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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县府办〔2017〕9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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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宜县府办201799 号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宜宾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 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 10 月 18 日 2 宜宾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3 风险预警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2、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记录及总结 3 5.2 评估分析5.3 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 4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我县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2 工作原则1.2.1 预防为主根据债务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本县债务风险状况,动态跟踪风险变化,排

3、查债务风险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经常性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1.2.2 统筹协调县政府统筹协调财政、发展改革、国资、人行、银监、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单位),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和科学评估,做好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1.2.3 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1.3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5 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 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

4、16 88 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 3 号)、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1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政府已经或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包括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及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 2014 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

5、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 6 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6、.1 应急组织机构根据债务管理工作需要,县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债务日常工作。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县人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2.2 部门职责2.2.1 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在风险事件发生时,负责并领导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

7、急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债务风险情况,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7 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2.3 县金融办:牵头做好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协调所监管的准金融机构和地方交易场所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2.2.4 县财政局:县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县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

8、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方案,指导下级做好风险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2.2.5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评估本地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牵头做好企业债务风险的应急处理工作。2.2.6 县审计局: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2.2.7 人民银行宜宾县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2.2.8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秩序和安全,保持社会治安大局安定。 8

9、 2.2.9 县司法局:负责处理因政府性债务引发的法律纠纷。2.2.10 县监察局负责按规定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2.2.11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债务偿还化解责任。3 风险预警机制3.1 预警监测县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测算的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和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相关指标,定期测算评估全县债务风险状况。根据到期偿债规模、偿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指标评估本级债务单位风险情况,及时实施风险提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政府要全面掌握全县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加快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10、,全面评估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此外,要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3.2 信息报告县乡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 2 个月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财政局。发生突发或重大 9 情况,县政府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3.2.2 或有债务的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 1 个月向本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告,经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

11、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政府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3.2.3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债务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情况。3.2.4 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3.3 分类

12、处置3.3.1 政府债券县乡政府应当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县财政局应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妥善偿还到期政府债券。 10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县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县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县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导致合同义务无法转移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3.3.3 存量或有债务

13、存量或有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处置:(1)存量担保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对债务人偿还本息、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确有困难的担保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平等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通过企业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处置。涉及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事业单 11

14、 位以及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企业资产处置的,要坚持“严格依法、保障民生”的原则,不得影响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债务处置确实形成的损失,由各方协商处理或依法相应承担。(2)存量救助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对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本息,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由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等确定,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救助。对债务人偿还本息、政府救助等确有困难的救助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依法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可以平等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实施债务重组,也可以通过企业

15、破产等方式处置。债务处置确实形成的损失,由各方协商处理或依法相应承担。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 201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 3.3.3 第(1)项依法处理。3.3.5 其他事项全县政府债券、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等存量债务的债务范围、偿债责任界定、偿债责任履行等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方式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执行。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12 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将债务风险事件分为级(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4 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

16、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3.4.1 (特大)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省政府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2)政府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4)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当年政府债务应偿还本金 15%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付利息 15%以上;(5)政府需要认定为级

17、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4.2 (重大)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当年政府债务应偿还本金 10%以上(未达到 1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付利息 10%以上(未达到 15%);(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 13 恶劣;(3)政府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4.3 (较大)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当年政府债务应偿还本金 5%以上(未达到 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付利息 5%以上(未达到 10%);(2)

18、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3)政府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4.4 (一般)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1)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当年本县政府债务应偿还本金 5%以下,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付利息 5%以下;(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3)政府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县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加

19、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妥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召开会议,研 14 究制定解决方案,并根据债务风险等级,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1.1 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1)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向上级财

20、政适当申请调度资金或增加置换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向上级财政适当申请调度资金或增加置换债券、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

21、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 15 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债务风险事件出现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2)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4.1.2 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

22、施:(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2)当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4.1.3 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级、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向上级债务应急领导 16 小组申请救助。(2)发改部门从严审批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确保不增加财政支出负担。4.1.4 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级、级、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建立债务风

23、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4.2 财政重整计划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 10%,或者 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 10%,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未超过 10%,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2.1 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

24、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17 4.2.2 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 或者大力 压 减。一是压缩基本建 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 零支出” ,大力压缩 政府咨询、差

25、旅、 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4.2.3 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

26、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4.2.4 加强预算审查 18 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4.2.5 改进财政管理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4.3 舆论引导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

27、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当发生债务风险事件时,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负责信息发布。4.4 应急终止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5 后期处置5.1 记录及总结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详尽、具体、 19 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县政府报告。5.2 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

28、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5.3 责任追究5.3.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 府 或 其 部 门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为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债 务 提 供担 保 ;银行业金融

29、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20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43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 3 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 10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

30、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 务 风 险 发 生 后 ,隐 瞒 、迟 报 或 授 意 他 人 隐 瞒 、谎 报 有 关情 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5.3.2 追究机制响应发生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县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21 5.3.3 责任追究程序。(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

31、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县政府及市财政局审定。(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启动时,县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6.2 人力

32、保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 22 响应的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6.3 资源保障县政府在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要统筹县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6.4 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6.5 技术储备与保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7 附则7.1 预案管理7.1.1 县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7.1.2 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宣传、培训。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3 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0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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