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81)水劳字第 22号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长办、黄委、淮委、珠委、海委,丹江口、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 号文指示精神,现制定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候补充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编 制 说 明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 号文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
2、水利工程管理“有关人员设置和管理制度,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当前加强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九八年九月水利部召开了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 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座谈会。会议认为,编制定员标准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人员的依据。它对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一九六四年原水利电力部曾制订过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以后因十年内乱,未能完 成。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紧制订这个标准,对于扭转管理单位长期以来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
3、状况,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经会议讨论,草案制订工作决定分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拟定草案等步骤进行,并统一制订了典型调查提纲和面上调查表格。草案制订工作由水利部劳动工资司、农田水利局和工程管理局共同主持,并邀请了淮委、黄委、海委和内蒙、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东、陕西、湖南、江苏等省(区)水利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二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历时四个月。其间共分成六个小组,分赴十一个省的一百一十五个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库二十五处、灌区十九处、电站二十二处、水闸三十九处、堤防二十六处)进行典型调查,并取得了四百五十八处工程的面上调查报表,提出了水库与电站、水闸与堤防、灌区三项典型调
4、查报告。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原水利电力部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和一九七九年甘肃省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草案,经过系统分析和反复测算,拟定了本标准试行草案(讨论稿)。一九八一年二月将本标准试行草案(讨论稿)印发至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征求意见,并于三月召开了由各流域机构和部分省、市、 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讨论会,经反复修改后,提出本标准(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水库编制定员标准3第三章 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11第四章 灌区编制定员标准22第五章 河道堤防编制定员标准28第六章 水闸编制定员标准33第七章 机电排灌站编制定员标准37附录一
5、 船闸编制定员标准41附录二 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技术工种421第一章 总 则第 1.0.01条 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管理职工,建立工程管理的正常秩序,尽快扭转管理单位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使劳动管理有章可循,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特制订本标准。第 1.0.02条 本标准是水利工程基层管理单位制定定员、 编制劳动计划的依据。考虑列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各地的经济水平、管理水平不同,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可对本标准未尽内容制订补充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用本标准时,应
6、结合本单位的管理任务、生产条件,通过对现有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的研究分析,并在充分考虑到各种节约人力的措施基础上,拟定本单位的定员方案。拟定方案时,要普遍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使定员方案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做到先进合理。第 1.0.03条 为了适应各工程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对人员配备规定了适当幅度。对当前实有人数低于本标准下限、各项工作开展亦较好的,应巩固成绩,总结经验,继续提高。对高于本标准上限的,要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限内水平。第 1.0.04条 为了加强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考虑到生产人员的病、事、探亲和女职工产假等一般正常缺勤情况,可适当配备预备人员。预备人员的比
7、例,生产人员(应减去女职工数)及女职工各按其总数的 5配备。第 1.0.05条 各工程管理单位的党、团、工会及纪律检查等人员,应按中央或地方党委对政工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职工总数的 1.52.5配备。政工人员纳入管理人员项内。第 1.0.06条 水文站人员根据规定属于国家基本站网的,由各地水文总站2配备;不属于基本站网的,由工程管理单位配备,业务上接受地方水文总站的指导。第 1.0.07条 为了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辖水土资源、机电设备等的综合利用,本标准设置了综合经营的职能机构与管理人员,综合经营的生产人员应根据开展生产的项目、经营方式等实际情况,参考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管理单位自行拟定
8、定员,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另列编制。第 1.0.08条 在特殊情况下,除按本标准定员外需要增加人员,或因工程管理条件变化和经营方式改变,必须增减人员时,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定员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第 1.0.09条 群管人员不列入编制,需要群管组织和人员的,可按历史习惯,继续沿用。对季节性工作所需人员,不列入定员,根据需要可列入劳动计划,雇用临时工解决。第 1.0.10条 为了加强技术管理,在按本标准配备人员时,技术工人和技术干部占职工总数一般不应低于 60,其中技术干部一般不低于 10。要努力压缩非生产人员,充实工程管理第一线人员。 第 1.0.11条 各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协作,有条
9、件的地方,可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对水工观测、工程维修、闸门防腐、设备检修、堤坝灌浆、资料整编、潜水工作等逐步实行集中管理,如建立巡回观测、资料整编中心和各类专业队伍。凡实行集中管理的项目,在执行本标准定员时,人员应相应减少。第 1.0.12条 统一管理几项水利工程的单位应用本标准时,除按标准配备各项工程的生产人员以外,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酌情少配。第 1.0.13条 水利工程管理的各技术工种按“附录二”规定直接套用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1980 年 1月)、 电力生产与火电建设工人技术 标准(1979 年 12月)、 邮电生产人员技术等级标准 (1979 年 4月 、 林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10、(1979 年 5月),并享有同类工种的劳保待遇。第 1.0.14条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系统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灌区、3水闸,大、中、小型水电厂、机电排灌站和县一级河道堤防的基层管理单位。小型水库、灌区、水闸及其它水利工程,由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定员标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也可参考本标准有关章节酌情配备人员。各流域机构管理的小型水库、水闸、灌区及其它水利工程,可自行制订定员标准报水利部批准后执行,也可参考工程所在地区的定员标准或本标准有关章节酌情配备人员。第 1.0.15条 本标准由水利部颁布,解释权属于水利部。第二章 水库编制定员标
11、准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 2.1.1条 本章适用于具有土石坝的水库。混凝土坝及其它坝型的水库,其生产人员配备应酌情增减。第二节 编制定员的分等第 2.2.1条 分等标准,如表 2.2.1。水 库 分 等 标 准 表 表 2.2.7级 别 大 型 中 型等 别 一 二 三 四 五库容(亿立米) 30 10500201500100200100 12 11值 班 人 员(人/班)20012(2个台子)3(3个台子)4(4个台子) 每增 50门增 1人111112补充规定: 当自动交换机与载波机设置在同一高程,且在相邻房间,载波机配备 4人以上时,则自动交换机可不设专职值班人员。4.通讯线路维护人员
12、,如表 2.4.1-5。线路维护定员标准表 表 2.4.1-5每人维护杆程公里数对 数 杆 别山区、沿海 平 原14 单 架添 架 10132025 2925405058 单 架添 架 9101820 18203540910 单 架添 架 791417 152030405.报汛电台人员,总台配备 56人,分台配备 34人。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机船驾驶人员1.轿车、吉普车、摩托车,每台配司机 1人。2.卡车、拖拉机,每台配司机 11.5人。83.船务人员,机船 100马力以下的配备轮机员、驾驶员各 11.5人;100马力以上的,除配备轮机员、驾驶员以外,增配水手 12人;有拖轮的可适当增加
13、人员。九、房屋修缮人员定员标准如表 2.4.1-6。房屋修缮定员标准表 表 2.4.1-6建筑种类 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与 砖木结构 砖木结构修缮面积(平米/人) 25003500 3000 20003000补充规定:对有上、下水道和暖气设备的建筑物,每 60007000平米增加 1人。十、仓库保管人员定员标准如表 2.4.1-7。仓库保管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 2.4.1-7等 别 一 二 三 四 五定 员 标 准 810 68 46 24 12补充规定:水库距城市较远、条件较差、物资装卸量常年较大的,可视实际需要配备搬运工 26人。十一、园林工园林工负责建筑物附近及办公、住宅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14、,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13人。第 2.4.2条 管理人员一、水库职能科室人员定员标准如表 2.4.2。9水库职能科室人员表 表 2.4.2等 部 别门一 二 三 四 五 主 要 职 责局(处、所)长及技术负责人58 36 35 35 23 全面负责水库的行政、业务及技术领导工作总工程师室 35 23 23 工程技术、防洪兴利重大措施、设计审查、新技术、技术培训等工程管理处(科、股) 610 67 45工程管理、计划统计、科技情报、技术档案、资料保管等水情调度处(科、股) 34 23 1224 12防洪、兴利、水情及调度运用等财务供应处(科、股) 915 78 56 35财会出纳、记帐成本、工资核
15、算、流动资金、固定资产、采购运输、劳动保护用品等行政办公处、室(科、股)1015 710 47文秘、总结、打印、收发、接待、食堂、托儿所、医护卫生、浴室、茶炉、清扫、房产、办公用品等人事保卫处(科、股) 68 56 354538人事、保卫、劳资、信访、警卫消防、民兵武装等综合经营处(科、股) 45 34 23 12 12养鱼、绿化、农副业生产及其它综合经营的管理、规划、统计等补充规定:根据实际需要,接待任务较大的,可设接待科(室);职工子弟较多而附近又无学校和职工培训任务较大的,可设教育处(科);有加固扩建任务的,可设基建处(科)。以上各项也可不设处、科(室),只设专职人员。 二、直属厂(场)
16、队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按岗位进行配备。第 2.4.3条 服务人员一、食堂工作人员10定员标准如表 2.4.3-1。食堂工作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 2.4.3-1每 人 担 负 就 餐 人 数就 餐 人 数开三餐食堂 开四餐食堂5002005002第 3.2.2条 使用条件一、对单一电厂,根据机组台数和装机容量这两个参数,具备其一即可确定等别。 二、在确定电厂等别时,应以装机容量为主要参数,当机组台数超过按容量的分等时,只能比按容量确定的等别再提高一等。第三节 机 构 设 置第 3.3.1条 水电厂的机构设置应根据精简统一,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安全经济发电的原则,一般实行厂、分场、班组三级管理
17、。 第 3.3.2条 职能机构一般规定为,一、二等厂设一室六科,三等厂设六科,四等厂只设四科。管理简单的电厂,也可不设职能机构,只配必要的专业人员,由厂长直接领导。第 3.3.3条 分场机构应根据设备容量和水工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及机组台数的多少确定。13一、实行运行统一、检修集中的大分场制。二、根据水工管理工作量和修配任务的大小,酌情设立水工分场和修配分场。三、根据电力工业的发展方向(综合自动化、单元制、高参数、大容量机组),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单元制集中控制,运行集中到厂,检修集中到公司的管理体制。四、对检修工作量饱满,检修分场人员过多的一、二等电厂,可经上级批准,酌情另设试验分场,或分为电
18、器检修和机械检修两个分场。五、厂房建筑面积很大的电厂,可设置修缮分场或班组。第四节 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第 3.4.1条 生产人员一、运行人员根据电厂规模大小和各岗位专责的实际需要进行配备,一个值的人数配备标准,如表 3.4.1-1。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 3.4.1-1等 别 一 二 三 四值 长 1 1 1 1电 气 运 行 8 7 6 4机 械 运 行 10 7 6 5补充规定:1.机组台数在 4台以下的各等电厂,其机械运行人员的配备均应比标准减少 2人。2.对来水含沙量很大或因其它特殊因素的影响,造成机械运行人员调整操作工作量过大的电厂,按本标准确实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其机械人员每值可增
19、配 12人。143.汛期闸门启闭机必须倒班运行,而按本标准配备的运行人员无法兼管的电厂,每值可增配 12人。4.根据需要可配备现场清扫工 36人。二、机械检修人员1.机械检修人员,如表 3.4.1-2。机械检修定员标准表 表 3.4.1-2转轮直径(米)一套大修人 员一套小修人 员 配 备 标 准553312201326445972812235526881903143617989984052698598107486078941061155768871041151246677951131231327486104121131141839511213014014915注 定员人数包括:发电机(电器部
20、分),电动机,一、二次线,变、配电设备,继电保护,仪表(电、机),照明设备,高压试验,厂用系统。2.电子计算机及集中检测的人员,有电子计算机的,按实际需要配备人员。有 400点及以上集中检测设备的,每 12套配 46人。3.电梯司机及维修人员,有电梯的电厂,一般可由检修人员兼管或实行自动控制,不设专人。对电梯运行十分频繁又不能实行自动控制的,每值值班人员可配 12人,按 23班配备,另配检修人员 23人。4.充电人员,一等电厂配备 34人,二、三等电厂配备 23人,四等电厂配备 12人。5.油务人员,如表 3.4.1-4。油务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 3.4.1-4油 务 管 理 人 员一 级 二
21、级等别六台机以上 四台主变以上 五台机以下 三台主变以下油务化验人 员一二三四54324321432132112323132四、通讯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五、水工人员 1.水工机械检修、维护及灌浆人员,如表 3.4.1-5。水工机械检修、维护及灌浆定员标准表 表 3.4.1-5水 工 机 械 检 修 人 员五 台 机 及 以 下 六 台 机 及 以 下等别机 械 起 重 电 工 机 械 起 重 电 工水 工维 护人 员水 工灌 浆人 员16一二三141613141012574646684521618151710127957468105723101381068161714
22、151213四 1012 1214补充规定:(1)由于坝型不同各电厂有较大差异,水工人员的定员可按各自的特点有所增减,但增加人员不得超过定员标准的 15。(2)每年灌浆工作天数不超过 100天的,按定员标准减少 1/3。(3)水工机械检修人员按闸门面积每 200平米增加 1人。2.水工观测人员,参照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3.潜水员,有潜水工作的电厂一般配备 69人。六、修配人员1.担负本厂机械检修、日常修配及常换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任务的电厂,按生产人员的 8和机械检修人员总数的 25配备修配人员。2.不担负常换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任务的电厂,按生产人员总人数的 8配备修配人员。七
23、、汽车、拖拉机司机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八、土木修缮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九、库工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第 3.4.2条 管理人员一、厂部职能科室人员定员标准如表 3.4.2-1。17水电厂职能科室人员表 表 3.4.2-1等 部 别门一 二 三 四 主 要 职 责厂长及总工程师 46 46 35 23 全面负责水电厂的行政、业务及技术领导工作办 公 室 45 45 34 34 文秘、收发、打印、档案、信访、接待等生产技术科 1214 1012 911 79生产、基建计划、综合统计、运行、检修、技术管理、技安、培训、科技双革、制图
24、描图、资料图书管理等材 料 科 1520 1215 1013 710材料设备、备品、计划统计、加工定货、采购运输、保管供应、劳保用品采购发放等财 务 科 67 56 45 34财务出纳、记帐稽核、成本,工资核算、流动资金及固定资“管理等”劳动工资科 34 34 23 12组织机构、劳动组织、工人调配、工资、奖励、津贴、劳力计划统计、劳保、保健食品制度管理等人事保卫科 4 3 3 12 人事、内外勤警卫、消防等行 政 科 810 78 67 56 职工生活福利、文具采购保管发放、房产管理等补充规定:1.接待任务较大的电厂,可设接待科或配备接待人员,其标准根据需要自18行拟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5、2.一、二等电厂,根据需要可增设教育科,负责本厂子弟学校、业余教育、职工培训等。3.凡基建任务或扩建任务较大的电厂,可按需要增设基建科或专职人员。4.三等电厂,一般可设六个科,文秘、打印工作并入行政科,四等电厂,只设生产、财供、人保和行政四个科。二、分场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表 3.4.2-2。分 场 管 理 人 员 表 表 5.4.2-2一 二 三 四等 部 别门 主任和技术员 主任和技术员 主任和技术员 主任和技术员1运 行2检 修3水 工4修 配电 气机 械试 验345645453434343445343434342345342334补充规定:1.一等电厂,一般设五个分场,除运行、水工、修配
26、分场外,检修可分为机电分场和试验分场,或分为电气检修分场和机械检修分场,个别的也可分为机电分场和通讯分场。2.二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水工、修配四个分场。少数电厂检修人员超过 150人以上时,也可增设一个分场。对设有修缮分场的一、二等电厂,其管理人员可参照修配管理人员或电气分场管理人员的标准执行。3.三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水工三个分场。个别电厂修配人员超过30人以上时,也可增设一个分场。4.四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两个分场。195.各分场管理人员的配备未包括分场办事员,若全场职工超过 100人时,可配办事员 1人(兼核算员)。第 3.4.3条 服务人员电厂的服务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
27、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电厂一般不设专业消防人员。但对远离城市的一、二等电厂可配必要的消防人员。有消防车的,每台定员 910人(消防 8人,负责 12人)。第五节 小水电编制定员标准第 3.5.1条 机构设置一、小水电较多的地、县,在水利(水电)局下设立小水电公司(或地方电力公司)。一般一个县总装机容量超过五千千瓦(包括社、队电站)时,即可设立县公司,具体限额由省(市、自治区)规定。地区的小水电机构设置,视需要由省(市、自治区)审定。小水电公司,下设调度室及生产技术、计划财务、人事、行政等科室,有条件的设立修试中心及必要的附属企业。二、小流域内的梯级电站,可设立管理处,统一管理、调度梯级电
28、站。三、总装机大于 500千瓦的小水电站,设生产技术股及办公室,有关人事、保卫、劳资、行政等工作,均由办公室负责。下设生产车间(或班、组)及检修车间(或班、组)。总装机小于或等于 500千瓦的小水电站,设站长、技术员,下为生产班、组。四、供电所,设所长。视供电范围的大小,下设营业室、调度值班室及线路班、组。20第 3.5.2条 定员标准一、地、县小水电公司调度室(所)配 825人。二、小水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包括机、电控制,升压站及前池值班人员)按四班制配备,如表 3.5.2-1。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 3.5.2-1单机容量台 (千瓦)数2000600050020005001234162424
29、32324040501220162420322436812121616242028补充规定:1.机组台数超过四台时,每增加一台,可增加 24人。 2.如系卧式机组,应取低限。三、变电所(站)运行值班人员定员标准如表 3.5.2-2。 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 3.5.2-2总容量(千伏安) 人 数50002000 千瓦的小水电站单机5002000 千瓦的小水电站单机500 千瓦的小水电站103072051537补充规定:电站如机组较多或气蚀及泥沙磨损严重的,可适当增加检修人员,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能超过标准高限的 20。六、通讯人员1.凡设立交换机的单位,配专管人员 24人。2.载波机设维护检修人员
30、 12人,使用、管理指定专人兼管。七、专用渠首及渠道维护人员1.渠首进水闸,距离电站较远时,配专管人员 25人。2.专用引水渠,视地形、地质、流量等条件,每公里配管理维修人员0.52 人。 3.专用拦河闸,应按本标准第六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八、技术管理人员 1.地、县小水电公司,应配备水工、电气、机械、水能利用等方面的工程22师或助理工程师和财务方面的会计师。2.大于 500千瓦的电站、供电所、修试中心,均应配备助理工程师和会计师。 3.小于或等于 500千瓦的电站,应配备技术员。九、营业人员1农村每 100用户,配抄表、验表、计费人员 0.31人,亦可委托社、队专人代管。2城镇每 1
31、000用户,配抄表、验表、计费人员 13人。十、行政管理(包括综合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 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人数的 20。第四章 灌区编制定员标准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 4.1.1条 本章只规定灌区部分的编制定员。灌区内的大、中型水库,水电厂,大、中型水闸和机电排灌站的编制定员,应按本标准第二、三、六、七章的规定执行。灌区编制人数加上其它各项工程的编制人数,其总和即为灌区的全员编制。第 4.1.2条 本章采用两种关联性的定额指标,即综合控制指标与分项编制定员指标。分项编制定员是具体配备各类人员的依据,但以分项编制定员计算出来的全员编制人数,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综合控制指标。第 4.1.3条
32、灌区管理单位的人员配备,既要符合加强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又要符合精简的原则,提倡合理兼职,力求节约人力。第 4.1.4条 管理人员包括灌区管理局(处)机关的行政及财会人员和基层管理站及其他直属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管理局(处)机关的工程管理和灌溉管理等业务科室的技术人员,基层管理站中从事工程管理和灌溉管理业务的人员23及直属单位的生产人员等,都应计入生产人员。第二节 编制定员的分等第 4.2.1条 灌区的分级标准:30 万亩及 30万亩以上的为大型灌区,30万亩以下 1万亩以上的为中型灌区,1 万亩以下的为小型灌区。灌区的编制定员分等,如表 4.2.1。灌 区 分 等 标 准 表 表 4.2.1级
33、 别 大 型 中 型等 别 一 二 三 四 五灌溉面积(万亩) 300 100150701502070720 7定员标准(人/公里) 0.61.0 0.50.8 0.30.5补充规定:1.利用天然河道作输水干渠的,人员配备应适当减少。2.重要堤段、险工地段的人员配备,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增加。3.泥沙控制运用任务大的渠道可较标准酌情增加。二、万亩以上的支渠工程管理和用水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表 4.4.2-2。26支渠工程定员标准表 表 4.4.2-2等 别 一 二 三 四 五定员标准(人/万亩) 11.5 0.30.5三、排水设施的管理人员 按排水控制面积每 35万亩配备 1人。四、灌溉试验人员设立
34、灌溉试验站的灌区,每站配备 1020人,不设灌溉试验站的,可配一定数量的专人,与社队农科网结合进行工作,灌区内有盐碱地改良试验和地下水观测项目的,可增加 25人。五、水文、水工、泥沙观测人员定员标准如表 4.4.2-3。观测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 4.4.2-3等 别 一 二 三 四 五定员标准 515 35 12 兼补充规定:1.灌区有大型沉沙池设施的,每处可增设 12人。2.渠首进行推移质测验的,可增设 510人。六、通讯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七、修配人员定员标准如表 4.4.2-4。修配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 4.4.2-4等 别 一 二 三 四 五定员标准 2050 1020 35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