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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人类克隆立法比较研究.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993141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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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英美人类克隆立法比较研究内容提要:英国和美国都是在克隆技术方面先进的国家,在克隆技术的立法方面也会对世界产生影响。在立法上,英国区分生殖克隆和医疗克隆,分别对待,这可说是理想化的方法,要真正实现这种区分还面临技术、伦理等多方面的挑战;美国采取全面禁止的方式,易于操作,但难与科技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在施行中也会遇到极大的阻力。本文从其技术背景和社会背景出发,对其立法进行比较,希望能为中国的有关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关键词: 克隆 生物技术 立法背景 法律规制一、 关于人类克隆计划的技术背景“克隆”是英语 Clone 的音译。从生物学的角度,Clone 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名词,它指无性繁殖系;

2、二是作为动词,指进行无性繁殖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克隆”理解为一种简单的复制,即由一个成年生物个体的体细胞,经普通的有丝分裂(而非减数分裂) ,产生新的个体细胞,并进一步发展成为成年个体的过程。这容易使我们联想到一些低等生物的无性繁殖。但实际上并非这么简单,我们现在所研究的克隆技术,常常有一些必须经历的人为程序。通常,研究人员要将一个母细胞的细胞核取出,使之丧失遗传物质,同时取出一个待繁殖的细胞的核物质,将其植入母细胞内,并为其提供繁殖的环境,使其分裂、发育,从而生长为成体。这就是所谓“细胞核移转方式”的克隆技术。 1这种技术操作原理较简单,更主要的是在生命科学领域的各种研究中,都

3、会用到此技术。然而,人们对于将该项技术应用于人类的态度还是较为谨慎的。2将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生殖克隆(reproductive cloning),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克隆人” ;另一个则是医疗克隆(therapeutic cloning),即用于医治一些绝症和基因疾病的克隆研究。它们合起来,被称为广义的“克隆人”计划。如今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及禁止上,则是基于这样的现实:科学家在研究中发现,尽管从理论上说,任何单一的成熟体细胞都可以作为克隆技术的母细胞,但是实验的结果却显示,在人体的多种体细胞中,只有处于发育初级阶段的人类胚胎干细胞才具备经由克隆进一

4、步发育成长为成熟细胞和器官的条件;换句话说,就是只有胚胎干细胞作为克隆的母细胞,才能完成人类的克隆实验,而其中的原因则有待研究发现。 3假若人们了解了胚胎干细胞的发育机理,那么幻想中的用普通体细胞“克隆”人就更加有可能得到实现。1 参见 http:/ “克隆技术”一文;见http:/ “克隆震撼”一文。2 同注 1。3参见美国国会的法律法规网站 http:/www.thomas.loc.gov, Human Cloning Prohibition Act OF 2001(Extensions of Remarks-August 03,2001),SPEECH OF HON.SHEILA JAC

5、KSON-LEE OF TEXAS 一文。2正因为这样,近年来各国对于人类胚胎克隆研究颇为关注,相继在政府政策和法令方面出台有关规定,对有关的科学活动加以规制,并往往延伸成为其对于克隆技术的立法态度的基准。二、英美克隆立法背景之比较英国与美国在对克隆技术立法,尤其是对克隆技术在人类自身应用方面的立法实践,总的来讲是在世界上领先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并非偶然。就立法实践的背景而言,除了各国一致的一些特点,比如科学发展的客观进程等之外,应当注意到,有关的科技问题在英美两国无疑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在“试管婴儿”等较新的人工生育手段推广后,要求用更为廉价的技术作人工生育方式的潜在市场诱惑相当巨大;另一方

6、面,对于一些以现有医疗手段难以治愈的疾病,人们希望借当代生命科学快速发展的东风找到可资利用的途径。 4在这一点上,克隆技术无疑是相当诱人的一个选择;加之该项技术本身相对低廉的设备要求和简单的操作原理,自然较易在短时间内得到推广。然而市场的存在同时也自然要求规范的形成,并且由于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本身对社会伦理和法律秩序可能带来的冲击,对该技术的发展加以法律规制就成为必然。但即使在英美两国之间,其具体的差异也是存在的。无疑,英国的步子迈得更大一些,这是其全国上下对相关领域的重视和深入研究的成果。自从 1997 年“多利”羊诞生起,英国国内就有相当的一部分科学和法律工作者将注意力转向了这一领域。在政

7、府内阁和议会的支持和组织下,英国还成立了针对克隆及相关新兴生命科学技术的专门研究的特别机构,负责对有关问题作技术和立法上的研究,并向议会提供研究报告,作为制定相关法律的借鉴和参照; 5就英国国内舆论而言,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来对于最新的生命科学技术领域进步就一贯采关注和宽容态度,在有关的新兴科技立法方面表现出了与其他领域中惯有的保守大相径庭的开放与前卫。因此,他们对于克隆技术的使用能够率先作出立法反应是合情合理的。英国是最早对使用克隆技术进行合理的科学研究以法律明确加以保护和支持的国家。在美国,情况则呈现了另外一种状况。相比英国而言,连全国几乎完全一致的意见在美国也是向来不存在的,对克隆技术的激

8、烈争论自然也就是不可避免的。言论自由给了美国人充分的发表意见的机会,也为通过充分的论辩从而形成比较完满的、可以解决关于克隆技术尤其是其应用于人类的尝试将会产生的自然与社会两个方面问题的科学理论提供了可能从最保守的彻底反对克隆技术的派别到最激进的极力主张克隆人类个体的组织,都有机会通过舆论阐明自己的观点。多数的美国人对克隆态度谨慎,反对推广克隆技术的态度占据舆论主流;但是近期来,美国国内相当一部分的科研人员和医生对克隆技术的研究发表了独到的见解,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以英国为首的一些国家相继解禁克隆,对美国的意志也产生了微妙的影响。因此,美国的禁止人类克隆的法案已在众议院得到通过,但迟迟

9、无法通过参议院的审议而生效。至4 参见 http:/www.biosino.org/news.htm, “旅美中国学者谈生物技术发展新趋势”一文中旅美中国学者、哈佛医学院高福博士语。5 参见 http:/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200102/ldselect/ldstem/, “Stem Cell Research - Report”文中的资料。3今,美国国内对于有关的问题还在进行激烈的讨论。 6此外,两国的立法程序也有一些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两国的议会提案程序上。英国议会提案虽由议员提出,但在议会审议前,会由内阁加以审查,一些争议较大或可能不合时

10、宜的提案可能在这道程序就被排除;而美国两院议员的提案直接交到议会,仅由相应的议会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严格程度和可能的对问题认识的统一程度都不能与英国议会相比。 7简言之,美国的立法程序虽然比英国更为民主,但经过的审议程序更为繁琐,难免在效率上有所欠缺。三、两国克隆法案的比较从具体法案 8的比较来说,英国采分立模式,有所为有所不为;美国采合一模式,一概禁止(这种方式至本文写作时仍未获实现) 。英国倾向于根据克隆技术在应用领域角度区分为生殖克隆和医疗克隆的标准,采分别立法的态度,对于争议较大并且技术尚不成熟的生殖克隆严格禁止;对于赞同者较多、呼声较高并且在实践上已经取得相当进展的医疗克隆则加以支持和

11、保护。英国国会先后通过了针对这两方面而分别制订的两个法案。就我们得到的禁止生殖性克隆的法案 9而言,其条文有以下的特点。其一,条文规定简明扼要,整个法案一共只有两个部分,第一节规定了具体的需禁止的生殖行为及处罚标准,第二节则是有关的程序性规定;其二,法案语言使用准确且有一定普适性。法案指出,其禁止的对象是“将非经受精产生的人类胚胎植入妇女体内之行为(places in a woman a human embryo which has been created otherwise than by fertilisation) ”这虽然没有点明“生殖性克隆”的用语,但是由于对于克隆和人类生育业已形

12、成的共识,不仅没有必要具体指出生殖克隆,而且以法案的表述还可以最大限度的规定其禁止的范围;其三,对有关行为规定的是刑事责任。法案明确指出,违反法案规定的行为是“犯罪” ,对“经起诉定罪”的可以“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同时并处罚金” 。美国的优势主要在其制订的法案系统性和完整性更强。美国的禁止人类克隆法案 10分为三节,第一节规定了有关的程序问题,点明了法案的名称,第二节是具体的禁止条款,第三节则是补充条款,要求总会计署对有关实体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并在四年以内提出修改本法案的意见。尽管美国的这个法案是以合众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修正案的形式制订的,但是其体系的完整

13、性却要超过英国的法案,既对“人类克隆” 、 “无性生殖”和“体细胞”等实体概念作了解释说明,又规定了后续的研究要求。该法案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不仅规定了与英国几乎一致的刑事责任,还要求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或组织追究民事责任,其处罚的金额可以不少于 100 万美元。不同点是,该法案对“用于除人类胚胎、组织、器官之外及除人类之外的动植物的核转移或其他制造分子、DNA、细胞的克隆技术的实用研究(research in the use of nuclear transfer or other cloning techniques to produce molecules, DNA, cells oth

14、er 6 参见参考消息200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三版, 克隆人注定要发生? 。7 见外国政治制度 ,李晨棻、谭融编著,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8 年 2 月版,第 106 页。8 本文所参考法案资料,至 2002 年 6 月。9 Human Reproductive Cloning Act 2001。10 Human Cloning Prohibition Act of 2001。到本文写作时,该法案尚在美国参议院审议中,未获最后通过。4than human embryos, tissues, organs, plants, or animals other than humans)”

15、不加限制,而对用于人类研究领域的尝试则一概禁止普遍认为,这是导致本法案至今不能通过的重要原因。显然,支持与反对人类克隆的势力在这一问题都不愿轻易地妥协。总的说来,英国立法实践主要优在其先进的立法态度,在克隆技术的立法上采“分立主义” ,不但最大程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而且也尽可能保护了相关科学研究合法发展的空间,表现出了一定的超前性;美国的实践则在于其法案体系更为严谨、系统,立法的“合一主义”对于解决原本并非纷繁的人类克隆问题来说,似乎更能够在立法上达到效率与效益的统一,而其民事责任经济处罚的设置也兼顾了商品社会的要求。英美两国各自的优势,都值得我们在日后的立法实践中加以借鉴。四、克隆立法的世界

16、趋势和我国的态度除了英美之外,世界各国都对有关克隆的立法倍加关注。在“多利”羊出现之时,各国就纷纷行动,相继出台法令,禁止将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的研究。1997 年 11 月 11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人类基因组和人权的宣言,要求禁止克隆人类。1998 年 1 月 12 日,欧洲理事会通过禁止克隆人的议定书 。另一方面上,欧洲议会和日本国会都于 2000 年分别通过决议和法案,禁止任何用克隆技术进行医学研究的行为。 11但是克隆技术本身的价值随着科学的发展正在越来越受到关注。在欧洲理事会 1998 年关于禁止克隆人体的附属议定书中就没有绝对禁止克隆技术的研究。本文述及英国对于医疗克隆的

17、允许态度,在韩国等一部分国家也得到确认,并且有的国家对研究范围还有所扩展。 12在我国,卫生部表示,我国赞成以治疗和预防疾病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但研究必须是有序的,并要在有效监控条件下进行。卫生部说,我国将加速相关立法,促进克隆技术的安全使用和健康发展。对研究克隆人的态度,则是:不赞成、不支持、不允许、不接受任何克隆人实验。我国有关部门已经邀请专家,共同制订关于干细胞研究生物伦理准则的草案,以期和国际接轨;并呼吁国际社会应当机立断,迅速采取一致行动,通过有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或公约,来制约克隆人研究。 13就现下我国的科技水平和国际形势来说,这一态度无疑是慎重和正确的,对近期美国国内

18、舆论就克隆人问题对我国的责难 14也是有力的回击。11参见南庆明:生命权边缘理论问题探究生存与权利的论争 ,载民商法论丛(2002 年第 1 号 总第 22 卷) ,梁慧星主编,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 2002 年 3 月版。12 同上注。13 参见 http:/ 南庆明:生物技术领域三个最敏感的法律问题:克隆人、转基因农作物和克隆人体器官14 参见 http:/ 中国也在克隆人?美科学家指责中国在秘密实验一文的报道。美国自己对克隆人的态度尚不明确,少部分人却将矛头指向中国,无疑是别有用心的。5五、结语:法律的使命禁止或规制应当注意,尽管英国率先在法律上承认医疗克隆 15的态度得到了广泛

19、关注,但是关于人类克隆的争论在全球范围内并未有定论。这不仅是因为人类克隆无论是“生殖性”的还是“医疗性”的在技术上都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更是由于大多数人对于承受由于克隆技术将会带来的潜在社会危险持可以理解的保留态度;而对于普通的民众甚至具有相当知识水平的非专门人士而言,确切的了解克隆,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伦理上,都还存在着无法逾越的障碍。自然,对于伦理与道德的质疑,也有人提出新的观点,认为对于那些需要利用克隆技术来改变自己身体缺陷以谋取生活的更高质量与价值的人来说,禁止克隆人的研究是对他们利益的无视,尤其是对那些身患绝症、饱受病魔折磨的人来讲,更是巨大的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行为。 16但另

20、一方面,即使如英国一般明确规定了生殖克隆与医疗克隆的分界和各自不同的地位,也只能是一种逻辑的划分,而无法在客观上割裂这两种人类克隆内在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使得从事此项研究的科研人员或多或少都将这项技术发展的方向指向危险的克隆人类个体这一所谓的最终目标。这与克隆技术本身潜在的巨大利益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冲突,这恰是包括美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实践上试图全面禁止克隆技术向研究人类的领域扩展,却又对相关问题喋喋不休争论不愿轻易全面否定的关键所在。应当指出,全面禁止的举措固然操作简单,似乎也很彻底,但却并不可能根本上杜绝克隆人的出现,因为自从克隆技术诞生的那一天起,将克隆技术用于人类的可能性就不可避免的形成了

21、。相较而言,社会控制下的科学的研究总要比科学领域一部分野心家不知深浅的冒险要安全得多。正是在这个层面上,英国的立法尝试才具有了重要的价值,可以明确法律规制比单纯的禁止更能有效的体现社会控制力的认识。但是,正如前文所言,医疗克隆与生殖克隆本无绝对的界限,因此分别立法的模式多少带有一些理想化的色彩,能在多大程度上变为现实,取决于一国的科技水平、医疗管理状况、市场化程度等诸多因素。若不能根据一国的具体情况构筑起严密的规制网络,分立模式很可能蜕变成以医疗克隆为名而行生殖克隆之实,仍会产生种种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综上,全面禁止的做法过于简单粗暴,在科技进步和商业利益的双重压力下难以真正实现(禁止法案在美国迟迟无法通过,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分立模式下易于把握进步和稳定的平衡点,值得肯定,但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期真正实现。作者及单位:林海、冯健鹏(浙江大学法学院) 、周慧泉(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34 号 2312 信箱(310028) 冯健鹏 收email:15 此医疗克隆也指包括用于研究目的的克隆实验。16 同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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