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惠州市惠阳一中实验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惠州市惠阳一中实验学校。第二条 本单位是惠州市中天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完全出资举办,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由惠州市惠阳区教育局帮助管理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中。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造福社会、发展企业。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阳区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古屋。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
2、是惠州市中天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推荐董事和监事;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819 万元;出资者:惠州市中天世纪实业有限公司,金额:819 万元。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全日制普通初、高中教育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 5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董事由举办者、教职工代表及有 关单位推选产生。2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修改章程; 业务活动计划;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本单位的分立、合
3、并或终止;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罢免、增补董事; 内部机构的设置;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1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4、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3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聘任、解聘校长;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
5、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4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 1 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
6、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本单位财务; 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杨年辉。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
7、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5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 政府资助;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利息; 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 学校全部财产属于举办者,举办者可合法取得回报。第二十七条 选择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8、手续。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6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发生分立、合并的; 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 2008 年 6 月 3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