全 教 育 职 责 , 对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未 及 时 采取 措 施 的 ,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责 任

25、事故 的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学 校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公安 机 关 要 按 照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规 定 , 对 学 校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予 以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公 安 机 关 各 级 责 任 人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坚 决 遏 制 学 校 发 生 学生 伤 亡 及 影 响 恶 劣 的 安 全 事 故 、 刑 事 案 件 ; 对 失 职 渎 职 的 ,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组 织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对 工 作 不 重 视 、 组 织 不 得 力 、 履 职 不 到 位 , 导 致 学 校 发 生 重 大 恶 性 案 件 和 安 全事 故 ,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和 恶 劣 影 响 的 单 位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一 票 否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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