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做好 2017 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各相关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129 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我市 2017 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为本市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
2、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已按 2016 年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工伤待遇的,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 176.1 元/月;致残二级增加 166.3元/月;致残三级增加 156.6 元/ 月;致残四级增加 146.8 元/ 月。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
3、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 137元/月;致残六级增加 117.4 元/ 月。(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 2016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 2016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30%。调整后我市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到 2577.8 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 2062.2 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1546.7 元/月。(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 78.3 元/月;其他亲属增加 58.7 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 19.6 元/月。三、原工伤保险行业统筹企业 2017 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渠道支付。五、本次待遇调整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